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公权力泛滥,代表委员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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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违法有显性也有隐性
2007年年底,深圳罗湖区法院的一个判决曾被媒体广泛报道。2007年1月31日,深圳一名律师驾驶的小轿车撞倒了一位骑车人。深圳罗湖区交警大队以“调查事故原因”为由,派拖车将其车拖走。事后证明,事故是因骑车人抢道而起,但随着处理通知而来的,还有两张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委托收费通知书》。通知书称:车主必须先向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后经法院审判决定,罗湖交警大队收取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判返还7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04年底的《交通安全法》规定,收取“拖车费”是违法的,去年5月1日施行的新《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但是,到现在违法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还没有“绝迹”,有的地方只不过改头换面以另一种隐蔽的方式存在。
拖车费只是和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性较近的一个方面,其实,公权力执法既有显性违法,也有隐性违法,很多以潜规则形式存在,却并不为人熟知。
最近,徐州一区机关单位发布通知,该区各单位公务车及区工作人员私人车辆年审时,如遇到有电子警察违章记录的,该机关可以帮助协调交警部门,予以免除驾驶证扣分。
而且,这样的事情能被公众知晓,完全是出于偶然。
关于公权力滥用的问题,福建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对本报记者说,有些执法机关把自己的利益掺和进执法中去,就是因为它的执法经费是按一定比例在收费中扣除的。执法机关应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不能有含糊的地方。应加快行政立法的进程,包括制定行政强制法和程序法,要使公权力的执行透明公开,另外,法最终还要人来执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定要贯彻。
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指出,改革开放30年法治建设有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就是公民的私权观念得到了普及,公民的权利观念很强了。但有一个方面没有得到发展,就是公权力的限制,限权的观念没有很好地普及,不但没有普及开来,反而令公权力得到强化。
■整个社会必须形成一种限权的共识
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本来权力来自人民,现在却成为一些人捞取私利的法宝,实际上就是伤害赋予他权力的人。
3月3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市长毛小平,针对近期无锡市大规模拆除亭棚车点引发的争议,首次代表无锡市政府作出回应。毛小平称,“大量被拆除的亭棚车点未经审批,或者是由街道或部门越权审批,都是违法的”,大规模整治其实是一种“纠正行为”。
光明网发表评论指出,原来这些“越权审批”的亭棚车点,都是人们买来的,没有街道或部门的“越权”,这些亭棚车点也“生存”不下来。所以,要错,也是街道或部门的错,可现在大规模“纠正行为”却是朝着摊主或亭主,责任要他们负,损失要他们自己承担。这样的事,谁能想得通?再说,一个亭棚车点,可能就是一个困难家庭赖以生活的支柱,亭棚说拆就拆,孩子的学费从哪来?老人的医药费谁负担?
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原副院长唐铁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依法行政方面应该说我们有很大进步,但确有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执法的现象,一些公职人员执法扰民,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甚至发生一些恶性事件。
这些问题应该加大力度解决,一方面要靠体制改革,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队伍建设,把腐败分子以及不称职的人清除出去,建立和老百姓紧密的联系。同时,要从体制上理顺关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多头执法。
侯欣一认为,整个社会必须形成一种限权的共识,权力不加以限制非常可怕。首先整个社会要有限权的观念,有了这种观念后才能在制度上去想办法,比如说分权,权力不能集中,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权力怎么去制约,大家想办法从这方面去创造制度。权力不能集中,要分配,构成权力的各个环节也要制约。公权力行使的程序性的制度还欠缺,行政程序法还没出台。
■民告官很正常
《中国青年报》年初报道了北京市制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消息,这同样被指行政部门干预。按照指导规则,社区居民提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必须由居委会筹备和召集,并由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监督。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街道、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北京市社科院社会学所雷弢副研究员认为,政府的指导思想是把这件事管起来,让业主大会、业委会尽快成立,但“好心也可能办坏事”,更要防止公权力滥用。如《指导规则》规定,街道可撤销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违法违规决定,如果动辄给业主自治组织扣上“违规”的帽子,业主自治的空间将大大受限。
城管执法屡有暴力事件发生,往往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城管执法者和小摊贩主都是无辜的,根子在制度设置错位以及执法边界不清晰。不过,现在有的地方正在做出改变。今年起,浙江省正式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
侯欣一向记者说起这样一个例子。他说,我的一个学生是公安,有过打人行为。我说你为什么要打人呢?他说了些其他原因我不太同意,但有一点对我思想触动很大,他说老师你没去过现场,你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你去过现场看过那些非常残忍的犯罪手段,你内心就会非常愤怒,你就会想打他,这是非常正常的情绪,甚至是善良的表现。我就思考,我们在权力的行使环节中是不是要注意权力的制约,比如说侦查的人就不能去审讯,这样情绪就不会带到审讯中去了,这就是制约。他没见过现场,公事公办,这样就不会受前面环节情绪的影响。
“公民的权利如果受到侵犯,就要积极地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来维权。”戴中川说,“当然这一定还是需要执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唐铁汉也认为,民告官是很正常的,关键是看有理没理,我看经常是有理的。政府报告相关摘要
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比较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
做到行政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落实到哪里。
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主要案例
郭京毅案
2008年8月,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因涉嫌收受贿赂被“双规”,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下称思峰所)主任张玉栋及该所前律师刘阳。郭京毅等人案发,被认为主要是在外资并购的审批与反垄断审查上露了马脚。郭京毅与其大学同窗张玉栋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张玉栋以思峰所向客户收取法律顾问费,郭京毅等人则利用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巧设寻租路径。而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不清晰、政府权限过于强势和执行中宽泛的模糊地带,亦为他们上下其手提供了空间。
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2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中国政府分别于2003年和2006年推出的关于外资并购的法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都是其主要负责的。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这也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公款出国游
2008年11月26日中午,一组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团”的扫描件出现在某网络论坛上。网友们惊讶地发现,37份扫描文件,竟然清晰地讲述了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两个政府工作人员出国考察培训团,居然都是以旅游为主要项目,而所谓的考察和培训,只占行程中的极小部分。江西新余人力资源考察团尤其引人注目,文件显示,该团所定的出访目的原本为考察国外人才培养及选拔相关制度。然而,至少从旅行社的文件上看,在行程中,丝毫看不到任何考察项目,而是14天辗转北美10余名城的全程旅游安排。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新余和温州两地官员公款出国旅游被网友曝光事件余波未平之际,广东肇庆端州区区长等13人前往南非、土耳其、埃及等国旅游的视频又在网上被热炒。据广东肇庆市纪委通报,经肇庆市纪委初步调查核实,该团为肇庆市端州区领导干部考察团,于2007年2月至3月间由端州区委副书记、区长谭日贵领队,利用公款违纪出国旅游。肇庆市纪委2月22日向媒体通报称,初步认定此行为公款出国旅游,决定免去涉案的谭日贵端州区委副书记职务,并责令其辞去端州区区长职务。
媒体评论
情大于法为表,权力越位为实
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徐州区一机关单位贴出通知,称可以协调交警部门可以免除处罚违章车),造成了现在的“误解”,恐怕不只是简单的当初起草时“措辞不当”。准确地说,这应该是一些政府机关固有的真实思想和实际操作方法,一不留神就“走光”了。机关事务管理处替所属单位和个人“摆平”交通违章,表面上看是由于情大于法,“谁能没有几个朋友?”实质上,这是公权力滥用使然,行政权力的越位,干扰和控制行政执法,这是典型的权大于法,以权试法。
“依法行政”“越权无效”是国内外公认的行政原则。法治型政府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由法律所规定的各种权力主体的监督制约,而这种约束和监督在现代社会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是行政法制的关键所在。它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而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华网)
行政立法的腐败危害更大
以往说到腐败,多数人先想到的关键词,多为司法腐败、吏治腐败或行政腐败。然而“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这句名言,常被法律学者借用来强调司法腐败的危害。立法腐败是源头腐败。当法律非良法,而法官又必须依法,如何能求得一纸公正?所有的立法,都是权力和权利的再分配。如果相关的利益阶层不能在法律案起草、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充分博弈,并以务实的理性来相互达成妥协,立法就很难成为“良法”。
立法腐败中表现最突出的,又数行政立法腐败。作为利益再分配产物的行政法规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他们有可能夹塞有利于部门或强势游说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寻租”和“设租”的依据。立法中的“设租”,比执法中的“寻租”利润更大、危害也更大。在利益保护的驱动下,不少地方、部门或市场经济主体都热衷于争夺立法权,这其中很难排除这些部门和市场主体试图通过行政立法这一合法手段为本地、本部门或本行业划出一块垄断性的势力范围。立法腐败同时也更隐蔽。2007年5月,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曾坦承,行政立法腐败“危害更大,治理难度更大”。应该承认,这种腐败形式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并非直到今天才会发生。因而,在“行政立法腐败”至今仍暗流涌动的背景下,郭京毅案的曝光有着特别的意义。(《第一财经日报》)

▲交警部门的公权力滥用为我们所常见,其实,公权力执法既有显性违法,也有隐性违法,很多以潜规则形式存在,却并不为人熟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