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别给“两高”官员递“状子”(中国青年报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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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两会上给院长递“状子”,是指一些代表委员利用两会之际,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大检察官递交反映案情的材料。牵涉到的案件,或是当事人自己的,或受一些当事人委托,总之多与代表委员自身或代表委员所在地、单位或熟人的利益有关,希望借审议、讨论两高报告之机,引起“两高”领导的重视和表态,启动相应程序。每年两会上,都有一些代表委员在发言时细述案情,直抒胸臆,说到关键处,义愤填膺,拍案而起。还有的代表委员,趁着会场休息,直接将相关材料交到“两高”官员手里,留下联系方式,希望尽快听到有关答复。
前几年,甚至有司法官员表示,有的代表委员在推动个案过程中,报以“号召大家投反对票”的激烈语言。确实,每年“两高”报告的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的数字,都是媒体和舆论热议的新闻。其中,既有民意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也有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司法部门的监督和鞭策。而利用这样的方式去推进个案的进程,究竟让谁脸红?
两会是议政会、监督会,不是举报会、办案会,人大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本来应该具有强烈的程序意识。但为什么放着公开的监督权不用,或者将监督权私用,来满足个人的诉讼请求呢?是对司法的程序正义、裁决公平缺少信心,以为两会上的监督压力,足以使“两高”官员帮忙,甚至影响判决结果,人治比法治更爽,只有这样才痛快,还是司法缺少权威,难以服众,在代表委员身上也能找到现实的影子?
炮轰司法不公,质疑法官腐败,甚至抨击反贪不力,说起这些问题,可以比谁都义愤。但一旦牵涉到自己,就觉得不妨利用一下监督权、影响一下判决也无所谓。这样的监督,能真正促进司法公正吗?相反,如果真是因为自己的个案“被公正”了,或十分满意了,就投下赞成票,这样的投票对于公众而言,又有什么意义?
在今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强调“人大依法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监督工作中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办事。”而2007年1月1日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及其成员“个案监督”的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求代表不参与、过问诉讼个案。
其实,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公众最期望的是法院减少利益色彩,不要为“捞油水”办案,不要热衷于盖大楼、开豪车,不能只在多收诉讼费、执行费、返还罚没金上打主意。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业务素质和品行,备受社会关注。对于监督司法的代表委员而言,公众何尝没有相似的期待。
作者为本报记者、范长江新闻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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