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领导保障机制,破除查案环境困扰_调查研究_政务信息_三门峡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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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领导保障机制,破除查案环境困扰

  发表日期:2010年6月7日           【编辑录入:gr】

县乡两级纪委处于纪检监察系统的基础地位,直接面对基层、面对群众,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把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从领导层面建立基层查案工作保障机制,为基层查办案件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工作环境,在当前尤为显得迫切和必要。

    然而不能不看到,制约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诸多因素:某些地方党委领导求稳怕乱,干涉查办案件的初核工作;个别党委领导自身不干净,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牵涉自己,封杀查办案件的初核工作;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有畏难心理,不敢对重要案源线索或重大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压案不办;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顾虑党委领导的指责和批评,违规超前汇报没有经过核实的重要案源线索或重大案件线索,使党委领导在案情不明的状态中被动封杀初核工作;不能排除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故意讨好,把涉及党委领导及周边工作人员的重要案源线索或重大案件线索透露,使初核工作被封杀。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从领导层面建立基层查案工作保障机制,破除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案的环境困扰。 

1推行查案工作指定管辖机制。对县、乡两级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推行案件指定管辖机制,是指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辖区各县的违纪案件,指定他县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查处;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对辖区各乡镇违纪案件指定其他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查处。在市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持下,对辖区内的违纪案件推行指定管辖机制,实行异地交流查办案件,使查案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本土说情风的干扰,超越本土权利部门和关系网的制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行案件指定管辖机制时,要充分照顾到乡镇纪委交通工具和经费的困难,把握地域相邻相近的原则,在相邻相近的乡镇之间进行,既要达到规避制约和制肘的初衷目的,又要避开远距离奔波查案的困扰,还可以兼顾自身的日常工作。

    2推行查案工作提级管辖机制。县直部门派驻乡镇的站(所)发生违纪案件特别是经济腐败案件,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过程中,往往因管理体制上的制约,无法调取帐目查证和获取证据,使查案工作搁浅。对于这一类案件,实行查案提级管辖工作机制,突破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为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查案工作创造条件和环境。在查案提级管辖工作机制下,案件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提级管辖,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名义查案,调取相关帐目资料;由案件发生地的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开展查阅帐目、提取证据等查案工作。在查案工作提级管辖机制中,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源线索或案件线索,专项报请县纪委监察机关提级查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源线索或案件线索,专项报请市纪委监察机关提级查案。

     3、推行案源线索下管一级机制。市、县、乡镇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实行案源线索下管一级机制,即市纪检监察机关下管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源线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下管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源线索。县、乡镇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信访举报,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明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认真进行集体排查和综合分析。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价值的案源线索在每月月底前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随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管一级的案源线索要严格管理,对下管一级的案源线索排查和初核加强监督,确保案源线索不流失,确保初核工作顺利进展。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管一级的案源线索,要帮助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源线索加强综合分析和排查提高利用效率,提高立案率,提高成案率。

4、建立案源线索和初核工作封闭型运行机制。在市、县、乡镇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封闭型案源线索和初核工作运行机制,即市、县、乡三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线索受理、排查、初核三个环节,完全实行封闭管理和封闭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每一个信访举报或案件线索,从受理开始、到进入排查、初核环节,保密等级限定在案件承办人员、主管领导、纪委书记,在运行程序未完结之前、案件初核未有结论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党委领导作没有初核结论意见的案情汇报,不得向不承办或不分管案件的人透露案情。封闭型案源线索和初核工作运行机制下,市、县、乡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查案工作指挥系统,重要案源线索或重大案件线索在受理、排查、初核的各个环节进展情况,须及时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个案进展情况报告,要及时作出具体指令性或指导性意见。完善案源线索和初核案件保密制度,提高保密等级

    5、严格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泄露案情者的追究力度。对在案源线索受理、排查、初核环节,泄漏案源线索和初核案情的人员;对违反纪检监察机关规定,在案件未有经过初核, 向党委领导作没有初核结论意见的所谓案情汇报的人员,加重追究、加重处分,情节严重导致案源线索流失或案件流产、或夹生饭案件的,坚决清理出纪检监察机关。 

6、完善考核机制。把各级纪委立案率、成案率当作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责任目标;把各级纪委立案率、成案率作为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列入考核项目,进行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