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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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甲公司有房屋一幢,帐面净值为1000万,因改制需要,评估后的价值为1500
万,增值500万,作资本公积处理是否妥当?增值部分是否提取折旧?如果该房屋出
售取得价款收入1500万元,结转房屋成本按帐面净值还是按评估值?企业所得税应如
何计算?
答:财税字[1997]77号文明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
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
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
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
行调整:
第一,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
度通过折旧、返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
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
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在会计核算时,应增设“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发生评估增值时,
按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数额,记入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8月24日国税函[1999]574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
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各
项资产转让、销售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实物资产交
换股权,从税收角度应该分解为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交易。为鼓励有正常经营需要的
企业的改组活动(包括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不增加企
业改组的税负,又防止企业以改组为名,隐匿转移增值资产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字[1998]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
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在企业的
改组活动中涉及的资产转让,不确认实现所得,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
企业也不得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企业已按评估确认价值调整有关资
产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的,在申报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