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视听的富人超生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12:16:14

混淆视听的富人超生论

 

杨支柱http://wtyzy.com 

2007年初以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委”)的大员们一再在各种场合鼓吹所谓富人名人超生论。许多人提出要用限制资格、剥夺荣誉、记入不良信用、增加税收等手段制裁富人名人超生,极少数人甚至提出“用刑法手段制裁超生”或“超生的孩子不受法律保护”等极端主张。一些地方要员表态要用剥夺荣誉、公开曝光、增收社会扶养费等手段响应计生委的号召,许多地方还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虽然计生委的这一论调遭到了网络和报刊舆论的广泛非议,但是计生委拒绝反省。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人口科学论坛上重申,社会上一些名人、富人超生、多生问题会对大众生育观念带来不利影响,动摇计划生育成果,影响社会公平。(中广网北京56日消息)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说,“现在有关部门正在对此制定办法,包括不能做人大代表等。”(新华网北京710日电)由于中国的跛足改革所造成的大众对精英的强烈而广泛的不满情绪,张维庆先生的讲话仍然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支持。

在对张维庆先生的观点进行分析之前,我想先纠正他的一个用词错误。把几万、十几万“社会抚养费”不放在眼里,非有相当财富不可。这些人可能是大名鼎鼎的影视或体育明星,可能是私营企业家或各种企业“高管”,也可能是党政官员。先生把名人单挑出来,有意或无意地把官员掩盖起来,是对名人的歧视和对官员的袒护。如果没有官员超生,各地制定的官员超生处罚措施岂非无的放失?为了尊重事实,我把先生的观点概括为“富人超生论”。

 

中国存在平等的生育权吗?

 

先生说富人超生不公平,他的前提自然是按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是公平的。但是中国存在平等的生育权吗?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指标分配上是公平的吗?

准生证(如今名义上改叫“生育服务证”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完整的行政许可过程可化约为:自然权利或普遍权利——立法禁止——行政许可——公法上的权利。这种公法上的权利既然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自然不得超过许可的范围。中国的计划生育是政府的计划,并不是公民的计划。公民并没有自己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由于准生证可制度的作用,公民的生育权不再是一种普遍的自由权,而变成了一种生育申请权和获得许可后受限制的生育权。宪法规定“夫妻有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实不过是“不得超过生育行政许可范围”的不准确表达而已。这本身就意味着未婚或虽然已婚但没有获得许可的人在中国没有生育的权利。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实行的结果,必然是有些人有权生一个孩子,另一些人有权生两个孩子。而生育权问题上的各种区别对待虽然都有一些理由,却不可能是公平的,在实际效果上也是有害的。

譬如许多地方少数民族已婚妇女可以生两胎,似乎有利于保护弱势民族达成实质平等;但问题是生孩子的并不是民族而是个人,因此照顾少数民族人口的生育权利必然导致不同民族的公民之间失去平等。其结果,是诱发了大量汉人与少数民族通婚并使自己的孩子申报为少数民族人口。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汉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少数民族人口约占10%,但在近5年的新增人口中,少数民族占了42%,汉族仅占58%。由于“独子不当兵”的传统,用不了多久,中国军队中少数民族官兵的数量将超过汉族,严重威胁国家的统一。

譬如许多地方规定农村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可以生第二胎,虽然这一政策考虑到了农村生活对男劳力的特殊需要和女儿嫁出去、媳妇娶进来的传统,但是它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重男轻女观念,诱发了许多农民利用现代科技进行性别选择。根据《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1996年至2005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达127。”民间有学者据此测算出2020年中国20岁至4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4000万人,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双独子女”可以生二胎是全国通行的做法,也是受批评最少的。但是一个人能否获得某种权利根据他(她)有无兄弟姐妹来决定,仍然大有株连的味道而不符合法治社会所要求的责任自负精神。这一政策表面上照顾了独生子女,但是同时也限制了那些想要两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的婚姻自由。

由于不可能实施“两对夫妻生三个孩子”或“三对夫妻生四个孩子”的生育计划(那会制造难以承受的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崩溃),除非政策总和生育率为1或者2,否则行政许可下的生育权不可能是平等的。如果总和生育率为1的政策执行一代人的时间,还能指望社会可持续发展吗?

 

富人超生何来特权?

 

国家人口计生委政法司司长于学军说,2006年计生委曾在4个城市进行调查,发现名人富人超生数量和比例都远低于流动人口,其中90%是超生第二胎,但是他们超生的社会影响特别坏。(《超生贵族挑战中国计生政策》,2007326 日中国青年报)

这至少意味着90%的超生富人并没有享受什么特权吧?为什么少数民族已婚妇女、第一胎是女儿的农民、“双独子女”生第二胎不算享受生育特权,而富人超生第二胎就被说成享受了特权呢?

这也意味着“流动人口”享有了远较富人多的生育特权吧?为什么计生委大员们不说流动人口享受了太多的生育特权?

其实,正是少数民族已婚妇女、第一胎是女儿的农民、“双独子女”真正享有生第二胎的合法特权。“流动人口”多生通常并没有获得生育行政许可,但是因为难以处罚,可以说事实上也享有生育特权。唯独并非“流动人口”的超生富人还真没有享受特权,因为他们依法交纳了社会抚养费。

权利也好,特权也好,首先必须是可以不受处罚地享有的。一个冲动的农民因为故意伤人判过三次刑了出来再次伤人又进了看守所,一个镇长的儿子故意伤人一次但没有被公安局关过一天,另一个警察在追捕逃犯过程中将逃犯打成了重伤。是农民享受了特权还是镇长的儿子或警察享受了特权呢?我们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合法的特权,镇长的儿子享受了非法的特权,农民没有享受任何特权。我们不能说胆大的人不怕坐牢是享受特权,根据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说富有的人不怕罚款就是享受了特权。

在计划生育领域,我们把生育行政许可叫做“生育服务”,把许可范围限制叫做“公民的计划生育义务”,把超生罚款叫做“社会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概念混乱,内容粗疏,规范性差,为计划生育行政当局自行其事大开了方便之门,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消极影响。其实“社会抚养费”无论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历史演变(从超生罚款演变而来)还是从征收标准(除了住所地平均收入水平外还考虑超生者本人的收入水平)来看,它都跟行政罚款没有任何区别。

富人在中国甚至在任何国家都事实上享有许多特权,但唯独中国的富人超生不享受特权,相反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双重标准,富人超生受到了比普通城市居民更重的处罚。尽管富人超生受到了更重的处罚,仍因为富人比自己多个孩子就觉得不公平的人,同样会因为富人可以随便坐飞机而自己没钱坐而感到不公平,他甚至还会嫉妒那个坐过三次牢的农民比自己胆大。

 

富人超生挤占更多资源并引起穷人效仿吗?

 

认为富人不超生可以为穷人节省更多的社会资源是一种妄想症。富人常把他们的孩子送进贵族学校或国外去读书,他们超生的孩子对公共资源的占用远少于穷人超生的孩子,社会抚养费反而比穷人超生的孩子交得多。私有的社会资源又不是平均分配的,中国的富人也极少慈善家。富人不超生可能把多余的钱用来喂狗,也可能用来贿赂官员,但用到穷人身上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一个富人多养一辆汽车或一条名贵的狗同样要消耗他多养一个孩子所耗费的资源,倒是超生的孩子长大后可能创造不少财富。

穷人会效仿富人超生孩子从而挤占更多的公共资源,计生委说。如果真是这样倒可能摊薄人均资源占有量。但是生养一个孩子可不是买一件价值几十、数百元的时髦衣服,而是一件需要付出大量金钱和长期心血的事,从怀孩子到生孩子之间又有那么长的时间,人不可能因为羡慕别人孩子多就在冲动之下生出一个孩子来。人们生多少孩子,通常是由其生育愿望和经济承受能力决定的,在中国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由恐惧罚款或开除工职决定的。富人不怕罚款,工薪阶层怕。老板和明星不怕开除,公务员怕。富人不用担心“扒房牵牛”,农民担心。既然不用担心富人坐飞机旅行的示范作用导致穷人都去坐飞机,火车没人坐;也就没有必要担心富人不怕罚款会引起穷人效仿,导致全国人民都不怕超生罚款。嫉妒、羡慕是一回事,效仿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

我甚至怀疑富人超生到底有多少人会羡慕、嫉妒。《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个,其中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78个和1.60个,东、中、西部地区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依次为1.70个、1.74个、1.77个,未婚与已婚育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46个、1.76个。考虑到经济压力和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的特殊情况,在1.73的平均生育意愿下,即使放开生育限制,实际总和生育率也达不到1.7。《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称“全国总和生育率在未来30年应保持在1.8左右”,这意味着计划生育行政许可根据政府自己制定的人口目标也已经完全没有必要,计划生育管制应该彻底转变成真正的生育服务。如果所有的国人都能自由生育了,除了没有生育能力的人之外,还会有人羡慕别人孩子多吗?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富人在中国数量有限,他们超生孩子的数量和比例都远不及流动人口。甚至到底什么情形叫做富人超生,计生委和那些支持他们观点的人也没说出个明确的标准来。大量关于富人超生的报道,计算的是富人生孩子的数量,其中包括了离婚后再婚、包养情妇、让配偶跑到外国去生外国籍的孩子等多种情形,并不单指因为不把“社会抚养费”不放在眼里而理直气壮地交罚款生孩子的情形。但是除了最后这种情况,其他的情形是否属于富人超生恐怕是有问题的。离婚后再婚如果再婚对象没孩子,生孩子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合法的,工薪阶层同样有这种情况。包养的情妇如果只生一个孩子,虽然未取得生育行政许可而且违背婚姻道德,但也不好说是超生。让配偶跑到外国去生外国籍的孩子根本就没有增加中国人口,至于这些外国籍的孩子要花中国老爹老妈的钱,那也是私有财产权作用的结果,富人愿意把他的财产给哪个外国人花我们根本管不着。这些情形下超生的孩子是否计入,对于计算富人超生孩子的总数和平均数有极大的影响,计生委却连对富人超生的统计口径也没搞清楚,正如他们耗费了巨额的公共资源却连中国到底有多少人口都没搞清楚一样。

至于有没有可能减少富人超生,计生委恐怕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富人超生无论根据哪种标准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富人在社会上是有影响力的,不大可能像对待农民那样“该流不流,扒房牵牛”。“社会抚养费”如果能够承受,他们不会太在乎,想生还是会生。如果高得难以承受或难以忍受,他们可以用包养情妇或出国生孩子的办法满足自己的生育愿望。“用刑法手段制裁超生”或“超生的孩子不受法律保护”听起来严厉,也只能给中国的国际形象摸黑或整治穷人超生,对富人也没有实际效果。逼急了,想超生的富人还可以干脆到别国去当投资移民,不做中国人。除非重新闭关锁国,否则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办法来阻止富人超生。

再看计生委的支持者提出的制裁富人超生的另外一些方法。什么“将超生记录为不良信用”,完全改变了信用的含义,也改变了商业行为的赢利目的,狂妄到以为所有的商业行为都可以由计生委来摆布!什么取消已经获得的名誉,似乎人们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都受计生委的支配,看来计生委同时要兼“国家道德计划委员会”和“国民心理计划委员会”了。取消超生明星的参与资格之后,中国的体育文化事业又如何自立于世界?即使文化部和国家体委都受计生委领导,亚军用揭发冠军超生的办法来取消对方的资格使自己成为冠军,可这算哪门子比赛呢?

计生委不是傻子或疯子,他们不可能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真的花力气去解决并不严重又毫无效果的富人超生问题。富人超生问题从中国实施强制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就一直存在,计生委在今天提出这个问题,恐怕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何亚福、易富贤、秋风等学者也有类似的看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日起施行以来,“社会抚养费”取代了过去五花八门的计划生育强制措施,计生行政部门的权力至少在法律文件上和在城市受到了相当约束。但是在农村地区,这些五花八门的强制措施的使用有所减少却并没有完全放弃。计生委强调用“社会抚养费”以外的超越法律的手段对付富人超生,直到搞到富人因为害怕而不敢超生,跟基层计生行政部门在农村地区的实践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计生委恐怕也知道对于富人超生没有什么有效办法,他们真正的目的恐怕是转移近年来专家和公众舆论对于中国人口老化和性比例失调严峻形势的注意,以及对于农村地区计划生育中继续使用法外强制手段的注意。叶廷芳等29名全国政协委员向全国政协联名提交停止独生子女政策的提案,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只是学者和公众反思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思潮中一个最为醒目的事件。结构性民工荒和总量性民工荒苗头的出现,严重的性比例失调被媒体报道,修改人口数据又被海外华人学者披露(例如将2000111第五次人口普查1.22的总和生育率被“修正”成1.8,参见易富贤:《用“封存”法破解中国人口迷雾》),计生委大概已经找不到合适的办法来为维护现行计划生育目标和手段辩护了,以至于把大众的仇富情结当作救命稻草来转移公众的视线。

 

中国计划生育目标和手段急待调整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首先是生产者其次才是消费者,通常一个人一生创造的价值都要大于他消费的资源的价值,而且资源本身也是随着人类的发现不断增加的。只有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因为资源的紧张而导致人口主要成为消费者和资源的消耗者。大量发达、半发达国家人口发展的经验已经证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的生育意愿会下降到世代更替水平(总和生育率2.1),人口无限增长论同资源有限论一样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强制性计划生育只能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权宜之计,一胎化(城市)或一胎半化(农村)不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应当正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出现的严重社会问题,正视近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计划生育宣传所导致的中国育龄妇女生育意愿普遍降低的事实,正视全球化背景下人口问题已经是一个全球问题非一国所能解决的事实,适时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标和手段,改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为真正的优生优育服务,谨防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为部门利益的驱动将本应作为一项权宜之计的计划生育意识形态化。

 

领导者(港)双月刊20078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