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能值多少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4:08:47
天则经济研究所 茅于轼  
        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的区分,可以有四种组合,即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不利己。

  从道德评价来看,利人的行为都是合于道德的,尤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更是值得称颂的。而损人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如果是损人利己则更为人所不齿。但从社会整体来看损人利己未必不可取,只要损人很少而利己极大,此种行为就有利于社会。因为自己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此种行为可使社会的总利益得到增加。如果每个人都能找到一种损人极小而利己极大的方法,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益。但是从道德评价来看,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都是不应该的,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道德评价和利益评价会有背离的情况,况且评价利害的大小往往带有主观性,人们习惯上将自己的利益看得较重,将他人的利益看得较轻。所以此闸一开,可能导致严重损人轻微利己的恶行普遍泛滥。

  利人利己的活动是最有益于社会的,虽然从道德评价来看它不比牺牲自己为别人的活动更高尚。人们也许会问,什么活动能做到利人利己呢?当利益的总量一定时,此人多得一些利,他人就必然损失一些利。这在对策论中称为"零和对局",意思是各方损益之和为零,既没有净的损失,也没有净的得益。人们要做到利人利己,就必须找到一种办法,能使社会的总利益扩大。这种活动不仅仅局限于重新分配利益,更重要的是它能创造出新的利益。以后我们将论证,商业交换以及由此而带动的一切经济活动,除掉少数情况外,都具有扩大社会利益的功能。因此商业活动是既符合于道德又符合于利益的行为,是最值得提倡的善行。

  然而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却一贯鄙视商业,嫌弃商人,就连大多数商人自己也未必明白商业对社会的重大作用,而且确实有不少商人用欺骗的手段经商,破坏了商业的信誉,使这一大大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活动,很难得到长足的发展。这种历史教训不光在我国存在过,而且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里同样存在过。不同的只是当今发达国家里已不再存在鄙视商业的偏见,商业活动已成为最讲究信用和道德的一种活动。不道德的人不断地被排除出商业活动的圈子,这种净化作用的结果是构成了一个方便安全富裕的物质环境。而在我国这种转变尚处于刚刚开始的阶段。我们应该自觉地推进这个认识上的转变,这是我国知识界、政界和实业界的一个重大任务。

  损己利人的行为是典型的道德行为,但是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来说是"己",对他人来说又是"人"。同一件事对他本人而言是损己利人,对别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由此可见损己利人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此种原则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的制度性原则。

  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条款、规定等等不可能以此原则作为基础。本书一开头提出来的几种道德的悖论,根源就在于试图将损己利人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推广。君子国里的每个人都要损己利人,结果造成一大堆矛盾;义务为别人做好事的人却在鼓励别人做坏事;两个人分苹果,不论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都行不通,只有公平分配才行得通。这说明在制度设计中,对等和公平不但在伦理上,而且在逻辑上是唯一可行的原则。

  (本文摘自《中国人的道德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