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今后别想随心所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0:15:41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6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对于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了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批及监管。
《办法(草案)》将户外广告阵地的使用权纳入城市公共资源范畴,实现经营城市的理念。《办法(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公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由阵地所有人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协议方式出让。”
规定职责程序实现透明审批
《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到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程序。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即行失效;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设施阵地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批准设置期间,因社会或公共利益需要,需临时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按时发布规定内容。已批准的公益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处造价三倍以下罚款
《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处工程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日常维修,影响其安全、整洁、完好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二十日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