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以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调整和职位设置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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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吉林省监察厅网站    点击数:702    更新时间:2007-10-28
关于县以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调整和职位设置的几点思考
加强县以下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是贯彻惩防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当前,县乡两级纪检监察组织普遍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编制少、力量不集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县乡两级机构改革的展开和不断深入,为改革和调整两级纪检监察组织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
改革和调整好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理设置机构,克服人员力量分散的问题。人口在50万人左右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内设职能室为7至9个,编制数在26人左右。除副局长以上的领导外,平均每个职能室只有2到3人,人数多的室能够达到4人,少的则只有1人。这样的编制状况,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向外派驻的纪检组,纪检组的数量一般在15个左右,大多数都是只有组长没有组员。有的纪检组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查处过一起违纪案件。即便是在本部门发生违纪案件,单靠纪检组长一个人,也无法完成案件的查处,一般都是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调查和处理。其它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由于派出的纪检组势单力薄,加之各种人情和利益关系的干扰,也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取消派驻机构,适当增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和案件查处,而且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这种编制体制后,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可以由各县直部门或单位分工1名领导负责,有党总支、党支部的,可在委员会中设1名纪检委员(一般由副职领导担任);有党组的,可在党组内分工1名党组成员负责。各部门或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处,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对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
二是合理设置职位和职责,克服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确的问题。目前,由于没有纪委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很不统一,职位设置缺乏依据,各级领导和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职责规定。没有明确的职责,就不可能履行好职责,因此,应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尽快制定和颁布统一的《纪委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对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加以明确。在当前的条件下,县级纪委监察局可结合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位和编制的设置工作,对每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责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
三是健全组织和制度,克服“两个代替”的问题。一些基层党委和纪委在工作中,经常发生“两个代替”的问题,即以纪委书记个人工作代替纪委集体工作,以党委会议决定代替纪委会议决定。有的乡镇和县直机关的纪委长期不召开会议,遇有重要工作或遇到重大问题、查处违纪案件,则由纪委书记包办一切;有的基层党委不重视纪委作用的发挥,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或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时,往往不经纪委便直接拿到党委会议上去作决定。“两个代替”的现象不仅违反了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而且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在基层的落实。因此,建立健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落实是乡镇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纪委和县直机关的纪委一般应由5至7人组成。由于纪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许多基层纪委书记同时还分管其它方面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设一名专职纪委副书记(行政职务为监察助理),其他纪委委员可由政治素质好、法纪观念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党员担任。基层党总支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应分工一名委员任纪检委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在建立健全组织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各级纪委工作制度,以确保纪委集体领导和监督作用及纪检委员作用的发挥。
四是突出监督和预防,克服经常性工作不落实的问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设派出机构,并不意味着对原设派出机构的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削弱,也并非是放松对上述单位或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而主要是考虑突出重点,区分层次,使工作更加扎实有效,保证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单位或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成员以及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中的纪检委员,主要是抓好上级纪检监察组织部署的各项经常性工作任务的落实,工作重点在于搞好教育,落实好管理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本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根据纪委工作报告所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好工作责任制,经常性地、有计划地指导和检查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好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