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革除官员复出之弊 中央新规需强化"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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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6日 08:08:17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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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官员过快复出高位复出久受社会诟病
中办文件明确引咎辞职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权威人士称 革除官员复出之弊 中央新规需强化“执行力”
此前,官员复出问题的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于两个规范性文件: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但是,对于什么是“适当安排”、“适当工作”,相关规定语焉不详,没有作出具体解释,给官员复出的不规范程序留下了模糊空间。
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社会监督,是各种权力异化现象产生蔓延的重要原因。有些官员复出,如果不是被网友爆料,就不会产生那么大的社会轰动,但即便是这样,其结果往往也是不了了之。
“问题官员复出”向来是舆论热点,近日传出的一正一反消息,更是炒热了这个话题。
一则消息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年限———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另一则消息是有心人整理出的“官员复出时间表”。表上的前三名,复出时间之短令人惊叹:
2009年12月,广州海事法院原院长罗国华被任命为广东省政协副秘书长。他曾因“出国人均花费8.2万元”、“去沙漠考察海洋”事件为网络热议,于2009年10月15日被免职———也就是说,他的复出时间为“两个月”。
2008年10月,“4·28”火车相撞事故后不到半年,胶济线铁路再次出现超速事故,济南铁路局局长耿志修因此被免职。2009年3月,耿志修以铁道部安全总监身份复出———算下来,他的复出时间是“5个月”。
2008年2月,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派人进京抓披露西丰县丑闻的记者,被责令引咎辞职。当年11月,媒体披露其履新为沈铁城轨交通工程办副总指挥———这位“最牛县委书记”的复出时间也才“9个月”之久。
有统计显示,从2003年问责之风兴起之后,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其中大多数在并不长甚至可以说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重用。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观念里,问责制“异化”成了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
官员复出之弊
“高调问责,低调复出”;“保车有功”迅速复出;“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迁”,少有降职
一些问题官员的复出过于迅速很容易引发人们的猜想———是否是因为“保车有功”。中央党校教授、反腐专家林喆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官员问责是一种惩治的手段,而不是走形式,更不是丢卒保车。”
事实上,除了“复出”时间过快之外,“复出”过程的暗箱操作也饱受社会诟病。从媒体曝光的案例来看,“复出”的官员大多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复出的,公众能看到的仅仅是复出的结果。这一现象也由此被坊间戏谑为“高调问责,低调复出”。
另一个争议点是官员复出的职务和级别。从现实情况看,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时的职务、级别变动较小,有的“官复原职”,有的“异地任职”,有的甚至是“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林喆认为,今后的官员问责制度建构应该更加严格严厉,具体说来,可以增设两项规定———“对于一些频繁复出频繁落马的官员来说,应该设立规定永久性禁止其担任官员职务;官员复出应该是‘低位复出’,而不是像现在很多官员都是‘平级复出’甚至‘高位复出’”。
受访专家认为,官员复出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失范”现象,与“制度空缺”密切相关。在中办印发责任追究办法之前,涉及官员复出的内容不仅笼统,而且弹性空间大,如“适当安排”、“酌情安排”等字眼,很容易被人“发挥”。此外,涉及官员复出的程序少,可操作性不强,也很容易被钻空子。
上述不正常的复出现象以及“制度真空”的长期存在,从反面映衬出了中办此次印发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官员“复出”年限的积极意义。“这些规定回应了近年来人们对官员复出的热议、不解、困惑。对于人们关注的官员复出制度的完善,官员复出的条件、限制、程序等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这个制度的实效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建顺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责任追究办法给予了肯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