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章润:如何代表?(新世纪周刊 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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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代表?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1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3月15日 存在真实的选区和选民的对应关系与授受关系,是避免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不再“雷人”的制度前提许章润 如何代表?

  同往年一样,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仍然有一些代表、委员发出了一些听似滑稽、不着边际的声音,引发舆论热议。

  历数积年提案或者议案,也多有“花边提案”与“秀场提案”者。前者,例如倡议“相声要进小学课本,从娃娃抓起”“立法限定公务员的体重和腰围”、提请“雷锋精神申遗”等,还有“中国女人外嫁,外男必须先予担保”等荒诞不经之议。后者则多为急就章或应景文,人云亦云。甚至有代表直接抄袭网文转为议案,媒体称之为“注水提案”,可谓恰切。

  往日媒体开放程度有限,究竟提出了何种议案提案,外界多所不知。如今大门开缝,窗口有隙,民众遂能一窥究竟,忍俊不禁也是情理之中。

  其实,议案或提案“雷人”,无分中西,所在多有,原是民主体制下利益分趋、意见多元乃至“五花八门”的常态。但即便如此,太过离谱,却是选民不答应的。毕竟,纳税人在掏腰包,岂能坐视公帑靡费,制度资源流失。更重要的是,“两会”如此议案提案,展露的不仅是衮衮诸公的心智、德性难恪其责,更透视出当下中国人大体制本身存在深层次问题。与其詈议相关代表委员,毋宁深究体制缘由。

  如果我们不能认同人大和政协是“清谈馆”或者“橡皮图章”,那么,按照立法原意,“代议”和“审议”为其制度合法性所在,也是其正当性愿景。就代议而言,人大的基本制度用意,在于提供一种格局,好让各种利益和意见的代言人同堂博弈,公开较量,和平竞争,在分配正义的框架中考量各自的利益边界,于宪政体制下决定各自的攘让进退。因此,其所议论或者提议的,并非仅为一己之见,甚至于不一定是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却必定为特定群体的心声,代表的是一定群体的利益诉求,旨在求得立法解决或者政策关注,形成利益分配的公正格局,将分配正义形诸规范的编订过程。也正因此,在他或者她的背后,是否站立着这样一群授权民众,是否真正委托其代传心声,遂成关键所在。否则,虽申言“代表”谁谁,可既无授权,亦无认同,终究不过是一厢情愿,无的放矢。

  换言之,存在真实的选区和选民的对应关系与授受关系,是避免提案议案不再“雷人”、防止“两会”变成“联欢会”的制度前提。传统上,“两会”代表和委员多为党政官员,其余为成功人士,主要含括企业、文体、宗教和学术四界,同时虑及“工青妇”、少数民族、统战与“模范”等各类需要。

  这样,虽有真实的“名额分配”,却少真切地对应选区与选民,代表、委员更多地只会“代表”自己,甚或连自己也“代表”不了。而亿万选民也闹不清究竟谁在代表自己,或者,自己是否曾经让他或者她代表过自己。彼此既无切实制度性沟通,亦无诸如开大会为选举造势这种“剧场性”联络,也没有常见的“拜票秀”,他们提出那样的议案提案,也就并不意外了。

  一言以蔽之,人大制度旨在“代议”,当下的现实是“代议无着”。

  在中国现行体制中,人大与政协构成了中国式的民主框架。但是,不论人大还是政协,尤其是人大,不是简单的“献计献策,集思广益”的机构,而是最高立法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府两院”,按照宪法,可是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的。

  职是之故,数千代表委员,纵有良知,也还要有良能,才能确保恪尽其责,不负重托。比如说,人大“审议”,预决算是为大端,只有掐住“钱袋子”,才能驾驭权力的笼头。换言之,“精英议政”是中国式民主不能回避的应有内涵,其所回应的是“全民参政”的开放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担当治国大业,需要政治智慧和政治技艺。它们正为铺排人间秩序的决断之策,恰属打理人世生活的立法理性,不是“跳得高、跑得快、唱得圆润、赚得钱多、人靓听话”就能行的。按照目前的“名额分配”产生的代表与委员,恰多为此类,纵有“良知”,也无“良能”来议政,最终结果必然是“审议无力”。

  由此,“代议无着”与“审议无力”拷问的,是代表和委员的遴选办法与产生程序,而催逼出的是社会利益发育与政治多元格局的问题。这意味着于培植多元主体的进程中形成职业政治代言人,不仅在于使“审议有力”,更主要是形成“代议有谱”的授受关系。

  此即特定公民亮明身份,摆明立场,讲清理据,接受特定选区的选民甄选,誓为其利益代言。特定选区的选民经由考选,觉得此君堪为造就之才,于是一人一票,委托其代行言责。如此这般,两相情愿,蔚为谱系者也。倘若“此君”阳奉阴违,或者言不尽责,则下回不选他,重换一个了事。将近十年前,曾有“专职委员”一说,可惜,他们全都成了专职官员,则代议何在?

  在此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的“人民”概念,有望经由一系列具体指代而步步坐实,于人民共和的格局中,实现全体公民的和平共处。

  细言之,凡此中国时空内的每个人,首先是中国的“国民”,同时为特定族群的“族民”,也是居家过日子的“市民”。但他们更是“公民”,并表现为兑现公民身份的“选民”。公民之为公民,必得首先具体落实为选民,否则,不仅“我”无法进入政治议程,“他”也不会听我的。

  如果说共和国是一种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那么,公民的尊严,使得公民们能够分享一种有尊严的生活,便是这理想中最为亮丽的部分。这一切,需从落实“选民”内涵、编织“代议有谱”与“审议有力”的政治格局起步。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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