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个人不能对疫苗异常反应作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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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26日 16:53人民网【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7条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 (记者 赵敬菡、杨文彦、傅立波)卫生部今日发出通知,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通知称,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卫生部表示,关于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由于造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因素非常复杂,所以在国家《工作规范》和《鉴定办法》中明确规定,在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专家组,负责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专家组由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等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交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由国家支付,由二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卫生部强调,鉴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原因很复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需要时间,不会马上得出结论。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对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引起的死亡事件,需要进行尸检才能得出结论,而尸检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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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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