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三个问题?--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13 08:59:58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因此,笔者就本罪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其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修正案使用了这些概括、抽象和具有包容性的文字表述,给司法机关带来一些操作上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何谓“近亲属”?近亲属的概念在刑诉法和民诉法中都有规定,但是两法规定的内容并不一致。刑诉法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民事法律当中规定的近亲属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看出,民事法律当中的近亲属范围要大于刑事法,按理说,应该适用刑事法律来认定。但是,从修正案规定的立法意图来看,笔者认为,似乎有扩大该罪主体之意,以民事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来认定似乎更符合立法本意。

  何谓“关系密切的人”?根据立法意图可以归纳为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关系确为密切;第二,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一定的影响力。通常形成“关系密切”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关系密切”。即除了近亲属之外,还应包括其他直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姻亲关系等。二是基于区域关系而形成“关系密切”。如同乡关系、邻里关系等。三是基于职业关系而形成的“密切关系”。如同事关系、合作关系等。可见,上述模糊性规定还有待于司法机关作出行之有效的解释来加以解决。

  其二,关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不正当利益”是一个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在内极为宽泛的概念,它与受贿犯罪以“谋取利益”为条件的范畴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所以,这也是本罪与受贿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之一。

  其三,关于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有两种情况:一是数额;二是情节。即,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本罪,对于收受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可以定罪。这一规定可以说从严密法网程度上来说更进一步,包容了一些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但对于这里规定的数额较大是多少,修正案并未对数额采取立法定量,因此,修正案的这种规定模式并未解决终局性问题,有待司法机关作出可行性解释。同理,对于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也需要司法予以量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这一新罪名的司法运用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