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管理制度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8:27:21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把好业务经营第一关,防止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系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系指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3)与首营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时,要索取加盖了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证照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

    (4)购进首营药品,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批准文号、同一批次的药品检验报告单、价格批文,使用说明书、包装、标签。由业务部门人员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将上述相关证明文件一并报质管部门审核。

    (5)药品推销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人代表印章或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药品推销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质量管理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质量标准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进行审核。

    (7)首营品种的审核,首先由质管部门进行资料审定,签署审核意见,交物价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经营部门方可安排进货试销。

    (8)质量管理部接到首次经营品种后,原则上应在6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产品资料、使用说明书、标签等一起作为药品质量档案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