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判断真相的权利属于民众(南方都市报 2007-7-2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1:06:32
判断真相的权利属于民众
2007-07-28 09:53:4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批评与回应
“纸包子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出手非常迅速,当事的记者被拘留,北京电视台的领导辞职的辞职,免职的免职。转载这条消息的其他媒体,也都作了深刻的检查。有媒体报道,政府这次整顿假新闻的决心非常大,一切的雷厉风行的正当性全部来源于一点:那就是,“纸包子事件”是一个假新闻,假新闻对整个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实,应该而且必须是新闻发布和传播的根本标准。
毫无疑问,追求新闻的真实准确,应该成为任何一个新闻媒体的职业准则,但需要强调的是,真实应该是一个动态的判断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倘若以绝对的真实准确苛求媒体,公民的知情权反而有可能受到伤害。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独立报道权是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公民的知情权是完整的,在媒体寻求真相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今天“正确”的新闻很可能被明天发现的证据证明是“错误”的,真相往往是逐渐被发现的。如果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总是等到真相被确认无误后才进行报道,那么,公民的动态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就被媒体剥夺了。因此,公民不但有知道“正确”新闻的权利,也有知道“错误”新闻的权利,而媒体的报道权,正是公民知情权行使的途径。因此,作为媒体来讲,它有义务将它追求真相的全过程,告知给每一位公民,它应该看到什么,就报道什么,而不是等到结论已定的时候,再知会民众。但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每一个媒体的工作人员都将真实作为自己的职业标准,他们也难免在许多时候发生判断的错误,因此,容许追寻真相过程中的错误,也应该作为追求真相的某种代价。
我们说应该容许一些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判断为“虚假”的新闻,但虚假却绝对没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权,必须看到,倘若故意为之,追求不当利益的虚假,是违背大众利益的。而对这些行为的惩罚,应该是一种追惩。因为,一条新闻在我们不知道它是有意造假之前,它对媒体而言就是一条普通的新闻。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先知,我们不知道哪一条新闻是“有意制造”的,哪一条是“客观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只有强化事后追惩,才能兼顾杜绝造假,同时尊重民众的判断力。
如果能证明虚假新闻的发布者是有意为之,且有主观恶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的原则可以概括为,客观传播,事后追责!请注意,追责在这里有三个条件:第一,新闻本身是虚假的;第二,发布者是有意为之;第三,发布者怀有主观恶意。如果这三条标准同时符合,这种行为本身就符合谣言和诽谤的行为要件。
需要强调的是,媒体作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者,他们并不比任何一位公民拥有垄断新闻的权力,他们只能知道什么报道什么,这是因为,媒体并不比任何一位普通公民拥有在信息方面的特权。也就是说,媒体无权判断什么新闻应该让民众知道,什么新闻不应该让民众知道。判断什么是真相的权利在民众而不是媒体。
没错,各种信息,包括真相与假相的传播,的确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造成积极或消极影响,但是,破解虚假新闻的最好的方式,恰恰就在于不同媒体对这一新闻的充分报道,如果每一个媒体都对这一新闻进行充分报道,真相自然就会在资讯的“竞争”中产生,民众也会最终成为真相的拥有者。倘若有心保护民众,认为民众只能知道“真实”新闻,这种行为其实已经将民众看做是没有判断能力的人,这种思维,是将民众视为羔羊,将媒体视为上帝!
从现实操作的角度讲,我们不得不承认,任何人,任何机构的理性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在现实当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洞悉一切的上帝,因此,我们只能将辨别真伪的权利交给民众,只要充分竞争,虚假一定竞争不过真相。
□逍遥 媒体从业者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707280265.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