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信用卡刑事案件让人心酸-我在故我思 - 我在故我思 - 陈杰人 - 和讯博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09:42:22
3月5日,笔者前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辩护,开庭前恰逢该院审理一起信用卡套现的刑事案件,据说这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有关司法解释后全国第一案,我便全程认真旁听了该案。庭审结束,我的心也变得非常沉重,准确地说,这起案件让我感到心酸——为那些苦苦挣扎在社会底层的蜗居一族的无奈和悲苦命运感到深深的酸楚。

    2009年6月,大学和中专毕业没多久的三名湖北籍年轻人王勇、王锰和李芳(二王是亲兄弟,李芳是王勇的女朋友),看到周围有人利用POS机套现信用卡赚取小额手续费,也注册了一家电子公司并申请了POS机,准备通过这个方式赚点小钱。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从6月15日至他们被抓获的8月14日两个月中,三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帮助套现,每刷一笔收取手续费0 .2%至0.4%,一共刷卡套现1736984元,三人因此获利3000多元。

    2009年8月14日,三人被深圳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抓获并关进看守所。3月5日,此案在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

    在这里有必要向各位简单解释一下POS机套现信用卡是怎么一回事。按照银行的交易规则,持有信用卡的人在消费时可以不交现金而是用信用卡支付,即在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消费。刷卡后,消费者向银行偿还所刷款额,而银行则向商户付款,这一过程,既方便了消费者的消费,也增加了银行的业务量和商家的生意,是一个三赢的格局。但是,有人发现信用卡的这个交易规则后,便钻其空子,以虚假贸易来进行套现,它的基本方式是:持卡人在没有实际消费的情况下,在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同时由商户直接把刷卡金额退给持卡人,商户事后再向银行索要所“消费”的金额,这样做的后果就是持卡人通过虚假交易套取了现金,由于这种行为给银行的资金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银行竭力主张严厉打击。不过,现行刑法虽然有关于信用卡的犯罪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这种套现行为属于犯罪。

    于是,在2009年10月和11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通过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被“两高”联合发布后,于2009年12月16日生效。根据该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还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勇、王锰和李芳从学校毕业后,怀着梦想来到举目无亲的深圳,希望在这里能够种下梦想,收获希望,当时,三个年轻人看到周边不少人用POS机套现以赚取手续费,他们也就跟着干上了。他们做梦也没想到,这样的行为居然会被抓进大牢,并面临判刑的可能。

    庭审调查表明,在那套现的两个月中,王勇为主策划,王锰配合,天真的小女孩李芳则为他们做饭,偶尔也参与联络客户套现,整个过程,三个年轻人一共获利3000多元,现在,为了这3000元的收益,他们不仅要花费十倍以上的官司费用,还要面临牢狱之灾。的确让人唏嘘不已。

虽然素昧平生,但我深深地同情这三个年轻人,甚至也想为他们鸣不平。

    首先,从法律上讲,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从2009年12月16日才生效,可他们的行为发生在这一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他们的行为,就不应当适用这个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能认定是犯罪。用事后的法律规则去套用之前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司法解释仅仅是对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行为人的行为还是以解释所针对的法条来进行评价,既然刑法之前有此规定,套用刑法的规定,就不是溯及既往的司法行为。这貌似有理,但从法治的基本规则特别是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看,刑法的规定,只有在语义明确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人们遵守。该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实则是一个语焉不详的法条,如果什么东西都可以往这里面套,那它就变成了一个可怕的“口袋罪”,这种情形,犹如刑法修改前的“流氓罪”,那是非常可怕的,也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极大威胁和对法治原则的极大违反。

    其次,信用卡的“借贷性消费”注定了其有天然的漏洞,即持卡人总会在情急之中想到取现以解燃眉之急,这其实也是信用卡制度本身的优势之一。一般说来,只要持卡人不是恶意诈骗或者透支,只要他有还款的意愿、能力和实际行动,就应当许可甚至鼓励这种透支行为。对于POS机用户来说,信用卡实际上也给他们提高交易额提供了条件,只要商户没有配合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也不应该认定为违法或者犯罪。退一万步说,即便有适当的恶意,这也是信用卡制度必然要面对的风险,法律和政府不能将这种风险全部转移到商户和持卡人。当信用卡制度有着这些天然的特征时,我们就不应该苛求每一个持卡人和商户会以银行主人翁的态度来极其严格地使用信用卡。

    而将非恶意套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正是国家以法律和强力的行为,刻意保护银行、肆意漠视公众的行为,这就形成了法律和政策上的不平等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王勇等人,是国家不平等保护大企业和普通公民的牺牲品。

    第三,王勇等三人从学校毕业走向社会,在他们还没弄明白社会是怎么样的时候,仅仅是希望以自己的小聪明为自己挣得一点生存的空间,并且还只赚取了3000多元——这个数额,还不够很多官员随意吃的一顿饭,不够一个企业主随手向小姐甩出的一笔消费——可他们却要为这区区3000元,付出三个人的人身自由的代价。比起那些纸醉金迷的贪官污吏,比起那些挥金如土的既得利益者,比起那些毫无社会责任感和基本良心的富二代们,这三个年轻人,仅仅是为了生存,仅仅是用一种不符合银行规则的非暴力方式,仅仅是一种并无任何恶意的手段去生存,就需要被全部抓进监狱,这个世道,还有什么天理和公道可言!

    温家宝总理日前在新华网接受网民访谈时说到,他也知道“蜗居”的滋味,这句富有人情味的话,其实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事实描述,更是一种对劳苦大众的爱和深深的同情。当前,社会上无数和王勇、王锰、李芳一样的年轻人,刚刚走出那个曾经堆积了许多梦想却又让他们所有梦想顷刻间全部破灭的校园,无助地、迷惘地、颤颤惊惊地走向一个未知的社会,他们未知的,不仅是社会的规则,甚至是基本的法律和为人的道理,这其中,虽然有他们自己没努力学习和领悟的原因,但更多的,却是高等教育和全民教育本身问题重重的结果!我们把这群无助的年轻人推向社会,却又太缺乏对他们的体谅、理解和帮助,甚至在关键时刻,我们对他们不仅没有任何宽容,而是当头一棒!这是多么可悲的事情,这又是多么可怜的结局!20年后,当这些年轻人通过自己的跌跌撞撞,终于走上社会的控制层时,我们还能指望这个社会有更多的爱与宽容吗?不,我不敢相信!

    那三个可怜的年轻人,王勇、王锰和李芳,你们在看守所里要好好活着,一定不要被躲猫猫,一定不要被发狂,一定不要用纸币捅手铐,一定不要喝凉水。你们要知道,虽然这个世界现在还没有宽容你们,但终究有很多人会同情你们,你们自己也要学会以德报怨,你们要相信,未来是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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