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反思 之媒体报道之二 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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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来源:重庆报道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庭宣读完判决书,李庄显得情绪激动,他当庭表示,“我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我不会上诉”。不过,其代理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在闭庭表示,肯定会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宣判当日,有李庄亲属、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旁听。重庆市律协主席孙发荣亦率律协成员到场。记者问及她对判决的看法,孙发荣说,“目前还不能发表意见,也不想发表意见。”
北京律协方面未派员前来,但协会第一副会长张小炜电话中对本报称,已知悉李庄的判决,目前北京律协就李庄案正与相关机关在讨论之中,不久会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重庆、北京律师界对本案也高度关注。两地多位律师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震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说,“李庄一案,已不是关系他个体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判决,将对未来中国律师制度,刑事律师辩护权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
闪电宣判
整个李庄案,似乎就在瞬间之事。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亲属的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并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李庄获刑,马晓军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审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至8日宣判,前后共计10天时间。
在去年12月30日进行的长达16小时的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一直坚称无罪,认为所有的行为均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
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庭审休庭与媒体交流时,对此案显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两天,高子程已不那么乐观,他对媒体表示,已做好上诉准备。
法院8日开庭时,先就去年12月30日庭审中有争议的证据作了裁决,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全部得到采纳。
高子程在闭庭后说,唯一一个变化是,“李庄收取代理费150万元系合法”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这笔钱包括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庄、马晓军接受委托后,在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三次到看守所会见龚刚模。
一审法院认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法院还认定,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根据这些事实,法院根据《刑法》306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法》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位律师认为,“李庄被判的刑罚非常重,基本接近‘情节严重’标准”。
李庄宣判时,龚刚模团伙涉黑案件正在重庆一中院审理之中。这一结果显然将会对龚的量刑产生影响。
控辩双方交锋三大焦点问题
在宣读判决书时,法庭就本案争议几个焦点,做了解答。
一是关于龚刚模案已进入审理阶段,公安机关提讯龚是否合法。因为这涉及公安机关的动机问题。
李庄的律师陈有西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表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法院认为,提讯龚刚模,系在侦办文强保护、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需要,而李庄是在提讯过程中检举了李庄的行为,因此是合法的。
二是关于证人是否应当到场。李庄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但没有证人出庭。
高子程曾在庭审中提出,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因此要求当庭质证。
法院在8日称,各个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法庭也不能就此强迫证人,而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另高子程指出,公诉人在宣读马晓军等人证言时,拒绝出示给律师。庭审结束后,也未看到这些证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权利。但法院当庭没有提及此事。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关于伪证罪的认定。
就李庄案,公诉机关认为,对刑法306条,应按行为定罪,而辩方则认为应按行为结果定罪,李庄没有向法院提供一份伪造证据,也没有影响到龚刚模案的审判,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则认为,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
法院闭庭后,李庄被押回看守所。高子程一起身,就被众多媒体包围。在法院之外,律师界对此事也非常关注。杨航远认为,李庄案的判决,将对刑事辩护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李庄被判,意味着刑辩律师会面临非常大的风险,使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重庆多名律师称。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重庆律师非常关注判决书中所提,“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供述”。
这名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辩护,一是被告人自辩,另一个是委托代理人的辩护,作为律师有责任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使其了解案情,才能更好自辩,如果这是违法,律师风险太大了。而且《刑诉法》、《律师法》对此并没有明文禁止。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称,“李庄案并没有结束,我们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希望它能朝着良性、法治的趋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