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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一年之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公布

作者:温克坚、鲁之南   发布时间:2010-4-13 9:42:29   

[编者按]今天(2010年4月13日)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公布一周年。一年来,这一计划实施的如何,公民自会比照察考。而在计划公布时,就有相关议论;现在看来,仍引人深思。特缉录两文如下(略有删改):


  温克坚:乐观和期待——我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温克坚(2009年4月16日)


  4月13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近期值得关注的一个文件,虽然总体上这个行动计划并没有什么新意,表述上也没有超越民间社会的努力,其实际效果也需要未来来检验,但是在我看来,以国家承诺的形式系统的重申人权理想的行动,还是有其积极的意义。也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


  首先,这个行动计划使用的语言基本上是当代的人权语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全文约22000字,分为导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六部分。虽然不是很彻底,但是该计划基本上放弃了以前官方文件中那些充满陈旧意识形态话语的描述。


  从比较宽泛的角度来看,语言本身也是一种规范,是一种制度,不同的语言体系是孕育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的母体之一。比如宏大叙事的语言风格往往对应着某种国家主义或者集体主义,而精细的话语体系总是和个体主义更加亲和。因此语言体系的变化和特定的制度变化虽然关联不是很直接,但是往往是其源头之一。


  回望1978年以来话语体系和中国社会的变化,人们可以深刻感受到其中的相关性。


  从这个意义上看,最近数十年以来,虽然大多数人并没有感受到实质性的人权改善,在不少批评者的眼里,人权状况甚至有所恶化。但是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标志,人权话语的正当性有了一个显著的支点,经过民间的努力和官方有限的回应,这种话语体系在空间上不断展开,在议题上不断深入,到了这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颁布,起码在人权的话语体系上完成了一种整体的转换,人权话语的正当性开始确立。从此之后要借用国情论或者人权就是生存权等论调对人权进行污名化,变得困难了。外交部发言人需要多多补习功课了。


  其次,这套新的人权话语在高位确立,自然就产生了势能,会对当下的社会进程产生辐射力。这里也许要回应的一个质疑是,为什么2004年人权入宪后,鲜见实质性的人权进展?这次推出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为什么不会重蹈覆辙呢?我的理解是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十足的变化,机械的参照历史经验肯定无法理解未来的变化。经过多年的社会力量的发育,经过2008年诸多大事件的催化,加上2009年经济危机对利益结构的冲击和社会心理的变化,新的话语体系所能产生的催化力量已经与过去不能同日而语。打酱油,俯卧撑,躲猫猫,草泥马等流行词汇所代表的社会事件的演绎过程充分的说明了话语体系具备的力量。简单的说,当下的社会结构更复杂,更多元,更加动态,更鼓励变化,而任何单一集团都不再具备完全的主导权,社会进程不再是可以被权力规划的对象,不同的社会力量和不同的政治派别都需要在不确定性中博弈,在博弈过程中自然都需要援引某套话语体系为他们提供背书。从这个角度,有理由认为这次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官方为了回应民间社会的压力而主动出击,试图争夺价值高地。最近数年以来,民间力量在推进人权理念方面展现了积极的进取姿态,尤其在2008年国际人权日前夕发布的《**宪章》对官方更是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压力,以致官方被迫在各种场合作出回应,重复其陈旧的理论体系,但是很显然,那些理念无法带来必要的市场号召力,这次国家人权行动规划的出台,也许代表了现有政治结构中开明力量争夺价值高地的另类尝试。


  不过,不管该人权规划推出的真实动机如何,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在未来的社会博弈过程中,只有那些普遍性的规则,基本的价值体系才具备化约为共同规则的可能性,而普遍性的人权理念是各方力量都无法绕开的价值体系。因此,不管社会演进博弈过程中那股力量终将胜出,人权理念最终将是一个赢家。虽然有诸多不足,这次国家人权行动的推出也体现了这个趋势。


  当然,要使这种势能转化为动能,需要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个体和组织机构具备某种自觉,成为这种潜在能量的载体,才能对社会进程进行有效的输入。人权话语的国家层面的正当性的确立,如果不转化为微观和中观层面的公民和社会运动,那么就是一个空中楼阁,海市蜃楼,中看而不中用。或者再用一种比喻,国家层面的人权规划的出台,类似于开出了一张支票,但是支票的兑现过程却需要公民社会的推进才能完成。因此,围绕着普遍性的人权理念,围绕着这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承诺,公民个体,组织,各种团体,非政府机构需要不断的参与到这个权利支票兑现过程中来。这包括观念的辨析和传播,多种方式的公共参与,对公共权力的监督,社会资本的积累,以及象征性的集体行动等等,这是公民个体和公民社会的自我赋权(Self-empowerment)过程,说到底,只有一个充分赋权的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才是人权的最大保障。

 


  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几点看法


  鲁之南(2009年4月13日)


  2009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不可否认,全文中有不少具积极意义的内容。但总体而言,这一行动计划仍是小修小补,甚至有些隔靴搔痒。而且,宏观抽象的原则仍然相当多,而缺乏相应的具体行动计划,在第二部分的一些内容中,这一问题更为明显。这一行动计划中还存在与人权保障相冲突之处。


  一


  全文中未提及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问题,而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只说“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在2010年年底之前,中央政府是不会主动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会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而人们期待的县乡级选举民主的推行、人民代表专职化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专职化,则不见踪影。


  人们见到的却有“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年争取达到50%”。这真是有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指标,自清末出现宪政观念和实践已有100多年,基层民主才达此水平!


  而“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和“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究竟意在保护人权还是强化政府部门权力?令人疑虑,待相关的举动出台,人们才能看得比较清楚。


  其实,整个行动计划中,有些权力部门塞进了自己的私货。如“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监管,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则显然强化了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可能不但保障不了人权,而且会造成宅基地权利人财产权受损。


  这个“人权行动计划”还回避了一个严重的弊政——劳教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的简称,为违反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制度,使公安机关侵夺公民人身自由)。2004年时就有人发出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吁;2007年11月,茅于轼、贺卫方等43人提出“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迄今为止,包括这个“人权行动计划”在内,仍未见政府对这一问题的回应。


  二


  关于值得关注的正面之处,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若能如期实行起来,会产生一定积极意义的有: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如果能通过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降低门槛,减少对这些组织成立的法律限制(现行的这三个条例都要求这三类组织要有所谓主管单位的批准同意,才能登记成立,从而迫使相当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企业的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立),那就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松绑。


  还有:


  “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


  “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程序;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当然也包括第一和第三部分中的不少内容。


  而第四部分若真能推行,会有相当的禆益,现在大大需要公民权利意识的张扬:


  “四、人权教育


  2009―2010年期间,国家将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


  ━━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


  ━━中小学人权教育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


  ━━在高级中学,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在有关课程中,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


  ━━继续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选取若干高等院校进行人权教育的调研,鼓励高校学者开展人权研究,推动制定高等院校人权教育规划。鼓励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推进人权法教材的编写以及教学课件的开发。选取若干开展人权教育较早的高等院校作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组织专家编写人权培训专门教材。选取一些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和城市作为人权教育培训的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


  ━━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全社会组织人权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多样的人权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鼓励开发民众喜闻乐见的人权教育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寓教于乐,建立起人权教育的长效机制。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鼓励中央新闻媒体和地方新闻媒体开设人权专栏、专题。支持《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人权知识普及教育。


  ━━开展人权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人权领域高级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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