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函[2009]118号通知的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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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4 21:05:06)转载
标签:政策性
企业所得税
计提折旧
财经
分类:税法-所得税
关于国税函[2009]118号通知的个人理解
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在言词方面,过于晦涩,是我读过的法条比较难理解的!
本通知,解决的是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性所得之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所得怎么征税的问题。
根据纳税必要原则,政府有必要对企业取得的某些所得予以延期征税。总局根据企业取得该项政策性收入后企业经营结果的差别,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税收征管。
对取得收入后,企业经营仍存续的,可执行延期纳税;否则经营注销的,则应于取得该项政策性收入的当年计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我个人理解,此事项应为备案项目,无需进行审批。
此收入,为财政性收入,非不征税收入,也非免税收入,故应当征税。这项收入次年的第6年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纳税。
此收入形成的费用支出也应当税前扣除,使用该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应遵循会计准则计提折旧,而不必于取得该政策性收入次年起第6年开始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此时不必执行配比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往往是打破企业所得税一般原则或普通条款,体现了特殊性条款优先于普通性条款这一例外原则,正是由于例外,才能形成所谓的税收优惠。
说句心里话,就本通知体现的总局的这种措词风格,往往让我们这些涉税的不知所云,尽管总局本意在于克服言语的缺陷,以防给一部分人操作的弹性空间!就我个人而言,在更多时候,缺陷是在所难免的,更何况我们中国人是那样的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