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公车改革 叫好又叫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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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公车改革叫好又叫座

王 风 光

《人民日报》编者按:现行公务用车方式,弊端丛生,改革势在必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取消公车,实行交通货币化。密切了干群关系、消除了公车腐败、节省了财政资金。这其中蕴涵着一种新的执政理念和经济理念,值得各地借鉴。
车改叫好不叫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补贴标准难定、公车处理易混乱、车改后对领导干部用车费用监督难等问题的困扰,人称车改“三道坎”。齐齐哈尔市经过一年半的充分酝酿,顺利通过了这“三道坎”,趟过利益的“雷区”,于今年5月初,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车改”,受到方方面面的欢迎。
补贴标准的确定,是广大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一不小心就会触及到利益的“雷区”。标准过高,加重财政负担,偏离了改革的方向;标准过低,不利于调动大家参与车改的积极性,也难以保证工作需要。齐齐哈尔市车改办从去年年初开始,反复推敲、认真研究,方案改了几十次,最终制定出科学合理、能为干部群众所接受的补贴标准。
  为了鼓励干部买车,齐齐哈尔市车改方案规定:凡是买车的补贴都按分类的最高标准进行,多出的资金由财政补,不占单位指标。而不买车的只发一半现金,另一半给乘车凭证,用来保证工作需要,不能兑付现金。此举,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增加了个人收益,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还加快了汽车进入家庭。
  走出观念的误区。车改过后,齐齐哈尔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700多名县处级干部,一半以上都购置了车辆。市长林秀山说,我们对原有公车本着公开、依法、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处置,凡参加车改单位的车辆统一上交市财政局,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带原牌照实行市场公开竞价拍卖。
  齐齐哈尔市车改,密切了干群关系、消除了公车腐败、节省了财政资金。据财政部门初步统计,车改后,近期将为市政府年节省财政开支2656万元,年节省数额将高达9000余万元。车改激活了汽车销售业,仅一周之内,齐齐哈尔县处级以上干部就购买新车200多辆,各汽车销售中心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火爆场面;车改也使齐市的出租车业空前红火。正如齐齐哈尔市委书记杨信说的,公车改革是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符合中央精神,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摘自《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02日第十版


齐齐哈尔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摘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取向,改革传统公务用车模式,实行货币化补贴的原则。
(二)坚持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工作作风建设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节俭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
(四)坚持保证工作需要,在规定范围内不影响公务活动的原则。
(五)坚持从领导干部原配备公务用车及前三年各车改单位公务用车支出情况和各单位职能特点、工作量的实际出发,分类、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的原则。
(六)坚持分步进行的原则。
(七)坚持市直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改革范围
齐齐哈尔市第一批参加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以下简称车改)范围:
(一)除公安、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暂不参加改革外,其余市直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财政全部供养和部分供养事业单位现职的正副县级领导干部(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副县级处长、副县级主任处员)均参加改革。
(二)不驻会的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常委、副主委、副会长所在单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所在单位参加改革。
(三)财政不供养的事业单位自行提出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车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四)选择富裕县、铁锋区进行公务用车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县(市)区逐步推开。
三、补贴办法
(一)根据车改的基本原则,参加车改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按前三年单车支出情况及工作量大小分类,确定领导干部个人补贴标准最高限额;根据前三年单车的支出情况及工作量大小确定财政补贴经费的档次,各单位在最高限额内根据财政拨付资金实际额度,自行决定发放的具体数额,并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自负。市长助理、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各车改单位正副科长及一般干部交通补贴费按实际标准核拨。
(二)市直行政〈含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财政全部供养事业单位的交通补贴费,由市财政按本方案规定的档次核拨。财政部分供养和不供养事业单位发放的交通补贴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市直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一类22个单位,二类48个单位,三类16个单位。
四、核定办法
(一)行政及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正副县级领导干部的交通补贴费,依据车改前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状况和车辆消耗情况相应核定经费。即按各单位前三年每台车平均支出情况,并按一定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后分为五档核定:
第一档每台车每年3万元;第二裆每台车每年2.6万元;第三挡得台车每年2.4万元;第四裆每台车每年2万元;第五挡每台车每年1.8万元(前三年没有发生费用的单位按一台车计算,每个单位核定1.8万元)。
(二)全部供养事业单位的正副县级领导的交通补贴费按前三年各单位每台车平均支出情况分三档核定,考虑其工作职能,核定标准低于行政单位:
第一档每台车每年2万元;第二档每台车每年1.8万元;第三档每台车每年1.6万〈前三年没有发生费用的单位按一台车计算,每个单位核定1.6万元)。
(三)在实际执行中,财政对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际核拨经费不少于70%,高于最高限额100%的,按100%核拨,介于70%和100%之间的,按实际比例核拨。
(四)各单位(含事业单位)的实职正副科长和科级事业单位的实职领导,以及一般工作人员(含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工勤人员)按年应发补贴标准的实际核定。
交通补贴费,发放现金50%,发放用车结算凭证50%。
五、使用规定
(一)凡领取了交通补贴费的领导干部从执行本《方案》当月起,在市域范围内的一切公务活动需用交通工具的,其费用一律由个人支付。
(二)凡领取了交通补贴费的领导干部因公务到市〈县)区以外出差,乘公共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所发生的差旅费仍按齐财发〔1996〕139号文件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干部到北市区以外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仍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家、省级领导到本市检查、考察工作及兄弟市〈地〉领导来齐,其所用车辆由接待办统一安排。
(四)接待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用车时,由对口单位从经费包干中解决。
六、车辆处置
(一)参加车改单位的公务用车,不论公车来自何渠道,一律统一上交市财政局,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实行市场公开竞价带原牌照拍卖。
(二)市直行政机关、财政全部供养的事业单位公车拍卖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用于专项发放交通补贴费。财政部分供养、财政不供养单位的公车拍卖资金返回原单位,用于专项发放交通补贴费。
(三)上级奖励或拨给的车辆,交财政拍卖,拍卖资金全部返回原单位自行支配。
七、司机安置
采取自愿选择的原则,用优惠政策实行多渠道办法妥善安置司机。
(一)提前退养。市直机关在编司机提前退养,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或工龄满25年以上的可以提前退养,退养后工资待遇不变。
(二)解除劳动关系。选择自谋职业的司机(含合同制司机),可享受车辆竞拍价格50%的优惠。按其工龄发给一次性安置费,标准按每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但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基本工资;同原单位签订解除关系合同,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档案转入人才中心免费代理。
(三)就地转岗。行政机关、金额供养事业单位在编司机由各单位自行安排就地转岗,具体问题由各单位负责解决。就地转岗的司机,工资待遇不变。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司机,符合本安置办法(一)项的,可以享受提前退养待遇。其他司机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政策优惠。
(五)停职留薪。创办、领办企业的,可享受齐发〔2003〕
7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司机由各单位参照上述原则自行安置。
八、相关政策
(一)不参加车改的市直单位,原核拨经费不变,正副科长及一般干部交通补贴费不予发放。
(二)领导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副县级处长、副县级主任处员〉购买公务用车享受竞拍价格20%的优惠,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可用未来5年交通补贴费抵顶购车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的交通补贴费抵顶购车款。凡用补贴费抵顶购车款的,均按最高限额补贴,超出实际发放部分由财政承担。如领导干部在未来5年内工作发生变动或有其它因素,应退回补贴余额。
(三)鼓励领导干部购买新车,银行可提供购车贷款(有关承办银行应提供优惠),所在单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可用未来5年交通补贴费(按最高限额)或工资抵顶购车款。
(四)自购车辆的领导干部,可自愿雇用机关的司机。在雇用期内基本工资按天由领导干部支付,其他部分由财政负担。
(五)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司机,享受购买公车竞拍价格50%的优惠,从事出租营运工作的,免费办理手续,并减免税费三年。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需保留的特种车辆,经市车改领导小组审核后可予以保留。特殊用车一律不保留。
(七)机关食堂〈百人以上)专用车辆(非轿车〉经审核批准后,可保留一辆〈轿客货车或微型面包车〉。
(八)接待办专用接待车辆可予保留。
(九)由市政府责成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由社会自然人、法人组建的主要为机关服务的经营性车队,车队的车辆状况要优良,选择驾驶技术娴熟的司机,以较高的信誉提供安全、收费合理的优质服务。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发招标公告,具体组织实施。
九、纪律要求
(一)凡参加车改的单位今后一律不准购置车辆(经批准保留的特种车辆,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领取交通补贴费的人员,一律不准无偿使用公务车辆,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调用所属单位、企业及其它单位车辆。发现一次扣发三个月补贴费,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两次扣发半年补贴费,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三次,取消交通补贴费,免去职务,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三)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准借由使用批准保留的特种车辆,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四)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报销个人车辆费用,不准无偿或低价到基层单位或企业修车,不准借用基层单位或企业司机。一经发现,给予党政纪处分。
(五)不准为节省交通补贴费用影响公务活动。
(六)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无证驾驶车辆;不准利用职权、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取得驾驶执照。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齐齐哈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