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培龙—公司法专业律师 新旧公司法对照1~1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03:37:02

新旧《公司法》对照——总则部分(1-10)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取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宪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新增内容,明确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明确“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其后确定的出资的分缴制度(新,第二十六条)相呼应。)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原为“受益”)、参与(原无“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取消“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内容)

        (取消原第五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宏观调控”、第六条“内部管理机制”、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等内容)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原为第十四条,稍作修改)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强调公司的登记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公众可向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事项)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新增内容,营业执照的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新增内容,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新增内容,营业执照的变更换发)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原来并无这两种称呼,根据实践情况进行修改的内容)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此条为新增内容,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相互转化)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