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拒缴90%利润,是一个宪政问题 - 盛洪 - 盛洪 - 专家博客 - 中国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5:03:13
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出台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对国有独资企业按不同行业分为三类企业,规定免交利润,交5%利润和交最高10%的利润。这个规定暗含了很多问题需要理清。在国家统计年鉴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自1994年开始,所有的国企没有上缴一分钱利润。不仅如此;我们的政府还一直为国企所谓的“政策性亏损”,每年承担的补贴约几百亿元 。
一、 上缴10%利润的实质,是拒缴90%利润
财政部规定国企要上缴利润有什么意义吗?没有意义。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已经规定,企业的利润归股东所有。规定上缴10%就更没意义。但反过来解读是有意义的,即上缴10%利润的真正含义,是国有企业管理层有权扣留其余90%的利润。
其实,财政部在作出这个规定时,就是在暗示,在此以前13年国企不交利润是合法的。难道真是合法的吗?为什么属于全国人民的国企,竟然会一分钱的利润都不曾上缴?现在上缴10%的利润就像做出一个高姿态,向全国人民示好。这个10%利润的依据何在?这是一个不可回避、也不能够回避的大问题。
讨论国企上缴利润这样一件大事,恐怕不能脱离80年代开始改革的大背景。当时支持改革的理论主要以“松绑”和“放活”为主,一个重要原因,是为补偿国企的激励不足,所以当时有给厂长松绑、给企业松绑之说。最初提出来国有企业可以有利润留成,原来规定利润100%全部上缴,但这样企业就缺少激励。利润留成是利润的一个百分比。
随着其他不同产权制度的企业,如乡镇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崛起,国企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普遍不如这些非国企更有效率。国企普遍出现亏损,几乎没有利润,而且应该是越来越糟。在这一背景下,1993年实行分税制时,国务院作出规定,“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严格来讲,国务院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规定的;只是我们以最大的善意理解,这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给国企管理层一段时间,让他们得到喘息的机会,扭亏为盈。但“过渡措施”的含义,应该被理解不会超过三年。
但这个“过渡措施”一下子就实施了13年,以致现有的国企管理层认为他们有权扣留属于全国人民的利润。事情走向极端,走向反面。仔细想想,这是一个非常荒诞的逻辑:首先,证明国企的存在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是为了保证我们的社会公正,必须有这样的国有企业。第二,为了维持这个必要的国有企业,必须要对国有企业管理者进行激励,而这个激励就是要给他们相应的利益,从一开始的一个利润的百分比,一直提高到了100%的利润都留给他们。这就变成这样一个逻辑,第一,全体国民必需同意保留国企是有必要的,第二,为了维持对国企管理者的激励,全体人民要100%地放弃对国有资产的权利和拿回利润的权利。甚至不仅要放弃权利,还要承担义务,即国企一旦“亏损”,全体人民还要去承担“亏损”补贴。
全国人民为了激活靠垄断资源获利的国企而退让到这一步,这个逻辑就被头脚倒置了。为了保留所谓的国企,全国人民要放弃自己对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利,让国企内部的人和管理者来占有本来属于全国人民的利益——国有资产的利润。这种从根本上损害产权关系的逻辑,成为靠垄断资源获利的国企管理层对全国人民利益的一种掠夺,因为全国人民是拥有这巨额国有资产的主人
从需要国企到激励国企管理层,改革国企的过程走向了反面,使国企本身成为损害全国人民的一种形态,国有资产就变成了“国有负资产”。这种形态在十几年过程中逐渐变成了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这个潜规则就是国企的管理层,已经把属于全国人民的国企资产的收益看成是自家的了,他们认为不缴利润是理所当然的,缴了反而不合逻辑。
二、财政部规定国企管理层可以扣留90%利润是偕越宪法
进一步,我们还要讨论财政部是否有权作这个规定。这里涉及到财政部的职能问题。做一个很简单的比喻,全部国企的股东是全国人民,董事会是全国人大,财政部就相当于一个企业的财务科。
我们可以想象国企如同一个公司那样,决定利润应该有多少用于再投资?有多少要拿来分红?作这种决定的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应该是什么?它一定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一定不是由这个公司的财务科规定的。
如果一个公司中,财务科与管理层合谋决定利润的分配,一定是不合法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这违反了我们社会基本的经济原则,违反了我们《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所以财政部没有权利做这样的规定,这个规定应该是违宪违法的。
决定国企利润分配的正当程序,应该是股东即全国人民的同意。但由于全国人民太多了,可以授权董事会代表全国人民,董事会就是全国人大。只是要由董事会同意,上缴多少利润,留多少利润再投资,都是合法的。
三、警惕利益集团政治
在这个拒缴90%利润的规定背后,我们可以感觉到垄断的国企管理层利益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他们向政府讨价还价,怎么会有如此荒谬悖理的规定?由此我们担心,利益集团通过他们的“院内活动”影响政策甚至法律。
让人震惊的是,这种公然侵犯全国人民利益的决定,却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出台。某些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公然挑战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如利润是股东权益,利润分配要由股东决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宪政问题。
四、解决目前国企问题的措施与方案
我建议,对国企问题,我们还是要进一步研究。如以往没有上缴的国企利润都是怎样使用的;国企员工平均工资和福利是否合理;国企冗员问题等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国企的方案。
现在初步想到的,和在座各位提出的有:
第一,最高法院释法,明确规定国企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
第二,国资委要隶属于全国人大;
第三,我同意朝华讲的,就是要加强审计。国有企业更应该用强力去让它透明,对它进行审计,应该是放在全国人民的眼前监督它,要有一套可供监督的制度化的规则。
第四,还要改进国企的治理结构,避免内部人控制。如要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中减少管理层的理事名额,增加独立董事名额。由这样的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可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可由国有股东之外的中小股东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另外,我们还可以有专家委员会的制度,所有者有时需要专家帮助判断管理层的管理与经营决策,如是否该雇这么多人,仅限于财务审计是看不出问题的。我们要有管理评价、有投资评价,比如要利润中再投资,可以找专家评价。
我提过一个建议,今年国企有一万亿的利润,我就拿出千分之一请专家,我想一定会有很大的改进,并不是我们做不到,千分之一就是十亿,十亿元请管理顾问也好,投资评价顾问,我觉得都是可以做到的,就是我们在制度上可以提出一套确实可以改进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