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_法易网法规库_最大的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6 02:26:34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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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层级类别 ]:福建 [  所 属 类 别 ]:工商经贸[  生 效 日 期 ]:2004-07-01[  发 布 单 位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 布 文 号 ]:厦工商合[2004]6号[  是 否 有 效 ]:有效
  (2)拍卖企业应当指定专职的报备员负责报送备案材料。
  (五)对拍卖罚没物资、公物、企业、个人委托的标的报备材料的具体规定,详见本通知附件。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条根据第101号令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可实行现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1)公物拍卖;
  (2)被执法部门处罚拍卖的走私罚没的拍品;
  (3)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
  (4)拍卖企业有违法违规记录;
  (5)标的特殊,竞买人数较多的;
  (6)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现场监管的;
  第四条根据第101号令及《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拍卖规则;
  (二)拍品目录;
  (三)拍卖公告;
  (四)竞买人登记汇总表及对特殊标的应当提交的各类许可证书;
  (五)委托方提交的拍品保留价(底价)及拍品降价通知书;
  (六)委托方撤回标的的书面通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查处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根据《拍卖法》及第101号令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查处拍卖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
  (二)拍卖企业、委托方、竞买人应当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发现或者经人举报,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违反第101号令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
  (1)拍卖企业开展的超越经营范围的拍卖活动;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拍卖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内容不一致;
  (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5)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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