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MySpace惹谁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3 20:12:00
2007-1-9  作者:帕提·沃德米尔 来源:金融时报
自古以来,科技的发展速度一直快于法律,但从来没有像数码时代这样差距悬殊。如今,互联网上赢利最高、人气最旺的一些场所——从MySpace到YouTube到其它各色网站,都生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MySpace和YouTube用户每天的“非法行为”,可以说数以百万计:除了在网上发布用手机拍摄的有关婴儿、猫咪或送奶卡车的视频之外,他们还经常对口型假唱当红新星们拥有版权的歌曲,或是免费发布一些畅销专辑。这些数码玩家的许多网络行为,很可能是非法的,但自互联网出现以来,这种行为就一直存在。
但是,为所有这些新世纪无法无天行为提供场所的网站,又应该负什么责任呢?这个问题仍然没有答案。10年前,当美国通过数字版权法律时,没有哪个立法者能预见到此类网站的存在——数百万网民们可以在这里发布自己制作的视频(更不用说他们根本没有版权的著名电影公司的流行大片了)。
如今,该法律正在经受众多诉讼纠纷的考验,其中包括全球最大的音乐唱片公司环球唱片(Universal Music)起诉MySpace等社交网站的官司。所有这些诉讼都希望法庭能够解决互联网监管的核心问题:如何让这些网站对用户的网络行为负责,而又不迫使它们以可能扼杀创新的方式,对每个贴子进行事先检查?
环球唱片最近起诉MySpace时称,社交网络中佼佼者“一鸣惊人”的秘诀,并非“用户自创内容”,而是“用户剽窃的”知识产权。这种指控最早可追溯至Napster,正是这家音乐共享网站的出现,促使美国法庭开始监管在线“盗版行为”。
环球唱片的起诉书称,在侵犯版权方面,新闻集团(News Corp)旗下的MySpace是一个“自愿参与者”。“在MySpace的侵权世界里,没有什么知识产权是安全的。”起诉书称:歌曲、音乐视频无一幸免,甚至连说唱天王Jay-Z未发行的专辑,在上市销售之前也已出现在MySpace网站上。
但是,证明MySpace的一些用户存在盗版行为,几乎是无关的。美国早在1998年就通过一份针对此类行为的《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保证MySpace等网站对其用户的网络行为享有广泛的豁免权。在该法案通过之后不到10年的时间里,美国法庭已对这种豁免权做出了宽大的解释。网站在被告知其托管内容侵犯了某人的版权后,只要迅速做出回应,立即撤除相关内容,那么,网站一般无须承担责任。被控诽谤或违反联邦《公平住房法》的网站,根据不同的联邦法律,基本都能享受同样的豁免权。
美国法庭对互联网实行“从宽”监管。如果用户存在不当行为,只要网站自身没有过于密切地参与,都能逃脱责任。
但是,法庭应如何界定正当的网络托管与非法的盗版行为呢?MySpace诉讼案,可能促使法庭针对此类网站制定一些明确规则——但更有可能的是,不会出现这一结果。环球唱片与MySpace很有可能在上庭之前达成和解。归根结底,这可能是最好的结果。在有些问题上,金钱比法庭更有效。
版权所有者的抱怨合情合理,因为他们的创作成果被人免费发布在网上。MySpace的辩解也有理有据,因为该网站的许多用户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版权。双方必须互相妥协,既向版权所有者做出补偿,又不去打击那些帮助普通人成为网络红人或电影明星的网站。
YouTube在去年被谷歌(Google)收购之前,已经匆匆与一些知名的内容所有者达成了许可协议,而环球唱片在决定起诉MySpace之前,也与MySpace进行了类似的谈判。
版权所有者应从MySpace和YouTube赚取的利润中分得一份——不过,他们若主张关闭这些网站,那将是愚蠢的。去年,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Grokster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已明确表示,将对大量的盗版行为持支持态度,而不是阻碍创新。音乐和电影产业可以设法运用诉讼手段,扼杀新兴网站,但它们最终或许不会获胜。在造成更多损害之前,现在应该让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