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初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1:56:14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初探 日期: 2009-02-16 | 保护视力色: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筹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七大再次从战略高度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支农惠农力度”。税收具有重要的经济职能,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新农村建设对税收政策提出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从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业和农村投入、深化农村改革等六个方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勾画了蓝图,并确定了沃土工程、植保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十四项重点建设工程。在这里,税收有着发挥作用的大量空间。去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对税收工作提出若干要求,比如:1、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主要用于“三农”;2、鼓励重点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政、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3、开发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4、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制度;5、制定相应的财税鼓励政策,组织实施生物工程,开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培养生物质产业;6、着力发展县城和在建制的镇,从财政、金融、税收和公共产品投入等方面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7、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特别指出,要“完善涉农税收优惠方式,确保农民直接受惠”。显而易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税收支持;税收也必须充分发挥其经济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现行税收涉农政策浅析

    应该肯定,我国税收长期坚持了惠农支农的政策思想。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国家陆续公布施行了若干涉农税收优惠规定,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应。例如,对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机农膜等生产资料采取的低率计征和部分免征增值税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再如,对国有“农口”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级加工收入和农村或城镇各类事业单位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机排机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配种及疾病防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等,无一不对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惠泽农村居民发挥着重要的政策作用。

    然而,我们也应承认,现行涉农税收政策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相比尚有不足,尚需完善。

    一是“三个较少”问题有待解决。相对而言,现行涉农税收政策中,有关初级农产品优惠较多,有关农产品储运、保鲜、批零售和深加工的优惠较少;有关科技支农优惠较多,有关资金支农(如涉农贷款)优惠较少;有关传统农业项目的优惠较多,有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教卫等社会事业的优惠较少。

    二是涉农优惠规定有的未能充分惠及农民的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农业生产资料,国家在增值税方面既给予了低率计征的普惠,又给予了部分免税优惠,但价格仍持续看涨,且远高于农民增收幅度。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税收优惠多半落在了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农民作为消费者难以体认甚或未能实际分享这项优惠。

    三是城乡政策差别的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城市职工下岗再就业和企业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上都有优惠,但众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非农地区、非农产业的企业上岗就业或自谋职业,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则无税收优惠。又如,来自农村地区的流转税也要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乡村建设维护往往缺少专门的或比较充裕的资金。

    四是建立农村税收政策体系问题有待解决。笔者并非认为农村税收有必要单独立法,而是认为有必要适应推进新农村建设之需,以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为指导,统一规划和制定与国家各项农村政策相联系、相配套、相协调的,既具继承性又有前瞻性的,既全面又具体的,既系统又便于操作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就现状看,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因零散而需整合,因与预期效应不对称而需修正,因触及领域有限而需扩充,因总体布局有缺而需完善。

    三、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税收政策建议

    如前所述,我国税收一贯体现了惠农支农的政策思想,现行若干涉农税收优惠措施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业已发挥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好。同时,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税收政策也要不断完善。

    (一)完善支持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政策。“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当然也是农村振兴、农民进步的基石。目前,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有许多困难,需要政策引导与扶持。现行税收政策对从事农民技术培训等收入有免征营业税等规定,但惠及面尚窄。因此建议:1、鼓励为农民提供技术教育和另谋职业教育。对向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相关收入免予征税。2、鼓励社会资金注入农村教育。对各类民资在农村兴办学校取得的办学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免予征税。3、鼓励教师到农村任教。对在农村学校任职教师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完善支持农村医疗事业发展政策。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税收上应当积极支持。因此建议:1、将农村合作医疗机构视为非营业性医疗机构。对其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2、鼓励医务工作者到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服务。凡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从业的,免征其工资、薪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短期珍疗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免征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3、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办农村医疗机构。对社会力量在乡、村投资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在运营初期给予定期免减企业所得税及有关地方税的扶持。

    (三)完善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政策。1、加大城市反哺农村的力度,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从中切割出更大比例,专款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支持各类经济实体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从事村村通公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电信工程、供电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经济实体,参照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给予税收优惠。3、为改变农村面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并节约耕地,鼓励农民居住地向小城镇转移。对经政府批准专门从事新农村农房建设或非建制镇建设的施工单位,凡承建的农居房符合国家普通住房标准并按政府控制价格出售的,免征其建筑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购房农民免征契税。

    (四)完善支持农业增产增效政策。农业能否增产增效直接关系农民能否增收。与此关联因素很多,其中生产资料价格影响举足轻重。为降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使农民节支增收,如前文所述,国家在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环节采取了若干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消费环节的消费者农民往往未能分享到应分享的税收优惠。同时也因税率差别和免税退税而使增值税管理复杂化。因此建议: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对涉农生产资料一律依照工业品正常征收增值税。对多征得的这部分税款,或是参照欧美发达国家做法,由政府按亩平均分配直接补给农民;或是由农民凭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向国税机关申办退税。这样做,既可使国家税收优惠真正惠及于农民,又利于增值税制通畅运行。

    (五)完善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政策。为农村服务主要包括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农民生活服务。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健全农村服务体系,对推进新农村建设制约很大。加强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仅靠政府力量显然不够,还需鼓励社会力量广泛投入。税收政策应当支持社会力量投入,以促进农村服务体系不断扩大和完善。因此建议:1、对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若干项目的服务收入,如技术指导收入,机耕机播机收和机(电)排机(电)灌收入,机灭虫害收入,帮耕帮收帮运等劳务收入,市场资讯收入等等免予征税;2、对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多种所有制的农村社区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予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对为农民生存发展直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若干项目的服务收入,除前文已述及外,再如巡回下乡送医送药收入、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收入、各类文化单位文化服务收入、法律咨询服务收入等等在一定期间内免予征税。

    (六)完善支持农业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政策。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向二、三产业转移既是农业、农村发展之必然,又为城市和二、三产业发展所需要,税收对此应予鼓励。因此建议修改现行的只给予吸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税收优惠、不给予吸收农民就业的企业税收优惠,只给城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以税收优惠、不给农民弃农另谋职业以税收优惠的规定,实行城乡居民再就业待遇的一视同仁,借以支持农业劳动力向其他产业转移,促进农业生产集约化,促进农民收入来源多元化,促进农村人口逐渐城市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宏大的事业,促进新农村建设是税收的一项重要使命。本着“‘少取’、‘多予’、‘放活’” 的方针和“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的要求,发挥税收“支农惠农”的重要作用,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政策工程。本文所述只是一管之见,但求抛砖引玉之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