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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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09]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根据当前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商务部对原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将继续委托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承担与散装水泥统计报表制度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统计单位予以配合。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9]111号

商务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商商贸函[2009]4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工业统计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二:全国散装水泥使用、供应和主要设施装备统计报表制度

  报表填报说明: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报表为竖版格式,为方便填写和统计,请各地统计人员按附件二中Excel横版格式填写并上报。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www.cbc.net.cn/cement/News.aspx?fid=3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