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灰色收入?温总理“规范灰色收入”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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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灰色收入?

温总理“规范灰色收入”意义何在

发布时间:2010-03-10 来源:新华博客   

  温家宝总理2010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其中讲到的“灰色收入”是什么呢?为什么要规“范灰色收入”呢?带着这些不解的问题,去百度里搜索,以搞清楚这些不解的问题。

  什么是灰色收入?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入报酬的渠道变多了,像炒股的收入、投资房地产的收入等等。因此,以前的界定显然是不妥当的。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薛澜:“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灰色收入的特性:

  目前的“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

  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

  “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

  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

  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

  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

  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

  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灰色收入的来源: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从上面我们可以知道,“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应该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收入,是间接或变相获得的某种贿赂,应予以杜绝;一种是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应加以规范和管理。

  从温家宝总理报告所说的“灰色收入”的语境看,温家宝总理这里讲的,“灰色收入”指的是合法合理的但不规范的收入。

  从“灰色收入”的特性及其来源看,是可以规范的,也就是对合理但不规范的收入即“灰色收入”可以采用手段加以规范。但是,“灰色收入”是一个大概念,其外延只有一个,其内涵就不止一个了,即是说,“灰色收入”既包括合法的收入还包括违法的收入。因此,规范“灰色收入”就要先弄清楚那些事合法“灰色收入”那些事非法的“灰色收入”。对非法的即违法的“灰色收入”必须用法律去规范,坚决依法打击;对合法的“灰色收入”就要健全制定规章加以规范。

  总之,温家宝总理讲的“规范灰色收入”是扭转当今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一大举措,是中国各级政府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是当今中国政府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规范灰色收入”不如“有效治理灰色收入”?

  《政府工作报告》在讲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方面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首次出现的“规范灰色收入”概念,引起代表、委员以及网民激烈议论。

  议论一:灰色收入本来就是有问题的,本身就是要取缔的,怎么能说规范呢?

  议论二:“灰色收入”应该是地下经济。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地下经济甚至占到了GDP的10%,这些收入不一定是违法所得,但是是没有报税的。

  议论三:“灰色收入”,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

  各说其辞,不一定没有道理。笔者认为,灰色收入区别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也就是区别于非法收入和合法收入。灰色收入一旦纳税,本来不合法的也合法了。所谓“灰色收入”泛指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是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的。从《辞海》中检索关于“规范”的定义:1、标准;2、符合规范的;3、使符合规范。由此看来,“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无可置辩。

  但是,当今中国“灰色收入”现象不敢忽视,它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的特征外,还有以下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尤其是一些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据媒体披露,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还有,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了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此上这些“惊愕”数字,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因此,灰色收入不可小觑!

  灰色收入泛滥,引起大众无“尊严”。那些腐败官员把“灰色收入”当作喝百姓血、挖国家墙脚的“遮羞布”,标榜自己是“干大事”的“能人”、“英雄”。真是阴阳颠倒,替老百姓说话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路见不平一声吼”的网民们,身临其境,心态如何平衡?

  建议将“规范灰色收入”修改为“有效治理灰色收入”。有效“治”掉腐败、不廉洁的一块;有效“理”出合情合理、正常纳税合法的一块。譬如,对于有卓绝贡献的企业家收入高一点,人们不会劫富济贫,还需要加大合法保护。又如,我们国家公务员利用闲暇时间写经济论文,劳动所得的稿酬是隐性的,正常纳税就是合法的,当然需要保护。谨请代表、委员斟酌!(新华博客 舒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