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业贿赂案件看“监督创新”---国家预防腐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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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贿赂案件看“监督创新”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时间:2010-03-21 08:28

  商业贿赂目前在工程建设、土地转让、医药购销、产权交易、资源开发中较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单位或个人收受经营者以现金、实物回扣方式的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等;二是软回扣,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名胜旅游观光、高消费招待等;三是为对方提供赌资、装修住房、负责子女出国留学费用等;四是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

  从近年来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思想道德滑坡。高额回扣的诱惑力动摇了部分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操守,一些公职人员出于一己之私,违反道德,滥用权力,这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二是权力制约不力。随着开放开发步伐加大,出现经济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多样化,在一些新的领域里,权力制约机制未及时建立,监督制度建设滞后,而原来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出现体制、制度、管理上的漏洞,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对领导干部、尤其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由于监督体制不顺、监督权力受限、监督手段单一,目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最终必然导致腐败。

  要预防商业贿赂的发生,就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创新机制。

  一、创新预防商业贿赂的领导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目标,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围绕权力运行中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过程,完善公共权力的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人事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的监督,实行领导干部公开廉政承诺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健全谈话和诫勉制度、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信访回复和信访监督制度、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等,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二是细化监督办法。主要突出两条监督主线。内部监督:单位根据职能,尤其是针对主管业务的特点,抓住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外部监督:健全各项外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组织、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各项公共权力行使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是强化对部门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项目、重点人员的监督。

  二、创新预防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清源”与“截流”相结合。腐败既有“流”,更有“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防中有治、治中有防。要制定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项目与资金规范审批、基建工程招标投标、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等制度;卫生系统可探索对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建立完善廉洁行医承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单病种费用最高限价、核定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院药品收入比重、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管理与监督,重点督查单位在生产经营、设备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金融、票据的管理;制定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二是“融入”与“拓展”相结合。把治贿工作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医药卫生体制、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等结合起来。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设”,切断公职人员与“回扣”的利益链条,达到综合治理、整体推进的效果。三是“经常”与“阶段”相结合。在治贿的教育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经常性与阶段性的关系,搞好“三个经常抓”和“三个重点抓”。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和科学发展观教育要经常抓,党纪政纪条规教育要经常抓,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要经常抓。只有这样,才能使治贿教育坚持不懈,根底坚实。与此同时,治贿教育还要把握对象、时机和领域,做到重点对象重点抓,重点时机重点抓,重点领域重点抓。根据案件分析,教育的重点对象应该是领导干部和掌握人、财、物实权的干部;教育的重点时机应该是元旦、春节、高考前夕和干部的婚丧嫁娶之时;教育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应该是重大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产权交易、药品、医用设备釆购等等。要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抓好普遍性教育,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教育。

  三、创新预防商业贿赂的组织协调机制。任何制度上的缺陷,都容易为经营者刻意利用。应该整合监督资源,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监督工作制度化、监督过程规范化。针对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纪委、检察院、审计局、卫生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应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的平台,联合办案,构建起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的反商业贿赂机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在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协调联动作用,使目前的反商业贿赂力量得到有力整合,通过深挖犯罪来惩治犯罪、震慑犯罪。同时,从制度上对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进行明确规定,比如在源头治腐、纠风等工作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应承担的牵头作用,避免纪检监察机关“包揽”的倾向。

  四、创新预防商业贿赂的群众参与机制。要重点完善民主评议、公开听证等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耗材价格等信息。建立行风热线、公众反腐倡廉建言献策监督网站、民意测评体系、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推行信访公开办事、案件公开审理等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据江西省吉安市纪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