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改刑法废除强奸罪的必要性
论修改刑法废除强奸罪的必要性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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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在拙作《姑娘,你有私生子吗?》一文后写了个跟贴:“强制堕胎对妇女的侵害远大于普通的强奸!强制堕胎对妇女本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就更大,一般要两周才恢复(大月份胎儿被堕要休息更长的时间),而被强奸后通常吃片避孕药就无大碍了。在精神损害方面,强制堕胎和强奸都是强行塞一个东西进女人隐秘的地方鼓捣,严重侵犯女人的尊严;但强制堕胎同时剥夺了胎儿的生命,预备母亲能不更加心痛?”
我写这个帖子的目的是希望网友能注意到强制堕胎对妇女身心的摧残。我确实认为在避孕技术已经很发达而人们的性观念也普遍较过去开明的今天,强奸犯罪对妇女的身心健康的损害已经比过去小得多,只要不具有伤害、强奸幼女、轮奸等从重的情节,量刑可以适当降低。不过我对于强行插入器械和阳具对妇女心理健康的影响是否相当到底还是没有把握,所以需要加上一条胎儿的性命后才敢进行比较。
今天看到一条几天前的新闻,意外地发现有法官比我更确信,就对女人的损害而言,器械的强行插入等同于阳具的强行插入。现代快报
报道中特别提到了受害人是处女,但是略知刑法的人都知道受害人是否处女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处女被强奸后可能因为心理承受能力较低而更容易自杀,从而加重强奸犯的罪责。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被告被重判的原因也是受害人自杀,跟她是否处女其实没有关系。
报道中提到的另一个定强奸未遂的理由是:被告人在侦察期间承认自己想强奸,但身体不适,只好用手指插入。虽然犯意对于判定是否故意犯罪及所犯何罪极端重要,但是仅仅有犯意而没有犯罪行为是不能定罪的。想用阳具插入而并未用阳具插入恐怕并不能构成犯罪,真正构成犯罪的是他想用手指插入而且事实上也插入了。大概因为手指不能射精,被告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厦门市同安区法院的这个判决确立了用手指强行插入女人阴道构成强奸罪的先例,而且因为被告没有上诉而变成了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的理由——“造成的伤害和强奸是一样的”,在避孕技术发达而人们性观念也远比过去开放的今天,我觉得是可以成立的。
依常理判断,用器械强行插入女人阴道造成的损害只会比用手指强行插入更大;因此强制堕胎应构成强奸,而且是一种后果更严重的强奸。这种后果更严重的强奸,如今正在中国大陆各地上演。
“新华网山东频道
仅仅一个淄博市的淄川区,仅仅自3月份以来,也就是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内,就“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180例”,相当于做了180起强奸案(对妇女)和180起杀胎案(现行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近三十年来整个中国大陆“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有多少例呢?我不敢想象。
前国家计生委主任、现全国政协常委张维庆说,这样的计划生育还要坚持十年。一个淄川区一个月就“计划外怀孕终止妊娠180例”,整个中国大陆十年还将发生多少这样的强奸案?既然这是基本国策,必须执行,那么为了使全国计生干部免于受强奸罪指控和追究的恐惧,更安心地工作,我郑重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刑法,彻底废除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