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不准死刑被告人上诉后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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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不准死刑被告人上诉后又撤回
《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01日   11 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白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31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据了解,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其撤回上诉,各地做法不统一,争议也比较大。对此,这份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