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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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建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要求,为切实解决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资源不足和劳保费支出负担不均衡问题,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建安施工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虑到建筑市场中各类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各类建筑安装工程的计价等特点,我市的劳动保险费(下称劳保费)实行按劳保费核定卡,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与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劳保费使用范围包括:按规定支付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各项补贴,含提取离退休职工的的各项费用;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还包括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交纳给社会统筹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待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培训(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安全教育培训)等,以及按规定应在劳保费用中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劳保费由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下称市造价站)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与补贴;负责劳保费的财务报表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建立报建台帐以及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制度,并根据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切实做到及时收取、及时拨付;对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跟踪管理。
第二章 劳保费核定卡
第五条 劳保费须按劳保费核定卡批准的工程取费等级计取,在我市施工的企业必须办理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劳保费核定卡才能参加承接工程活动。
第六条 劳保费核定卡每年核定一次,有效期为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每年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日办理申报工作。
第三章 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七条 各类建安工程统一按福建省各类预算定额中“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所规定标准计取。
第八条 劳保费作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确定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时,按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规定将劳保费从投标报价中单列出来。不得参与竞标,不得压低级别,不作为优惠条件。
第九条 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员、政策变化等因素发生变动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按费用定额修订程序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四章 劳保费的收缴
第十条 收取劳保费的工程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均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劳保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劳保费核定卡规定标准向市造价站缴纳劳保费,然后凭缴纳劳保费的收款票据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 劳保费收缴可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的不同分别实施。
劳保费原则上一次缴纳。
对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分次缴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劳保费缴纳合同书》,分年度缴纳。但首次缴纳的劳保费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下部分在完成工程造价的50%时缴清。
第十三条 缴纳了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不再计取劳保费。劳保费不计入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但必须计入工程预(结)算和施工产值(建安工作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劳保费时已取得行政事业性发票,不得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劳保费的建安工程发票。
第五章 劳保费的拨付、补贴
第十五条 劳保费拨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证书、劳保费核定卡,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施工;
(二)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制度健全,参与社会保险或实行劳动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劳保费拨付办法:
将收取的工程劳保费,按照每个工程项目收取总额的90%作为应拨付劳保费,分两次拨付给承建该工程的施工企业由其按第三条规定内容集中包干使用。第一次将应拨付劳保费的80%拨付给承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第二次将应拨付劳保费的20%按相应份额拨付给参建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如该工程未发生劳务分包,则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十七条 符合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经审核后按应拨付劳保费的80%拨付第一次劳保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应拨付劳保费的20%拨付第二次劳保费。市造价站拨返劳保费,须发送劳保费返拨通知单。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劳务任务的,其劳务分包部分劳保费按劳务分包企业完成分包额由市造价站直接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扣除。
第十九条 劳保费统筹补贴对象与申请办法。
申请劳保费补贴的建安企业应严格执行第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当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劳保费已按规定收缴和返拨,应返拨的劳保费用于缴纳社会统筹的保险费用,以及使用范围内其他劳保费支出有较大缺口;
(二)企业劳保费收支,在财务上能单独核算,支出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而劳保费支付发生较大困难的。
(三)企业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的。
符合以上补贴条件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于上半年于三月一日至十五日,可向市造价站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须填报劳保费申请表并提交劳保费帐册、原始凭证等证明材料。市造价站根据申请补贴企业劳保费负担困难程度,在确保留存积累的前提下实施平衡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补贴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业作产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对建筑民工培训、鉴定工作的需要,制订相应的经费使用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从劳保费统筹部分列支专项经费,以组织推动建筑民工培训、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劳保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规定,收取的劳保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造价站安排劳保费补贴时应考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收到市造价站拨付或补贴的劳保费应按本办法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造价站应定期对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劳保费、有意瞒缴少缴的建设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施工企业不按实报送有关资料、不按规定标准使用劳保费或将其挪作他用的,市造价站酎情降低拨付标准或不予拨付补贴劳保费。管理部门不得将劳保费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厦建建字[1998]09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