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第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1 01:47: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
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
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
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
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
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