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双重“标准”下的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1:15:02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8月31日发布施行。这对加强标准网络出版活动的管理,保护标准版权,规范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规定》首先界定标准,是指中国国家标准。《规定》明确,未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经授权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办网络出版发行资质,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工作。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网络出版发行管理,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但是就在《规定》颁布的前一周,新闻出版总署也公布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这个系统标准采用了国际上选进的“经验报偿模式”,主要通过惩罚性削减不健康游戏时间内的游戏收益,迫使玩家合地理地安排学习、工作、休息、娱乐时间。
网络游戏沉迷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产业发展的热点问题,如何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如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已成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的责任。新闻出版总署作为网络出版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教育工作者、家长等共同研究,终于制定出全国首个《标准》,开始在全国7家最大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试验,并有望在2006年强制推行。
这一系列的举动表明,网络出版管理工作随着技术革新面临着新的难题,而作为我国网络出版管理工作的根本大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过去具体的管理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地方,其中一些条款明显滞后,修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呼声此起彼伏。
其实新闻出版总署是有前车之鉴的,作为管理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在今年9月25日,联合信息产业部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除曾于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当然,这不仅仅是从名称上去掉了“暂行”二字,也不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转正”的意义,更大的意义在于结合当前的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是否也正在进行或者酝酿修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从而在未来某个适当的时机,也发布一个类似于《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取代《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目前还不得而知。其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新闻出版总署几乎在同时分别出台《规定》和《标准》,这是不是修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一个前奏呢?但从网络出版遇到的各种瓶颈问题,修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面临的问题
什么是网络出版?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定义,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实网络出版是数字出版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作为网络出版的重头戏——网络游戏,市场亦大,问题亦大。盛大、网易等网络公司不但创造了财富神话,也引发出种种社会问题和一些负面影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沉迷问题,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由于沉迷网络游戏,损害了身体健康,耽误了学习,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可以说,《标准》从诞生伊始,就与消除网络游戏给中国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实现真正的绿色网络游戏环境密不可分的。
新闻出版总署从游戏本身的设计入手,出台《标准》来解决网游成瘾问题,应该说是个可行的思路,从一定程度上让孩子远离游戏毒瘤,但不会一劳永逸。因为《标准》限制的只是一个账号,只要有几个账号就可以连续玩游戏,对于防游戏成瘾基本没用。再则《标准》推行之后是否会出现“点卡走私”、引发私服“大跃进”、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平衡问题,可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还需要主管单位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来规范。由于《标准》并没有触及游戏内容本身,毫无治本之可能。其实,网络游戏之
所以会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根子就在于开发商在游戏中注入了过多的赌博因素。要解决网瘾问题,首先就要解决游戏设计中的这些问题,还游戏一个娱乐益智的本来面目,只有那样,游戏才不是什么洪水猛兽,而是青少年有益的朋友。这些问题都希望新闻出版总署在未来修订《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时能考虑进去。
●网络出版路在何方?
2005上海书展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预测:到2008年,中国50%以上的网上书店销售电子图书;到2010年,90%以上的出版社会出版电子图书;2015年,中国电子图书的销售会达到100亿元,利润贡献将达到50%,但是问题也很突出,如可靠性、网络安全性、知识产权保护、出版主体不明确、费用与收益问题等成为网络出版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也困挠着方兴未艾的中国网络出版业。网络出版物极容易被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模一样,而且复制几乎没有任何成本,这就使得网络出版的版权控制更加困难。如何保护网络出版物的版权,是网络出版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将涌现一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过授权来管理网络出版的著作权使用。
新《著作权法》中已经明确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作用作了界定,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盈利性组织,可以由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网络出版机构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其代理著作的版权等相关费用,就可以出版该著作。网络出版单位的使用著作权时无需与著作权人、出版社进行协商。这将大大简化网络出版单位合法使用著作权程序,降低使用成本。
网络出版兴起以后,众多企业的大量涌入造成标准不统一,如阅读方式等,每家公司出于对版权的保护,都有自己的阅读格式,这制约了电子书的发展,不仅数字图书馆建设者要同时购买不同标准的系统,同时也给读者带来很多不便。目前国外主要有OEB标准、微软、ADOBE等标准;而国内则有超星、书生、方正、中国数图公司网上图书馆等,全部拥有自有格式和浏览器,没有统一的标准。
电子书发布的格式五花八门,过多的平台让图书馆无所适从,也不可能为多种设备的用户提供服务,更不用说为购买相同标题、不同格式的电子图书浪费金钱。这些呼声都旨在倡导建一套业界的统一标准,简化购买和下载的程序。所以国家标准委制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统一电子版本的销售、远程打印、在线阅读、光盘订制等商业性服务活动的标准,这也是把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当然,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要放眼于未来,放眼于国际,毕竟一个标准要影响或主导行业大的方向,这样也才能实现制定标准的初衷,这样的标准也才有更大的价值。同时也可以联合其他国家相关的部门或机构一起做标准,从而冲击国际标准,让国内企业争锋国际市场。(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