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史上的帮会兴衰看中国市民社会为何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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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叶忠   洪振挺   刘洋波
2008年11月27日10:56   来源:《理论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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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自清初以来,民间出现了很多帮会组织。然而,这些帮会并没有成为制约国家、独立于官方的社会建构的积极力量,即所谓的市民社会。恰恰相反,它们没有摆脱中国的宗法社会组织模式的束缚,没有超越中国的纲常伦理的窠臼,在缺乏一个中立的精英集团指导的情况下,往往沦为少数教首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沦为危害社会稳定,制造各种社会问题的毒瘤。本文尝试从中国帮会这一民间组织兴衰的历史轨迹中寻找中国市民社会难产的蛛丝马迹,进而探索中国民间组织发展的有益途径。
[关键词]  市民社会;  帮会;  兴衰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一个舶来词,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后 ,市民社会开始成为我国学界的热门话题。很多学者试图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来解释中国近代以来国家——社会结构的变化。然而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 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一方面, 欧洲的公民阶层经由罗马法、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等形成; 另一方面, 公民社会以家族或家庭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化以及学习过程为前提, 它刺激了自由公民的责任心并形成共同责任([德]托马斯·海贝勒 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4页)。考察东西近三百年的历史,在民间组织方面,西方主要体现为市民社会的兴起,而中国则体现为帮会的兴衰。中国的帮会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作为最早出现的中国的民间组织之一,帮会的兴衰丝毫没有市民社会的成色,它与市民社会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在与政府的关系方面是依附于政府还是独立于政府;在人身关系方面是传统的宗法依附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方面是公开的还是封闭的。弄清以上几点,就可以从某个侧面揭示中国市民社会难产的原因。
(一)从帮会的兴衰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用钱穆先生的话来说,中国常务于“情”的融合。这个“情”就是中国社会的传统,就是家国合一,即国家与社会的融合,而不是学界很多学者信奉的国家—社会两分法。对中国的传统社会而言,社会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中国的家庭不仅仅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单位,而且也是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由家庭组成族群,由族群组成社会。家庭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也是民间组织形成过程中难以摆脱的路径依赖。从中国帮会兴衰的历史来看,这种特点是很明显的。中国的帮会,是在封建社会濒临解体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游民结社,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以后空前发展起来的。这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是密不可分的。清朝鼎定北京以后人口激增,一百一十年间,人口增长了三倍以上(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纪录》,《清史论丛》第一辑。转引自周育民 邵雍著,《中国帮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7页)。清朝中叶以后,土地兼并加剧,自然灾害频繁,随着列强的入侵和太平天国运动的兴起,战争接连不断,外国商品纷纷涌入中国市场,导致农民的破产和失业。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流落他乡,寻找新的出路。依靠传统的宗法关系拉帮结社成了小农抵御风险的自然诉求。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国家与社会的界限是模糊的。随着国家实力的强弱变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具有很大的弹性。国家强大的时候就会吞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国家衰弱时对社会控制能力松动,就给社会自身的分化以更大的空间。清朝帮会的勃兴就是在传统社会走向解体的过程中产生的。到鸦片战争以后,清王朝几乎完全丧失了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加上官匪勾结,沆瀣一气,社会治安更是江河日下。中国的帮会产生以后,由于始终没有强大的国家政权的制约,再加上各种政治势力发现其有利用价值,遂迅速蔓延开来。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帮会的教头进行镇压,对其成员进行改造教育,大张旗鼓地禁烟禁毒禁赌禁娼,改造游民和妓女,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在城乡进行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从而彻底铲除了帮会滋生的土壤。由此可见,中国的帮会兴盛于传统社会解体,新的社会尚未形成的间歇时期。由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没有明显的界限,中国帮会的兴衰与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相关。当中央政府衰弱时,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削减,无力抑制地方的土地兼并和加强地方治理,导致地方的失序和小农的破产。而小农缺乏组织或者以一种低级的方式组织起来(例如帮会),就不可能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显而易见,中国的国家与社会相生相依。无论是什么“市民会社”,还是什么先进的政治体制,都不可能改变中国国家与社会的这种关系(潘维,《农民与市场——中国基层政权与乡镇企业》,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0页)。中国这种国家与社会的融合关系,就决定了中国在政权萎缩,社会失序的情况下更有可能产生帮会这样的组织,而不是所谓的市民社会。而帮会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其社会土壤,尤其是离不开政府或是在中央政府衰弱以后各种相当于影子政府的各种政治势力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正是依据中国国家与社会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唤醒中国人民的情感,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从而建立了强大的中央政权,消灭了封建会道门等社会毒瘤,实现了社会的重组与稳定。
(二)帮会的人身依附关系
帮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各种政治势力的,很少取得独立地位。而帮会内部的成员也没有独立的地位,而是以传统的宗法依附关系为组织路径,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帮规戒律,以民间的宗教巫术江湖暗语为活动仪式。帮会这种宗法依附关系主要体现在它的组织结构是模仿封建家族制建立起来的,“帮”是以师徒宗法关系(其本身也是封建家法的延伸)为纽带,是封建行会的变异形态:“会”是以兄弟结义关系为纽带,是血缘家族的变异形态(周育民 邵雍著,《中国帮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前言第1页)。帮会具有森严的等级制度。如青帮的辈分是按“清静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礼、大通觉悟”24字排辈。教主或者帮主就是最高主宰,相当于大家族的族长,他通过制定各种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内涵的帮规,建立森严的等级制度,通过各种神秘而令人恐惧的入会仪式来建立自己的绝对权威,从而实现对会员的身体上和思想上的控制。帮会这种组织形式,毫无权利义务可言。相比而言,西方的市民社会是建立在罗马法、启蒙运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等西方社会文化传统之上的一种契约关系。黑格尔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就是指单个独立社会成员的联合体,它是通过成员的相互需要,通过保障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与政治国家相区分的独立领域(李钢,《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代意义》,载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36—37页)。由此可见,虽然帮会是中国的民间力量自发产生,自发组织的一种新的行为体,但是从中国的传统社会生长出来的帮会组织不可能摆脱传统社会宗法依附关系的束缚。在中国的土地上撒下任何种子,都长不出西方语境下的市民社会的苗子。
(三)帮会的封闭性
提到市民社会,不得不谈哈贝马斯的贡献。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的讨论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前期主要是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及其后果;后期主要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这个规范的角度规约市民社会,从而强调对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李钢,《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代意义》,载于《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37页)。是市民社会最重要的特点是公开性、开放性,它没有特定的血缘、地缘、族群分野,具有较强的普适性。而中国民间土壤上生长出来的帮会则不然,具有很强的家族性、地缘性、封闭性。目前我们在清代档案中已经发现的这类秘密结社组织,从康熙至宣统共有一百五十六种名目。这些名目基本上属于两大派系:一是白莲教系统,如罗教、无为教、大乘教、三乘教、老官斋教、龙华会、荣华会、燃灯教、清茶门如意教、清净门等等。另一系统是属天地会的派系,主要有五盘教、三点会、三合会、棒棒会等等(刘子扬 朱金甫 李鹏年,《故宫明清档案概论》,藏学研究网,http://www.tibetology.ac.cn/article2/ShowArticle.asp?ArticleID=2617&Page=7 作者最后一次浏览此网站的时间:2007年6月16日1时12分)可见,中国民间的帮会种类是多么繁多,支派是多么复杂。而且这些门类支派都是以血缘、地缘因素来划分的。由于清政府对帮会实行严厉镇压的政策,为了在严酷的政治环境生存下去,帮会内部则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秘密的联络暗号系统。这就使得帮会的封闭性大大增强。综上所述,帮会产生于传统社会行将瓦解的时期,产生于破产失业的流民中。必然带有小农的自私性和封闭性。为了维持帮会的生存和发展,他们在内部实行一套严格的等级制度、拜会制度、传帖制度、暗语系统,以保护帮会逃避政府镇压。为了维持内部的团结,他们主要是利用传统的家族关系、师徒关系、地域联系组织起来,并在内部推行一套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帮规戒律。但是在执行帮规的时候却出现内外分别,双重标准。对帮会内的兄弟互助互爱,对帮会外的人烧杀劫掠并不会受到帮规的惩罚。由此可见,帮会是一种缺乏目标理性和道义高度的低级组织,它最终难以摆脱传统的封建宗法关系和小农的劣根性和局限性的束缚,更没有任何开放性可言了。
(四)中国市民社会的缺失及其替代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社会缺乏产生所谓市民社会的土壤。从中国的近三百年民间社会的嬗变来看,帮会兴衰无疑是社会分化的一种重要现象。然而在帮会演进历史过程中,我们看到的仍然是生长于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宗法关系维系的帮会,仍然是封闭的,带有很强的地域性和局限性的帮会,仍然是依附于各种政治势力的,寄生于社会之中的帮会。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钱穆先生那句话,中国社会,于整块中为团聚,为相协,故常务于‘情’的融合,而专为中心之翕。也就是说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是紧密相连的。国家与社会没有明显的界限。当国民被高度组织起来,国家与社会融合为一体的时候,各种政治力量就能团聚,相协。就表现为国泰民安,长治久安。当国家削弱,社会动荡时,中国社会民间力量并不可能有序地自发组织起来,反而是民间组织的自我堕落,即向低级的会道门组织沦落。由于这些组织缺乏生存的合法经济手段和合理的政治目标,往往成为经济上寄生,政治上堕落的社会团体。它们不可能独立于各种政治势力,不可能成为建构新社会的积极力量。可见中国建构市民社会的困难:首先在于,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独立的社会力量之发展通常受到大一统集权的钳制与扼杀。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缺乏现代性质,有些曾经出现的独立力量也无从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疆界在实践过程中怎样合理的界定,不易把握。再次,当人们倡导建构市民社会时,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较多注意到它的合理性、它的优点和它的功能,而相对忽视市民社会内部可能出现的问题(邓正来著,《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出版社,1997年,第20—21页)。
既然中国市民社会难产,那么有没有替代的方案呢?当然,立足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特例,即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实现了对帮会的改造,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融合。中国共产党成功的经验,归结起来有两条:一是充分认识到中国社会需要“情”的融合,成功地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也就是社会国家化。二是中国共产党把传统的儒家和思想与共产主义理论结合起来,形成相对中立的精英集团,成功地处理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内部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关系。当今,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之际,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发生了新的变化。表现为民间力量的觉醒和自我组织的冲动。但中国民间社会的这种变化决不会向西方式的市民社会方向发展,而仍然会走一条中国式的道路。政府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力,协调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地把国家权力下放到社会,实现国家社会化,是中国现代化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在这里,我们仍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鼓励依法治国,通过建立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权力的下放,即国家的社会化。(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北京大学经济所;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