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匮乏——和谐社会的头号敌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7:20:32
和谐社会里,人人可以得享人的尊严和幸福。因此,和谐社会,是自古以来人类的梦想和理想。可是,现实是,社会是不和谐的。因此,建构和谐社会,无疑具有现实的和道义上的合理性。那么,构成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是什么?换言之,什么是和谐社会的头号敌人?
我认为,如果不首先弄清楚这一点,所谓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空谈。而这一点,我们当下是相当模糊和语焉不详的。试问,除了大力发展生产力和经济建设以外,我们又能说出什么呢?!
我认为,正义,唯有正义,才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换言之,正义匮乏,是和谐社会的头号敌人。

那么,什么是正义呢?它何以具有如此的功能?
在汉语里,正义即公正的道理,与公平、公道、正直、正当等相联。在西方语言中,“正义”一词源出于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中“jus ”演化而来。“jus”是个多义词,有公正、公平、正直、法、权利等多种含义。法文中的“droit”、德文中的“recht”、意大利文中的“diritto”等,都兼有正义、法、权利的含义。在英文中,justice一词,具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等意思。
《辞海》对“正义”的解释是:正义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符合正义的客观标准。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指人们按一定道德标准所应当作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观念萌生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不同的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如此,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另外,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稳定的永恒的意义”,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正义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美国学者罗尔斯在著名的《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一、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的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制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还指出了更一般的正义观:“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和基础--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

历史上,思想家们对正义有过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基本上确立了正义的基本内涵。但他们对正义的表述因人而异又歧义丛生,从中,我们很难获得对正义概念的合理理解。因此,我们必须另辟蹊径。
我认为,每个人在其出生之后,就先天地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实际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原罪”思想就是对这种能力的深刻阐发。因此,所谓正义,是每个人在其社会化之前即与生俱来的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的一种先天的判断能力,它来源于人的先天的生物性,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是一种“自然法”。“正义自在人心”。
毫无疑问,历史上,“自然法”即正义盛行的社会——原始社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和谐社会”。而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自然法”即正义被破坏殆尽,亦即,现代社会,是一个正义匮乏的社会。正是由于正义的匮乏,现实社会才会有是非颠倒、善恶不分,即“不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头号敌人是正义匮乏。
一个正义匮乏的社会,是一个反人、反人类的罪恶的社会,它注定是不会也不可能和谐的。现实社会就是证明。
正义,唯有正义,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200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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