自贡女教育局长称受贿未谋利不算犯罪 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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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女教育局长称受贿未谋利不算犯罪 获刑6年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0年10月10日10:41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

  自贡一女教育局长受贿 大小红包来者不拒

  自贡教育系统多起商业回扣窝案首个宣判,贡井区原教育局长吴晓宁获刑6年

  备受关注的自贡教育系统多起商业回扣窝案,近日首个宣判:自贡贡井区教育局原女局长吴晓宁,因主张贪污、私分教辅材料回扣款63710元,收受他人财物85600元,被贡井区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参与贪污、私分教辅材料回扣款的贡井区教育局原副局长刘泽海、教育股原股长曹育才,因自首退赃免予刑事处罚。

  吴晓宁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自贡中院提起上诉。

  局长发话 推销教辅私分回扣

  2007年2月,48岁的吴晓宁担任贡井区教育局局长,主管计财工作。

  当年春节期间,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理肖某同业务员李某,宴请吴晓宁和副局长刘泽海、教育股股长曹育才。

  饭桌上,肖某提出,如贡井区教育局在中小学教辅材料订购中,能帮着推荐、宣传订购该公司提供的教辅材料,该公司将按贡井区教辅材料销售量的2%返还,或奖励给区教育局。回扣方式,由教育局找餐饮、汽油票据等,到公司报销兑现。

  为收取回扣,吴、刘、曹3人分别在2007-2009年的春秋季,2010年春季各中小学负责人参加的教辅材料订购会上,要求各中小学购买该公司提供的教辅材料。

  局长发了话,各中小学纷纷响应。2007年至2009年秋,贡井区各中小学共向该公司购买392.3万元的教辅材料。

  该公司如约兑现2%回扣,先后将回扣费63710元分6次交给曹育才。

  2007年2月,曹育才拿到首笔推销教辅材料的回扣款7230元后,与刘泽海一同到吴晓宁办公室,请示如何处理此款。

  3人商量后,决定不将回扣款纳入单位财务管理,私下平分。

  班子调整 老师调动她收红包

  2009年7月,贡井区某镇中学副校长谢某得知区教育局可能要调整学校领导班子的消息后,准备好3万元送给吴晓宁。一个月后,原某镇中学校长调离,谢某仍为副校长但主持学校行政工作了。

  2009年7月,贡井区某校教导主任何某到吴晓宁办公室汇报工作后,趁机要求调动配偶刘某的工作,以便照顾家庭。离开时,何将2000元放到吴晓宁的办公桌上。一个月后,刘某如愿以偿。

  校舍维修 设备采购不拒红包

  2008年2月,自贡自流井区永亨商行业务员古某接到贡井区教育局计财股赵某电话称,要购买20多万元的文件柜,叫商行报价。

  随后,古与赵一起找到吴晓宁,双方意向性地谈好采购合同。由于参与竞标的单位多,为做成这笔业务,古某将1万元装入信封,送到吴晓宁手中。10余天后,商行签下27万元的采购合同。

  此外,吴晓宁先后收受个体承包商胡某1000元、自贡昊宇数码科技公司经理卢某6000元、四川新发教学实验设备厂厂长谭某1万元等,大小红包,来者不拒。

  局长:受贿未谋利不构成犯罪

  法庭上,吴晓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受贿和贪污个人分得的具体金额无异议。但吴与辩护人辩称:受贿金额中收受他人财物35600元,系在中小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和维修工程活动中收受的,只是依职履行职责,并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吴晓宁在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和管理、拨款、设备采购中,具有审核签字权;在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3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华西都市报记者杨元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