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开案违反证交法部分判决书全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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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台开案违反证券交易法部分认定事实之证据与理由。全文摘录如下:
一、内线交易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之解释方法
法谚上所称“罪疑唯轻”原则系用以解决“事实问题”,至于“法律问题”之解决,主要应取决于各该法律规范之解释方法或运用准则,而立法者在创造法律之过程中,享有重要之地位,法律解释最终之目标在于探求法律在今日法律秩序之标准意义,法院自需透过法律之解释方法加以确认。
台湾证券交易刑责规定系继受美国立法例,且深具规范之模糊性、体系之未计划性与规范弹性及空白刑法等特色,则美国相关司法实务见解,自得作为法理加以参酌。
证券交易法授权证券主管机关所定相关行政命令得以调和内线交易中“规范弹性”与“构成要件明确性”之问题,即便于被告行为后所订定,仍得加以参酌。因此,行政院金管会于2006年5月30日依据20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4项所订定发布之“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一第四项重大消息范围及其公开方式管理办法”(下称“重大消息范围及公开方式管理办法”),虽在本件被告行为之后,本院自得加以援用。
二、争执事项一即第一次三井宴前有无告知讯息A、B、C
综合各位被告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的供述,可证明本争执事项的结论应为:
苏德建在2005年7月10日左右找蔡清文前往其办公室时,曾告知:彰银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开股票,希望蔡清文找特定人购买,并希望蔡清文将此一讯息告知赵建铭。
台开公司民股很凶悍,台开公司董监事选举时公股是低空掠过,苏德建怕彰银这些股票卖出去被民股买走,希望蔡清文找人买股票支持他,购买该批股票之人将可以取得一席董、监事席位,至于究为官股或民股董监事,则未详谈确认。
台开公司正在处理信托部门让售、联贷案及不良债权等事情,但并未提及这些事宜之详情,也未提及联贷案是否会通过,更未提及土地开发或006688方案之事宜。而苏德建既未告知蔡清文有关联贷案及不良债权之详情(如丙项20亿元、不良债权融资贷款均将用于给付信托部门第二期款),且蔡清文在此之前又从未购买台开股票,亦即对于是否影响台开股价之讯息无从判断,苏德建所告知前述有关台开公司之讯息,即非影响股价之重大消息。
蔡清文于2005年7月10日左右在台北市新民桌球场与赵建铭、游世一球叙时,曾告知:彰银有意出售所持有之台开股票一万三千张,购买者将可取得一席董监事席位,至于有无分配三人各自取得五千、五千及三千张股票之情事,尚无法确定。
苏德建所提及台开公司正在处理信托部门让售、联贷案及不良债权等事宜,但因苏德建并未告知详情,蔡清文亦未提及详情,以致于从未购买过台开股票之赵建铭、游世一对此讯息印象不深刻而不复记忆。
三、争执事项二即第一次三井宴有无告知讯息A、B、C
综合该餐宴参与人员之供述及相关事证,可证明本争执事项之结论应为:
苏德建要赵建铭等三人购买该批股票,系因台开公司民股快要过半,将与官股不相上下,苏德建怕民股买走而没有主导权,所以希望由赵建铭等三人以特定人身分购买并支持他,赵建铭等三人有允诺支持苏德建,并有共同默契让游世一担任台开公司董事。
该次三井宴是应蔡清文之要求,由苏德建向买方谈台开公司之愿景,事前蔡清文有提及赵建铭要来,买方含蔡清文共三股,当时苏德建就认知赵建铭要购买,游世一五千张、赵建铭五千张、蔡清文三千张之购买张数,是在当日餐宴中确定。当场大家都没有意见,因为有提到张数,所以大家才会准备钱,以当时之价值来计算,但没有及提用多少价格来买,事后赵建铭即告知赵玉柱准备钱。
关于公诉意旨所指讯息A、B、C之相关内容方面,因当日已批阅过翌日董事会之临时提案资料,苏德建在蔡清文、赵建铭、游世一当时均在场之餐宴中:
提及7月15 日董事会要报告之165亿元联贷案进行情况,包括丙项贷款20亿元部分,表示此为财政部长林全交办之政府政策,要其担任董事长负责推动,联贷案一定会过,才有钱支付日盛银行60亿元,并表示主办行台湾银行之董事会已通过,其它之银行则依管道处理中。
提及7月15日董事会要报告之16.5亿元不良债权融资案,表示不良债权处理掉就有现金进来,且说明当时找三家银行在处理中。
讯息C部分,苏德建对于有无在餐宴中提及“006688项目”相关讯息,先后供述不一,而其余在场之赵建铭、蔡清文、游世一则均否认有听到,依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项之规定,自不得单以苏德建该前后供述不一之自白,作为苏德建有告知讯息C之唯一证据,应认苏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并未提及公诉意旨所指有关讯息“006688项目”之讯息C。
提及丙项联贷案20亿元加计以不良债权融资及卖断16.5亿元,将足以支应台开公司让售信托部门与日盛银行所应给付之第二期赔付款,则在信托部门部门顺利让售后,将使台开公司产生约1516亿元之处分利益,使台开公司净值回升至5元以上,台开公司可因此申请恢复为一般交易,届时股价上扬可期等讯息,否则赵建铭方面即不可能继续持有台开公司股票,而迟至台湾证券交易所公告台开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3日恢复一般交易后,始于2005年11月2日开始出售股票。而游世一因为购买股票之主要目地在于担任台开公司董事,因此才会长期持有台开公司股票。至于蔡清文或许因为惯性短期操作,或许因为信任苏德建,因此未能注意分析理解苏德建所谈前开讯息与联贷案、不良债权融资与卖断讯息之关连性。
游世一在会中提出台开公司前副董事长高建文说的话,质疑台开公司前景不好,苏德建提及政府持有台开公司40%以上股权,政府认购台开股价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会支持不会让台开公司倒闭,买台开股票并无风险。
因买方赵建铭、蔡清文、游世一与卖方即彰银并不认识,蔡清文要求苏德建邀约2005年7月21日之第二次三井宴,由苏德建担任介绍窗口,让买卖双方于第二次三井宴中见面。
四、争执事项三即讯息A、B是否为影响股价之重大消息
内线交易刑法之犯罪性质、构成要件及消息公开与否之判断准据:
内线交易行为为即成犯,且为抽象危险犯,故仅须具备“内部人或自内部人处获悉重大消息”及“在该消息未公开前,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为买入或卖出”之形式要件即足当之,并不以发生结果为必要,亦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图利意图为必要(最高法院2002年度台上字第3037号判决、2005年度台上字第1433号判决意旨可资参照)。
内线交易中消息重大性与否之判断,必须依个案具体事实认定,应以消息对于投资人买卖证券之影响程度着眼,衡量交易可能完成之机率与完成后对投资决定可能产生之影响作综合判断,而非单纯以尚未完成特定之程序,即否定其为重大消息之性质。
重大消息之公开方式,固不以输入公开信息观测站为限,惟新闻媒体已大幅报道之讯息,除非该重大消息已经媒体完整、真实报导,否则尚不得认为系业已公开之消息。
讯息A、B所指契约,均为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之重要契约之签订,无论系该二项契约之协议或签订之讯息,均为影响股价之重大消息:
台开公司信托部门让售与日盛银行一案,如顺利完成交割,将可使台开公司产生约15、16亿元之处分利益,台开公司股价净值将回升至5元以上,即可申请恢复一般交易,届时股价上扬可期。
台开公司净值长期偏低,让售信托部门与日盛银行所需支付之赔付款,其付款时程又遭压缩,台开公司面临严重之资金筹措压力,信托部门让售案能否顺利完成交割,系乎第二期45亿款项能否顺利筹措。
联贷案丙项之20亿元及不良债权融资与卖断之16.5亿元(即公诉意旨所指讯息A、B),系支付日盛银行第二期所需款项45亿元之主要部分,为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8款所称“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之重要契约之签订”,依“重大消息范围及公开方式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无论系该二项契约协议或签订之讯息,均为影响台开公司股价之重大消息。
台开公司信托部门让售案顺利完成,为政府当时之主要政策目标,在政府将动用各种可能之政策工具协助下,联贷案丙项20亿元及不良债权融资与卖断16.5亿元之契约将可顺利完成签订,在2005年7月14日三井宴时为高度可能发生之重大讯息:
(1)台开公司为一“民有”之“政府经营”企业,政府实质上掌握该公司之经营权,享有人事任免、升迁及经营方针之主导权,一如其它公营企业或“民有”之“政府经营”企业,主要作为满足国家当前时最高政策目标之政策工具。
 
(2)台开公司为一“民有”之“政府经营”企业,2004年至2006年间政府所大力推动之第二阶段金融改革方案,主要政策目标之一即是官股金融机构减半,而台开公司让售信托部门不仅可以部分实现此一政策目标,更可避免动用RTC处理台开公司,因此政府将尽可能动用各项政策工具,协助台开公司取得第二期所需之45亿元赔付款。
(3)综此,由于台开公司提供39亿元之担保品,联贷案丙项20亿元之风险并不大,且政府所掌握过半之5席官股董事,为贯彻台开信托部门顺利让售之政策目标,亦将通过经理部门所提与新丰资产公司签订不良债权融资契约案之议案,显见无论系联贷案丙项或不良债权融资之契约,将均可顺利完成签订,在2005年7月14日三井宴时为高度可能发生之重大消息(即公诉意旨所指讯息A、B)。
综上所述,联贷案丙项20亿元及不良债权融资16.5亿元均系支付日盛银行第二期所需款项45亿元之主要部分,为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8款所称“对公司财务有重大影响之重要契约之签订”。而因该二项契约即将签订之讯息均未经公开,则苏德建在2005年7月14日第一次三井宴中,将当日所看到翌日台开公司将举行第14届第三次董事会之该二项议案告知赵建铭、游世一、蔡清文等人,并表示“联贷案丙项20亿元一定会过,才有钱支付日盛银行60亿元,主办行台银之董事会已通过,其它银行则依管道处理中”、“7月15日董事会要报告之16.5亿元不良债权融资案,不良债权处理掉就有现金进来,当时找三家银行在处理中”、“丙项联贷案20亿元加计以不良债权融资及卖断16.5亿元,将足以支应台开公司让售信托部门与日盛银行所应给付之第二期赔付款,则在信托部门部门顺利让售后,将使台开公司产生约15、16亿元之处分利益,使台开公司净值回升至5元以上,台开公司可因此申请恢复为一般交易,届时股价上扬可期”等讯息,显见理性投资者在知悉此等消息后,可预期台开公司将“高度可能”顺利完成信托部门让售案之交割,并产生约15、16亿元之处分利益,则台开公司股价届时上扬可期,即“非常可能”重大改变其投资决定。况苏德建同时告知“165亿含20亿丙项联贷是财政部长林全交办之政府政策,要其担任董事长负责推动,联贷案一定会过”、“政府持有台开公司40%以上的股权,政府认购台开股价是20元左右套牢,政府会支持,不会让台开公司倒掉,买台开股票没有什么风险”,亦可使理性投资者预期即便该二项契约签订时遇到阻力,在政府政策已决定支持,且官股享有台开公司过半董事席位之情况下,政府亦将让该二项契约如期完成签订。是参照前述本院就重大消息所持之见解,苏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所告知之上开讯息,确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1第1项所称影响台开公司股价之未公开之重大消息。
五、争执事项四即赵建铭与赵玉柱有无基于犯意联络而买入台开股票
证券交易法内线交易罪关于共同正犯之判断准据:无论系采学界有力说之“犯罪行为支配说”,抑或我国实务界所采之“主观客观择一标准说”,只要二人以上之犯罪行为人彼此间具有功能支配关系,具有共同之犯罪决意与行为分担,即应依刑法第28条规定论以共同正犯。而在内线交易刑事责任部分,虽然消息传递人或消息受领人之刑事责任,均以买卖证券为要件,但只要传递消息之内部人与消息受领人间具有内线交易之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担,亦可成立共同正犯之关系。
本院认定赵建铭与赵玉柱有犯意联络买入台开股票之证据与理由:
由蔡清文、赵建铭与证人简水绵、赵建勋与程雅玲之供称,可证明关于本争执事项之结论应为:
(1)在第一次三井宴中确定蔡清文、游世一、赵建铭之购买张数时,赵玉柱尚不知悉有彰化银行即将出售台开公司股票之事,且因为赵建铭对于购买全额交割股票事宜并不清楚,因此在第一次三井宴后,赵建铭曾请蔡清文游说赵玉柱购买台开公司股票。
(2)赵玉柱接获蔡清文告知,表示赵建铭请其转告想要购买台开股票,而向他人询问有关台开公司股票是否值得投资后,曾在电话中向蔡清文质疑为何介绍台开公司此种全额交割股,还因此对蔡清文非常不客气。
(3)赵建铭确曾向赵玉柱提及165亿元联贷案,表示台开公司有钱进来即可办事,且极力推荐购买该股票,并向赵玉柱确认金钱有无问题;而蔡清文亦曾在电话中将台开公司推动联贷案、切割信托部及不良债权处理之简要讯息告知赵玉柱。
 
(4)因为赵玉柱迟迟未能决定是否购买,以及以何人名义购买,蔡清文遂向赵建铭询问,赵建铭在与赵玉柱共同讨论后,才告知以简水绵名义购买。
(5)简水绵、赵建勋之户头均由赵玉柱使用,该二人或程雅玲均不知悉购买台开公司股票相关讯息之事。
综上所述,赵建铭在赵玉柱知悉彰银有意出售台开公司股票时,既已于第一次三井宴中与蔡清文、游世一、苏德建等人敲定张数,且苏德建亦认知赵建铭要购买五千张,显见赵建铭自始即系以自己要购买之意思,而在餐宴中与他人确定购买之张数。其后,因虑及自己系第一家庭成员身分,不宜以自己名义购买,而赵玉柱对于蔡清文之股票操作能力向来信服,遂委请蔡清文游说赵玉柱购买,赵玉柱却因台开公司系全额交割股,公司股价及未来远景浑沌不明,因此迟迟未能决定,赵建铭才告知赵玉柱前述有关台开公司办理165亿元联贷案等苏德建在第一次三井宴中所告知之重大消息,并与赵玉柱共同决定以简水绵名义购买后,要求赵玉柱准备款项,赵玉柱才将所需股款汇入简水绵之账户内,同时委托简水绵之券商即倍利证券台南分公司营业员郑贵芳与蔡清文完成巨额交割事宜,显见赵建铭与赵玉柱有共同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而于2005年7月25日以简水绵名义自彰化银行购入五千张台开公司股票。则参照前揭关于内线交易共同正犯判断准据之说明,赵建铭、赵玉柱自应负共同正犯之刑责。
六、争执事项五即苏德建有无请托赵建铭关说台开董事长职位
本院认定苏德建与蔡清文并未就请托赵建铭关说台开董事长职位之价格达成合意:
苏德建在2003年间即要求蔡清文陪同前往台南拜访素不认识、毫无业务往来且为小学校长退休之赵玉柱,且与亲友筹资捐助赵玉柱所主导之台湾省桌球协会12万元,显见苏德建早有企图,希望透过所谓“第一亲家”管道而谋求人事之升迁,只是因当时蔡清文与赵玉柱家族尚未完全熟稔而未能如愿,否则苏德建如有意赞助桌球活动,位在台北之中华民国桌球协会更近、举办活动所需经费更多(台湾桌球协会为内政部登记在案之民众团体,台湾省桌球协会为其辖下团体,赵玉柱亦为该协会理事),何需大老远前往拜会素不相识之赵玉柱并捐款。
因苏德建遭惩处案已经监察院于2005年初平反,且苏德建亦透过包括立法委员高志鹏在内等各种管道请托人事升迁,因此财政部内部应于2005年3月间就苏德建可否接任台开公司董事长一事有所讨论,惟苏德建自忖在财经领域因敢言而得罪不少人,且之前在2004年6月间曾接获告知将接任某金融机构总经理之讯息,却因遭人破坏致未能获派任之经验,为确保此次台开董事长任命案得以顺利,仍将自己之人事履历资料于2005年3月间交与蔡清文,希望蔡清文转交赵建铭,请求第一家庭成员之赵建铭代为说项,在蔡清文提出应给付三百万元之代价时,因苏德建未置可否,蔡清文才认为苏德建已经同意,而苏德建坚词否认之情况。而实际上,赵建铭亦未就苏德建之人事案向有决策权之马永成、林全说项。至于该二人是否确已达成合意,只有二人自己知悉,惟因不影响本件犯罪事实之认定,兹不再细究。
苏德建一开始向蔡清文提及以特定人方式洽购台开股票时,曾永诺给予购买者一席台开公司董监事,赵建铭要蔡清文转告游世一,表示担任一席台开董事之代价为五百万元,游世一却只同意支付三百万元,其后在赵建铭之出面说项及苏德建之安排下,台开公司曾将游世一接任官股董事之事提报上级,因财政部不同意致该人事案未能完成,惟游世一同意支付之三百万元,已于2005年8月间赵建铭家族购买宽带房讯公司之股款中加以扣除。
苏德建虽认知自己获派台开公司董事长一职时,赵建铭未曾提供实质之帮助,但因自己确曾透过蔡清文请求帮忙,苏德建为还偿还此一人情,兼以自己几经波折好不容易当上金融机构董事长,如无实际经营绩效,恐无法安坐董事长一职,同时台开公司此一“民有”之“政府经营”企业,当时正在推动攸关公司能否顺利转型之165亿元联贷案,如能趁此机会将自己与第一家庭成员之利益连结在一起,而获得对于“民有”之“政府经营”企业有实质影响力之第一家庭成员之支持,当可顺利推动台开公司之联贷案及转型,如此更能稳固自己之经营权,因此藉由蔡清文与赵建铭熟识之故,引介赵建铭购买台开公司股票,并约定日后有官股董事出缺时,将会尽力举荐游世一担任台开公司董事,而其条件则是游世一必须支持苏德建。
苏德建因介绍赵建铭等人购买台开公司股票,不仅因此与第一家庭成员之赵建铭建立关系,得以稳固自身经营权及公司业务推展,且与游世一建立良好之情谊及伙伴关系,因此游世一所经营绩效良好之宽带房讯公司在办理现金增资时,苏德建之子苏书正得以参与认购一百五十万元。虽因本件案情之爆发,致宽带房讯公司上柜之事因此受到影响,惟在2005年8月间得以少数人才享有之机会,以每股15元认购每股获利5元之宽带房讯公司股票,显见苏德建亦因介绍赵建铭等人购买台开公司股票,而获有包括稳固自身经营权、情谊、认购特定股票等实质利益。
苏德建虽为传递消息之内部人,且未购买台开公司股票,但与消息受领人即赵建铭、蔡清文、游世一间具有内线交易之意思联络与行为分担,即该当共同正犯之关系。
七、争执事项六即被告间犯罪所得应如何计算及是否合并计算
关于犯罪所得应否扣除交易成本与应否合并计算之判断准据
现行法欠缺法定计算之公式,必须透过经济刑法之解释方法予以确认。
内线交易犯罪所得金额之计算,应采扣除交易成本之差额说,且其计算时点须与该重大消息公开后股价涨跌幅具有因果关系。
内线交易犯罪所得金额之计算,应以拟制性交易所得公式加以计算,本院认本件拟制性交易所得之计算方式应为:“拟制性交易所得=市场合理基准之交易价格×买进股数-购入成本-证券交易税-交易手续费”。
在各自出资、自负盈亏之内线交易行为态样中,共同被告之犯罪金额不应合并计算。
本件重大消息A、B于2005年7月25日、8月25日公布后,十日平均价分别为4.60元、4.17元,则赵建铭与赵玉柱、蔡清文、游世一之犯罪所得,即均应以赵建铭、游世一、蔡清文在第一次三井宴中共同谋议,而事后在2005年7月25日所买入之赵建铭五千张、游世一五千张、蔡清文二千一百张为计算基础,亦即赵建铭与赵玉柱共同之犯罪所得为427万7836元,蔡清文之犯罪所得179万6702元,游世一之犯罪所得为427万7836元。又蔡清文在2005年8月2日起、游世一自2005年10月14日起又陆续买进之台开公司股票,既已在重大消息A或B公布后,即非基于内线交易而买入,且其买入价格均在上开十日平均价之上,无论系从论理上或实际所得上,均无列入计算之必要。至于简水绵所有另一账号70010042571 号之证券交易账户,虽在2005年10月7日另行买入台开公司股票,惟该账户本非赵建铭、赵玉柱所共同用以购买五千张股票之账户,无从证明该日所买入之股票系赵建铭、赵玉柱所为,更因已在重大消息A或B公布后,亦非基于内线交易而买入,即无从列为计算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