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破解软件侵权判定难题-中国知识产权报---要闻回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7:37:30
司法鉴定破解软件侵权判定难题
作者: 赵建国 转贴自: 点击数: 1234 更新时间: 2009-6-5 10:07:50 录入者:
经过两年多的法庭审理,日前,“深圳市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斯维尔公司)与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天正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下称南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天正公司软件著作权构成侵权,赔偿斯维尔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此案审理中,南山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双方涉案软件源代码基本相同”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并由此作出一审判决。
有待破解的侵权判定难题
“由于电脑软件属于复杂的高智力知识型产品,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难题。”南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一位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法院审理此类诉讼都非常慎重,因为需要从法律和技术等方面来对涉案软件进行甄别、认定。其中,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软件进行司法鉴定是常用的一种方法。
据介绍,斯维尔公司与天正公司都是国内从事建筑应用计算机软件设计的同行企业。2006年6月,因认为天正公司的有关计算机软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斯维尔公司将天正公司起诉到南山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天正公司软件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后,天正公司拒不承认其侵权,案件审理一度进展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南山区法院委托一家有软件著作权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原、被告双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司法鉴定。经过专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双方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语言相同、软件架构相似,双方源程序的基础类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分散于其他的模块中。南山区法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认定天正公司的涉案软件构成侵权,并作出“天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60万元”的判决。
科学认识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结果往往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每一步操作都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按科学办事,保证每个步骤都能够基本实现可再现和重复推导。只有这种在严格要求下产生的司法鉴定,才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被法院采用。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司法鉴定,是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软件的构成要素进行对比。”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司法鉴定员贾无志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从本案中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司法鉴定所对比的主要内容就是开发语言、软件架构与源程序代码。所谓代码,就是一种构成计算机软件程序的逻辑符号。鉴定过程中,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的关键,就是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一般情况下,除了通用的部分,如果出现大量雷同,其结果很可能就是侵权;如果软件是自主设计,应该有独有的创新的东西,即本领域的非公知内容。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为司法部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科学手段的帮助,使司法部门不必再陷于取证和认定的困境之中,而影响案件的进展。
黄武双认为,软件对于代码的具体表达应该是有较大发挥空间的,独创性也应该较为突出。在本案中,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关对相关软件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双方开发语言相同、软件架构相似,双方源程序的基础类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分散于其他的模块中。因此,在排除反向工程的情况下,除非是抄袭或者复制,否则导致大范围的代码相同或者近似的可能性较低。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是以此为依据的。
司法鉴定是法律规定证据
“司法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是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许春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一般采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即判断原、被告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以及被告是否已接触原告软件。如果两个条件同时满足而被告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软件为独立开发完成,法院将认定被告软件构成侵权。因此,对原、被告涉案软件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软件侵权认定的关键。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的专业性,不能凭一般人所具有的普通性知识和经验来判定,为解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求助于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此外,黄武双还表示,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是否采信,法官有选择权,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取舍,并不是意味着只要是鉴定就一定会被采信。
许春明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一般应诉讼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对于鉴定结论,诉讼当事人可依法进行质证,如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法院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将决定案件的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