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陕西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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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2009年陕西省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参考数据:
陕西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91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136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12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772元
(具体数据参见陕西省统计局于2009年3月2日发布的《2008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第一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伤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Χ70%Χ天数
三、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护理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5391元)Χ系数Χ护理天数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停工留薪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元/天)Χ误工天数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4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2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0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8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6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4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2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0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8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6月
八、伤残津贴(存在劳动关系)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本人工资(元/月)Χ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元/月)Χ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本人工资(元/月)Χ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本人工资(元/月)Χ75%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本人工资(元/月)Χ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5%=本人工资(元/月)Χ65%
(说明:五、六级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该项赔偿)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为25391元。
五级伤残,支付24个月=25391元÷12月Χ24月=50782元
六级伤残,支付21个月=25391元÷12月Χ21月=44434.3元
七级伤残,支付15个月=25391元÷12月Χ15月=32413.8元
八级伤残,支付12个月=25391元÷12月Χ12月=25391元
九级伤残,支付9个月=25391元÷12月Χ9月=19043.3元
十级伤残,支付6个月=25391元÷12月Χ6月=12695.5元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为25391元。
五级伤残,支付24个月=25391元÷12月Χ24月=50782元
六级伤残,支付21个月=25391元÷12月Χ21月=44434.3元
七级伤残,支付15个月=25391元÷12月Χ15月=31738.8元
八级伤残,支付12个月=25391元÷12月Χ12月=25391元
九级伤残,支付9个月=25391元÷12月Χ9月=19043.3元
十级伤残,支付6个月=25391元÷12月Χ6月=12695.5元
第二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
指因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补助。
丧葬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25391元)Χ6月=25391元÷12月Χ6月=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Χ(48-60个月)
25391元÷12月Χ 48月=101564元
25391元÷12月Χ 60月=12695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
(一)配偶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Χ40%
(二)其他亲属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Χ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Χ50%
如果工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附1:《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