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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21:20:44

河南:谁为洛阳这起“催生”的故意伤害案买单?

      近日,洛阳市民时先生反映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时继峰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冤假错案,是洛龙区政法周新生书记主观臆断、以长官意识代替法律法规,“催生”出一的桩故意伤害案。

      事发由因

      当事人时继峰的父亲洛龙区白马寺镇人大代表时留欣陈述了事情的经过:“2008年12月9日下午,村民陈香竹(所谓的受害人)的儿子朱学伟,因不满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调整,再次强行耙毁时继峰堂兄弟时晓辉家麦田时引发纠纷,报警后白马寺镇派出所将朱学伟带走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其母陈香竹以此为借口携家人大骂时家。随后,双方发生撕扯,混乱中陈香竹诬陷时继峰将其左腿踢伤,并向白马寺派出所报案。立案后,2009年3月26日白马寺派出所以故意伤害罪将时继峰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报洛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至今仍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时留欣说:“2009年6月26日洛龙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9月14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方漏洞百出、难以自圆。2009年10月9日洛龙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洛龙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在提供的一份“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看到了时留欣所说的一切。

      “催生”的故意伤害罪

      时留欣说:“接到法院裁定书后,2009年10月12日洛龙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洛龙区公安局白马寺派出所。一个月后洛龙区检察院再次将案件退侦。期间,我们先后两次向河南省公安厅上访反映此事,面对两次督察洛龙区公安分局白马寺派出所都以‘铁案’应对。经历数次退侦后,洛龙区公安分局白马寺派出所只好将案件提交洛龙区政法委。洛龙区政法委周新生书记在既不听取法院汇报,也不听取检察院汇报的情况下,仅凭‘我认为这个案件勉强能判’这句话再次让洛龙区检察院受理此案。

      案件疑点重重

      时继峰的一审律师说:“首先,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起因都未有查清。检察院的起诉书称经依法调查查明;‘时继峰堂兄弟时晓辉与朱正河家(陈香竹家人)因分地问题发生纠纷。’而事实是因时晓辉制止朱学伟蓄意耙毁自家麦苗而引起。另外,本案其它事实情节均不清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人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涉嫌作假。法医鉴定中涉嫌伪造了陈香竹的伤情,法医鉴定书在病例材料摘要中对洛阳正骨医院陈香竹的病例作了多处修改,其中,左胫骨平台粉碎骨折并神经损伤改为左胫骨粉碎骨折并神经损伤。法医去掉‘平台’二字,就彻底改变了陈香竹原有疾病的性质和位置。法医检定书竟对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报告和病例作了七处改动,甚至摘要时把医院的诊断结论也作了修改。本案证人证言矛盾重重,陈香竹对自己的损伤经过和损伤机制说法不一。况且,陈香竹患左漆关节滑膜炎多年,并已引发病变。这一点任何人都可以到洛龙区白马寺镇下黄朱西组进行调查。”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公诉科陈西远科长说:“该案件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现在已经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开庭。”当问道;,陈香竹的法医鉴定是否存在问题时?陈科长说;“这中间不存在任何作弊,检察院是重新调查取证后才又向法院起诉的。”当问道:既然证据确凿,为什么检察院还要向一审法院提出事实和证据有新的变化呢?陈西远科长说;“是因为公安机关又向检察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我们问;听说该案件在一审裁定后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多次退回到洛龙公安分局,后来由于政法委领导的干预才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另一位工作人员说;“汇报的事的确有,但并不像所说的那种情况。并再三强调案件不存在任何疑点,并希望开庭时记者能够参加旁听。”

      另据一位参与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透露;“时继峰一案存在许多漏洞,疑点较多,证据不够确凿,公安机关询问的23名证人中有18人证明没有看到时继峰踢伤陈香竹,其他5名证人虽能证明时继峰踢了陈香竹,但这5名证人中有4人都是陈香竹的亲属或亲戚,法医鉴定的客观性也十分值得怀疑,法医鉴定书的结论与陈香竹所拍片子的部位和病情不一致,x光片横竖、规格存在异议,左下角输入的时间与医院名字相互重叠,其真实性值得考虑。

      当时,洛龙公安分局也实在没办法向检察机关提供新的有效证据,无奈之下才向政法委领导征求意见,政法委周书记根本没有听取检察院和法院的汇报,直接说‘我认为这个案件勉强能判!’就这样,检察院只好再次受理了这桩糊涂案。”

      但是,作为该案件的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是否完全屈服于“领导”的意见,愧对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呢?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对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任何不公正行为进行监督。一个检察官身上的责任和人民给赋予的司法权力是“公正”执法的灵魂,人民希望能够看到“仰不愧天,俯不怍人,无愧与时代,无愧与人民的检察官。”

      一审法院的办案件人员说:“该案件漏洞较大,疑点较多,从检察院一审提供的证据来看构不成故意伤害罪。开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目前,本院正在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进行调查取证。”

      2010年3月9日上午10点,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多家记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九份证人证言中均没有直接证人能够证实自己看到时继锋踢伤陈香竹的实事经过。

      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界人士对说;“我已经是第二次参加时继峰、陈香竹一案的庭审,因为这个案件从侦查到公诉,从司法鉴定到法院量刑,都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在权与法之间,情与理之间,无论与情、与理、与法时继峰都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在长官意识的‘我认为这个案件勉强能判’的催生下,判决此案,确实有碍司法公正。”同时,这位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他的一些看法;“如果洛龙区政法委周书记能够客观公正、不偏不向的站在法律的制高点上审时度势,那就应该协调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目击证人、双方当事人共同还原当时的事发现场,以此,客观公正的判定双方存在的争议和双方目击证人存在的偏向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协调公、检、法、司共同到医院调取证据,以判定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为什么二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该案还迟迟不能被依法公正判决,其中人为的因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质疑。”

      被告时继峰的委托代理人何钦州更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尊重客观事实的存在,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此做出公证判决。

      采访即将结束,一脸无奈的时留欣说:“在河南省‘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我又把情况向河南省人大、河南省政协、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省公安厅有关领导进行了反映,同时,也得到了领导的答复。但洛龙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迫于政法委周新生书记的压力和主观臆断,导致不能依法判决此案,其结果必将会引发新的上访。”

      2010年4月8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有罪判决,依法判处时继峰有期徒刑三年。法锤落下,但该案的事实情况又有谁能够给予公证判决呢?

附: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洛龙刑初字-1第60号

编辑:蔡小美 张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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