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废除聚众淫乱法提案的几点解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9:07:07
对废除聚众淫乱法提案的几点解释(2010-03-05 15:06:22) 标签:

杂谈

就取消聚众淫乱罪的提案,有几位记者提出了一些疑虑,归纳回应如下:

一、              主张取消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提倡聚众淫乱。在一个事事受到严厉管制的社会,人们才会这样想问题:只要有人提出某项行为不必严厉处罚,大家就认为他是在提倡这种行为。我过去的一些主张就是这样被人误解的。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一夜情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一夜情;当我说换偶不必严厉处罚时,有人马上认为我在提倡换偶;当我说不必严厉处罚同性恋时,又有人马上说我在提倡同性恋。就是这些人在我说不必严厉处罚三人以上的自愿性活动时,立即推出我是在提倡聚众淫乱的结论。其实,我并不提倡这些行为,只是认为过去的作法对这些行为处置过重而已。

二、              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在这个社会中,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就是当下的道德。比如,大多数人喜欢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就会认为少数搞一夜情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不喜欢换偶,就会认为搞换偶活动的人不道德;大多数人喜欢异性恋,就会认为搞同性恋的人不道德。在一个传统社会,道德的问题有时可以直接用法律来解决,比如在一些阿拉伯国家,到现在为止还会把同性恋送上绞架,把通奸的女人用石头砸死。但是,现代社会不能这样做,道德的问题只能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来解决,不能用判刑和处死的方法来解决。

三、              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些属于少数人的行为连道德问题都谈不上,只是少数人所喜爱的生活方式而已。比如说在喜欢虐恋的人群当中,有一类人叫作“7/24奴隶”即某人愿意做另一个人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的全职奴隶。喜欢这样生活方式的人少之又少,但是它不是道德问题,更不能因此把这人抓起来判刑。再如,有的人喜欢时不时参加换偶活动,目前换偶活动、换偶俱乐部大量存在,虽然喜欢这种生活方式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但是它也不属于道德问题,更不能像我提案中所引的那件案子那样把人抓起来枪毙。同性恋当然更与道德无关,这点我们中国做得比那些阿拉伯国家好,没有过死刑,甚至根本不违法。一夜情属于道德问题还是属于一种生活方式的问题争议比较大,我认为合适的标准是:在婚的人的一夜情是道德问题(违背婚约的忠诚承诺),单身人的一夜情是生活方式问题。但是无论一夜情算道德问题还是仅仅是一种由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它都不应当受到我提案中那个女人那样的处置——认定有罪并判刑。这里的关键是:她是一位公民,她的行为是自愿的,并没有伤害其他公民。聚众淫乱法是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的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的法律,所以应当废除。

四、              有些人担心聚众淫乱法取消后会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我认为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因为二十几年来,这个法律实际上已经不实行了,我们几乎没有一例按此法判刑的案例了,所以它的取消对社会风气应当是没有影响的。想玩换偶的人还是会去玩,想搞一夜情的人还是会去搞,不会更多,也不会更少。

五、              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其实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是人们不会想到的,那就是防止文化革命那样的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过去根据聚众淫乱法被判刑的人都是实际上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真正犯罪行为的普通公民,他们当中有像迟志强这样的名人,也有像蚂蚁一样被碾死的小人物,他们都因为自己一些不符合社会习俗的可又完全不是罪行的行为被判了几年到十几年刑,甚至死刑,这不仅是对这些可怜的当事人的伤害,而且是对整个社会法制环境、对每一个公民权利的伤害。只要有一个没有真正犯罪行为的人能够被判刑,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文化革命那样随意把一个没有犯罪的人抓起来、关起来、随意把人打死的局面就可能重演。一项过时的错误的法律一方面可以错误地惩罚不该惩罚的人(这是聚众淫乱法在1950-1980年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造成有法不依从而在人们心目中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的局面(这是该法1990-2010年代的实际效果)。

不知道以上这番解释是否能够使大家了解我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的基本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