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律师会见被告人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2)——中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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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过什么攻击性言论?”

  他沉思好久说:“具体的已记不起来,大概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曹荻秋定为叛徒,是张春桥在上报的报告上批的,我也画过圈。定曹为叛徒是错误的,我画过圈应负担一定责任。”

  问:“讲讲1976年1月你让《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记者到中央一些部和省市搜集诬陷材料的事实情况。”

  答:“是王洪文的主意,我对王洪文的意见未置可否,实际上是默认。默认等于我同意。”

  问:“搜集这些材料后怎么处理的?”

  答:“编印‘情况汇编特刊’。”

  问:“编印‘情况汇编特刊’的目的是什么?”

  答:“矛头对准几个省的老干部。”

  问:“起诉书指控你派记者去搜集的那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材料,说他们就是什么‘还在走的走资派’、‘还乡团’、‘右倾翻案’、‘复辟’,这些都登在情况汇编上,是不是事实?”

  答:“是事实,这是严重错误,我应负责。”

  问:“1976年3月南京群众反对张春桥的大字报和标语,你当时是怎样认识的?”

  答:“我当时认为是对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反扑。我说了攻击南京群众的话。说那是反动逆流。现在我认识到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

  问:“1976年4月北京广大群众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你说了什么?”

  答:“我说这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是我又犯了严重错误。”

  问:“你把许许多多的群众参加悼念周总理的活动,定为反革命案件,是什么性质的错误?”

  答:“定反革命事件是上面决定的。”

  问:“你派记者到天安门调查情况,情况是不是你汇报、反映的?邓小平与天安门事件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栽赃诬陷‘邓小平就是这项反革命政治事件的总后台’?”

  姚文元瞠目结舌、满头是汗,回答不出话来,最后表示对不起邓小平,说犯了严重的错误。

  问:“起诉书指控你与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事实情况怎样?”

  答:“上海武装叛乱一事,我看了起诉书才知道,1976年5月7日在北京我曾向上海写作组成员陈翼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是暴力解决问题’。是在对‘文化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一点儿体会,若我讲一句话起上海武装叛乱舆论准备作用的话,那我应负一定的责任。”

  两次会见,使律师感到姚文元虽然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大都承认,但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陈伯达聘请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来到复兴医院会见被告人陈伯达。他因病离开秦城监狱在这里治疗,住在医院主楼东北不远的三层小楼里。

  陈伯达时年76岁,身高1.60米左右,体态较胖,鬓发灰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小眼睛,目光迟滞。一口纯粹的福建方言,与律师交谈需配有翻译。

  谈话前陈伯达要了几张纸,作记录。然后谦卑地说:“我有一个请求:我说得不对的,应当取消的,应当推翻的,应当加以充实的,可以给我提出来。”

  这话给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很愿意交待问题,很愿意接受指教,很愿意配合审判。实际上并非如此。

  两位律师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陈伯达的态度,在说明来意时,做了相应的工作。甘雨霈律师说:“今天我们会见你,目的有两个。一是看你有没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二是想就起诉书所列的罪行,听听你的意见。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不实问题的真相又是什么,都应由你本人一一说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请求’的,让我们给你‘提出来’。因为认罪态度是法庭对你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不能由别人替代。律师可以为你辩护,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现。对此律师条例也有规定:律师的辩护必须从独立的辩护人的立场出发,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今天听取你对起诉书的意见,就是从事实方面核对你与公诉机关认识的异同,对照证据,搜集辩护材料。当然律师对你的认罪态度和自我辩护方面也并不是不能给予帮助。但这个帮助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譬如说,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要事实求是;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认;是你的所作所为,要如实认罪。否则如控方当庭拿出证据,而你却无言以对时,就会作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影响法庭对你的量刑。今天在咱们的谈话中,你也应该实事求是。否则,如果你的说法与证据相左,我们不仅不能按你的意思为你辩护,反而给我们从认罪态度方面为你争取轻判带来困难。我说得比较多,你都听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