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戒除公安部门对刑讯逼供的“惰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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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戒除公安部门对刑讯逼供的“惰性依赖”

2009-03-29 02:38:00 来源: 北京青年报(北京) 跟帖 1 条

  3月28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向媒体通报了“嫌疑人在公安局内猝死事件”的调查情况。检察机关认定,在犯罪嫌疑人徐梗荣做出犯罪供述之后,丹凤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从3月1日到3月8日间,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还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透过上述简练、冷静的措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事实已经不容否定。参照徐梗荣家人目睹其尸检过程后的描述,这位高中体育生在长达8天“长时间、不间断的疲劳审讯”中,究竟遭遇了怎样的“肉体侵害”,更让人不寒而栗。本该保民平安的公安机关,却成为公民的横死之地,更让人对刑讯逼供这一“毒瘤”痛恨不已。

  根据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披露,作为重要嫌疑人,徐梗荣于2月28日晚11点被警方带走;次日(3月1日)一早,徐梗荣便供述了作案经过,随后便是长达8天不间断的“疲劳审讯”和“肉体侵害”。那么,徐梗荣何以会在连夜的短暂审讯后,就供述了作案经过;而在随后的8天时间里,公安机关又试图在这个已经“认罪”的嫌疑人嘴里获得什么?

  唯一合理的推断是,鉴于徐梗荣生前与案件被害人彭莉娜的特殊关系,徐梗荣不但被迅速锁定为最主要的嫌疑人,而且被公安机关当成破案的唯一“突破口”。为此,除了认罪之外,徐梗荣还必须为整个案件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而这一切又都只能寄托于徐梗荣的口供,和为了获得口供而采取的手段——逼供。

  事件发生之后,丹凤县公安、检察、行政机关的一系列举措证明,自徐梗荣非正常死亡之初,他们便已默认了其死于刑讯逼供的事实——3月8日上午听到徐梗荣的死讯之后,丹凤县公安局长闫耀峰马上通知了检察院,要求检察院介入调查;3月12日,丹凤县政府与徐的家人签订了《关于解决徐梗荣死亡事件的协议》,协议除保证对徐梗荣死亡必须作出结论之外,还承诺向徐家支付丧葬、抚恤费用,徐梗荣的父母、祖母,从2009年7月起终生享受当地最高标准低保;3月16日,丹凤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纪委书记王庆保被刑拘。

  在3月17日丹凤县检察机关正式介入调查之前所采取的这一系列措施,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即使事前对刑讯逼供并不知情,但对徐的死因也是心知肚明,而且亦明知这样的逼供手段的违法性质和严重后果。但是,作为“2·10”专案(指彭莉娜被杀案)指挥部总指挥的丹凤县公安局局长闫耀峰,却还是放任这样的违法逼供,在公安机关的审讯室里肆无忌惮地发生。

  实际上,类似的刑讯逼供绝非仅此一例,近年来不断曝光的类似案件,已经激起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的强烈不满,法学界及司法界也将刑讯逼供视为司法系统迫切需要割除的“毒瘤”。但是,破案手段的落后、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和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公安机关不仅未能消除重口供、轻证据的痼疾,甚而发展到对刑讯逼供的“惰性依赖”,不择手段地在重点嫌疑人身上寻找“突破口”,已经成为部分公安机关最为倚仗的破案手段。

  因此,确实到了必须戒除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的“惰性依赖”的时候。为此首先必须在整个司法程序中,确立“非法证据”概念,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失去效力,从根本上消除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依赖。目前,北京市已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应该尽速在全国推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还必须建立证据合法性的举证制度,倒逼公安机关对羁押、预审过程的全程录像监控。在徐梗荣事件中,丹凤县公安局特地将徐转移到远离县城的派出所进行审讯,不无躲避监控之嫌;此外,法学界长期呼吁的“侦押分离”制度也应提上日程,使公安机关的预审过程,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受到制度性的约束。

  破案是公安机关的当然职责,但破案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却永远不是最终的目的。用非法的,甚至侵犯公民权利、伤害公民生命的手段破案,使破案过程本身成了对正义的更大伤害。

 

(本文来源:北京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