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的乡饮酒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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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3-22
乡饮酒礼是敬贤尊老之礼。《周礼·地官·乡大夫》说:“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郑玄归纳乡饮酒礼的意义有四项:一是选拔贤能;二是敬老尊长;三是乡射,即州长习射饮酒;四是卿大夫款待国中贤者。(《仪礼·乡饮酒礼》孔疏)乡饮酒是基层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汉代乡饮酒礼与郡县学校祀先圣先师之礼同时举行。后汉光武帝建武五年 (29年),伏生的后人伏湛为大司徒,上书奏行乡饮酒之礼。以后历代帝王常以乡饮酒礼为推行教化的手段。隋代,国家在国子寺举行乡饮酒礼;郡县则在当地学校行礼,每年一次。唐贞观六年 (632年),太宗诏令天下州县长官每年都要举行乡饮酒礼。自从实行开科取士之制后,考生在州县试毕,长吏即以乡饮酒礼招待,“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讲管弦,牲用少牢,歌用《鹿鸣》之诗”。(《新唐书·选举志》)这是后代“鹿鸣宴”之滥觞。
武则天长安二年 (702年),又开设了武举,也以乡饮酒礼送武举考生往兵部。《开元礼》“乡饮酒之礼”大致据《仪礼》制定。宋代乡饮酒礼在贡士之月举行,以本州学校将升入太学的上舍生与州之群老一起作为众宾,由地方行政军事长官为主人,依礼饮酒。南宋宁宗庆元中,朱熹据《仪礼》改定乡饮酒礼,一些推崇古礼的学者遵行。
明洪武初规定每年孟春正月及孟冬十月举行乡饮酒礼。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于学校,各行省所属府、州、县也都照例举行。民间则以里社百社为一会,由粮长或里长为主席,于春、秋社祭时举行。乡饮酒礼规定有“读律令”的仪式,“执事举律令案于堂之中,读律令者诣案前北向立读”,“有过之人俱赴正席立听”。(《明史·礼志十》)律令读罢后,还宣读刑部编发的其他有关文书,并有训诫致辞。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规定里社饮酒之礼。里社成员分善恶三等分别就席。凡年高有德,无公私过犯者为上等;有因户役差税迟误及曾犯公杖私答招犯在官者又为一等,其曾犯奸盗诈伪,说事过钱、起灭词讼、蠹政害民、排陷官长及一应私杖徙流重罪者又为一等。三家子弟亦各自分别三等坐次,不得混淆。如有不遵序坐者,以违制论处,可以告官流放。明代乡饮酒礼,已把宗族宗法活动与基层政权建设揉合为一体,明显地具有对人民加强控制和统治的目的。
清代沿用明制,也有“读律令”的仪式,孟春望日及孟冬朔日于学宫行乡饮酒礼。由学校教官充当司正,行礼致辞说:“敦崇礼教,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党……”照搬了明代“读律令”后的训诫致辞。这些话倒是将乡饮酒礼的作用讲得清清楚楚。乾隆时,曾对乡饮酒礼作过一些统一的规定,删削某些繁缛的礼节,令乡饮不得旷久。
清初,地方乡饮酒礼费用皆取于公家,道光以后因军饷开支骤增,始改由地方备办。随着清帝国日趋衰落,乡饮之礼亦渐次式微,各地大多不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