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 16-92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5 21:07:27
1 总 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体及群体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

1.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功能要求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可能,以及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水平。

1.0.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各项节能措施,努力降低电能消耗;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合理选用铜、铝材质的导体。

1.0.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根据地区条件、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1.0.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应积极采取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理论、努力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1.0.7 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定型产品及经过鉴定、检测的优良产品。

1.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代号

2.1 术 语

2.1.1 照明

(1)光环境——光(照度水平、照度分布、照明形式、光色等)和颜色(色调、饮和度、室内色彩分布、显色性能等)与房间形状结合,在房间内所形成的生理和心理的环境。

(2)工作面——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当没有特别指定工作位置时,一般把室内照明的工作面假设为距离地面0.75m高的水平面。

(3)照度——在一个面上的光通密度。它是射入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4)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通常维护照度不应低于使用照度的80%。

(5)使用照度——在一个维护周期内照度变化曲线的中间值。

(6)初期照度——在新装照明设备初始时的照度。

(7)标量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平面上的平均照度。标量照度又称平均球面照度。

(8)平均柱面照度——位于某一点的微小圆柱曲面上的平均照度,圆柱的轴线与水平面垂直。

(9)等效球照度——在球照明条件下,作业的可见度与在给定照明条件下该作业的可见度相等时球照明条件下的照度水平。

(10)照度均匀度——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分布的量。照度均匀度可用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或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表示。

(11)减光补偿系数——照明装置经过一定期间使用后,工作面上的平均照度和同一条件的初期值之比称为维护系数。维护系数的倒数称为减光补偿系数。

(12)色调——非彩色即黑、白、灰以外呈现的彩色名称。如红、黄、蓝、绿等视觉的颜色特性。

(13)色温——光源发射的光的颜色与黑体在某一温度下辐射的光色相同时,黑本的温度称为该光源的色温。

(14)相关色温——黑体辐射的色度与所研究的光源色度最接近时,黑体的温度定义为该光源的相关色温。

(15)背景——与物体相邻近并被观察的表面。

(16)视野——当头和眼睛不动时,人眼能观察到的空间范围。

(17)可见度——人眼能够感知的物体清晰可见的程度。又称视度。

(18)视觉作业——在给定的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19)视觉环境——视野中除视觉作业以外的所有部分。

(20)视觉功效——用速度和精度来表示人的视觉器官完成给定视觉作业的定量评价。

(21)一般显色指数——系指在该光源照明下的物体颜色与色温类似的一个参比光源照明下,这些物体颜色的相符程度的量度。

(22)亮度——表面上一点在某一方向的亮度,是围绕该点的微单位表面在给定方向所发射或反射的发光强度除以该单元投影到同一方向的面积。

(23)亮度对比——物体及其背景亮度的差与背景亮度之比。

(24)眩光——由于亮度分布不适当或由于亮度的变化辐度太大,或由于空间和时间上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不舒适眩光)或降低观察物体的能力(失能眩光)或同时产生这两种现象的视觉条件。

(25)直接眩光——在视野内由于高亮度所产生的眩光。

(26)反射眩光——在视野内由于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27)光幕反射——在视觉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造成对比减弱甚至全部细节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所出现的现象。

(28)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

(29)分区一般照明——把灯具集中或分组集中设置在工作区上方所组成的布灯形式。

(30)局部照明——为增加特定的有限的部位的照度而设置的照明。

(31)混合照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组成的照明形式。

(32)正常照明——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33)应急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

(34)安全照明——当正常照明因故熄灭时,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的人或物的安全而设的照明。

(35)值班照明——在非工作时间内所使用的照明。

(36)警卫照明——专用于警戒区的照明。

(37)景观照明——为观赏建筑物的外观和庭园、溶洞小景而设置的照明。

(38)重点照明——为突出特定目标或引起对视野中某一部分的注意力而设置的定向照明。

2.1.2 防雷、接地及安全

(1)接闪器——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网等直接接受雷击部分,以及用作接闪器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2)引下线——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3)接地装置——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称。

(4)接地体——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

(5)接地线——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

(6)防雷装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总合。

(7)直击雷——雷电直接击在建筑物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

(8)雷电波侵入——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室内,危及人身安全或损坏设备。

(9)过电压保护——用来限制存在于某两物体之间的冲击电压的一种设备,如放电间隙、避雷器、压敏电阻或半导体器具等。

(10)少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不超过15的地区。

(11)多雷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40的地区。

(12)雷电活动特殊强烈地区——年平均雷暴日数超过90的地区,以及雷害特别严重的地区。

(13)集中接地装置——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流散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14)弱电线路——指电报、电话、有线广播、线路闭塞装置与保护信号等线路。

(15)直配电机——不经过变压器而与架空线连接的电机。

(16)中性线(符号N)——与系统中性点相连接并能起传输电能作用的导体。

(17)接触电压——绝缘损坏后能同时触及的部分之间出现的电压。

(18)预期接触电压——在电气装置中发生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接触电压。

(19)通称接触电压极限——在规定的外界影响下,允许无限期保持的接触电压的最大值。

(20)带电部分——在正常使用时带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线,但不包括PEN线。

注:本术语不一定意味着有电击危险。

(21)外露可导电部分——指在正常情况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体。

(22)装置外导电部分——不属于电气装置一部分的可导电部分,它可能引入电位,一般是地电位(在故障情况下,某局部的地电位可以不为零)。

(23)保护线(符号PE)——某些电击保护措施所要求的用来将以下任何部分作电气连接的导体:

——外露可导电部分;

——装置外导电部分;

——接地极;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24)PEN线——起中性线和保护线两种作用的接地的导体。

(25)接地线——从总接地端子或总接地母线接至接地极的一段保护线。

(26)总接地端子、总接地母线——将保护线接至接地设施的端子或母线。保护线包括等电位联结线。

(27)等电位联结——使各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导电部分的电位作实质相等的电气连接。

(28)等电位联结线——用作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

(29)总等电位联结——在建筑物电源线路进线处,将PE干线、接地干线、总水管、采暖和空调立管以及建筑物物金属构件等相互作电气连接。

(30)辅助等电位联结——在某一局部范围内的等电位联结。

(31)直接接触保护——是防止人与带电导体直接接触时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这时人接触的电压是电源系统电压。

(32)间接接触保护——是在电气设备绝缘遭到破坏使外露可导电部分带电的情况下,用来防止人触及这些部位发生触电危险的保护。

2.1.3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

(1)本地前端——直接与系统干线或与作干线用的短距离传输线路相连的前端。

(2)中心前端——辅助性前端,通常设置在它服务区域的中心,其输入来自本地前端及其他可能的信号源。

(3)远地前端——由这个前端,经过长距离电缆或微波线路把信号传递到本地前端。

(4)超干线——仅指连接在前端之间的馈线。

(5)干线——在前端和分配点之间或各分配点之间传输信号用的馈线。

(6)桥接放大器——为提供分配点而接在干线中的放大器。

(7)延长放大器——用作补偿分支线中衰减的放大器。

(8)导频——由系统本身发送的反映传输电平变化情况的引导信号。

(9)增补频道——在广播电视波段划分的空段内,专门为电缆分配系统设置的特殊频道。

(10)载噪比——在系统的给定点,图像或声音载波电平与在该点的噪波电平间的分贝差。

(11)交扰调制比——在系统指定点,指定载波上有用调制信号峰—峰值对转移调制成分峰—峰值的分贝差。

(12)载波互调比——在系统指定点,载波电平对规定的互调产物电平或对互调产物组合电平的分贝差。

(13)系统输出口——连接用户线和接收机引入的装置。

(14)双向传输——电缆分配系统的单根馈线上,载有两个方向的传输信号。

(15)双向电缆分配系统——在系统的一根或多根馈线中,使用了双向传输的系统。

(16)正向通道——即主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传输的主要业务通道,通常是从前端或中心向外(下行)传输至用户输出口。

(17)反向通道——即辅助通道,电缆分配系统中,除去主业务以外的传输信号,通常是向内(上行)传输至中心或前端。

2.1.4 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

(1)比特(bit)——度量信息的单位。二进制的一位包含的信息量称为一比特。

(2)波特(baud)——在异步传输中,波特是调制率的单位,它是单位间隔的倒数,若单位间隔的宽度是20ms时,则调制率是50波特,也是传输速度的单位,它等于每秒内离散状态或信号事件的个数。

(3)字节(byte)——作为一个单位来处理的一串二进制数位,通常取8个bit为一个字节。

(4)字长(word length)——一个字中的数位或字符的数量。

(5)字(word)——在计算机和信息处理系统中,在存贮、传送或操作时,作为一个单元的一组字符。

(6)计算机系统(computing system)——以实现数据运算为目的的全部设备,包括中央处理机(CPU)、存贮器、输入输出通道、控制器、外存贮器、外部设备及软件等。

(7)计算机配置(computer configuration)——为了实现计算机的某种运行而连在一起的一组设备。

(8)硬件(hardware)——计算机系统中的实际装置的总称。它可以是电子的、电的、磁性的、机械的、光的元件或装置或由它们组成的计算机部件或计算机。

(9)中央处理单元(CPU)——计算机的一部分。它包含指令的解释和执行的线路,以及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运算、逻辑和控制线路。

(10)通道(channel)——将输入及输出控制器连接到中央处理单元和主存贮器的硬设备。

(11)外部设备(external device)——通常指外存贮器(例如磁带、磁盘)和输入/输出设备(例如键盘输入机、卡片输入机、打印机等)。

(12)终端(terminal)——能通过通信通道发送和接收信息的一种设备。它以联机方式工作,通常由一个键盘和某种形式的显示装置等所组成。

(13)磁盘(disk)——具有磁表面的圆盘形磁记录媒体。磁盘分为硬磁盘和软磁盘两类。

(14)磁带(magnetic tape)——具有磁表面的柔软带状记录媒体。

(15)打印打(printer)——把字符的编码转换为字符的形状并印成硬拷贝的设备,例如串行打印机及高速打印机等。

(16)调制解调器(MODEM)——对通信设备所传输的信号进行调制或解调的设备。

(17)系统软件(system software)——在计算机系统中,所有供用户使用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汇编程序、编译程序以及各种服务性程序。

(18)应用软件(application software)——为解决特定问题而编写的程序。

(19)信息(message)——用来传送一定信息量的符号、序列(例如字母、数字)或连续时间的函数(例如图像)。

(20)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在相当长的运行时间内、机器工作时间除以运行期间内的故障次数。

(21)MIPS——标征计算机运算速度的单位。每秒钟执行百万条机器指令数。

(22)接口(interface)——两个不同系统的交接部分。例如:两种硬设备的接口装置,两个程序块的接口程序,两个或多个程序共同访问的存贮区等。

(23)节点(结点node)——在网络中,一个或多个功能单元与传输线路互连的一个点。

(24)节点计算机(node computer)——在网络节点上配置的计算机。

(25)网络操作系统(network operation system)——包括通信协议的通信系统。

它允许各台计算机在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计算机互连,以提供一种统一、经济而有效地使用各台计算机的方法。例如:统一全网的存取方法;全网范围内的文件、资源管理;可靠性、保密性等。

2.2 符 号

2.2.1 供配电

C——热稳定系数;

C——风载体型系数;

F——电杆杆身侧面的投影面积或导线直径与水平档距的乘积(m2);

I——电流(A);

Ic——短时负荷工作制施加于线芯的恒定电流(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Im——短时工作制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低压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Ip——断续负荷运行时的电流(A);

Iz——被保护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A);

Izd——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K——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

K——校正系数;

K——计算系数;

Kc——容量换算系数;

Kk——容量储备系数;

Klz——低压断路器的动作灵敏系数;

Kp——断续负荷运行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Kp——温度校正系数;

Qc——连续负荷时线芯允许工作温度(℃);

Qd——短路电流的热效应(A2.S);

Rs——线芯在时电阻(Ω/m);

S——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N);

Tmax——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N);

t——短时工作制的负荷工作时间;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tk——短路电流的持续时间(s);

ts——事故持续时间(h);

V---设计风速(m/s);

W---电杆或导线风荷载(N);

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接通率;

预加负荷系数;

γ——导体在0℃时电阻温度系数的倒数(K);

θo——环境温度(C)

θa——敷设处的环境温度(℃);

θσ——已知载流量数据的对应温度(℃);

θc——20℃时载流导体的热容比(J/Kmm3);

θe——电线、电缆线芯长期允许最高工作温度(℃);

θf——短路时导体最高允许温度(℃);

θi——短路时导体起始温度(℃);

θs——过负荷运行时线芯允许工作温度(℃);

τ——电线、电缆的发热时间常数(min)。

2.2.2 电力、照明

A——在确定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

B——在确定放射线科室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

C——蓄电池额定容量(A.h);

C10——蓄电池10h放电容量(A.h);

Cc1——按持续放电容量条件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Cc2——按冲击电流条件所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Ec——柱面照度;

Eh——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允许的最大工作电压(平均值)(kV)

Ed——水平照度;

E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允许的最大工作电压(峰值)(kV);

F——灯具效率(可取0.8);

f——灯具效率(可取0.8);X射线管整流电压的波峰值因数;

H——草坪灯距地安装高度(m);

H——杀菌灯至顶棚距离(m);

Iqd——电动机的全压起动电流(A);

Km——事故放电电流的放电率;

Ks——放电后容量保留系数;

Kur——浮充时运行容量系数;

Mqd——电动机的全压起动转矩(N·m);

Pcd——充电设备的容量(kW);

P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功率(kW);

S——稳压器的容量(V·A);

S——X射线诊断机瞬时最大负荷(kV·A);

Ue——直流母线电压额定值(V);

Uh1——水平照度均匀度;

η——整流器效率;

η——X射线诊断机工作时的效率。

2.2.3 防雷、接地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

C——电容(F);

Ejm——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势(V);

Ekm——接地装置的最大跨步电势(V);

FB——磁吹或普通阀型避雷器;

FCD——磁吹避雷器;

FS、FZ——阀型避雷器

f——设备工作频率(Hz);

hr——滚球半径(m);

hx——被保护物的高度(m);

L——电抗线圈;

Le——接地体的有效长度(m);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N——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Ng——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2.a];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R~——工频接地电阻(Ω);

RA——PE(PEN)重复接地极电阻(Ω);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RB——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RB——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极电阻(Ω);

Rj——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Sal——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Td——年平均雷暴日(d/a);

Z——接地引线的高频阻抗(Ω);

ρ——接地体周围介质的土壤电阻率(Ω·m);

ρb——人站立处地表面土壤电阻率

λ——波长(m);

2.2.4 电视

A——像场高(mm);

a——分配给某一部分(前端、干线、分配网络)的载噪比系数指标值;

b——分配给某一部分的交扰调制比系数指标值;

d——天线杆塔至电视发射塔间的距离(m);

E——自由空间辐射波场强(μV/m);

F——焦距(mm);

Fa——单个干线放大器的噪声系数(d

Fh——前端的噪声系数(d

Gt——发射天线相对于半波振子天线的增益(倍数);

H——视场高(m);

h1——电视发射塔的绝对高度(m);

hi——天线安装的最佳绝对高度(m);

hr——接收天线的绝对高度(m);

ht——发射天线的绝对高度(m);

L——镜头到监视目标的距离(m);

N——系统传输的频道数;

Pt——发射台馈送给发射天线的功率(kW);

Sin——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入电平最低极限值(dB·μV);

Poα——干线放大器在常温时的输出电平最低极限值(dB·μV);

U0——专用频道放大器输出电平最大可用值(dB·μV);

λ——天线接收频道中心频率的波长(m);

2.2.5 广播、扩声

α——房内平均吸声系数;

Dc——临界距离(扩散场距离m);

Lp——室内距声源为γ的某点的声压级(d

Lw——声源声功率级(d

m——空气的声能衰减常数(1/m);

p——功放设备输出总功率(W);

Q——声源的指向性因数;

r——受声点至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轴心点的距离(m);

r——声源与接收点的距离(m);

r0——辐射距离,即受声点至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轴心点的距离(m);

rmax——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最远供声距离(m);

rθ——离轴成θ角供声点辐射距离(m);

T60——房间的混响时间(s);

Wa——声源的声功率(W);

We——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额定攻率(W);

α——扬声器的垂直方向指向性角度(0);

β——扬声器的水平方向指向性角度(0);

2.2.6 公共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

LS——链路速度(字符/s);

PC——处理一份控制电文所需的指令数;

PI——处理一份入界电文所需要的指令数;

PX——处理一份出界电文所需的指令数;

RC——探询率;

RI——每条链路每秒接收的电文率(组电文/s);

RX——每条链路每秒发出的电文率(组电文/s);

SC——控制电文的平均长度;

SI----进入节点的电文平均长度(字符数/组)

SX——从节点发出电文的平均长度(字符数/组);

2.3 代 号

2.3.1 缩写词及其中英文全称对照

2.3.2 用于二位式或三位式状态的工程单位

2.3.3 用于工况或状态显示的工程单位


3 供电系统

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 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 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 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3.1.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续表3.1.2

续表3.1.2

①仅当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其客梯电力、楼梯照明为二级负荷;

②此处系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一旦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身伤亡或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实验室,例如生物制品实验室等;

③在面积较大的银行营业厅中,供暂时工作用的应急照明为一级负荷;

④该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⑤重要通讯枢纽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注:各种建筑物的分级见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

3.1.3 表3.1.2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亦为一级负荷。

3.1.4 当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为一级负荷。

3.1.5 电话站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建筑工程中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3.1.6 表3.1.2所列的主体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为二级负荷。

3.1.7 民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1.8 对负荷等级没有规定的重要电力负荷,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3.1.9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3.1.9.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一级负荷容量较大或有高压用电设备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临近单位取得第二低压电源,亦可采用应急发电机组,如一级负荷仅为照明或电话站负荷时,宜采用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3.1.9.2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除上述两个电源外,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为保证对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1)常用的应急电源可有下列几种: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

c.蓄电池。

(2)根据允许的中断供电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a.静态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b.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c.快速自动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

3.1.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应做到当发生电力变压器故障或线路常见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或中断后能迅速恢复)。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架空线供电。

3.1.11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3.2 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

3.2.1 一般规定

3.2.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条件时。

(3)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经与供电部门共同规划,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时。

3.2.1.2 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并列运行。

3.2.1.3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

3.2.1.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3.2.1.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和全部或部分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3.2.1.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的正常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3.2.1.7 高压配电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总变电所和配电所靠近高压负荷中心,变电所靠近各自的低压用电负荷中心。

3.2.1.8 对供电电压为35kV且负荷小而集中的用电单位,如没有高压用电设备,发展可能性小且面积受到限制,在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后,可采用35/0.4kV直降配电变压器。

3.2.1.9 室外配电线路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电缆:

(1)没有架空线路走廊时。

(2)城市规划不允许通过架空线路时。

(3)高层建筑多,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受到严重威胁时。

(4)环境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时。

(5)重点风景旅游区的建筑群。

(6)大型民用建筑。

3.2.1.10 在用电单位内部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或出于节约用电及检修电源设备的需要,临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3.2.1.11 小负荷的一般用电单位宜纳入当地低压电网。

3.2.2 居住区高压配电

3.2.2.1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

3.2.2.2 一般按每占地2km2或按总建筑面积4x105m2设置一个10kV配电所。当变电所在六个以上时,也可设置10kV配电所。

3.2.2.3 10kV配电系统应有较大的适应性。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负荷分布及线路走廊等情况,配电系统宜以环式为主,也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格\式接线。

每条线路、每个配变电所都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宜交错重叠。

3.2.2.4 对居住区内10kV用户变电所,可根据负荷等级、负荷容量、地理位置等情况采取不同的供电方式。对负荷等级较高及容量大的用户变电所宜采用双回专用线路或一回专用线路加公共备用干线或双干线方式供电;对其余用户变电所可采用树干式,环式或格式配电系统。

3.2.2.5 为了限制系统短路容量,简化继电保护,环式配电系统应采取开环方式。

3.2.2.6 配变电所进出线方式宜采用电缆。

3.2.2.7 在确定路灯变压器装设的位置、数量及控制方式时,应根据各城市有关规定,与主管部门商定。

3.2.2.8 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与城市供电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主干电缆截面应根据规划容量选定。

3.2.3 大型民用建筑高压配电

3.2.3.1 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容量及分布,使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

(1)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

(2)超高层建筑。

(3)大型建筑群。

3.2.2.2 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4.2节。

3.2.2.3 对于空调、采暖等季节性负荷所占比重较大的民用建筑,在确定变压器台数、容量时,应考虑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3.2.2.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宜设置专用低压母线段。

3.2.2.5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树干式或双干线。

3.3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3.1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从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用电单位的远景规划、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和它的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合理等因素考虑决定。

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W·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高压式供电。

3.3.2 用电单位的高压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如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电压配电技术经济合理时,则应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3.3.3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可按下列要求验算:

(1)一般电动机±5%。

(2)电梯电动机±7%。

(3)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在视觉要求较高的屋内场所为+5%、-2.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为+5%、-10%。

(4)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3.3.4 电子计算机供电电源的电能质量应满足表3.3.4所列数值。

3.3.5 医用X线诊断机的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10%~+10%。

3.3.6 为减少电压偏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合理减少系统阻抗;

(3)合理补偿无功功率;

(4)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3.3.7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3.3.8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型,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3.3.9 为了限制电压波动和闪变(不包括电动机起动时允许的电压波动)在合理的范围,对冲击性低压负荷宜采取下列措施:

(1)采用专线供电。

(2)与其他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宜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宜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供电。

3.3.10 为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在合理范围内,宜采限下列措施:

3.3.10.1 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的受电电压有多种可供选择时,如选用较低电压不能符合要求,宜选用较高电压。

3.3.10.2 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宜采取下列措施:

(1)宜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宜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宜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3.11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应遵守下列规定:

3.3.11.1 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或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3.3.11.2 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还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3.4 负荷计算

3.4.1 负荷计算的内容包括:

3.4.1.1 计算负荷,作为按发热条件选择配电变压器、导体及电器的依据,并用来计算电压损失和功率损耗。在工程上为方便计,亦可作为电能消耗量及无功功率补偿的计算依据。

3.4.1.2 尖峰电流,用以校验电压波动和选择保护电器。

3.4.1.3 一级、二级负荷,用以确定备用电源或应急电源。

3.4.1.4 季节性负荷,从经济运行条件出发,用以考虑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3.4.2 负荷计算方法宜按下列原则选取:

3.4.2.1 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对于住宅,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3.4.2.2 用电设备台数较多,各台设备容量相差不悬殊时,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一般用于干线,配变电所的负荷计算。

3.4.2.3 用电设备台数较少,各台设备容量相差悬殊时宜采用二项式法,一般用于支干线和配电屏(箱)的负荷计算。

3.4.3 进行负荷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设备功率:

3.4.3.1 对于不同工作制的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应换算为统一的设备功率。

(1) 连续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等于额定功率。

(2) 断续或短时工作制电动机的设备功率,当采用需要系数法或二项式法计算时,是将额定功率统一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25%时的有功功率。

(3) 电焊机的设备功率是指将额定功率换算到负载持续率为100%时的有功功率。

3.4.3.2 照明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为:

(1)白炽灯、高压卤钨灯是指灯泡标出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除灯泡功率外,还应考虑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除灯泡的功率外,还应考虑镇流器的功率损耗。

3.4.3.3 整流器的设备功率是指额定交流输入功率。

3.4.3.4 成组用电设备的设备功率,不应包括备用设备。

3.4.4 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功率,计算负荷。否则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3.4.5 单相负荷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当单相负荷的总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容量的15%时,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等效三相负荷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只有相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取最大相包荷的3倍。

(2)只有线间负荷时,等效三相负荷为:单台时取线间负荷的倍;多台时取最大线间负荷的倍加上次大线间负荷的(3-)倍。

(3)既有线间负荷又有相负荷时,应先将线间负荷换算为相负荷,然后各相负荷分别相加,选取最大相负荷乘3倍作为等效三相负荷。

3.4.6 对用电设备进行分组计算时,应按下列条件考虑:

(1)三台及以下,计算负荷等于其设备功率的总和:三台以上时,其计算负荷应通过计算确定。

(2)类型相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可以用算数加法求得。

(3)类型不同的用电设备,其总容量应按有功和无功负荷分别相加确定。

3.4.7 当采用需要系数计算负荷时,应将配电干线范围内的用电设备按类型统一划组。配电干线的计算负荷为各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变电所或配电所的计算负荷,为各配电干线计算负荷之和再乘以同时系数。计算变电所高压侧负荷时,应加上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4.8 采用二项式法计算负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将计算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统一划组,不应逐级计算;

(2)不考虑同时系数;

(3)当用电设备等于或少于4台时,该用电设备组的计算负荷按设备功率乘以计算系数求得;

(4)计算多个用电设备组的负荷时,如果每组中的用电设备台数小于最大用电设备台数n时,则取小于n的两组或更多组中最大用电设备的附加功率之和作为总的附加功率。

3.5 无 功 补 偿

3.5.1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感抗。在工艺条件适当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以及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措施,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

3.5.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下列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3.5.2.1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9以上。

3.5.2.2 低压供电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5.3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无功补偿装置时,宜采用就地平衡原则。低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高压电容器补偿。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宜单独就地补偿。补偿基本无功负荷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居住区的无功负荷宜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集中补偿。

3.5.4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配电所内的高压电容器组。

3.5.5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例如灯泡烧毁或缩短寿命)等损失,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3)必须满足在所有负荷情况下都能改善电压变动率,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达到要求时。

在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3.5.6 无功自动补偿宜采用功率因数调节原则,并要满足电压变动率的要求。

3.5.7 电容器分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波动的允许条件。

3.5.8 接到电动机控制设备负荷侧的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为提高电动机空载功率因数到0.9所需的数值,其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一电容器组的电流来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

(2)不应采用星-三角起动器。

(3)对吊车、电梯等机械负载可能驱动电动机的用电设备,不应采用电容器单独就地补偿。

(4)对需停电进行变速或变压的用电设备,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

3.5.9 高压电容器组宜串联适当的电抗器以减少台闸冲击涌流和避免谐波放大。有谐波源的用户,装设低压电容器时,宜采取措施,避免谐波造成过电压。

3.5.10 高压供电的用电单位采用低压补偿时,高压侧的功率因数应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4 变配电所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配变电所设计。

4.1.2 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2 所 址 选 择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出线方便。

(3)接近电源侧。

(4)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

(7)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8)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9)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10)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

(11)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4.2.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中。

4.2.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

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

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

4.2.6 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户外成套变电所。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3.1 变电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

(1)有大量一级负荷及虽为二级负荷但从保安角度需设置时(如消防等)。

(2)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时。

(3)集中负荷较大时。

4.3.2 在下列情况下可设专用变压器:

(1)当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质量及灯泡寿命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2)当季节性的负荷容量较大时(如大型民用建筑中的空调冷冻机等负荷),可设专用变压器。

(3)接线为Y,yno的变压器,当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4)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容量较大的X光机等)宜设专用变压器。

4.3.3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宜选用接线为D,yn 11型变压器:

(1)三相不平衡负荷超过变压器每相额定功率15%以上者。

(2)需要提高单相短路电流值,确保低压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度者。

(3)需要限制三次谐波含量者。

4.3.4 设置在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中也宜如此,否则应采取防火措施并符合本章第4.2.5条的规定。

4.3.5 特别潮湿的环境不宜设置浸渍绝缘干式变压器。

4.3.6 低压为0.4kV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00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设置在二层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考虑垂直与水平的运输对通道及楼板荷载的影响,如采用干式变压器时,其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3.7 居住小区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630kV·A。

4.4 主 结 线

4.4.1 配变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

4.2.2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负荷开关。当无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要求,或者出线回路较少无需带负荷操作时,也可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3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本部门的分配电所供电时,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4 配变电所的6~10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并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设备。

4.4.5 6~10kV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触头组:

(1)事故时手动切换电源能满足要求。

(2)不需要带负荷操作。

(3)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无要求。

(4)出线回路较少。

4.4.6 两配电所之间的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一侧配电所装设断路器,另一侧装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供电可能性相同,宜在两侧均装设断路器。

4.4.7 配电所引出线宜装设断路器,当满足保护和操作要求时也可装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但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400kV·A,电容器容量不宜大于300kvar。

4.4.8 向高压并联电容器或频繁操作的高压用电设备供电的出线开关,应采用高分断能力和具有频繁操作性能的断路器。

4.4.9 10(6)kV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或架空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或手车式隔离触头组。

4.4.10 采用(10)6kV固定式配电装置时,除装设母线隔离开关外,其熔断器负荷开关的熔断器应在电源侧。

4.4.11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配变电所架空进、出线上的避雷器回路中可不装隔离开关。

4.4.12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变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

4.4.13 变电所变压器电源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

(2)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高压配电室贴邻时可不装设开关。

4.4.14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0.4kV)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4.4.15 当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或单台变压器母线的联络线开关)采用低压断路器时,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或联络线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当低压母联断路器采用自投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自投自复”、“自投手复”、“自投停用”三种状态的位置选择开关;

(2)低压母联断路器自投应有一定的延时(0~1s),当低压侧主断路器因过载及短路故障分闸时,不允许自动关合母联断路器;

(3)低压侧主断路器与母联断路器应有电气联锁。

4.4.16 应急电源(如柴油发电机组)接入变电所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外网电源间应设联锁,不得并网运行;

(2)避免与外网电源的计费混淆;

(3)在结线上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在非事故情况下能供给部分重负荷用电的可能。

4.5 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5.1 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用电负荷的状况和周围环境情况综合确定。

4.5.1.1 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内,宜设室内变电所或户内成套变电所。

4.5.1.2 大中城市的居民区,宜设独立变电所或内外附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户外成套变电所。

4.5.1.3 环境允许的中小城镇居民区和工厂的生活区,其变压器容量在315kV·A以下时,宜设杆上式和高台式变电所。

4.5.2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及非可燃性油浸电容器可设在同一房间内。

干式变压器应具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4.5.3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100kg及以上的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

4.5.4 带可燃性油的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当高压开关柜的数量为5台以下时,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

4.5.5 在同一房间内布置高、低压配电装置时,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有裸露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和侧面的外壳防护等级符合IP2X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4.5.6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可兼控制室)。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或一端,低压配电装置到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高压配电装置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走廓相通,值班室应有门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廓。

4.5.7 独立变电所宜单层布置,当代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应有吊运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4.5.8 高(低)压配电装置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的开关柜(屏)的备用位置。

4.5.9 油浸变压器和充油电器的布置,应考虑在带电时对油位、油温等观察的方便和安全,并易于抽取油样。

4.5.10 由同一配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板或隔墙。

供给一级负荷用的两路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当无法分开时,则该两路电缆应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且应分别置于电缆沟两侧支架上。

4.5.11 户外成套变电所的进出线应采用电缆,或架空线至附近改用短段电缆进出。

4.5.12 配电所的辅助用房,应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确定。

4.5.13 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3所列数值。干式变压器的金属网状遮栏,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1X,遮栏高度不低于1.70m。

注:①表中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的成套产品;

②网状遮栏内与高、低压导电体之间的值见表4.6.4.1。

4.5.14 对于就地检修的室内油浸变压器,室内高度可按吊芯所需的最小高度再加0.70m;宽度可按变压器两侧各加0.80m确定。

4.5.15 多台干式变压器布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5.15所列数值。

注:①变压器外壳的门应为可拆卸式,当变压器外壳的门为不可拆卸式时其B值应是门扇的宽度C加变压器b之和再加0.30m。

4.6 高压配电装置

4.6.1 一般规定

4.6.1.1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的选择,应满足在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并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并应考虑电缆或架空线进出线方便。

4.6.1.2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相配合。

4.6.1.3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

4.6.1.4 高压出线断路器当采用真空断路器时,为避免变压器(或电动机)操作过电压,应装有浪涌吸收器并装设在小车上。

高压出线断路器的下侧应装设接地开关和电源监视灯(或电压监视器)。

4.6.2 环境条件

4.6.2.1 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一般采用表4.6.2.1所列数值。

注:①年最高(或最低)温度 为一年中所测量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

②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

4.6.2.2 选择导体和电器时的相对湿度,一般采用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对湿度较高的场所,应采用该处实际相对湿度。

4.6.2.3 海拔高度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的有关规定。

4.6.3 导体和电器

4.6.3.1 选用的导体和电器,其允许的最高工作电压不得低于该回路的最高运行电压,其长期允许电流不得小于该回路的最大持续工作电流,并应按短路条件验算其动、热稳定。

用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不验算热稳定,但动稳定仍应验算。

用高压限流熔断器保护的导体和电器,可根据限流熔断器的特性,来校验导体和电器的动、热稳定。

用熔断器保护的电压互感器回路,可不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4.6.3.2 确定短路电流时,应按可能发生最大短路电流的正常接线方式,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a的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规划。

4.6.3.3 计算短路点,应选择在正常接线方式时短路电流为最大的地点。

带电抗器的6kV或10kV出线,隔板(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前的引线和套管,应按短路点在电抗器前计算,隔板后的引线和电器,一般按短路点在电抗器后计算。

4.6.3.4 验算导体和电器时用的短路电流,宜按下列条件进行计算:

(1)电力系统所有供电电源都在额定负荷下运行;

(2)所有同步电机都具有强行励磁或自动调整励磁装置;

(3)短路发生在短路电流为最大值的瞬间;

(4)所有供电电源的电动势相位角相同;

(5)应考虑对短路电流值有影响的所有元件,但不考虑短路点的电弧电阻;

(6)在电气连接的网络中应考虑具有反馈作用的异步电动机的影响和电容补偿装置放电电流的影响。

4.6.3.5 导体和电器的热稳定、动稳定以及电器的短路开断电流,一般按三相短路验算。如单相、两相短路较三相短路严重时,则按严重情况验算。

4.6.3.6 当按短路开断电流选择高压断路时,应能可靠地开断装设处可能发生的最大短路电流。

按断流能力校核高压断路器时,宜取断路器实际开断时间的短路电流作为校核条件。

装有自动重合闸装置的高压断路器,应考虑重合闸时对额定开断电流的影响。

4.6.3.7 验算导体短路热稳定用的计算时间,宜采用主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如主保护有死区时,则应采用能对该列区起作用的保护装置动作时间、并采用相应处的短路电流置。

验算电器短路热稳定时间,采用后备保护动作时间加相应的断路器全分闸时间。

4.6.3.8 验算电缆热稳定时,短路点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1)不超过制造长度的单根电缆回路,应考虑短路发生在电缆的末端。但对于长度为200m以下的高压电缆,因其阻抗对热稳定计算截面影响较小,可按在电缆首端短路计算。

(2)有中间接头的电缆,短路发生在每一缩减电缆截面线段的首端;电缆线段为等截面时,则短路发生在第二段电缆的首端,即第一个中间接头处。

(3)无中间接头的并列连接的电缆,短路发生在并列点后。

4.6.3.9 验算短路热稳定时,裸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宜采用表4.6.3.9-1所列数值,而导体在短路前的温度应采用额定负荷下的工作温度。

裸导体的热稳定可用下式验算:

(4.6.3.9)

式中S___裸导体的载流截面(mm2),

Qd___短路电流的热效应(A2.S);

C___热稳定系数。

在不同的温度下,C值可取表4.6.3.9-2所列数值。

4.6.3.10 用于切合关联补偿电容器组的断路器宜用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断路器。容量较小的电容器组,也可使用开断性能优良的少油断路器。

4.6.3.11 在正常运行和短路时电器引线的最大作用力,不应大于电器端子允许荷载,屋外部分的导体套管、绝缘子和金具,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和不同受力状态进行校验。

4.6.3.12 导线绝缘子和穿墙套管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6.3.12所列数值。

注: ①悬式绝缘子的安全系数对应于破坏荷载,而不是1h机电试验荷载,若是后者,则安全系数分别应为4.0和2.5;

②硬导体的安全系数对应于破坏应力,而不是屈服点应力,若是后者,则安全系数分别为1.6和1.4。

4.6.3.13 验算短路动稳定时,硬导体的最大应力,不应大于表4.6.3.13所列数值。

重要回路的硬导体应力计算,还应考虑动力效应的影响。

注: ①本表不适用于有焊接接头的硬导体;

②表内所列数值为计及安全系数后的最大允许应力。安全系数一般取1.7(对应于材料破坏应力)或1.4(对应于屈服点应力)。

4.6.3.14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应一致。硬导体的各相应涂色,色别应为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绞线可只标明相别。

4.6.3.15 在配电装置间隔内的硬导体及接地线上,应留有安装携带式接地线的接触面和连接端子。

4.6.3.16 高压配电装置均应装设闭锁装置及联锁装置,以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接地合闸、有电挂接地线、误拉合断路器、误入屋内有电间隔等电气误操作事故。

4.6.4 屋内配电装置

4.6.4.1 屋内配电装置的各项安全净距,不应小于表4.6.4.1所列数值。

注:①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本表所列A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B、C、D值应分别增加A值的修正差值,当为板状遮栏时,其B值可取+30mm;

②本表所列各值不适用于制造厂生产的产品。

4.6.4.2 屋内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4.6.4.2-1、图4.6.4.2-2);

(1)电气设备的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楼)面小于2.30m时,应装设固定围栏。

(2)围栏向上延伸线距地(楼)面2.30m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6.4.1中的值。

(3)位于地(楼)面上面的裸导电部分,如其尺寸小于C值则应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通行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90m。

4.6.4.3 配电装置室内各种通道的宽度(净距)不应小于表4.6.4.3所列数值。

4.6.4.4 屋内配电装置距屋顶(梁除外)的距离一般不小地0.80m。

4.6.4.5 屋内配电装置裸露带电部分的上面不应有明敷的照明或动力线路跨越(顶部具有符合IP4X防护等级外壳的配电装置可例外)。

4.6.4.6 当电源从柜(屏)后进线,且需在柜(屏)后正背后墙上另装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作机构时,则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IP2X时,可减为1.30m。

4.7 低压配电装置

4.7.1 选择低压配电装置时,除应满足所在网络的标称电压、频率及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外,尚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热稳定。对于要求断开短路电流的通、断保护电器,应满足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4.7.2 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的方便。

4.7.3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有两个通向本室或其他房间的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还应增加出口。

4.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表4.7.4中所列数值。

注:()内的数字为有困难时(如受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墙面有凸出的柱子或暖气片等)的最小宽度。

4.7.5 低压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下列数值:

(1)屏前通道内者为2.50m,加护网后其高度可降低,但护网最低高度为2.20m。

(2)屏后通道内者为2.30m,否则应加遮护,遮护后的高度不应低于1.90m,其宽度应符合第4.7.4条的规定。

4.7.6 同一配电室内的两段母线,如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时,则母线分段处应有防火隔断措施。

供给一级负荷的每回路电缆的敷设要求见本规范第4.5.10条的规定。

4.8 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

4.8.1 配电所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220/380V配电变压器。当配电所规模较大或距变电所较远时,可另设所用变压器,其容量不宜超过30kA·A。

当有两回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4.8.2 采用交流操作时,供操作、控制、保护、信号等的所用电源,如容量满足则应引自电压互感器。

4.8.3 采用电磁操动机构且仅有一 所用电源时,应专设所用变压器作为所用电源,并接在电源进线开关的前面。

4.8.4 重要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220V或110V镉镍电池组作为合、分闸直流操作电源;当装有弹簧储能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组作为分闸操作电源。

4.8.5 大、中型配电所当装有电磁操动机构的断路器时,合闸电源宜采用硅整流,分闸电源可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当装有弹簧机构的断路器时,宜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装置作为分闸操作电源。

当采用硅整流作为合闸电源时,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

4.8.6 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4.8.7 当采用小容量镉镍电池组跳闸而外电源又不可靠时,直流部分信号灯的电源,不应接在镉镍电池组的放电回路上。

4.9 移相电容器装置

4.9.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单组容量为1000kvar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4.9.2 电容器装置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及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4.9.3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倍额定电压)降至50V所需的时间,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5min,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1min。

4.9.4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也可接成三角形;低压电容器组应接成三角形。

4.9.5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4.9.6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组,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4.9.7 单台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倍。

4.9.8 当装设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串联电抗器也可兼作限制合闸涌流的电抗器。

4.9.9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4.9.10 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在室内安装时,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0.20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2.50m,电容器装置顶部至屋顶净距不应小于1m,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装配式电容器组当单列布置时,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1.30m;当双列布置时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0m。

4.9.11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0.10m,但成套电容器装置除外。

4.9.12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1.50m;双列布置时,高压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50m;低压电容器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

4.9.13 设置在民用主体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 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 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 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 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 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 变压器室之间的灯。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内。

4.10.6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4.10.7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4.10.8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80m。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4.10.9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4.10.10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4.10.11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4.10.12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4.10.13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4.10.14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4.10.15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4.10.16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4.10.17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4.10.18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4.10.19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4.10.20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4.10.21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入空调系统。

4.10.22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4.10.23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4.10.24 装有六氟化的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4.10.25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4.10.26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4.10.27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


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5.1 继电保护

5.1.1 一般规定

5.1.1.1 本节适用于民用建筑中3~10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5.1.1.2 民用建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再增设辅助保护。

(1)主保护: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和线路故障的保护。

(2)后备保护: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用以切除故障的保护。后备保护可分为远后备和近后备两种方式。

a. 远后备:当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由相邻电力设备或线路的保护实现后备。

b. 近后备:当主保护拒动时,由本电力设备或线路的另一套保护实现后备:当断路器拒动时,由断路器失灵保护实现后备。

(3)辅助保护:为补充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性能或当主保护和后备保护退出运行而增设的简单保护。

(4)异常运行保护:是反应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异常运行状态的保护。

5.1.1.3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1) 可靠性是指保护该动作时应动作,不该动作时不动作。

为保证可靠性,宜选用可能的最简单的保护方式,应采用由可靠的元仵和尽可能简单的回路构成的性能良好的装置,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和双重化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2)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

为保证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如起动与跳闸元件或闭锁与动作元件),其灵敏性及动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相互配合。

在某些条件下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动作。但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例如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来补救。

(3) 灵敏性是指在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含正常检修)运行方式和不利的故障类型计算。

各类短路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5.1.1.3所列数值。

(4) 速动性是指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

5.1.1.4 制定保护配置方案时,对稀有故障,根据对电网影响程度和后果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保护装置能按要求切除故障。对两种故障同时出现的稀有情况仅保证切除故障。

5.1.1.5 在各类保护装置接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时,应考虑到既要消除保护死区,同时又要尽可能减轻电流互感器本身故障时所产生的影响。

5.1.1.6 当采用远后备方式时,在变压器后面发生短路,由于短路电流水平低,而且对电网不致造成影响,可以缩小后备作用的范围。

5.1.1.7 如由于短路电流衰减、系统振荡和电弧电阻的影响,可能使带时限的保护装置拒绝动作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按短路电流或阻抗初始值动作的瞬时测定回路或采取其他措施。但元论采用哪种措施,都不应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

5.1.1.8 保护用电流互感器(包括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必要时应考虑暂态误差。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时,才允许较大的误差。

原则上,保护装置与测量仪表不共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当必须共用一组二次线圈时,则仪表回路应通过中间电流互感器或试验部件连接,当采用中间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开路情况下,保护用电流互感器的比误差仍不应大于10%。

5.1.1.9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他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或采取其他措施,将保护装置解除工作并发出信号,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设有电压回路断线信号。

5.1.1.10 为了分析和统计断电保护工作情况,保护装置设置指示信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能自动复归,或在直流电源恢复时,仍能重现原来的动作状态。

(2)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3)在由若干部分组成的保护装置中,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

(4)对复杂的保护装置,宜设置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5)用于起动顺序记录或微机监控的信号接点应为瞬时重复动作接点。

(6)宜在保护出口至断路器跳闸的回路内装设信号指示装置。

5.1.1.11 为了便于分别校验保护装置和提高可靠性,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宜做到回路彼此独立。

5.1.1.12 采用静态保护装置时,对工作环境、电缆、直流电源和二次回路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满足静态保护装置的特殊技术要求。

5.1.1.13 当电力用户3~10kV断路器台数较多、负荷级别较高时,宜采用直流操作。

5.1.1.14 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动范围不应大于±5%。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低于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高于115%额定电压。

当采用交流整流电源作为保护用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情况下保护动作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应采取限幅稳定(电压波动不大于±5%)和滤波(波纹系数不大于5%)措施。

(2)如采用复式整流,应保证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与断路器均能可靠动作跳闸;电流互感器的最大输出功率应满足直流回路最大负荷需要。

(3)对采用电容储能电源的变电所,其电力设备和线路除应具有可靠的远后备保护外,还应在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有几套保护同时动作时,保证保护与有关断路器均能可靠动作跳闸,同一变电所的电源储能电容的组数应与保护的级数相适应。

5.1.1.15 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的电流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变压器的瓦斯保护,绕组为Y,yno连接的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线上的零序电流保护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当有困难时,零序电流保护的操作电源也可取自本变压器低压侧线电压。电动机延时低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跳闸等应采用镉镍电池或电容储能装置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5.1.1.16 交流操作继电保护应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去分流跳闸间接动作方式。

5.1.2 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5.1.2.1 对电力变压器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按第5.1节的规定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2)绕组的匝间短路;

(3)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4)中性点直接接地网络中外部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

(5)过负荷;

(6)油浸式变压器油面降低;

(7)变压器温度升高;

(8)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压力升高;

(9)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

5.1.2.2 8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和400kV·A及以上的建筑物室内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当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如变压器电源侧无断路器。可作用于信号。

带负荷调压的油浸式变压器的调压装置亦应装设瓦斯保护。

5.1.2.3 对变压器引出线、套管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当过电流保护时限大于0.5s时,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瞬时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5.1.2.4 对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可采用过电流保护作为后备保护.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考虑事故时可能出现的过负荷。

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5.1.2.5 外部相间短路保护应装于主电源侧。保护装置可带一段时限。

5.1.2.6 一次电压为10kV及以下,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当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时应符合:当操作电源为直流时,保护装置采且二相三继电器式;当操作电源为交流时,保护装置采用三相式。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对于在低压侧根据不同的接地系统形式所采取的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

5.1.2.7 400k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他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过负荷保护采用单相式,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必要时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5.1.2.8 对变压器温度升高,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的装置。

5.1.2.9 气体绝缘变压器气体密度降低、压力升高,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保护装置。

5.1.3 3~10kV电力线路的保护

5.1.3.1 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原则配置:

(1)保护装置如由电流继电器构成,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并在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上均装于相同的两相上;

(2)保护配置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3)如线路短路使配电所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50%~60%,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4)过电流保护的时限不大于0.5~0.7s,且没有第5.1.3.1款之(3)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5.1.3.2 对3~10kV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第一段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断电器。

保护装置仅装在线路的电源侧。

5.1.3.3 对单相接地故障,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1)在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监视装置反应零序电压,动作于信号。

(2)有条件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线路,如电缆线路或经电缆引出的架空线路,当单相接地电流能满足保护的选择性和灵敏性要求时,应装设动作于信号的单相接地保护。

如不能安装零序电流互感器,而单相接地保护能够躲过电流回路中不平衡电流的影响,例如单相接地电流较大,或保护装置反应接地电流的暂态值等,也可将保护装置接于三相电流互咸器构成的零回路中。

(3)在出线回路数不多,或难以装设选择性单相接地保护时,可用依次断开线路的方法,寻找故障线路。

(4)根据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要求,必要时,应装设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5.1.3.4 对线路单相接地,可利用网络的自然电容电流构成有选择性的电流保护。

5.1.3.5 可能时常出现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必要时可动作于跳闸。

5.1.4 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5.1.4.1 对3~10kV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2)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3)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4)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

(5)电容器组过电压。

(6)所联接的母失压。

5.1.4.2 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按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5.1.4.3 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5.1.4.4 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为此,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1)单星形接线电容器组的零序电压保护,电压差动保护或利用电桥原理的电流平衡保护等。

(2)双星形接线电容器组的中性点电压或电流不平衡保护。

5.1.4.5 对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故障,可参照本规范第5.1.3.3款的规定装设保护,但安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组,可不再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5.1.4.6 对电容器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1.4.7 电容器装置应设置失压保护,当母线失压时,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5.1.4.8 当有高次谐波且无限制措施,可能使电容器组过负荷时,电容器组宜装设过负荷保护,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5.1.4.9 低压电容器应按组装设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其熔体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1.8倍 。

5.1.5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5.1.5.1 对电压为3kV及以上的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应按本规定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1)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2)定子绕组单相接地;

(3)定子绕组过负荷;

(4)定子绕组低电压;

(5)同步电动机失步;

(6)同步电动机失磁;

(7)同步电动机出现非同步冲击电流;

(8)相电流不平衡;

5.1.5.2 对2000kW以下电动机的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保护装置宜采用两相式并应动作于跳闸。对于具有自动灭磁装置的同步电动机,保护装置并应动作于灭磁。

5.1.5.3 当接地电流大于5A时,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单相接地电流为10A及以上时,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电流为10A以下时,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或信号。

5.1.5.4 下列电动机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1)运行过程中易发生过负荷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根据负荷特性,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或跳闸。

(2)起动或自动困难,需要防止起动或自起动时间过长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动作于跳闸。

5.1.5.5 下列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1)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又恢复时,为保证重要电动机自起动而需要断开的次要电动机。

(2)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短时中断后,根据运行过程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电动机。

(3)需要自起动,但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在电源电压长时间消失后须从电力网中自动断开的电动机。

(4)属一级负荷并装有自动投入装置的备用机械的电动机。

5.1.5.6 对同步电动机失步,应装设失步保护。

失步保护带时限动作。对于重要电动机,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运行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则应动作于跳闸:

失步保护可按下列原理构成:

(1)反应转子回路出现的交流分量。

(2)反应定子电压与电流间相角的变化。

(3)反应定子过负荷。这种方法,用于短路比在0.8及以上且负荷平衡的电动机。

5.1.5.7 对于负荷变动大的同步电动机,当用反应定子过负荷的失步保护时,应增设失磁保护。失磁保护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5.1.5.8 不允许非同步冲击的同步电动机,应装设防止电源中断恢复时造成非同步冲击的保护。

保护装置可反应功率方向、频率降低、频率下降速度或由有关保护和自动装置联锁动作。

保护装置应确保在电源恢复前动作。重要电动机的保护装置,宜动作于再同步控制回路。不能再同步或根据生产过程不需要再同步的电动机,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5.1.6 3~10kV分段母线保护

5.1.6.1 3~10kV变电所分段母线的保护,宜在分段断路器装设下列保护装置:

(1)电流速断保护;

(2)过电流保护。

如采用反时限电流继电器时,可仅装设过电流保护。

5.1.6.2 分段断路器电流速断保护仅在合闸瞬间投入,合闸后自动解除。

5.1.6.3 分段断路器过电流保护应比出线回路的过电流保护增大一级时限。

5.1.7 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5.1.7.1 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以下简称自动投入装置),可在下列情况装设:

(1)由双电源供电的变电所和配电所,其中一个电源经常断开作为备用。

(2)变电所和配电所内有互为备用的母线段。

(3)变电所内有备用变压器。

(4)变电所内有两台所用变压器。

(5)运行过程中某些重要机组有备用机组。

5.1.7.2 自动投入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工作电源或设备断开后才投入备用电源或设备;

(2)工作电源或设备上的电压消失时,自动投入装置应动作;

(3)自动投入装置保证只动作一次;

(4)自动投入装置动作,如备用电源或设备投入到故障上时,应使其保护加速动作;

(5)手动断开工作电源或设备时,自动投入装置不应起动

5.2 电 气 测 量

5.2.1 常测仪表

5.2.1.1 本条适用于固定安装在屏、台、柜、箱上的指示仪表、数字仪表、记录仪表以及仪表配用的互感器等器件。

5.2.1.2 常测仪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正确反映电力装置回路的运行参数;

(2)能随时监测电力装置回路的绝缘状况;

5.2.1.3 常测仪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如下:

(1)交流回路的仪表(谐波测量仪表除外)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

(2)直流回路的仪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1.5级。

(3)电量变送器输出侧的仪表,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5.2.1.4 常测仪表配用的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择如下:

(1)1.5级及2.5级的常测仪表,应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2)电量变送器配用不低于0.5级的电流互感器。

5.2.1.5 直流仪表配用的外附分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5.2.1.6 电量变送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级。

5.2.1.7 仪表的测量范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的选择,宜满足当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仪表的指示在标度尺的70%。

对有可能负荷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仪表的测量范围,宜留有适当的过负荷裕度。

对重载起动的电动机和运行中有可能出现短时冲击电流的电力装置回路,宜采用具有过负荷标度尺的电流表。

对有可能双向运行的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具有双向标度尺的仪表。

5.2.1.8 对多个同类型电力装置回路参数的测量,宜采用以电量变送器组成的选测系统。选测参数的种类及数量,可根据运行监测的需要确定。

5.2.1.9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交流电流;

(1)配电变压器回路。

(2)无功补偿装置。

(3)3~10kV线路和1200V以下的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4)母线联络、母线分段、旁路和桥断路器回路。

(5)5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6)根据工艺要求,需监测交流电流的其他电力装置回路。

5.2.1.10 三相电流基本平衡的电力装置回路,可采用一只电流测量其中一相电流,但在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三只电流表分别测量三相电流:

(1)无功补偿装置。

(2)三相负荷不平衡率大于15%的1200V以下的供电线路。

5.2.1.11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流:

(1)直流发电机。

(2)直流发动机。

(3)蓄电池组。

(4)充电回路。

(5)电力整流装置。

(6)同步电动机的励磁回路(无刷励磁机除外)以及自动调整励磁装置的输出回路。

(7)根据工艺要求,需监测直流电流的其他电力装置回路。

5.2.1.12 交流系统的各段母线,应测量交流电压。

5.2.1.13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直流电压:

(1)直流发电机。

(2)直流系统的各段母线。

(3)蓄电池组。

(4)充电回路。

(5)电力整流装置。

(6)发电机的励磁回路。

(7)根据工艺要求,需监测直流电压的其他电力装置回路。

5.2.1.14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各段母线,应监测交流系统的绝缘。

5.2.1.15 根据工艺要求,需监测有功功率的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有功功率。

5.2.1.16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测量无功功率:

(1)1200V及以上的无功补偿装置。

(2)根据工艺要求,需监测无功功率的其他电力装置回路。

5.2.1.17 同步电动机应装设功率因数表。

5.2.1.18 在谐波监测点,宜装设谐波电压电流的测量仪表。

5.2.2 电能计量

5.2.2.1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有功电度表:

(1)3~10kV供配电线路。

(2)1200V以下供电、配电、用电网络的总干线路。

(3)电力用户处的有功电量计量点。

(4)需要进行技术经济考核的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5)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有功电量的其队电力装置回路。

5.2.2.2 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装设无功电度表:

(1)无功补偿装置。

(2)电力用户处的无功电量计量点。

(3)根据技术经济考核和节能管理的要求,需计量无功电量的其他电力装置回路。

5.2.2.3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设置,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计费方式的规定确定。

5.2.2.4 电力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

5.2.2.5 电力用户处电能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

5.2.2.6 电能计量用的电流互感器,当满足电力装置回路以额定值的条件运行时,其二次侧电流为电度表标定电流的70%以上。

5.2.2.7 双向送、受电的电力装置回路,应分别计量送、受电的电量。当以两只电度表分别计量送、受电量时,应采用具有止逆器的电度表。

5.2.2.8 有功电度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如下:

(1)月平均用电量106kW.h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当采用0.5级的有功电度表。

(2)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1.0级的有功电度表。

a.需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供配电线路。

b.在315kV·A及以上变压器(月平均用电量小于106kW.h)高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3)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2.0级的有功电度表:

a.在315kV·A以下变压器低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b.75kW及以上的电动机。

c.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线路和电力装置回路。

5.2.2.9 无功电度表的准确度等级选择如下:

(1)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2.0级的无功电度表:

a.无功补偿装置。

b.在315kV·A及以上变压器高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c.供电系统中,需考核技术经济指标的供配电线路。

(2)下列电力装置回路,应采用3.0级的无功电度表:

a.在315kV·A以下变压器低压侧计费的电力用户电能计量点。

b.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经济考核而不计费的线路和电力装置回路。

5.2.2.10 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准确度等级的选择,可按其计量的对象(见第5.2.2.1款及第5.2.2.2款所列的各电国装置回路)不同,分别采用与其相应的普通电度表相同的准确度等级。

5.2.2.11 电能计量用互感器准确度等级选择如下:

(1)0.5级的有功电度表和0.5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应配用0.2级的互感器。

(2)1.0级的有功电度表1.0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2.0级计费用的有功电度表及2.0级的无功电度表,应配用不低于0.5级的互感器。

(3)仅作为单位内部技术考核而不计费的2.0级有功电度表及3.0级的无功电度表,宜配用不低于1.0级的互感器。

5.2.3 仪表安装条件

5.2.3.1 仪表的安装设计,应满足运行监测、现场调试的要求和仪表正常工作的条件。

5.2.3.2 仪表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尺寸如下:

(1)指示仪表和数字仪表,宜装在0.8~2m的高度;

(2)电能计量仪表和记录仪表,宜装在0.6~1.8m的高度。

5.3 二 次 回 路

5.3.1 继电保护的二次回路

5.3.1.1 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5.3.1.2 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5.3.1.3 变电所及其他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电线。

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电线或电缆。

5.3.1.4 按机械强度要求,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电线的芯线最小截面为:连接于强电端子的,不应小于1.5mm2;连接于弱电端子的,不应小于0.5mm2。

电缆芯线截面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流回路:应使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符合本章第5.1.1.8款的规定。此时,如无可靠根据,可按断路器的电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

(2)电压回路:当全部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考虑到发展,电压互感器的负荷最大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3%。

(3)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10%额定电压。

5.3.1.5 屏(台)内与屏(台)外回路的连接,某些同名回路(如分闸回路)的连接,同一屏(台)内各安装单位的连接,均应经过端子排连接。

屏(台)内同一安装单位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与互感器、单独设备的连接,可不经过端子排。

对于电流回路,需要接入试验设备的回路,试验时需要断开的电压坟和操作电源回路,以及在运行中需要停用或投入的保护装置,应装设必要的试验端子、试验端纽(或试验盒)、连接片和切换片。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

属于不同安装单位或装置的端子,应分别组成单独的端子排。

5.3.1.6 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连锁接点、端子排和接地线时,应能在不断开3kV及以上一次线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地工作。

5.3.1.7 电压互感器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5.3.1.8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一个接地点,并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但对于有几组电流互感器连接在一起的保护装置,则应在保护屏上经端子排接地。

5.3.1.9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接地方式分直接接地和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两种。向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操作回路供电的电压互感器,中性点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采用B相直接接地的星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其中性点也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只允许有一处接地,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接地小母线上。

5.3.1.10 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绕组和另有专门规定者(例如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外,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能的设备。当采用B相接地时,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应装在线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5.3.1.11 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在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

5.3.1.12 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装置。断路器的分闸回路、重要设备断路器的合闸回路和装有自动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合闸回路应装设监视回路完整性的监视装置。

5.3.1.13 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过压的措施,例如对电感大的线圈并联消弧回路。

5.3.1.14 屏和屏上设备的前面和后面,应有必要的标志,以标明其所属安装单位及用途。屏上的设备,在布置上应使各安装单位分开,不允许互相交叉。

5.3.1.15 接到端子和设备上的电缆芯和绝缘电线应有标志,并避免分、合闸回路靠近正电源。

5.3.1.16 当采用静态保护时,根据保护装置的要求,在二次回路内宜采用下列抗干扰措施:

(1)在电缆敷设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必要时,可与保护用电缆平行设置专用屏蔽线。

(2)采用铠装铅包电缆或屏蔽电缆,屏蔽物层在两端接地。

(3)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宜合用同一根电缆。

(4)电缆芯线之间的电容充放电过程中,可能导致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将相应的回路分开,使用不同的电缆中的芯线,或采用其他措施。

(5)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应同层敷设。

(6)保护用电缆敷设路径,尽可能离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如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接地点、并联电容器等设备。

5.3.2 电气测量的二次回路

5.3.2.1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电力用户处电能计量点的0.5级电度表和0.5级的专用电能计量仪表处,电压降不宜大于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电压的0.25%。

(2)1.0级、2.0级的电度表处,电压降不得大于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电压的0.5%。

5.3.2.2 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接入的负荷,不应大于互感器所规定准确度等级的允许值。


6 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

6.1 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6.1.1 一般规定

6.1.1.1 本节适用于发电机额定电压230/400V,装机容量800kW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设计。

6.1.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1)为保证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用电。

(2)有一级负荷,但从市电取得第二电源有困难或不经济合理时。

(3)大、中型商业性大厦,当市电中断供电将会造成经济效益有较大损失时。

6.1.1.3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坡屋、裙房的首层或附属建筑内,应避开主要出口通道,如确有困难也可布置在地下层。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处理好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音和减振等。

6.1.1.4 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燃油准备及处理间、备品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取舍、合并或增添。

6.1.1.5 当机组需遥控时,应设有机房与控制室联系的信号装置及测量仪表。

6.1.1.6 对不需要机组供电的低压配电回路,在系统电源发生故障停电后,应自动切除。

6.1.1.7 发电机间、控制室及配电室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

6.1.1.8 属于一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二类防火建筑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手提式灭火装置。

6.1.2 发电机组的选择

6.1.2.1 机组的容量与台数应根据应急负荷大小和投入顺序以及单台电动机最大的起动容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机组总台数不宜超过两台。

6.1.2.2 在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可按供电变压器容量的10%~20%估算柴油发电机的容量。

6.1.2.3 在施工图阶段可根据一级负荷、消防负荷以及某些重要的二级负荷容量,按下述方法计算选择其最大者:

(1)按稳定负荷计算发电机容量。

(2)按最大的单台电动机或成组电动机起动的需要,计算发电机容量。

(3)按起动电动机时母线容许电压降计算发电机容量。

6.1.2.4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系指外界大气压力为100kPa(760mmHg)、环境温度为20℃、空气相对湿度为50%的情况下,能以额定方式连续运行12h的功率(包括超负荷10%运行1h)。如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2h,则应按90%额定功率使用。如气温、气压、湿度与上述规定不同,应对柴油机的额定功率进行修正。

6.1.2.5 全压起动最大容量笼型电动机时,发电机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80%;当无电梯负荷时,其母线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75%,或通过计算确定。为缩小发电机装机容量,当条件允许时,电动机可采用降压起动方式。

6.1.2.6 多台机组应选择型号、规格和特性相同的成套设备,所用燃油性质应一致。

6.1.2.7 宜选用高速柴油发电机组和无刷型自动励磁装置,选用的机组应装设快速自动起动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应具有连续三次自起动的功能。不宜采用压缩空气起动。

6.1.3 机房设备布置

6.1.3.1 机房设备布置应符合机组运行工艺要求,力求紧凑、经济合理、保证安全及便于维护。

6.1.3.2 机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宜横向布置,当受建筑场地限制地时,也可纵向布置。

(2)机房与控制及配电室毗邻布置时,发电机出线端及电缆沟宜布置在靠控制及配电室侧。

(3)机组之间、机组外廓至墙的距离应满足搬运设备、就地操作、维护检修或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机房内有关尺寸不应小于表6.1.3.2中数值,并见图6.1.3.2。

注:①表中柴油机距排风口百叶窗间距,是根据国产封闭式自循环水冷却方式机组而定,当机组冷却方式与本表不同时,其间距应按实际情况选定。若机组设在地下层,其间距可适当加大。

6.1.3.3 当不需设控制室时,控制屏和配电屏宜布置在发电机端或发电机侧,其操作检修通道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屏前距发电机端为2m;

(2)屏前距发电机侧为1.50m。

6.1.3.4 辅助设备宜布置在柴油机侧或靠机房侧墙,蓄电池宜靠近所属柴油机。

6.1.3.5 机房设置在地下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气流分布应合理。

6.1.3.6 机组热风管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风出口宜靠近且正对柴油机散热器;

(2)热风管与柴油机散热器连接处,应采用软接头;

(3)热风出口的面积应为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5倍;

(4)热风出口不宜设在主导风向一侧,若有困难时应增设挡风墙;

(5)机组设在地下层,热风管无法平直敷设需拐弯引出时,其热风管弯头不宜超过两处。

6.1.3.7 机房进风口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1)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2)进风口面积应大于柴油机散热器面积的1.8倍。

6.1.3.8 应合理确定烟道位置,发挥机组效率,减少对建筑物外观的影响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当环境条件要求较高时,宜将烟气处理后排至室外。

6.1.3.9 机组排烟管的敷设符合下列要求:

(1)每台柴油机的排烟管应单独引出室外,宜架空敷设,也可敷设在地沟中。排烟管弯头不宜过多,并能自由伸缩。水平敷设的排烟管道宜设0.3%~0.5%地坡度,坡向室外,并在管道最低点装排污阀;

(2)机房内的排烟管采用架空敷设时,室内部分应设隔热保护层,且距地面2m以下部分隔热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排烟管架空敷设在燃油管下方或沿地沟敷设需穿越燃油管时,还应考虑安全措施;

(3)排烟管较长时,应采用自然补偿段,若无条件,应装设补偿器;

(4)排烟管与柴油机排烟口连接处,应装设弹性波纹管;

(5)排烟管过墙应加保护套,伸出室外沿墙垂直敷设,其管出口端应加防雨帽或切成30~45度的斜角;

(6)非增压柴油机和废气涡轮增压柴油机均应在排烟管装设消音器。两台柴油机不应共用一个消音器。

6.1.3.10 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机组消音及机房隔音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音不宜超表6.1.3.10所规定的数值。

6.1.3.11 机房配电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层的柴油发电机组,其控制屏、配电屏及其他电器设备均应选择防潮或防霉型产品;

(2)设置在贮油间的电气设备,应按H——1级火灾危险场所选型。

6.1.3.12 机房配电导线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贮油间宜按潮湿环境选择电力电缆或绝缘电线;

(2)发电机至配电屏的引出线宜采用铜芯电缆或封闭式母线;

(3)强电控制测量线路、励磁线路应选择铜芯控制电缆或铜芯电线;

(4)控制线路、励磁线路和电力配线宜穿钢管埋地敷设或沿电缆汉敷设;

(5)励磁线与主干线采用钢管配线时,可穿于同一钢管中;

(6)当设电缆沟时,沟内应有排水和排油措施,电缆线路沿沟内敷设可不穿钢管,电缆线路不宜与水、油管线交叉。

6.1.3.13 附属设备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附属设备电动机的控制方式应与机组控制方式一致;

(2)柴油机冷却水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随机组运行联动控制;

(3)机组卸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高位油箱供油泵宜采用就地控制和用液位信号器进行自动控制。

6.1.3.14 在扩建端应备有安装检修场地,否则机组间的通道可适当加宽。

6.1.3.15 机房内可不设默默电动起重设备,但应妥善考虑设备吊装、搬运和检修等条件,根据需要留好吊装孔。

6.1.4 控制室的电气设备布置

6.1.4.1 装集式单台机组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下者一般可不设控制室;多台机组单机容量在500kW及以上者宜设控制室。

6.1.4.2 控制室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通风、采光良好;

(3)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6.1.4.3 控制室内不应有油、水等管道通过及安装与本装置无关的设备。

6.1.4.4 当控制室的长度在8m及以上时,应有两个出口,出口宜在控制室两端,门应向外开。

6.1.4.5 控制室内的控制屏(台)的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控制屏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为1.50m;双列布置为2m。

(2)离墙安装时,屏后维护通道为0.80~1m。

6.1.5 发电机组的自起动

6.1.5.1 机组应始终处于准备起动状态,当市电中断时,机组应立即起动,并在15s内能投入正常带负荷运行。机组应与电力系统联锁,不得与其并列运行。当市电恢复时,机组应自动退出工作并延时停机。

6.1.5.2 为避免防灾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同时起动而造成柴油发电机组熄火停机,其用电设备应具有不同延时,错开起动时间。一般应先起动大容量电动机,然后再依次起动中、小容量电动机。

6.1.5.3 自起动机组的操作电源、热力系统、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水以及室内环境温度等均应保证机组随时起动,水源及能源必须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不得受工作电源停电的影响,

6.1.5.4 电起动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设备:

(1)电起动用蓄电池组电压宜为24V,容量应按柴油机连续起动不少于6次确定;

(2)蓄电池组应尽量靠近起动电动机设置,并应防止油、水侵入;

(3)应设整流充电设备,其输出电压宜高于蓄电池组的电动势50%,输出电流不小于蓄电池10h放电率的电流。

6.1.6 发电机组的中性点工作制

6.1.6.1 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单台机组时,发电机中性点应直接接地。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时,在任何情况下至少应保持一台发电机中性点接地。发电机中性点经电抗器与中性线连接,也可采用中性线经刀开关与接地线连接。

6.1.6.2 发电机中性线上的刀开关可根据发电机允许的不对称负荷电流及中性线上可能出现的负荷电流选择。

在各相电流均不超过额定值的情况下,发电机允许各相电流之差不超过额定值的20%。

6.1.6.3 采用装设中性线电抗器方法时,应考虑既能使中性线谐波电流限制在允许范围内,又能保证中性点电压偏称不太大。电抗器的额定电流可按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5%选择,其阻抗值可按当通过额定电流时其端电压小10V选择。

6.1.7 柴油发电机组的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6.1.7.1 发电机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故障及过、欠电压保护装置。

(2)当两台机组并列运行且无人经常值班时,应设置逆功率保护。

6.1.7.2 机组控制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的控制有机旁控制、控制室集中控制和自动控制三种方式。对于应急机组宜采用自动控制或控制室集中控制方式。

控制系统按功能分为起停装置、并车装置、频载调节装置、总体逻辑控制、事故处理和报警装置、附属系统控制装置及电源控制装置等。以上控制装置的配置应按机组自动化等确定选设。

(2)严禁机组与电力系统电源并网运行,并应设置防止误并网的可靠联锁。

6.1.7.3 就地操作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旁人工起动、调速、停机;

(2)机房与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间应设必要的联络信号;

(3)可装设自起动装置。

6.1.7.4 隔室操作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本章第6.1 7.3款中(1)、(2)之要求;

(2)应能在控制室或配电室控制(或监视)以下全部或部分项目:

a.起动、停机、送电、停电、调频和调压;

b.各运行参数: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励磁电流、励磁电压、累计运行时间,柴油机和增压器的油压、油温、水温及水压等;

c.正常运行和事故性质的声光信号;

d.并联。

(3)应单独设置蓄电池组作为控制电源,并设置整流充电设备。

6.1.7.5 选择自起动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市电中断供电时,单台机组应能自动起动,并在15s内向负荷供电;

(2)当市电恢复正常后,应能自动切换和自动延时停机,由市电向负荷供电;

(3)当连续三次自起动失败,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4)应能隔室操作机组停机。

6.1.7.6 自动化机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本章第6.1.7.4款中(1)、(3)及(2)之a、b和第6.1.7.5款的要求;

(2)机组应符合国标《自动化柴油发电机组分级要求》的规定;

(3)应能自动控制负荷的投入和切除;

(4)应能自动控制附属设备及自动转换冷却方式和通风方式。

6.1.7.7 机组并列运行时,一般采用手动准同期。若两台自起动机组需并车时,应采用自动同期,在机组间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6.1.7.8 柴油发电机组报警信号分为预报警和故障报警。隔室操作机组和自动化机组分类及设置项目应按表6.1.7.8选用。

注:①单机运行的机组不需设置。

6.1.8 测量仪表

6.1.8.1 发电机控制屏上电气测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电流表3只,交流电压表、频率表、有功功率表、功率因数表、有功电度表和直流电流表各1只,其准确度等级均不低于1.5级。

(2)测量仪表及电度表与继电保护装置应分开装设电流互感器。

(3)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组合式整步表1只。

6.1.8.2 柴油机附属管道系统装设监视运行的温度计、压力表和保护装置(随机配套的仪表和保护除外)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下列温度和压力应进行监测:

a.冷却水温度、各气缸排气温度、润滑油进机和出机温度;

b.润滑油进机压力。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保护装置应可靠动作于声光信号:

a.冷却水温度过高。

b.冷却水进水压力过低或中断。

c.润滑油出机温度过高。

d.润滑油进机压力过低。

e.柴油机转速过高。

f.日用燃油箱油面(位)过低。

(3)测量表计的安装和工作条件,应符合仪表技术条件的要求。

6.1.8.3 对一母管制燃油系统的计量装置,应设在每台柴油机的进油管路上;对于单元制燃油系统的计量装置,应设在燃油罐与日用燃油箱之间的燃油管路上。

6.1.9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9.1 对动力专业的要求:

(1)在燃油来源及运输不便时,宜在建筑物主体外设40~64h贮油设施;

(2)按柴油发电机运行3~8h设置日用燃油箱,但油量超过消防有关规定时,应设贮油间,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3)一般按160~240消耗量设置润滑油贮存装置;

(4)日用燃油箱宜高位布置,出油口宜高于柴油机的高压射油泵;

(5)卸油泵和供油泵可共用,应装电动和机动各1台,其容量按最大的卸油或供油量确定。

6.1.9.2 对给排水专业的要求:

(1)柴油机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2)柴油机采用闭式循环泠却系统时,应设置膨胀水箱,其装设位置应高于柴油机泠却水的最高水位;

(3)冷却水泵,应为一机一泵,当柴油机自带水泵时,宜设1台备用泵。

(4)机房内应设有洗手盆的落地洗涤槽。

6.1.9.3 对采暖通风专业的要求:

(1)宜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发电机间内的余热,当不能满足工作地点的温度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

(2)当机房设置地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层时应设防烟、排烟设施;

(3)对135、160、190和250系列柴油机,排除机房有害气体所需排风量宜按表6.1.9.3—1选取。

(4)机房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机房各房间的温湿度要求宜符合表6.1.9.3—2所列数值;

(6)对安装自动机组的机房,应保证满足自起动温度需要,当环境温度达不到起动要求时,应采用局部或整机预热装置;

(7)非采暖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6.1.9.4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1)机房应有良好的采光的通风。在炎热地区,有条件时宜设天窗,有热带风暴地区天窗应加挡风防雨板或设专用双层百叶窗。在北方及风沙较大的地区,应设有防风沙侵入的措施;

(2)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搬运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门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并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隔音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3)贮油间与机房相连布置时,应在隔墙上设防火门,并向发电机间开启;

(4)发电机间、贮油间宜做水泥压光地面,并应有防止油、水渗入场面的措施,控制室宜做水磨石地面;

(5)机房内的噪声应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规定,当机房噪声控制达不到要求时,应通过计算做消音、隔音处理;

(6)机组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当机组设置在主体建筑内或地下层时,应防止与房屋产生共振现象;

(7)柴油机基础应采取防油浸的设施,可设置排油污的沟槽;

(8)机房内的管沟和电缆沟内应有0.3%的坡度和排水、排油措施,沟边缘应做挡油处理;

(9)机房各工作房间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见表6.1.9.4。

6.1.9.5 其他要求:

(1)机房各工作间的一般照度标准,见表6.1.9.5-1;

(2)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应设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表6.1.9.5-1中一般照度的50%,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3)机房各类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表6.1.9.5-2所列数值;

(4)机房内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可用一个总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符合表6.1.9.5-2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5)燃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6)控制室或值班室设一台电话,并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通电话;

(7)宜减少或避免柴油发电机组的平时暖机功率;

(8)管道的管材种类、耐压要求和涂色标记可见表6.1.9.5-3、6.1.9.5-4。

注:①色环的宽度宜为50mm,除管道弯头及穿墙处应加色环外,一般直管段上的色环宜均匀布置,间距可取1~2m,管道涂色前应先除锈并涂防锈漆;

②管道做耐压试验时,保压5min应无泄漏;

③管道的介质流向箭头宜用白色。

6.2 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

6.2.1 本节适用于民用建筑中采用燃气轮发电机做应急电源,其发电机额定电压为230/400V,装机容量1250kW及以下。

6.2.2 机组设置原则应符合本章第6.1.1.2款的规定。

6.2.3 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亦可设在民用建筑主体内,当有条件时不宜设在地下设备层。

6.2.4 宜利用自然通风和进风以满足机组运行时需要的大量燃烧空气。如通过计算达不到要求,应装设机械通风和进、排风装置,并要保证机房内气流分布合理。

6.2.5 机组排气管在室内宜架空敷设,并应单独引出室外,其管与墙壁及天棚净距不得小于1.50m,与燃油管净距不得小于2m,必要时应做隔热处理。沿外墙垂直敷设,其管距外墙不应小于1m,排气管出口应高于屋檐1m。

6.2.6 机房应进行隔音处理,机组应设消音罩。进风和排风应设消音设施,处理后环境噪音不宜超过表6.1.3.10所规定的数值。

6.2.7 机房耐火等级与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本章第6.1.9.4款的规定划分。消防设施应按本章第6.1.1.8款的规定执行。

6.2.8 除应遵照本章第6.2节的规定外,并应参照第6.1节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有关规定执行。

6.3 不间断电源系统

6.3.1 一般规定

6.3.1.1 本节适用于主要以电力变流器构成的保证供电连续性的静止型交流不间断电源装置。

6.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1)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如用于实时性计算机的电子数据处理装置等)。

(2)当用电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在1.5s以内时。

(3)重要场所(如监控中心等)的应急备用电源。

6.3.1.3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宜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

6.3.2 不间断电源系统

6.3.2.1 根据用电设备对供电可靠性、连续性、稳定性和电源诸参数质量的要求,不间断电源系统主要宜采用下列几种:

(1)单一式不间断电源系统。

(2)并联不间断电源系统。

(3)冗余式不间断电源系统。

(4)并联冗余式不间断电源系统。

6.3.2.2 为了提高不间断电源装置的供电可靠性和运行灵活性,需装设静止型旁路开关,其切换时间一般为2~10ms,并应具有如下功能:

(1)当逆变装置故障或需要检修时,应及时切换到电网(市电备用)电源供电;

(2)当分支回路突然故障短路,电流超过预定值时,应切换到电网(市电备用)电源,以增加短路电流,使保护装置迅速动作,待切除故障后,再起动返回逆变器供电;

(3)带在频率跟踪环节的不间断电源装置,当电网频率波动或电压压波动超过额定值时,应自动与电网解列。频率与电压恢复正常时再自动并网。

6.3.2.3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选型,应按负荷大小、运行方式、电压及频率波动范围、允许中断供电时间、波形畸变系数及切换波形是否连续等各项指标确定。

6.3.2.4 在采用市电旁路时,逆变器的频率和相位应与市电锁相同步。

6.3.2.5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直流环节有输出回路时,整流器及蓄电池均应满足其全部直流输出回路的负荷电流及最大冲击电流的要求,直流环节(整流器、蓄电池)的额定电压应根据需要按下列电压等级选取24、48、60、110、20V。

6.3.2.6 对于三相输出的负荷不平衡度,最大一相和最小一相负载的基波均方根电流之差,不应超过不间断电源额定电流的25%,而且最大线电流不超过其额定值。

6.3.2.7 三相输出系统输出电压的不平衡系数(负序分量对正序分量之比)应不超过5%。输出电压的波形失真和谐波含量,如无特殊要求,输出电压的总波形失真度不应超过5%(单相输出允许10%)。

6.3.2.8 当不间断电源系统内整流器负荷较大时,应注意高次谐波对不间断电源装置输出电压波形、配出回路保护及对供电电网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吸收高次谐波的措施。

6.3.2.9 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时,其系统的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6.3.3 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选择

6.3.3.1 不间断电源设备输出功率,应按下列条件选择:

(1)不间断电源设备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其输出功率应大于电子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

(2)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额定电流的150%。

6.3.3.2 不间断电源装置配套的整流器容量,应大于或等于逆变器需要容量与蓄电池直供的应急负荷之和。

6.3.3.3 不间断电源的过压保护除应符合国标《半导体电力变流器》关于过电压保护的规定外,对没有输出电压稳定措施的不间断电源,应有输出过电压的防护措施,以使负荷免受输出过电压的损害。

6.3.3.4 不间断电源的过电流保护应能保证在负荷发生短路或电流超过允许的极限时及时动作,使其免受浪涌电流的损伤。

6.3.3.5 不间断电源设备用的不间断电源开关类型的选择,可根据供电连续性的要求,选用机械式、电子式自动的和手动的开关。

6.3.3.6 不间断电源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噪音,不应超过80dB,对于额定输出电流在5A及以下的小型不间断电源,不应超过85dB。

6.3.4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

6.3.4.1 不间断电源系统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当备用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其机组不应做旁路电源。

6.3.4.2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输入,应符合国标《半导体电力变流器》第4.1.1条关于交流电网的规定。但下列各点应以本条所述为准:

(1)交流输入电压的持续波动范围如无其他要求,规定为±10%;

(2)旁路电源必须满足负荷容量及特性的要求;

(3)总相对谐波含量不超过10%,各次谐波分量不超过图6.3.4.2的规定值。

6.3.4.3 当不间断电源设备交流输入侧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或其他调压措施。

6.3.4.4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交流电源不宜与其他冲击性负荷由同一的变压器及母线段供电。

6.3.4.5 不间断电源系统的输入、输出回路宜采用电缆。

6.3.5 蓄电池的选择

6.3.5.1 蓄电池组容量应根据市电停电后由其维持供电时间长短的要求选定。

不间断电源系统用的蓄电池需在常温下能瞬时起动,宜选用碱性或酸性蓄电池,有条件时应选用碱性型燃料电池。

6.3.5.2 蓄电池的额定放电时间宜按下列条件确定:

(1)不间断电源系统在交流输入发生故障后,为保证用电设备按照操作顺序进行停机时,其蓄电池的额定放电时间可按停机所需最长时间来确定,一般可取8~15min。

(2)当有备用电源时,不间断电源系统在交流输入发生故障后,为保证用电设备供电连续性,并等待备用电源投入,其蓄电池额定放电时间的确定,一般可取10~30min。

(3)如有特殊要求,其蓄电池额定放电时间可根据负荷特性来确定。

6.3.6 蓄电池室

6.3.6.1 蓄电池室的向阳窗户,应装磨砂玻璃或在玻璃上涂漆。为避免风沙侵入或因保温需要,可采用双层玻璃窗。蓄电池室门应向外开启。

6.3.6.2 酸性蓄电池室的顶棚宜作成平顶。顶棚、墙壁、门窗、通风管、台架及金属结构等均应涂耐酸油漆。但对具有密封性能的酸性蓄电池,允许适当降低耐酸要求。碱性蓄电池可不考虑上述防腐措施。酸性蓄电池室的地面应采用耐酸材料并应有排水设施。

6.3.6.3 蓄电池室的温度不应低于10℃,不高于40℃。计算蓄电池容量时,如已考虑了允许降低容量,可适当降低室温的要求,但不宜低于5℃。

6.3.6.4 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采用焊接的钢管,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阀门等。当蓄电池室与其他房间采用公共采暖系统时,对蓄电池室的温度,应能单独地进行调节。当采用热风采暖时,风口处应设过滤装置。

采暖装置与酸性和碱性蓄电池的净距不应小于0.75m。

6.3.6.5 当采用固定型密闭式铅蓄电池时,蓄电池室内的照明灯具可选密闭型,通风换气次数应保证每小时不少于3次。

碱性蓄电池对通风与灯具无特殊要求,但应保证正常的通风换气。

6.3.6.6 在酸性蓄电池室内敷设的电气线路或电缆应具有耐酸性能。室内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

6.3.6.7 酸性蓄电池室走道宽度和导电部分间距不应小于表6.3.6.7所列数值。

6.3.6.8 碱性蓄电池与酸性蓄电池应严格分开使用。

6.3.7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

6.3.7.1 整流器柜、逆变器室、静态开关柜等安装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柜顶距天棚净距为1.20m;

(2)离墙安装时,柜后维护通道为1m;

(3)柜前巡视通道为1.50m。

6.3.7.2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与蓄电池精通应分开设置。在不间断电源装置附近应设有检修电源。

6.3.7.3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应有良好的防尘设施,照度及通风要适中,室内温度宜在5~30℃;相对湿度宜在35%~85%℃范围内,有条件宜设空调设备。

6.3.7.4 整流器柜、逆变器柜、静态开关柜宜布置在下面有电缆沟或电缆夹层的楼板上,底部周围应采取防止鼠、蛇类小动物进入柜内的措施。

6.3.7.5 不间断电源装置室的控制电缆应与主回路电缆分开敷设。如有困难时,控制线应采用屏蔽线或穿钢管敷设。 


室外线路

7.1 一 般 规 定

7.1.1 本章适用于城镇居住区和民用建筑的10kV及以下新建和改、扩建室外配电线路的设计。

7.1.2 配电线路的导线选择、路径及对弱电线路的干扰等问题,架空线路宜按5~10a发展规划确定;电缆线路则按15~20a发展规划确定。

7.1.3 设计架空线路时,必须掌握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交通运输、通信设施以及气象条件等资料。

7.1.4 架空线路的路径和杆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

(2)宜沿道路平行架设,并避免通过铁路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频繁活动的地区和各种露天堆放场;

(3)宜减少与其他设施的交叉和跨越建筑物;

(4)与有爆炸物和可燃液(气)体的生产厂房、仓库、贮罐等接近时,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

(5)应与城镇规划及配电网络改造相协调

7.1.5 设计电缆线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选择最短距离的路径,并考虑已有和拟建的建筑物位置;

(2)宜减少穿越各种管路、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堆场和弱电电缆线路的次数;

(3)避免电缆遭受损坏及腐蚀,并便于维修。

7.1.6 电缆的敷设方式,应根据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条件、电缆数量、施工条件及所选用的电缆型式决定。

7.1.7 在负荷电流较大的情况下,应考虑不同形式的电缆在选定的敷设方式下载流能力的差异,通过经济技术比较合理地选择电缆形式和截面。

7.1.8 3~10kV的配电线路称为高压配电线路(简称高压线路)1kV以下的配电线路称为低压配电线路(简称低压线路)。

7.1.9 有关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接地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

7.2 加 空 线 路

7.2.1 气象条件

7.2.1.1 架空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和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宜采用10a一遇的数值。

如当地气象资料与表7.2.1.1典型气象区接近时,宜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典型气象区适用的地区参见附录A·1。

7.2.1.2 架空线路的最大设计风速,对高压线路应采用离地面10m高处,10a一遇10min平均最大值。如无可靠资料,在空旷平坦地区不应小于25m/s;在山区宜采用附近平地风速的1.1倍,且不应小于25m/s。

7.2.1.3 设计覆冰厚度应根据当地城镇已有配电线路、架空通信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无资料,除第1气象区外,宜采用表7.2.1.1所列数值。

7.2.1.4 电杆、导线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

(7.2.1.4)

式中W——电杆或导线风荷载(N);

C——风载体型系数,采用下列数值:

环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 0.6

矩形截面钢筋混凝土杆 1.4

导线直径<17mm 1.2

导线直径≥17mm 1.1

导线覆冰,不论直径大小 1.2

F——电杆杆身侧面的投影面积或导线直径与水平档距的乘积(m2);

V——设计风速(m/s)。

各种电杆均应按风向与线路方向相垂直的情况计算(转角杆按转角等分线方向)。

7.2.2 导线选择和架设

7.2.2.1 架空线路的导线一般采用铝绞线。当高压线路档距或交叉档距较长、杆位高差较大时,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在沿海地区,由于盐雾或有化学腐蚀气体的存在,宜采用防腐铝绞线、铜绞线或采取其他措施。

在街道狭窄和建筑物稠密地区应采用绝缘导线。

7.2.2.2 钢芯铝绞线及其他复合导线,应按综合计算拉断力进行计算。

7.2.2.3 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7.2.2.3所列数值。

注:重要地区指大、中城市的主要街道及人口稠密的地方。

7.2.2.4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的导线截面,一般按计算负荷、允许电压损失及机械强度确定。

7.2.2.5 当采用电压损失校核导线截面时:

(1)高压线路,自供电的变电所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变压器或末端受电变电所一次侧入口的允许电压损失,为供电变电所二次侧额定电压(6kV、10kV)的5%。

(2)低压线路,自配电变压器二次侧口至线路末端(不包括接户线)的允许电压损失,一般为额定配电电压(220V、380V)的4%。

当建筑物的规模及容量较大,可按总的电压允许偏移对内外线路的电压损失值进行适当调整。

7.2.2.6 当确定高、低压线路的导线截面时,除根据负荷条件外,尚应与地区配电网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当无地区配电网规划时,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不宜小于表7.2.2.6所列数值。

7.2.2.7 架空线路导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按周围空气温度进行校正。

当导线按发热条件验算时,最高允许工作温度宜取+70℃。验算时的周围空气温度采用当地最热月份的月平均最高温度。

7.2.2.8 配电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的铝线或铝合金线。高压线路的导线不应采用单股铜线。

配电线路导线的截面按机械强度要求不应小于表7.2.28所列数值。

低压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档,当采用裸铝绞线时,截面不应小于35mm。

7.2.2.9 不同金属、不同绞向、不同截面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高压配电线路架设在同一横担上的导线,其截面差不宜大于三级。

7.2.2.10 三相四线制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表7.2.2.10所列数值。单相制的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7.2.2.11 高压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垂直三角排列。

低压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7.2.2.12 架空线路的排列相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B、C;

(2)低压线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N、B、C。

7.2.2.13 电杆上的中性线应靠近电杆,如线路沿建筑物架设时,应靠近建筑物。中性线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路的相线。在同一地区内,中性线的排列应统一。

7.2.2.14 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7.2.2.15 架空线路导线的线间距离,应根据运行经验确定,如无可靠运行资料时,不应小于表7.2.2.15 所列数值。

7.2.2.16 同杆架设的双回线路或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2.2.16所列数值。

7.2.2.17 同一电源的高、低压线路宜同杆架设。为了维修和减少停电,直线杆横担数不宜超过四层(包括路灯线路)。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适用于导线的各种排列方式;

②靠近电杆的两导线间的水平距离,对于低压线路小应小于0.50m。

注:①转角或分支线如为单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主干线横担为0.60m;如为双回线,则分支线横担距上排主干线横担取0.45m距下排主干线横担取0.60m。

7.2.2.18 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高压线路在上。架设同一电压等级的不同回路导线时,应把弧垂较大的导线旋转在下层。路灯照明回路应架设在最下层。

7.2.2.19 高、低压线路同杆或仅高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通讯电缆,通讯电缆与高压线路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50m;仅低压线路时,可在最下面架设广播明线和通讯电缆,其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0m。

7.2.2.20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电源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7.2.2.21 高、低压线路宜沿道路平行架设,电杆距路边可为0.50~1m。

7.2.2.22 高、低压线路的档距,可采用表7.2.2.22所列数值。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

7.2.2.23 高压线路的过引线、引下线、接户线与邻相导线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3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0.15。

高压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0.2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0.10m。

高压线路的引下线与低压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20m。

7.2.3 电杆和埋设

7.2.3.1 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宜采用定型产品,电杆的构造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

7.2.3.2 各型电杆应按下列荷载条件进行计算:

(1)最大风速、无冰、未断线;

(2)覆冰、相应风速、未断线;

(3)最低气温、无冰、无风、未断线(适用于转角杆和终端杆)。

7.2.3.3 钢筋凝土杆的强度计算,应采用安全系数计算方法;普通钢筋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采用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8。

7.2.3.4 电杆基础应结合当地的运行经验、材料来源、地质情况等条件进行设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宜采用岩石的底盘、卡盘和拉线盘。

7.2.3.5 电杆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进行倾覆稳定计算确定。单回路的配电线路,电杆埋深不应小于表7.2.3.5所列数值。

7.2.3.6 电杆基础的上拔及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2.3.6所列数值。

当土质不良(流沙地带等),杆基埋深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加设人字拉线、卡盘及培土等辅助措施。

7.2.3.7 钢筋混凝土基础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预制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采用岩石制作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应选择结构完整、地质坚硬的石料(如花岗岩等),并进行强度试验。其强度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岩石底盘 3

岩石卡盘 4

岩石拉线盘 5

7.2.3.8 电杆组立后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并超出地面0.30m。在易为流水冲洗的地方埋设电杆时,尚须在电杆周围埋设立桩并砌以石块做成水围子。

7.2.4 横担和绝缘子

7.2.4.1 高、低压线路宜采用镀锌角钢横担或瓷横担。

7.2.4.2 15度以下的转角杆和直线杆,宜采用单横担,但跨越主要道路时应采用单横担双钩缘子;15~45度的转角杆,宜采用双横担双绝缘子;45度以上的转角杆,宜采用十字横担。

7.2.4.3 横担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线杆横担应装在负荷侧;

(2)终端杆、转角杆、分支杆以及导线张力不平衡处的横担,应装在线力的反向侧;

(3)直线杆多层横担应装设在同一侧。

7.2.4.4 支持铁拉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横担可以一侧安装铁拉板。二线、四线横担装设垫铁时,可以不装设铁拉板。一侧铁拉板应装设在B、C相的一侧。

7.2.4.5 配电线路绝缘子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各类杆型所采用的绝缘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

a.直线杆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当采用铁横担时,针式绝缘子宜采用高一电压等级的绝缘子;

b.耐张杆宜采用一个悬式绝缘子和一个10kV(6kV)蝴蝶式绝缘子或采用两个悬式绝缘子组成的绝缘子串。

(2)低压线路

a.直线杆一般采用低压针式绝缘子或低压瓷横担;

b.耐张杆应采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或一个悬式绝缘子。

(3)绝缘子的组装方式防止瓷裙积水。

7.2.4.6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使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瓷横担 3.0

针式绝缘子 2.5

悬式绝缘子 2.0

蝴蝶式绝缘子 2.5

绝缘子机械强度的安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7.2.4.6)

式中 T——瓷横担的受弯破坏荷载(N);

针式绝缘子的受弯破坏荷载(N);

悬式绝缘子的一小时机电试验的试验荷载(N);

蝴蝶式绝缘子的破坏荷载(N);

Tmax——绝缘子最大使用荷载(N)。

7.2.4.7 配电线路的电瓷外绝缘应根据运行经验和所处地段外绝缘污秽等级,增加绝皆泄漏距离或采取其他防污措施。如无运行经验,应按附录A·2所规定的数值进行设计。

7.2.5 拉线

7.2.5.1 拉线应采用镀锌钢绞线或镀锌铁线,其截面选择应根据计算确定。拉线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和最小截面或直径应符合表7.2.5.1的要求。

注:①镀锌钢绞线破坏应力为1200N/mm2。

②镀锌铁线破坏应力为370N/mm2。

7.2.5.2 拉线应按电杆的受力情况装设,拉线与电杆夹角宜取45度,如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30度。

7.2.5.3 水平拉线跨越道路和其他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跨越汽车通道时,拉线对路连路边的垂直距离小于4.50m,对行车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小于6m;

(2)跨越电车行车线时,对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9m;

(3)拉线住倾斜角宜取10~20度,柱的埋深可为柱长1/6。

7.2.5.4 线路的转角、耐张和终端杆的拉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转角在45度及以下时,允许仅装设分角拉线;

(2)线路转角在45度以上时,应装设顺线型拉线;

(3)当电杆两则导线截面相差较大时,应装设对穿拉线;

(4)终端杆应装设终端拉线;

(5)双横担,如为高压与高压或高压与低压时,应装Y型拉线,如为低压与低压且导线在50mm2及以下时,可只做一组拉线;

(6)拉线盘的埋深不宜小于1.20m。

7.2.5.5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允许采用撑杆。

撑杆埋深宜为1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以30度为宜。

7.2.5.6 钢筋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宜不装设拉线绝缘子。如拉线从导线之间穿过,应装设拉线绝缘子。在断拉线的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0m。拉线绝缘子的型号应根据拉线截面的大小选择,见表7.2.5.6。

7.2.5.7 拉线棒应采用热镀锌圆钢,其大小应按承受的拉力计算确定,且直径不得小于16mm。在腐蚀严重地区,除镀锌外,并应适当加大直径2~4mm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腐措施。

高、低压线路拉线上下把的连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线路拉线上下把的连接,应采用楔形线夹或UT型线夹,如有困难也可采用心形环用花篮螺栓固定或用镀锌铁线缠绕;

(2)低压线路拉线的下把,如采用拉线棒有困难时,可采用镀锌铁线代替,但必须大于上把拉线2股以上,其直径不得小于5/D4.0mm。

7.2.6 接户线

7.2.6.1 由高、低压线路至建筑物第一个支持点之间的一段架空线,称为接户线。

由接户线至室内第一个配电设备的一段低压线路,称为进户线。此段线路不宜过长。

7.2.6.2 低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25m,档距超过25m时,宜设接户杆。低压接户杆的档距不应超过40m。

低压接户线接户点处的墙体应牢固,接户点应接近供电线路,宜接近负荷中心,并便于维修和保证施工安全。

7.2.6.3 一幢建筑物,一般情况下对同一电源只做一个接户线。当建筑物体量较长、容量较大或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规定考虑多组接户线。

7.2.6.4 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根据负荷计算电流和机械强度确定。要考虑今后发展的可能性。当计算电流小于30A且无三相用电设备时,宜采用单相接户线;大于30A时,宜采用三相接户线。接户线的最小允许截面见表7.2.6.4所列数值。

7.2.6.5 高压接户线的档距不宜大于40m,其截面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铜绞线 16mm2

铝绞线 25mm2

7.2.6.6 低压接户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7.2.6.6所列数值。

低压接户线的中性线和相线交叉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用绝缘措施。

高压接户线采用给绝缘线时,线间距离不应小于0.45m。

7.2.6.7 接户线在受电端的对地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高压接户线 4.00m

低压接户线 2.50m

如特殊低矮房屋接户点离地低于2.50m时,应加装接户杆(落地杆或短杆),以绝缘线穿管接户。

7.2.6.8 低压进户线应穿管保护接至室内配电设备。进户线保护管采用钢管时,伸出墙外一般为0.15m,距支持物为0.25m,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7.2.6.9 跨越街道的低压接户线,至路面中心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通车街道 6.00m

通车困难的街道、人行道 3.50m

胡同(里)、弄、巷 3.00m

高压接户线至地面的距离见表7.2.7.3。

7.2.6.10 低压接户线与建筑物有关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与接户线下方窗户的垂直距离 0.30m

与接户线上方窗户或阳台的垂直距离 0.80m

与窗户或阳台的水平距离 0.75m

与墙壁、构架的距离 0.05m

7.2.6.11 低压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下线间穿过,严禁跨越铁路。

7.2.6.12 自电杆引下的导线截面为16mm及以上的低压接户线,应使用低压蝴蝶式绝缘子。

7.2.6.13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的接户线,不应在档距内连接。跨越通车街道的接户线,不应有接头。

7.2.6.14 为美化环境、保证安全;大型建筑和繁华街道两则的接户线,可采用架空电缆或电缆沿墙敷设的接户方式。

7.2.7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7.2.7.1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不宜跨越。如必须跨越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此时导线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高压线路不应小于3m,低压路不应小于2.50m。

7.2.7.2 架空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线路不应小于1.5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1m。

7.2.7.3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7.2.7.3所列数值。

注:①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等人口密集地区;

②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时常有车辆或农机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③主要指车辆、农机不能到达的地区。

7.2.7.4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7.2.7.4所列数值。

7.2.7.5 架空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一般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交叉角应为:弱电线路为一级时大于或等于,二级时大于或等于,三级时不作具体规定。配电线路的电杆位置宜接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7m(城区线路不受此限)。

7.2.7.6 架空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房、物品仓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电杆高度的1.5倍。

7.2.7.7 高压架空线路通过绿化地带的间距要求如下:

(1)架空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时,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树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架空线路通过果木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3)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街道绿化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7.2.7.7所列数值。

7.2.7.8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杆塔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不包括电缆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7.2.7.9 架空线路与铁路、管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表7.2.7.9的要求。

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表7.2.7.9

注:①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接近时,最小水平距离值未考虑对弱电线路的危险和干扰影响,如需考虑时应另行计算;

②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各种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均视为管道的一部分;

③架空线路与管道交叉时,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平台和阀门处,与管道交叉跨越或平行接近时管道应接地;

④弱电线路等级、道路等级,见水利电力部标准《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附录五、六中的划分。

7.3 电 缆 线 路

7.3.1 电缆选择

7.3.1.1 电力电缆型号的选择,应根据环境条件、敷设方式、用电设备的要求和产品技术数据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按下列原则考虑:

(1)在一般环境和场所内宜采用铝芯电缆;在振动剧烈和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应采用铜芯电缆;规模较大的重要公共建筑亦宜采用铜芯电缆。

(2)埋地敷设的电缆,宜采用有外护层的铠装电缆。在无机械损伤可能的场所,也可采用塑料护套电缆或带外护层的铅(铝)包电缆。

(3)在可能发生位移的土壤中(如沼泽地、流砂、大型建筑物附近)埋地敷设电缆时,应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或采取措施(如预留电缆长度,用板桩或排桩加固土壤等)消除因电缆位移作用在电缆上的应力。

(4)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宜采用埋地敷设电缆。如果必须埋地时,应采用防腐型电缆或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电缆的措施。

(5)敷设在管内或排管内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也可采用裸铠装电缆。

(6)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的电缆,不应采用有易燃和延燃的外护层。宜采用裸铠装电缆、裸铅(铝)包电缆或阻燃塑料护套电缆。

(7)架空电缆宜采用有外被层的电缆或全塑电缆。

(8)当电缆敷设在较大高差的场所时,宜采用塑料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或干绝缘电缆。

(9)三相四线制线路中使用的电力电缆,应选用四芯电缆。

7.3.1.2 电缆截面的选择,一般按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和允许电压损失确定,并考虑环境温度的变化、多根电缆的并列以及土壤热阻率等的影响,分别根据敷设的条件进行校正,若选出的截面为非标准截面时,应按上限选择。

7.3.1.3 电缆线路应进行短路条件下的热稳定校验,但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的电缆线路允许不作校验。

7.3.1.4 在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的电缆,当确定其空气计算温度时,除采用规定的昼夜平均温度外,尚要根据电缆发热、散热和通风效果来确定。当缺乏计算资料时,可按规定空气温度加5℃考虑。

7.3.1.5 当按短路热稳定条件确定的电缆截面大于按正常工作电流选择的截面时,应结合其他条件综合考虑,宜选择在短路时允许温度高的电缆。

7.3.1.6 单根电缆穿管(管内无人工通风)并敷设于空气中,其长期允许电流的校正系数参照下列数值:

(1)低压电缆截面在95mm2及以下时为0.90。

(2)低压电缆截面在120~185mm2时为0.85。

(3)敷设在地中的单根电缆穿管时,其长期允许电流按敷设在空气中考虑。

7.3.1.7 电缆不允许长期过负荷,在事故或紧急情况下(如转换负荷等)不超过2h的过负荷能力可为:3kV为10%,6~10kV为15%。

7.3.1.8 沿不同冷却条件的路径敷设电缆线路时,其截面的选择见第8章有关规定。

7.3.2 电缆埋地敷设

7.3.2.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根数为8根及以下且场地有条件时,宜采用直接埋地敷设。

7.3.2.2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0m,穿越农田时不应小于1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100mm厚的细砂或软土,然后覆盖混凝土保护板或类似的保护层,覆盖的保护层应超过电缆两则各50mm。

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受到损坏。

直埋深度超过1.10m时可不考虑上部压力的机械损伤。

7.3.2.3 向一级负荷供电同一路径的双路电源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沟内。当无法分开时,可按本规范第4.5.10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4 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管保护: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过墙等处。

(2)电缆通过铁路、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0m处行人容易接触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7.3.2.5 埋地敷设的电缆之间及与各种设施平行或交叉的净距离,不应小于表7.3.2.5所列数值。

7.3.2.6 电缆与建筑物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建筑物的散水坡外。电缆引入建筑物时,所穿保护管应超出建筑物散水坡100mm。

7.3.2.7 电缆与热力管沟交叉时,如电缆穿石棉水泥管保护,其长度应伸出热力管沟两则各2m;用隔热保护层时应超过热力管沟和电缆两侧各1m。

7.3.2.8 电缆与道路、铁路交叉时,应穿管保护,保护管应伸出路基1m。

7.3.2.9 埋地敷设的电缆长度,应比电缆沟长约1.5%~2%,并做波伏敷设。

7.3.2.10 埋地敷设的电缆,接头盒下面必须垫混凝土基础板,其长度应伸出接头保护盒两则0.60~0.70m。

7.3.2.11 电缆中间接头盒外面应设有生铁或混凝土保护盒,或者用铁管保护。当周围介质对电缆有腐蚀作用或地下经常有水冬季会造成冰冻时,保护盒应注沥青。

注:①表中所列净距,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②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等地距离不限;

③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

④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0m时,平行净距可减少至0.50m。

7.3.2.12 电缆沿坡度敷设时,中间接头应保持水平。多根电缆并列敷设时,中间接头的位置应互相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50m。

7.3.2.13 沿坡度或垂直敷设油浸纸绝缘电缆时,其敷设水平高差不应大于表7.3.2.13所列数值。

注:如油浸纸绝缘电缆敷设的高差超过要求时,可采用塞子式接头盒,或另选不滴流电缆或橡皮、塑料绝缘电缆。

7.3.2.14 电缆敷设的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不应小于表7.3.2.14所列数值。

注:①表中未说明者,包括铠装和无铠装电缆;

②电力电缆中包括油浸纸绝缘电缆(不滴流电缆在内)和橡皮、塑料绝缘电缆,其他电缆指控制信号电缆等。

7.3.2.15 电缆在拐弯头、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桩露出地面一般为0.15m。

7.3.3 电缆在电缆沟或隧道内敷设

7.3.3.1 当电缆与地下管网交叉不多,地下水位较低,且无高温介质和熔化金属液体流入可能的地区,同一路径的电缆根数为18根及以下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多于18根时,宜采用电缆隧道敷设。

7.3.3.2 电力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敷设时,其水平净距为35mm,但不应小于电缆外径。

7.3.3.3 电缆在电缆沟和电缆遂道内敷设时,其支架层间垂直距离和通道宽度不应小于表7.3.3.3所列数值。

7.3.3.4 电缆在电缆沟或电缆遂道内敷设时,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7.3.3.4所列数值。

7.3.3.5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0.35m;在隧道内不宜大于0.50m在盐雾地区或化学气体腐蚀地区,电缆支架应涂防腐漆或采用铸铁支架。

7.3.3.6 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应做坡度不小于0.5%的排水沟。积水可起直接接入排水管道或经集水坑用泵排出。

7.3.3.7 在支架上敷设电缆时,电力电缆应放在控制电缆的上层。但1KV以下的电力电缆可并列敷设。

当两侧均有支架时,1KV以下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分别敷设于不同侧支架上。

7.3.3.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变电所围墙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此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装锁。

7.3.3.9 隧道内采用电缆桥、托盘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11节的有关规定。并应每隔50m安装 一个防火密闭隔门,桥架、托盘通过防火的密闭隔门或可燃性的隔板墙时,通过段的电缆应作防火处理。

7.3.3.10 电缆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每块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50kg。

7.3.3.11 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适当降低。

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一般为自然通风。

7.3.3.12 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两端应设出口(包括入孔),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的直径不应小于0.70m。

7.3.3.13 电缆遂道内应有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

7.3.3.14 其他管线不得横穿电缆隧道。电缆隧道和其他地下管线交叉时,应尽可能避误免隧道局部下降。

7.3.4 电缆在排管内敷设

7.3.4.1 电缆排管敷设方式,适用于电缆数量不多(一般不超过12根),而道路交叉较多,路径拥挤,又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

排管可采用石棉水泥管或混凝土管。

7.3.4.2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按本章第7.3.1.1款选用,或采用特殊加厚的裸铅包电缆。

7.3.4.3 电缆排管应一次留足必要的备用管孔数,当无法预计发展情况时,除考虑散热孔外可留10%的备用孔,但不少于1~2孔。

7.3.4.4 当地面上均匀荷载超过100kN/m2或排管通过铁路及遇有类似情况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防止排管受到机械损伤。

7.3.4.5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但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90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75mm。

7.3.4.6 电缆排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入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并在入孔井内设集水坑,以便集中排水;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的排管可不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7.3.4.7 在线路转角、分支处应设电缆入孔井,在直线段上,为便于拉引电缆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电缆人孔井,人孔井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7.3.4.8 电缆人孔井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0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0.70m。

7.3.5 低压架空电力电缆

7.3.5.1 当地下情况复杂不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且用户密度高、用户的位置和数量变动较大,今后需要扩充和调整以及总图无隐蔽要求时,可采用架空电缆。但在覆冰严重地区不宜采用架空电缆。

7.3.5.2 有关架空电缆线路的电杆和埋设要求见本章第7.2.3条的有关规定。

7.3.5.3 架空电缆普通吊线或正吊线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3;辅助吊线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

7.3.5.4架空电缆线路每条吊线上宜架设一根电缆。杆上有两层吊线时,上下两吊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

7.3.5.5 架空电缆与架空线路同杆时,电缆应在架空线路的下面,电缆与最下层的架空线横担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0m。

7.3.5.6 架空电缆在吊线上以吊钩敷架,吊钩的间隔大于0.50m,吊线应采用不小于7/3.0mm的镀锌铁绞线或具有同等强度及直径的绞线。

7.3.5.7 架空电缆与地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7.3.5.7所列数值。

7.3.6 电缆保护管的加工与敷设

7.3.6.1 电缆保护管的内径应大于电缆外径的1.5倍。当电缆与城镇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保护管的管径不得小于100mm。

7.3.6.2 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所穿入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见表7.3.2.14所列数值。一根保护管的直角弯不得多于2个(但有中间接头盒,并便于安装、检修者可除外)。

7.3.6.3 保护管采用钢管时,其外表面应采用防腐处理,但埋入混凝土内的管子可不涂防腐漆。

7.3.6.4 当利用保护管作接地线时,管接头两侧应用跨接线焊接,若接头处采用套管焊接时可以例外。

8 低压配电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本章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工频交流1000V以下的配电设计。

8.1.2 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布置、负荷容量及性质等综合考虑确定。

8.1.3 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可靠和保证电压质量;

(2)系统接线简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操作安全、检修方便;

(4)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

8.1.4 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

8.1.5 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8.1.6 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在下列情况下宜设联络线:

(1)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2)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

(3)周期性 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等。

(4)由于供可靠性的要求。

8.1.7 由公用电网引入建筑物内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如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建筑内的专用电源线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

由放射式线路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采用不带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隔离电器。

8.2 低 压 配 电 系 统

8.2.1 居住小区低压配电

8.2.1.1 居住小区配电应合理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为提高小区配电系统的供电可靠性,亦可采用环形网络配电。

8.2.1.2 居住小区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由于发展需要增加出线回路和某些回路增容的可能性。

8.2.1.3 居住小区内的多层建筑群宜采用树干或环形方式配电,其照明与电力负荷宜采用同一回路供电,如电力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超过本规范第3章规定的数值时,其电力负荷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8.2.1.4 居住小区的高层建筑,宜采用放射式配电。照明和电力负荷宜以不同回路分别供电。

8.2.1.5 居住小区内路灯照明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宜以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2.2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

8.2.2.1 多层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配电系统。

8.2.2.2 确定多层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及计量方式时,应与当地供电部门协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单元总配电箱设于首层,内设总计量表,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由总配电箱至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层配电箱至各户采用放射式配电。

(2)单元不设总计量表,只在分层配电箱内设分户表,其配电干线、支线的配电方式同上项。

(3)分户计量表全部集中于首层(或中间某层)电表间内,配电支线以放射式配电至各(层)户。

8.2.2.3 多层住宅照明计量应一户一表。其公用走道、楼梯间照明计量可采取;当供电部门收费到户时,可设公用电度表;如收费到楼(幢)总表时,一般不另设表。

8.2.2.4 除多层住宅外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对于较大的集中负荷或较重要的负荷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于向各层配电间或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树干式和分区树干的方式。

每个树干式回路的配电范围,应以用电负荷的密度、性质、维护管理及防火分区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由层配电间或层配电箱至各分配电箱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

8.2.2.5 多层住宅中的电力计量表应单独装设。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的照明和电力负荷亦应分别设表计量。

8.2.2.6 多层单身宿舍建筑,宜对每室的用电采取限电措施,在系统结线上应予考虑。

8.2.3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

8.2.3.1 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确定,应满足计量、维护管理、供电安全及可靠性的要求。应将照明与电力负荷分成不同的配电系统;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配电宜自成体系。

8.2.3.2 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对各层配电间的配电宜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也采用分区树干式或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2)工作电源和备用电源都采用由首层到顶层垂直干线的方式。

(3)工作电源采用分区树干式,备用电源取自应急照明等电源干线。

8.2.3.3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以及其他用电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应在末端自动切换。

高层建筑中应急照明和消防用电设施的配电要求,见本规范第11章及第24章有关规定。

8.2.3.4 高层建筑的配电箱设置和配电回路划分,应根据负荷的性质和密度、防火分区、维护管理等条件综合确定。

对于普通高层住宅的照明配电,每一单相回路如装设总计量表时其额定电源不宜超过30A。

8.2.3.5 自层配电箱至用电负荷的发支回路,对于旅馆、饭店、公寓等建筑物内的客房,宜采用每套房间设一分配电箱的树干式配电,每套房间内根据负荷性质再设若干支路;或者采用对几套房间按不同用电类别,以几路分别配电的方式;但对贵宾间则宜采取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8.2.3.6 高层住宅的照明计量表应采用一户一表。公用楼梯、公用走道的照明及公用电力计量宜单独设表,其装设位置和配电系统应符合本章第8.2.2.2款的规定。

8.3 超低压配电

8.3.1 本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安全超低压和功能超低压配电。

8.3.2 由于安全需要采用超低压配电称为安全超低压。仅仅由于功能上的原因采用超低压配电,而不能或不需要在安全保护方面完全符合安全超低压的要求时,称为功能超低压配电。

8.3.3 安全超低压电源可以采用下列几种:

(1)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一次绕组和二次绕组之间应采用加强绝缘层或经接地屏蔽层隔离开。

(2)电动发电机组:其安全等级必须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

(3)电化电源(例如蓄电池)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例如柴油发电机)。

(4)电子装置:其性能必须保证该装置发生内部故障时,出现端子的电压不超过50V;或者输出端子的电压可能高于50V,但在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情况下,其输出端子上的电压能立即降至50V及以下。

8.3.4 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8.3.5 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带电部分(尤其是继电器、接触器、辅助开关之类的电气设备)必须与电压比它高的回路在电气上隔离,其电气隔离的安全要求必须不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与输出之间的水平。

8.3.6 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导线不宜与其他任何回路并靠一起或同穿一根管内敷设,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除外:

(1)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导线在基本绝缘外包覆以密封的绝缘护套。

(2)电压不同的回路的导线之间,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

(3)电压不同的回路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或其他的组合电线内,但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导线是单独地或集中地按各回路中最高电压绝缘起来的。

8.3.7 在安全超低压回路中,只用基本绝缘与其他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隔开的所有可导电部分,都必须封包在绝缘外护物内,其保护等级应不低于IP2X。

8.3.8 第8.3.7条中所述的绝缘外护物,如果不用钥匙或工具就能打开其盖或门,则在盖或门被打开时,所有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都必须设在保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人员无意识地触及,该绝缘遮栏只有用工具才能移开。

8.3.9 当安全超低压回路是由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且无分支回路时,其线路的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可以由装设在变压器一次侧的保护电器来完成,但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安全超低压回路末端发生短路时,一次侧保护电器应有第8.6节所规定的足够的灵敏度使之动作;

(2)安全超低压回路导线额定负荷能力不应小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额定容量。

8.3.10 如果功能超低压回路不是由本章第8.3.3条所规定的安全电源供电,或者该回路的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不符合本章第8.3.5条和第8.3.6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3.10.1 其可导电部分可按一次回路要求的最低电压来绝缘,或者用保护等级不低于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加以防护。

8.3.10.2 可以将超低压回路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回路中一根带电导线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接,依靠一次回路中的自动切断供电的保护措施,作为超低压回路的故障保护。但必须满足保护装置灵敏度的要求。

8.3.11 当安全超低压回路具有两个及以上分支回路时,每一支回路的首端各相均应设保护电器。

8.3.12 安全超低压用的插头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14.7.2.4款的规定。

8.4 导 体 的 选 择

8.4.1 电线、电缆应按低压配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电力负荷、敷设环境及其与附近电气装置、设施之间能否产生有害的电磁感应等要求,选择合适的型号和截面。

8.4.2 电线、电缆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敷设方式、环境温度及使用条件确定导体的截面,其额定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

(2)线路电压损失不应超过允许值;

(3)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绝缘导线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表8.4.2的规定。

(4)电线、电缆导体截面应按本章第8.6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5)固定敷设的硬导体应能承受预期短路电流的电动机械应力。

8.4.3 配电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1)特等建筑(具有重大纪念、历史或国际意义的各类建筑)。

(2)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3)重要的资料室(包括档案室、书库等),重要的库房。

(4)影剧院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场所。

(5)连接于移动设备或敷设于剧烈震动的场所。

(6)特别潮湿场所和对铝材质有严重腐蚀性的场所。

(7)易燃、易爆的场所。

(8)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场所。

8.4.4 用于长期连续负荷的电线、电缆,其截面应按电力负荷的计算电流及其他的规定条件选择。

各种常用的电线、电缆的长期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应以国家指定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值为准。

8.4.5 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按以下不同的基准条件乘以不同的校正系数。

8.4.5.1 各种类型的电线、电缆敷设于空气中(或土壤中)的连续载流量仅从发热特性方面(非经济方面)考虑,是在给定的基准条件下确定的,当实际敷设条件不同于基准条件时,应对载流量表中的载流量数据进行校正。表8.4.5.1-1和表8.4.5.1-2分别给出了空气中和土壤中的校正系数值。

电线、电缆线芯的长期允许最高工作温度和短路时的允许最高温度见表8.5.4.1-3。

8.4.5.2 电线、电缆穿管敷设于空气中载流量的校正系数,见表8.4.5.2

注:①穿管电线、电缆根数系指有负荷且发热的导线根数,中性线或保护线不计;

②一般情况下,穿管导线截面积占管内截面积的40%左右;

③当管子并列敷设时乘以0.95的校正系数。

8.4.5.3 实际土壤热阻系数不同于基准条件下热阻系数时,应对载流量进行校正,不同土壤热阻时载流量校正系数见表8.4.5.3。

8.4.5.4 电缆敷设于支撑架上,由于多根电缆的相互热的影响,载流量应乘以校正系数,其值见表8.4.5.4。

注:d为电缆外径,当电缆外径不同时,可取平均值。

8.4.5.5 电缆成束敷设于托架、托盘或塑料框槽中载流量的校正系数与电缆排列层数,每根电缆的负荷状况及同时工作系数等有关,表8.4.5.5提供的0.6/kV及以下电缆成束敷设时的载流量校正系数,仅为参考值。对重要配电线路尚应根据实际敷设情况进行试验或计算。

8.4.5.6 电缆平行敷设于土壤中,对直埋的三芯电缆或三个单芯电缆组,在同时通以额定负荷时所引起的载流量校正值见表8.4.5.6。

电缆成束敷设于托架,托盘或塑料框中

注:同时工作系数系指一电缆束中有负荷的电缆根数与总的电缆根数之比(负荷电缆指通有额定电流的发热电缆,信号电缆除外)。

三芯或三个单芯电缆平行成组直埋于土壤中

8.4.5.7 当电缆敷设于PVC或PE管道内直埋地时,其载流量可取同样电缆直埋地的82%。

三芯电缆或三个单芯电缆组平行置于管道组内时,在同时通以额定负荷时,其载流量下降的校正系数见表8.4.5.7。

8.4.5.8 电缆直埋土壤中,不同基准埋地深度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见表8.4.5.8。

8.4.6 配电线路沿不同环境条件敷设时,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环境确定。当该条件的线路段不超过5m(穿过道路时可为10m),则应按整条线路一般环境条件确定载流量,同时也可以考虑对最不利于载流量环境条件的线路段采取有利于增加载流量的措施(如采取强制冷却或采用土壤热阻系数小的回填土埋设电缆等)。

8.4.7 0.6/1kV及以下电线、电缆在空气中敷设,短时工作制运行时,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应给予校正。

8.4.7.1 短时工作制负荷电流按下式计算:

(8.4.7.1-1)

式是Im——短时工作制负荷电流(A);

IN——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A);

Km——短时工作制运行时载流量校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8.4.7.1-2)

式中预加负荷系数;

I0——短时负荷工作制施加于线芯的恒定电流(A);

t——短时工作制时的短时负荷工作时间(min);

τ——电线、电缆发热时间常数(min)。

8.4.7.2 短时过负荷运行电流按下式计算

(8.4.7.2-1)

式中IS——短时过负荷运行电流(A);

IN——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A);

KS——过负荷校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8.4.7.2-2)

式中Rc——线芯在θc 时电阻(Ω/m);

Rs——线芯在θs时电阻(Ω/m);

θ0——连续负荷运行时线芯允许工作温度(℃);

θe——过负荷运行时线芯许工作温度

θ0——环境温度(℃);

t——短时工作制的负荷工作时间(min);

τ——电线、电缆的发热时间常数(min);

8.4.8 用于断续工作制的电力负荷,电压级不超过0.6/1kV级的电线、电缆敷设于空气中时,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应予校正。

断续负荷周期负荷运行时的载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8.4.8-1)

式中IP——断续负荷运行时的电流(A);

IN——连续负荷额定载流量(A);

KP——断续负荷运行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8.4.8-2)

式中ρ——断续负荷周期(min);

α——接通率 (工作时间t与全周期时间P之比);其他符号同前。

8.4.9 对于电压级不超过0.6/1kV的电线、电缆短路电流计算由下式给出

(8.4.9-1)

式中IK——短路电流,持续时间内均方根的有效值(A);

tK——短路电流的持续时间(s);

S——导体截面(mm2) ;

θf——短路时导体最高允许温度(℃);

θi——短路时导体起始温度(℃);

r——导体在0℃时电阻温度系数的倒数(K);

K——与载流导体有关的系数,按下式计算:

(8.4.9-2)

θc—— 20℃时载流导体的热容比(J/Kmm3);

ρc—— 20℃时载流导体的电阻率(Ω·m)。

8.4.10 单相回路中的中性线应与相线等截面。

8.4.11 在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的配电线路中,当用电负荷大部分为单相用电设备时,其N线或PEN线的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以气体放电灯为主要负荷的回路中,N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采用可控硅调光的三相四线或二相三线配电线路,其N线或PEN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2倍。

8.4.12 靠近有抗电磁干扰要求的设备及设施的线路或自身有防外界电磁干扰要求的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穿金属管或金属屏蔽线槽敷设,或采用金属屏蔽结构的电缆。

8.4.13 室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裸铠装电缆;当敷设于无机械损伤及无鼠害的场所,允许采用非铠装电缆。

8.4.14 沿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的电缆沟道、隧道、夹层、竖井、室内桥架和吊顶敷设的电缆,其绝缘或护套应具有非延燃性。

8.4.15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室内明敷电缆,应视介质的性质采用塑料外护层电缆或其他防腐型电缆。

8.4.16 沿建筑物外面和敞露的天棚下等非延燃结构明敷电缆时,应采用具有防水及防老化外护层的电缆。

8.4.17 直埋电缆应采用具有防腐外护层的铠装电缆。

8.4.18 为减少相零回路阻抗,提高保护装置灵敏度及抑制高电位引入等,可采用零线屏蔽式电缆。

8.4.19 若采用单芯导线作固定装置的PEN干线时,其截面对铜材不应小于10mm2,对铝材不应小于16mm2。

当用多芯电缆的线芯作PEN线时,其最小截面可为4mm2。

8.4.20 当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按热稳定要求,截面不应小于本规范第14.6.2.1款的数值。

8.4.21 PE线若不是供电电缆或电缆外护层的组成部分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14.6.2.1款的数值。

8.5 低压电器的选择

8.5.1 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必须具有根据其用途所要求的各种功能。

8.5.2 选择电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8.5.2.1 与所在回路额定电压(交流为均方根值)相适应。对于某些设备,应考虑正常工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或最低电压。

8.5.2.2 电器的额定电流应等于或大于所控制回路的预期工作电流, 电器还应承载异常情况下可能流过的电流,保护装置应在其允许的持续时间内将电路切断。

8.5.2.3 电器的额定频率必须与所在电源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8.5.2.4 电器应根据所在场所的环境条件选择。

8.5.2.5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注:验算电器在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应采用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周期分量的有效值。当短路点附近所接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考虑电动机反馈电流的影响。

8.5.3 如果操作人员不能观察到开关或控制电器的工作情况,而这样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在操作人员看得见的位置装设合适的指示器。

8.5.4 为了维护、测试、检修和安全需要应装设隔离电器。

8.5.5 隔离电器应能将所在回路与带电部分有效地隔离,但本章第8.5.10条和8.5.11条所述者除外。

8.5.6 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8.5.7 在TN-C及TN-C-S系统中,严禁单独断开PEN线。当保护电器的PEN极断开时,必须联动全部相线极一起断开。

8.5.8 在TN-c及TN-C-S系统中,当需要装设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时,必须将所在回路全部相线连同PEN线一起断开。且PE线应在保护电器负荷端同N线分接。

8.5.9 严禁隔离或断开PE线

8.5.10 在TN、TT系统中,无电源转换或虽有电源转换但零序电流分量很小的三相四线配电线路,其隔离电器或开关电器不宜断开N线。

8.5.11 在TN、TT系统中,如果单相相电压回路前端已装设具有检测中性线对地电压的中性线断线保护的双极开关和具有电气专业人员维护的用户,则其后各级开关电器均可不切断N线。但开关电器宜有防止相线与N线接错的信号指示装置或跳闸装置。

8.5.12 在TN、TT系统中,如果单相相电压回路首端未装设具有检测中性线对地电压的中性线断线保护的双极开关时,则各级隔离电器应将N线同相线一起断开。

8.5.13 在含有较大零序电流分量的TN、TT系统的线路中,进行电源转换或联络用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将N线与相线一起断开或接通,且不应使这些线路并联运行(除非该装置是为这种情况特殊设计的)。当两个电源或线路的中性线有可能并联运行时,不应采用TN-C中TN-C-S系统。

8.5.14 IT系统中如有中性线引出的三相四线回路及单相相电压回路,其开关电器均须将N线同相线一起断开。功能性开关电器必须使相线比N线先断开,且中性线先于相线中与相线同时接通。

8.5.15 N线上严禁安装可以单独操作的单极开关电器。

8.5.16 严禁将半导体器件用作隔离电器。

8.5.17 隔离电器宜采用能同时断开有关电源所有极的多极开关,但并不排除采用多个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可用同一隔离电器将数个回路隔离(对不重要负荷而言)。

8.5.18 选择功能性开关电器时,必须满足其执行最繁重任务的要求。

8.5.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只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其相应各极。

8.5.20 隔离电器、熔断器以及连接片严禁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

以下电器可以用作功能性开关:

负荷开关;

半导体电器;

断路器;

接触器;

继电器;

10A及以下的单相插头和插座。

8.5.21 多功能综合保护电器(例如具有过电流、漏电、断相、过电压、低电压等多重功能的保护电器)宜有识别不同故障类别的信号指示。

8.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8.6.1 一般规定

8.6.1.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下列保护:

(1)短路保护;

(2)过负荷保护;

(3)接地故障保护;

(4)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1.2 配电线路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间应能协调配合。当有困难时,对于非重要负荷除第一、二级之间具有选择性动作外,其他可无选择性动作。

8.6.1.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特征和接地形式相适应。

8.6.1.4 对电动机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符合本章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8.6.1.5 低压配电线路的过电流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用以在发生过负荷或短路时能自动切断供电。

8.6.2 短路保护

8.6.2.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使导体及其连接件产生的热效应及机械应力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

8.6.2.2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8.6.2.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以下式进行校验:

(8.6.2.3)

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2);

Ik——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植)(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计算系数。常用值见表8.6.2.3。

注: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考虑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

8.6.2.4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路,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1)上一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的线路。

(2)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

(3)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电线路。

(4)符合本章第8.6.6.2款和第8.6.6.3款规定的线路。

8.6.2.5 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不按分能力选择保护电器,对于非重要负载在电源侧已装有能满足本章第8.6.2.2款要求的其他保护电器。则允许负载侧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的最大短路电流。但两个保护电器特性的配合,应使短路时通过的能量不致造成负侧保护电器和导线的损坏(包括机械应力和电弧造成保护电器的损坏)。

8.6.2.6 为使低压器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公式8.6.2.6校验其灵敏度:

(8.6.2.6)

式中KLZ——低压断路器的动作灵敏系数,可取1.5;

Id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A),在TN、TT系统中为单相短路电流;

Izd——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8.6.3 过负荷保护

8.6.3.1 配电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使保护电器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荷电流。

8.6.3.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1)符合本章第8.6.2.4款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2)不可能增加负荷从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3)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8.6.3.3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8.6.3.4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8.6.3.4-1)

(8.6.3.4-2)

式中IB——被保护线路计算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低压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IZ——被保护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在实际使用中取I2为: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低压熔断器时,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注:按公式8.6.3.4-1和8.6.3.4-2,当采用符合JB 1284-85标准的低压断路器时,In与IZ的比值不应大于1,当采用符合JB 4011标准的刀型触头式、螺栓连接式、圆筒型帽式以及螺旋式熔断器作过负荷保护时,In与IZ的比值如表8.6.3.5所示。

8.6.3.5 对于突然断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8.6.3.6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等。

8.6.3.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8.6.3.8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8.6.4 接地故障保护

8.6.4.1 为防止人身间接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和配合下列因素:

(1)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

(2)电气设备防触电保护等级和使用特点;

(3)导体截面;

(4)环境影响。

8.6.4.2 除本章第8.6.4.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外,下列措施也可用于防止人身间接触电: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超低压供电。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8.6.4.3 第8.6.4条规定涉及的电气设备,按防触电保护分级均为1级电气设备,且此类设备所在环境均指正常环境,在此环境内人身触电安全电压极限值为50V。

切断接地故障的时间极限值应根据系统接地形式和电气设备使用情况而定,分别见以下各有关条款的规定,但其最大值不宜超过5s。

8.6.4.4 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除本规范第14章规定的等电位联结内容之外,总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还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总等电位联结和辅助等电位联结做法见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8.6.4.5 位于总等电位联结作用区以外的TN、TT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并应符合第8.6.4.20款和第8.6.4.12款的规定。

8.6.4.6 在TN接地型式的配电线路中,其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8.6.4.6)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本章第8.6.4.7款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线路的动作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A)。

8.6.4.7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级路不应大于0.4s。

8.6.4.8 当对第8.6.4.4款所述的基础和地板难以进行总等电位联结和辅助等电位联结时,则该场所内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第8.6.4.7款之(2)所述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2)当同时具有第8.6.4.7款两种线路时,除对(2)所述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外,对(1)所述线路如同时满足下列二式有困难时,则按第8.6.4.20款(2)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8.6.4.8-1)

(8.6.4.8-2)

式中ZPE——第8.6.4.7款所述两种配电线路PE线联结点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PE线阻抗(Ω);

ZPE(N)——总等电位联结点电源侧干线接地故障点至(变电所不在用户内部的)变压器中性点之间PE或PEN线阻抗(Ω);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RA——PE(PEN)重复接地极电阻(Ω);

RB——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极电阻(Ω);

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8.6.4.9 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下列方式: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8.6.4.7款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第8.6.4.7款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述(1)、(2)项的保护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漏电电流保护的接线应符合第8.6.4.20款的规定。

8.6.4.10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下式要求:

(8.6.4.10)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线路的动作电流(A)。

Ia值与所采用的保护电器有关: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 Ia为额定漏电动作电流 I?n;当采用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如供电给固定式设备,Ia为在5s以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如供电给手握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切断回路的时间应符合表8.6.4.10所列数值;当采用瞬时短路保护电器时,Ia为瞬时切断故障线路的动作电流。

8.6.4.11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宜采用漏电电流保护方式。

只有在满足第8.6.4.10款的要求时,反时限特性和瞬时动作特性的过电流保护方可采用。

8.6.4.12 TT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多级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不宜超过三级。其电源侧漏电保护电器动作可返回时间应大于负荷侧漏电保护电器的全分断时间,但电源侧保护电器最大分断时间不宜超过1s。

8.6.4.13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8.6.4.14 I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a——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接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8.6.4.15 IT系统配电线路的相线与外露可导电部分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可不自动切断供电,但应采用绝缘监视电器进行声光报警,第一次接地故障应在切实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排除。

8.6.4.16 IT系统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可采用共同的接地极,也可采用个别的或成组的单独接地极。

如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其切断时间应符合TT系统的要求。

如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同接地,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其切断时间应符合TN系统的要求。

8.6.4.17 当IT系统配电线路发生第二次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切断故障线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当不配出N线时

(8.6.4.17-1)

当不配出N线时

(8.6.4.17-2)

式中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ZS'——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d——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当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如不配出N线,为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如配出N线则为0.8s内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

8.6.4.18 严禁PE或PEN线穿过漏电保护电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

电子式漏电保护器及其与之配套使用的短路保护电器,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单独切断N线。

8.6.4.19 漏电保护电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8.6.4.20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时,宜采用下列接地方式之一:

(1)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符合公式8.6.4.6要求。

(2)漏电保护电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型式如按局部TT系统处理,则将被保护线路及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专用的接地极上,并符合公式8.6.4.10要求。

8.6.4.21 为保证在TN-C-S系统配电线路中装设的漏电保护与短路保护有足够的交叉范围(即无保护死区),宜采用电磁式或辅助电源可靠动作电压不大于66V(0.3V)的电子式漏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8.6.4.22 在IT系统中采用漏电保护切断第二次接地故障时,保护电器额定不动作电流I?n应大于第一次接地故障时的相线内流过的接地故障电流。

8.6.5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

8.6.5.1 中性线N(PEN)断线故障保护系指有中性线配出,且以单相负荷为主的居住建筑的低压配电线路,因中性线断线而导致中性点电位偏移时,为保护人身和单相用电设备安全所采取的措施。

8.6.5.2 为防止或减少中性线断线,除应同时考虑下列因素外,还宜采用中性线断线保护:

(1)N(PEN)线应满足本规范第7章对导线机械强度和本章第8.4节对载流量的要求;

(2)导线的连接点应牢固可靠,并采取防止气化腐蚀的措施。

8.6.5.3 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应能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的中性线断线时,自动切断负荷侧全部电源线路。

8.6.5.4 为有效抑制因中性线断线导致的电位偏移对人身或设备的危害,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应具有反时限特性(但欠电压除外)。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应与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或等电位联结条件相适应。

8.6.5.5 当采用单相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需要工作接地时,其接地极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用于TT(局部TT)系统时,应与该系统中的PE线共用接地极,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2)当用于TN-S系统时,应与该系统中的PE线连接。

(3)当用于TN-C(TN-C-S)系统时,应单独接地,不得与重复接地共用,并应保持保护装置的距离。

当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与漏电保护电器配合使用时,其配电系统宜采用本款(1)所述接地形式。

8.6.6 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

8.6.6.1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维护方便、不易受机械损伤、不靠近可燃物的地方,并应避免保护电器工作时意外损坏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

8.6.6.2 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但为了维护与操作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线路长度不超过3m;

(2)采取措施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

(3)不靠近可燃物。

8.6.6.3 从高处的干线向下引接分支线路,为了操作维护的方便需将分支线路的保护电器装设在距连接点的线路长度大于3m的地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该分支线装设保护电器前的那一段线路发生单相(或两相)短路时,离短路点最近的上一级保护电器应能保证动作;

(2)该断分支线应敷设于不可燃的管、槽内。

8.6.6.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配电线路中不接地的各相上。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无N线引出的三相三线配电系统,允许只在两相上装设保护电器。

8.6.6.5 在TT、TN系统中,如果N线截面小于相线,则N线应装设相应于该导线截面的过电流检测电器,该检测电器使保护电器断开相线,或同时断开相线和N线;但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则N线上可不装设过电流检测电器:

(1)线路的相线保护电器已能保护N线;

(2)正常(可较长时间缺相运行的线路除外)工作时,可能通过N线的最大电流明显地小于该导线的载流量。

8.6.6.6 IT系统不宜配出N线,如有N线配出时,需要在该N线上装设过电流保护电器,并用来使包括N线在内的所有带电导线断电。但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遵守本规定:

(1)当个别N线的短路受到装设在供电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如果个别线路是由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的,且其额定漏电电流不超过相应N线载流量的0.15倍。

8.6.6.7 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电器宜装设在三相四线制架空线路末端或单相分支线路首端。


9 室内布线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包括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联的外部位)绝缘电线、电缆和封闭式母线的布线。

当本章条款无具体规定时,其适用电压范围为500V及以下。

9.1.2 布线及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的性质、要求、用电设备的分布及环境特征等因素确定。应避免因外部热源、灰尘聚集及腐蚀或污染物存在对布线系统带来的影响。并应防止在敷设及使用过程中因受冲击、振动和建筑物伸缩、沉降等各种外界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9.1.3 敷设方式可分为:明敷——导线直接或者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的表面及桁架、支架等处;暗敷——导线在管子、线槽等保护体内,敷设于墙壁、顶棚、地坪及楼板等内部,或者在混凝土板孔内敷线等。

9.1.4 金属管、塑料管及金属线槽、塑料线槽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在同一根管或线槽内有几个回路时,所有绝缘电线和电缆都应具有与最高标称电压回路绝缘相同的绝缘等级。

9.1.5 布线工程中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有关规定。

91.6 布线用塑料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塑料线槽及附件,应采用氧指数为27以上的难燃型制品。

9.2 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

9.2.1 瓷(塑料)线夹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

在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脑直式绝缘子布线。

9.2.2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表9.2.2所列数值。

9.2.3 采用瓷(塑料)线夹、鼓形绝缘子在室内沿墙壁、顶棚布线时,绝缘电线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2.3节所列数值;跨越柱子、桁架布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9.4节所规定的机械强度要求。

9.2.4 采用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在室内、外布线时,绝缘电线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4所列数值。

9.2.5 绝缘电线明敷在高温辐射或对绝缘有腐蚀的场所时,电线间及电线至建筑物表面最小净距,不应小于表9.2.5所列数值。

9.2.6 在与建筑物相关联的室外部位布线时,绝缘电线至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9.2.6所列数值。

9.3 直 敷 布 线

9.3.1 直敷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室内场所和挑檐下室外场所。

建筑物顶棚内,严禁采用直敷布线。

9.3.2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电线,其截面不宜大于。

9.3.3 直敷布线的护套绝缘电线,应采用线卡沿墙壁、顶棚或建筑物构件表面直接敷设,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30m。

不得将护套绝缘电线直接埋入墙壁、顶棚的抹灰层内。

9.3.4 直敷布线电线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表9.2.2所列数值。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0m部分,应穿管保护。

9.3.5 护套绝缘电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贴交叉时,应加绝缘管保护,敷设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应用钢管保护。

9.4 金 属 管 布 线

9.4.1 金属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对金属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

建筑物顶棚内,宜采用金属管布线。

9.4.2 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地敷设的金属管布线,应采用水、煤 气钢管。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管布线可采用电线管。

9.4.3 三根及以上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两根绝缘导线穿于同一根管时,管内径不应小于两根导线外径之和的1.35倍(立管可取1.25倍)。

9.4.4 穿金属管的交流线路,应将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穿于同一根管内。

9.4.5 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应穿于同一根金属管内,但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或同一联动系统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无防干扰要求的控制回路。

(3)同一照明花灯的几个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管内绝缘导线的根数不应多于8根。

9.4.6 金属管明敷时,其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表9.4.6所列数值。

9.4.7 电线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面。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面。相互间的净距不宜小于下列数值:

(1)当管路敷设在热水管下面时为0.20m,上面时为0.30m。

(2)当管路敷设在蒸汽管下面时为0.50m,上面时为1m。

当不能符合上列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对有保温措施的蒸汽管,下下净距均可减至0.20m。

电线管路与其他管道(不包括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的平行净距不应小于0.10m.。当与水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水管的上面。

当管路互相交叉时的距离,不宜小于相应上列情况的平行净距。

9.4.8 金属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宜适当加装拉线盒,两个拉线点之间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无弯的管路,不超过30m。

(2)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一个弯时,不超过20m。

(3)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两个弯时,不超过15m。

(4)两上拉线点之间有三个弯时,不超过8m。

当加装拉线盒有困难时,也可适当加大管径。

9.4.9 暗敷于地下的管路不宜穿过设备基础,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4.10 绝缘电线不宜穿金属管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必要时对于次要用电负荷且线路较短(15m以下),可穿金属管理地敷设,但应采取可靠的防水、防腐蚀措施。

9.5 硬质塑料管布线

9.5.1 硬质塑料管布线一般适用于室内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但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建筑物顶棚内,可采用难燃型硬质塑料管布线。

9.5.2 硬质塑料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不低于0.50m的一段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5.3 本采用硬质塑料管布线时,绝缘导线在管内的填充率应符合本章第9.4.3条的规定。

9.5.4 硬质塑料管明敷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表9.5.4所列数值。

9.5.5 不同回路的线路穿硬质塑料管,应符合本章第9.4.5条的规定。

9.5.6 硬质塑料管布线的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应符合本章第9.4.7条的规定。

9.5.7 硬质塑料管布线,当管路较长或有弯时,应符合本章第9.4.8条的规定。

9.6 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

9.6.1 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适用于正常环境一般室内场所,潮湿场所不应采用。

9.6.2 半硬塑料管布线应采用难燃平滑塑料管及塑料波纹管。

建筑物顶棚内,不宜采用塑料波纹管。

9.6.3 混凝土板孔布线应采用塑料护套电线或塑料绝缘电线穿半硬塑料管敷设。

9.6.4 塑料护套电线及塑料绝缘电线在混凝土板孔内不得有接头,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9.6.5 不同回路的线路穿半硬塑料管或混凝土板孔时应符合本章第9.4.5条的规定。

9.6.6 半硬塑料管布线宜减少弯曲,当线路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或直角弯超过三个时,均应装设拉线盒。

9.6.7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中敷设半硬塑料管时,应采取预防机械损伤措施。

9.7 金属线槽布线

9.7.1 金属线槽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明敷,但对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应采用。

具有槽盖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可在建筑顶棚内敷设。

9.7.2 同一回路的所有相线和中性线(如果有中性线时),应敷设在同一金属线槽内。

9.7.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载流导线不宜超过30根。

控制、信号或与其相类似的线路,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50%,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

注:①控制、信号等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线。

②三根以上载流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敷设,当乘以本规范第8章所规定的载流量校正系数时,电线或电缆根数不限,但其在线槽内的总截面仍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20%。

9.7.4 电线或电缆在金属线槽内不宜有接头。但在易于检查的场所,可允许在线槽内有分支接头,电线、电缆和分支接头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该点线槽内截面的75%。

9.7.5 金属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的附件。

9.7.6 金属线槽垂直或倾斜敷设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线或电缆在线槽内移动。

9.7.7 金属线槽敷设时,吊点及支持点的距离,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确定,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架或支架:

(1)直线段不大于3m或线槽接头处。

(2)线槽首端、终端及进出接线盒0.50m处。

(3)线槽转角处。

9.7.8 金属线槽布线,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壁等处进行连接。

9.7.9 由金属线槽引出的线路,可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半硬塑料管、金属软管或电缆等布线方式。电线或电缆在引出部分不得遭受损伤。

9.8 塑 料 线 槽 布 线

9.8.1 塑料线槽布线一般适用于正常环境的室内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

9.8.2 强、弱电线路不应同敷于一根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及根数应符合本章第9.7.3条的规定。

9.8.3 电线、电缆在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

9.8.4 塑料线槽敷设时,槽底固定点间距应根据线槽规格而定,一般不应大于表9.8.4所列数值。

9.8.5 塑料线槽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相应附件。

9.9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

9.9.1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适用于正常环境下大空间且隔断变化多、用电设备移动性大或敷有多种功能线路的场所,暗敷于现浇混凝土地面、楼板或楼板垫层内。

9.9.2 同一回路的所有导线应敷设在同一线槽内。

9.9.3 同一路径无防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线槽内电线或电缆的总截面(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线槽内截面的40%。

9.9.4 强、弱电线路应分槽敷设,两种线路交叉处应设置有屏蔽分线板的分线盒。

9.9.5 地面内暗装金属槽内,电线或电缆不得有接头,接头应在分线盒或线槽出线盒内进行。

9.9.6 线槽在交叉、转弯或分支处应设置分线盒,线槽的直线长度超过6m时,宜加装分线盒。

9.9.7 由配电箱、电话分线箱及接线端子箱等设备引至线槽的线路,宜采用金属管布线方式引入分线盒,或以终端连接器直接引入线槽。

9.9.8 线槽出线口和分线盒不得突出地面且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9.9.9 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在设计时应与土建专业密切配合,以便根据不同的结构型式和建筑布局,合理确定线路路径和设备选型。

9.10 电 缆 布 线

9.10.1 室内电缆布线,包括电缆在室内沿墙及建筑构件明敷设、电缆穿金属管理地暗敷设。

9.10.2 电缆在室内宜采用明敷。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的外护层。

9.10.3 无铠装的电缆在室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0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0m,否则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但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如电气竖井、配电室、电机室等)内时除外。

9.10.4 相同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电缆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并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宜分开敷设。当并列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0.15m。

9.10.5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支架间或固定点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3.3.4条的规定。

9.10.6 电缆明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m,否则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以及由接近段两端向外延伸不小于0.50m以内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9.10.7 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

9.10.8 电缆水平悬挂在钢索上时,电力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的间距不应大于0.60m。

9.10.9 电缆在室内埋地敷设或电缆通过墙、楼板时,应穿钢管保护,穿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9.11 电 缆 桥 架 布 线

9.11.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9.11.2 在室内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其电缆不应有黄麻或其他易延燃材料外护层。

9.11.3 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宜选用塑料护套电缆。

9.11.4 电缆桥架(梯架、托盘)水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一般不宜低于2.50m,垂直敷设时距地1.80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9.11.5 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一般为1.50~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9.11.6 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一般为: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弱电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如有屏蔽盖板可减少到0.30m;桥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

9.11.7 几组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考虑维护、检修距离。

9.11.8 在电缆桥架上可以无间距敷设电缆,电缆在桥架内横断面的填充率:电力电缆不应大于40%;控制电缆不应大于50%。

9.11.9 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

(3)应急照明和其他照明的电缆。

(4)强电和弱电电缆。

如受条件限制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隔板隔开。

9.11.10 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9.11.10的规定。

9.11.11 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腐蚀性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的下方,否则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9.11.12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固定:

垂直敷设时,电缆的上端及每隔1.50~2m处。

水平敷设时,电缆的首、尾两端、转弯及每隔5-10m处。

9.11.13 电缆桥架内的电缆应在首端、尾端、转弯及每隔50m处,设有编号、型号及起、止点等标记。

9.11.14 电缆桥架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2 封闭式母线布线

9.12.1 封闭式母线布线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9.12.2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0m。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0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内(如配室、电机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时除外。

9.12.3 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

垂直敷设的封闭式母线,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

9.12.4 封闭式母线终端无引出、引入线时,端头应封闭。

9.12.5 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处,也宜采取适当措施。

9.12.6 封闭式母线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9.12.7 封闭式母线的连接不应在穿过楼板或墙壁处进行。

9.12.8 封闭式母线在穿过防火墙及防火楼板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13 竖 井 内 布 线

9.13.1 竖井内布线一般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9.13.2 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电负荷性质、供电半径、建筑物的沉降缝设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

选择竖井位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减少干线电缆沟道的长度。

(2)不得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3)避免邻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4)在条件允许时宜避免与电梯井及楼梯间相邻。

9.13.3 竖井的井壁应是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楼层间应做防火密封隔离,隔离措施如下:

(1)封闭式母线、电缆桥架及金属线槽在穿过楼板处采用防火隔板及防火堵料隔离。

(2)电缆和绝缘电线穿钢管布线时,应在楼层间预埋钢管,布线后两端管口空隙应做封闭隔离。

9.13.4 竖井大小除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并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0m的操作、维护距离。

9.13.5 竖井内垂直布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顶部最大变位和层间变位对干线的影响。

(2)电线、电缆及金属保护管、罩等自重所带来的荷重影响及其固定方式。

(3)垂直干线与分支干线的联接方法。

9.13.6 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0.30m及以上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强电和弱电线路,有条件时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与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

9.13.7 竖井内应敷有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9.13.8 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等通过。

9.13.9 竖井内各种布线应符合本间相应的有关规定。


10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10.1 一 般 规 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500V及以下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

10.1.2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配电设计,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2 电 动 机

10.2.1 电动机的起动

10.2.1.1 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电压能保证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且在配电系统中引起的电压波动不应破坏其他用电设备的工作。

交流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上的计算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电动机不与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敏感的负荷合用变压器,且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

(3)当电动机由单独的变压器供电时,其允许值应按机械要求的起动转矩确定。

对于低压电动机,还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10.2.1.2 鼠笼型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电动机应全压起动:

a.机械能承受电动机全压起动的冲击转矩;

b.电动机起动时,其端子的电压应符合本章第10.2.1.1款的规定;

c.电动机起动时,应不影响其他负荷的正常运行。

(2)当不符合全压起动条件时,电动机应降压起动,宜采用切换绕组接线或采用自耦变压器等方式起动。各种起动方式的特点,参见附录B1。

(3)当机械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整速方式相配合。

(4)大型电动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适当的起动方式,构造特殊的电动机应按制造厂规定方式起动。

10.2.1.3 绕线型电动机起动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动电流的平均值不超过额定电流的2倍;

(2)起动转矩满足机械的要求;

(3)当有调速要求时,电动机的起动方式应与调速方式相配合。

绕线型电动机一般采用频繁变阻器接入转子回路的方式起动,但对在低速运转和要求起动力矩大的传动装置,其电动机不宜采用频繁变阻器起动,而宜采用电阻器起动。

10.2.1.4 直流电动机宜采用调节电源电压或电阻器降压起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动电流不超过电动机的最大允许电流;

(2)起动转矩和调速特性应满足机械的要求。

10.2.1.5 由城市低压网络直接受电的场合,电动机允许全压起动的容量应与地区供电部门的规定相协调。如当地供电部门对允许鼠笼型电动机全压起动容量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述条件确定:

(1)由公用低压网络供电时,容量在11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2)由居住小区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供电时,容量在15kW及以下者可全压起动。

10.2.2 低压电动机的保护

10.2.2.1 所有的交流电动机均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和根据本章第10.2.2.3款至第10.2.2.6款的规定,按具体情况分别考虑装设接地故障、过载、断相及低电压保护。

10.2.2.2 交流电动机的相间短路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相间短路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

a.总计算电流不超过20A且允许无选择地切断的不重要负荷。

b.工艺上密切相关的一组电动机,且允许同时起、停时。

(2)短路保护器件宜采用熔断器或低压断路器的瞬动过电流脱扣器,必要时可采用带瞬动元件的过电流继电器。保护器件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应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

b.仅作相间短路保护时,熔断器在每个不接地的相线上装设,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应至少在两相上装设。

c.当只在两相上装设时,在有电气联系的同一网络中,保护器件应装设在相同的两相上。

(3)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为此,应符合下列要求:

a.正确选择保护电器的使用类别,熔断器、低压断路器和过电流继电器,宜采用保护电动机型。

b.熔断体的额定电流应根据其安秒特性曲线计及偏差后略高于电动机电流和起支时间的交点来选取,但不得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c.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继电器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动电流周期分量的1.7~2倍。

(4)经常有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自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经常无人操作的电动机,用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时,宜选用手动复归的过电流继电器。

10.2.2.3 交流电动机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间接接触保护采用自动断电法时,每台电动机宜单独装设接地故障保护。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接地故障保护器件:

a.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b.用电设备允许无选择地断电的一组次要的末端线路。

(2)在TN、TT系统中,电动机接地故障保护的装设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6.4条的有关规定。

10.2.2.4 交流电动机的过载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运行中容易过载和连续运行的电动机,以及起动或自起动条件严酷而要求限制起动时间的电动机,应装设过载保护。过载保护宜动作于断开电源。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可不装设过载保护。但运行中可能堵转时,应装设堵转保护,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起动时不动作。

(3)突然断电将导致比过载损失更大的电动机,不宜装设过载保护。如装设过载保护,可使过载保护作用于报警信号。

(4)过载保护器件宜采用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必要时,对个别较大容量的重要电动机,也可采用反时限特性的过电流继电器。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温度保护装置。

(5)过载保护器件的动作特性应与电动机的过载特性相配合。当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宜按下列要求选择:

a.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大于或等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

b.保护器件的整定电流:对1型器件(整定电流由电动机的满载电流选定)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对2型器件(整定电流就是最终动作电流)应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0%~130%。必要时,可在起动过程的一定时限内短接或切除过载保护器件。

10.2.2.5 交流电动机的断相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连续运行的三相电动机,用熔断器保护者应装设断相保护,用低压断路器保护者宜装设断相保护。

(2)短时工作或断续周期工作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3kW的电动机,可不装设断相保护。

(3)断相保护器件宜采用带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也可采用专用的断相保护装置。

有条件时,可采用温度保护或其他适当的保护。

10.2.2.6 交流电动机的低电压保护,应按下列规定装设:

(1)按工艺或安全条件不允许自起动的电动机,应装设低电压保护。此外,当电源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应断开足够数量的次要电动机,以保证重要电动机在电压恢复时能自起动:

a.次要电动机一般装设瞬时动作的低电压保护。

b.不允许或不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应装设短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0.5~1.5s。

(2)需要自起动的重要电动机,不宜装设低电压保护,但按工艺或安全条件在长时间停电后不允许自起动时,应装设长延时的低电压保护,其时限一般为9~20s。

(3)低电压保护器件宜采用低压断路器的欠电压脱扣器或接触器的电磁线圈。

当用电磁线圈作低电压保护时,其控制电源宜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如由其他电源供电,则主回路失压时自动断开控制电源。

(4)当采用低压断路器一接触器的保护、控制线路时,其接触器的失压释放动作时间,一定要长于低压断路器的断开短路电流时间,以防由接触器断开短路电流。

(5)对于不装设低电压保护或装设延时低电压保护的重要电动机,当电源电压中断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时,如采用起动器或接触器作为控制设备时,应在控制回路中采取措施,防止电压短时降低或中断时掉闸。

10.2.2.7 直流电动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并根据需要装设过载保护、堵转保护。他励、并励和复励电动机宜装设弱磁或失磁保护。串励电动机和机械有超速危险的直流电动机应装设超速保护。

10.2.3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主回路

10.2.3.1 隔离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数台电动可共用一套隔离电器;

a.共用一套短路保护电器的一组电动机。

b.由同一配电箱(屏)供电且允许无选择地断开的一组电动机。

(2)隔离电器应把电动机及其控制电器与带电体有效地隔离。符合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可兼作隔离电器。移动式和手握式设备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

(3)隔离电器宜装设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无载开断的隔离电器应防止被无意识地断开。

10.2.3.2 短路保护电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特性应符合本章10.2.2.2款(3)的规定;兼作接地故障保护时,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6节的有关规定。

(2)短路保护电器应与其负荷侧的控制电器和过载保护电器相配合。

(3)短路分断能力应符合本规范第8.6.2.2款的规定。

10.2.3.3 控制电器及过载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每台电动机应单独装设控制电器。当工艺需要或使用条件许可时一组电动机可共用一套控制电器。

(2)控制电器宜采用接触器、起动器或其他电动机专用控制开关。起动次数少的电动机,可使用低压断路器兼作控制电器。当符合控制和保护要求时,3kW及以下的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式负荷开关(铁壳开关),但其开关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倍。

(3)控制电器应能接通和分断电动机的堵转电流,其使用类别和操作频率应符合电动机的类型和机械的工作制。

(4)控制电器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过载保护电器宜靠近控制电器或为其一部分。

10.2.3.4 电线或电缆(以下统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短时或断续工作时,应使导线在短时负载下或断续负载下的载流量不小于电动机的短时工作电流或标称负载持续率下的额定电流。

(2)电动机主回路导线的选择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有关机械强度、电压损失、短路热稳定、与间接接触保护配合等要求。

(3)绕线型电动机转子回路导线的载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起动后电刷不短接:不应小于转子额定电流。当电动机为断续工作时,应采用导线在继续负载下的载流量。

b.起动后电刷短接:当机械的起动静阻转矩不超过电动机额定转矩的50%时,不宜小于转子额定电流的35%;其他情况下,不宜小于50%。当导线小于16mm2时,宜选大一级。

10.2.4 低压交流电动机的控制回路

10.2.4.1 电动机的控制回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但由电动机主回路供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另装设:

(1)主回路短路保护器件的额定电流不超过20A时。

(2)控制回路接线简单、线路很短且有可靠的机械防护时。

(3)控制回路断电会造成严重后果时。

10.2.4.2 控制回路的电源和接线应安全、可靠,并在符合机械要求的条件下做到简单适用。

TN和TT系统中的控制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控制回路的接线方式应能防止电动机意外起动或不能停车,必要时,可在控制回路中装设隔离变压器。

对可靠性要求高的复杂控制回路,可采用直流电源。直流控制回路宜采用不接地系统并装设绝缘监视。

10.2.4.3 电动机的控制按钮或控制开关,宜装设在电动机附近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在控制点不能观察到电动机或所拖动的机械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信号和仪表。

10.2.4.4 自动控制、联锁控制或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起动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电动机,还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

10.2.4.5 在操作频繁的可逆线路中,正转接触器和反转接触器之间,除应有电气联锁外,还应有机械联锁。

10.3 传 动 运 输 系 统

10.3.1 传动运输系统一般采用电气联锁,联锁线应满足使用和安全的要求,并应可靠、简单、经济。

10.3.2 传动运输系统起动和停止的程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运行中任何一台联锁机械故障停车时,应使传来方向的联锁机械立即停车。

10.3.3 传动运输系统电动机起动时,电动机端子电压应符合本章第10.2.1.1款的要求,当多台同时起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错开起动。

10.3.4 传动运输系统联锁线控制方式的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联锁机械少,独立性强时,宜在机旁分散控制。

(2)当传输系统的联锁机械较少或联锁机械虽多但功能上允许分段控制时,宜按系统或按流程分段就地集中控制。

(3)当联锁机械多,传输系统复杂时,可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且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

10.3.5 控制箱(屏、台)面板上的电气元件,应按控制顺序布置。一般控制系统宜设置显示机组工作状态的光信号;较复杂的控制系统,宜设置模拟图。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C)控制时,也可采用电子显示器。

10.3.6 同一传动运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若传动运输系统很长,可按工艺分成多段由同一电源的多回路供电。但远离该电源的个别功率较大的电动机,可由附近线路供电。

当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联锁装置。

10.3.7. 传动运输系统需要装设联系信号,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沿线设置起动预告信号。

(2)在值班控制室(点)设置允许起动信号、运行信号及事故信号。

(3)在控制箱(屏、台)面上设置事故继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4)传动运输系统的巡视通道每隔20~30m或在联锁机械旁设置事故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两个及以上平行的联锁线宜合用起动音响信号,但值班控制室内应设有能区分不同联锁线起动的灯光显示信号。

10.3.8 控制室或控制点与有关场所的联系,一般采用声光信号,当联系频繁时,宜设置通讯设备。

10.3.9 控制室和控制点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通风、采光良好。

(3)振动小、灰尘少。

(4)线路短、进出线方便。

(5)离开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10.3.10 移动式传输设备(图书馆用轨道运书小车、锅炉房用皮带卸料小车等)宜采用悬挂式软电缆供电。

10.3.11 传动运输系统上各电气设备的安全接地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执行。

10.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电梯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

(10.4.4)

式中 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10.4.5 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运行方式。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 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的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投入。

10.4.7.2 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 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10.4.9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 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 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井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10.4.10 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10.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设监视摄像机。

10.4.12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10.4.13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亦应为阻燃型。

10.4.14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以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作好防水处理。

10.4.15 机房、轿厢和井道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3)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10.5 稳压、整流设备

10.5.1 稳压设备

10.5.1.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当供电输入电压或负荷发生变动时,交流或直流输出电压压能自动保持稳定的电源装置的配电设计。

10.5.1.2 在选择稳压设备时,除满足稳定性指标(亦称质量指标)外,尚应满足使用指标,即满足输出电压值及其调整范围、负载电流值及其使用范围等的要求。

此外,尚应要求所选择的稳压器,结构简单、价格便宜、运行可靠和维护方便。

10.5.1.3 直流稳压电源的选择,宜参照下述原则:

(1)当容量较小(1kW以下)时,可采用交流整流式稳压电源。

对于要求重量轻、体积小、精度高的直流稳压设备,应采用集成或开关稳压设备。但 工作在空载或负载电流变化剧烈的场合,则不宜选用开关稳压电源。

(2)在没有交充电源的地方,以及负载极小、组件化的小型稳定高压电源等场合,可采用直流变换式稳压电源。

(3)对于功率较大的负载,可采用交流可控整流元件式稳压电源。

10.5.1.4 交流稳压电源的选择,宜参照下述原则:

(1)对稳压性能要求较高的场合,宜选电子交流稳压器。

(2)如果输入电压或负载电流有突然变化并需尽快应付快速干扰时,则宜选铁磁揩振稳压器。

(3)对电源频率影响敏感的场所,宜选自动补偿式调压器。

(4)对噪声干扰有较严要求的场所,不宜选铁磁谐振稳压器。

交流稳压器的类型选择可参见附录B·2,稳压器的容量可按公式10.5.1.4计算:

(10.5.1.4)

式中 S——稳压器的容量(V·A);

U——负荷所要求的输出电压有效值(V);

Imax——最大负荷情况下的电流(A);

K——校正系数,按表10.5.1.4选定。

10.5.1.5 在选用交流稳压电源时,必须考虑在非电阻性负载下,各项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对于冲击性负载,尚须考虑在瞬时过载时,能否保证正常工作。

10.5.1.6 采用三台单相交流稳压设备接成三相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台单相稳压设备功率相同、技术指标相同、输出的三相电压幅值稳定、相位差保持120度;

(2)当三相输入电压或三相负载不平衡时,某一相的变化不应影响另外两相;

(3)宜减少三相交流稳压设备中的谐波含量;

(4)三相稳压设备应装设断相和过电压保护或报警装置。

10.5.1.7 计算机用稳压设备其周波变化和波形失真不应超过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10.5.1.8 直流稳压器输出端应设总接地点,即一点接地,不且多点就近接地。电源变压器的中性点应接地。

10.5.2 整流设备

10.5.2.1 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蓄电池充电和变电所用直流电源。

10.5.2.2 整流器的整流接线方式,应符合用电设备对整流器的要求。

10.5.2.3 变电所分、合闸和蓄电池充电用直流电源,宜采用硅或可控硅整流设备。

10.5.2.4 变电所合闸用硅整流器宜采用三相桥式接线,其容量按最大一台断路器的合闸电流确定。当一次母线接有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时,其容量应按两台断路器确定。只作控制、保护及信号电源用的硅整流器,可采用单相桥式整流,其容量可按负荷电流确定。在承受瞬间最大负荷时,整流装置本身的电压损失不应大于额定电压值的10%。

10.5.2.5 充电用整流器的直流输出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额定电压的1.5倍,寒冷地区为1.8~1.9倍。

10.5.2.6 变电所蓄电池充电用整流器容量的确定:

(1)固定型铅蓄电池充电;



(10.5.2.6-1)

式中Pcd——充电设备的容量(kW);

Ucd——充电设备的最高电压,取2.7·n(V);

n——蓄电池总数;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两部分。在变电所中蓄电池组的最大充电电流,可采用蓄电池10h放电率的放电电流;

Ijc——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A);

C10——蓄电池10h放电率容量(A·h)。

(2)镉-镍蓄电池充电:



(10.5.2.6-2)

式中Ucd——充电设备的最高工作电压,取1.75·n(V);

Icd——充电设备的电流(A),包括直流系统的经常负荷电流和蓄电池充电电流两部分;

K——系数,取0.2或0.25(取决于充电制);

C——蓄电池额定容量(A·h);

其他符号含义同公式(10.5.2.6-1)。

10.5.2.7 浮充电设备容量的确定应根据蓄电池组的经常负荷电流及自放电电流确定,其工作电压宜与充电设备电压一致。

10.5.2.8 恒压充电时,整流设备的输出电压应按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值确定。

10.5.2.9 当充电和浮充电共用一组硅整流装置时,宜选用自耦变压器调压或可控硅调压的整流装置。

当正常浮充电运行的负荷电流大于装置额定电流的20%时,亦可选用饱和电抗器调压方式。

10.5.2.10 用于镉一镍蓄电池的充电电源,其浮充电装置的直流输出超过额定会值110%时,该装置应能自动限流。

10.5.2.11 整流器电源交流输入电流如果没有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下式计算:

当已知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1)

当不了解整流器的整流线路接线方式时

(10.5.2.11-2)

(10.5.2.11-3)

式中I——交流输入电流(A);

Kp——整流器的接线系数,按附录B·3选择;

K1——交流功率换算成电流时的系数;

三相380V时为1.52

单相380V时为2.63

单相220V时为4.55

Kjz——校正系数;

硅整流器取1.1~1.2

可控硅整流器取1.2~1.3

ηcosφ——分别为整流器效率和额定功率因数,在无制造厂提供的数据时可按附录B·4选取;

P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功率;

U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压(V);

Id——整流器直流输出额定电流(A)。

10.5.2.12 充电用整流设备宜装设在与充电间相邻的单独房间内,当蓄电池数量少且对设备运行无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亦可用房间。

10.5.2.13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10.6 蓄 电 池

10.6.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起动用铅蓄电池,固定型铅蓄电池和镉镍蓄电池。

10.6.2 起动用铅蓄电池,宜选干荷电系列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湿荷电系列蓄电池。

建筑物应急照明用直流电源:集中供电当容量较大时,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集中分区供电时,宜选用镉镍蓄电池,根据情况也可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分散供电时,应选用镉镍蓄电池。

变电所分、合闸直流电源,宜选用镉镍蓄电池;当蓄电池同时作为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建筑物应急照明集中供电电源时,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作为不停电电源装置(UPS)的直流电源,当要求继续维持供电时间较短时,宜采用镉镍蓄电池;否则宜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

10.6.3 在选用固定型铅蓄电池时,当环境条件不允许有大量析出气体或受安装空间所限,则宜选用固定型密闭铅蓄电池。

10.6.4 变电所分、合闸等有短时冲击负载的直流电源,当采用镉-镍蓄电池时,宜选用高倍率全烧结或半烧结式蓄电池。

10.6.5 变电所用蓄电池的容量,应满足持续放电容量和冲击电流两个条件,具体计算如下:

10.6.5.1 镉-镍蓄电池

(1)按持续放电容量计算:

(10.6.5-1)

式中CC1——按持续放电容量条件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jc——经常直流负载电流(A);

Isg——事故时直流负载电流(A);

ts——事故持续时间(h),一般取1h;

Kur——浮充时运行容量系数,一般取0.85~0.95;

KS——放电后容量保留系数,事故放电终了时Ks=0.25~0.50,全容量核对放电终了时Ks=0。

(2)按冲击电流计算:

(10.6.5.-2)

式中CC2——按冲击电流条件所计算出的蓄电池容量(A·h);

Ich——断路器合闸冲击电流(A);

Kch——蓄电池允许冲击电流倍数,一般取6~12倍;

Ijc、Isg——符号含义同公式10.6.5-1。

10.6.5.2 固定型铅蓄电池

(1)按持续放电容量选择;

(2)应满足事故放电时,对电压水平的要求。

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B·5。

10.6.6 重要场所的蓄电池组,宜装设微机自动检测电池电压装置,能对电池组进行自动检测并打印数据,当发现有故障电池时除能打印外尚应报警。

10.6.7 起动用铅蓄电池和装有同型号的两组固定型铅蓄电池,一般采用充放电制。变电所直流操作电源用蓄电池,宜采用浮充电方式。

10.6.8 铅蓄电池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0.75m,并避免与任何有害物质接触。

10.7 自 动 门

10.7.1 本节适用于宾馆、饭店、办公大厦、医院手术室及残疾人活动场所等,人行出入口自动门的配电设计。

10.7.2 对于出入人流较多,探测对象为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宾馆、饭店、办公大厦等)宜采用微波传感器。对于出入人流较少,探测对象为静止或运动物体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残疾人活动室等)宜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或超声波传感器。

10.7.3 传感器的工作环境应符合产品规定,如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传感器安装在室外时,应避免遭受雨淋。

10.7.4 传感器宜远离干扰源,并要安装在不易受震动的地方,否则应采取防干扰或防震措施。

10.7.5 自动门的运行噪音不宜大于60dBA;需要特别安静的场所(如医院手术室等)则不宜大于45dBA。

10.7.6 自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屏)引单独回路供电,供电回路须装有过电流保护。

自动门的过负荷保护装置,应在电动机转子堵转时间内可靠动作,应装设定时限过电流保护。转子允许堵转时间由制造厂给定,其时限应保证电动机起动时不动作。

10.7.7 在自动门的就地应对其电源供电回路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其位置应选在操作和维护方便且不碍观瞻的地方。

10.7.8 自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予以接地。

10.8 家 用 电 器

10.8.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住宅建筑(公寓)中小容量家用电器器具的配电、保护和控制。在一般公共建筑中类似的电器亦可参照执行。

10.8.2 住宅建筑中家用电器用电宜用单独回路保护和控制,配电回路除具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宜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和过、欠电压保护。

当家用电器与照明为共用回路时,亦应采取上述保护方式。

10.8.3 家用电器的接电方法,一般采用座作为电源接插件。对于电感性负荷(如电动机)其接插功率应在0.25kW及以下;对于电阻性负荷(如电热器)其接插功率应在2kW及以下。当插座不作为接电开关使用时,其接插功率可不在此限。

10.8.4 当家用电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时,其供电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5%、-10%。额定电压为42V及以下的家用电器的电源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

10.8.5 供家用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在住宅建筑中设置数量可按以下条件考虑:10m2及以上的居室中应在使用家用电器可能性最大的两面墙上各设置一个插座位置;10m2以下的居室的房间中,可设置一个插座位置;厨房、过厅可各设一个插座位置。在居室中,每一插座位置上必须使用户能任意使用“Ⅰ”和“Ⅱ”类家用电器。

10.8.6 有“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必须设置不同于其他电压插座的符合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多处需要使用“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8.3节规定的安全超低压供电系统,并在各使用场所安装必要数量的安全超低压专用插座。在只有个别“Ⅲ”类家用电器的住宅,可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专用插座和220V插头组成一体的供电装置,不得采用220V插头与变压器和插座两部分分开再以导线连接的方式。

10.8.7 当回路上接有二个及以上插座时,其接用的总负荷电流,不应大于线路的允许载流是。

10.8.8 在可能使用“Ⅰ”类家用电器的场所,必须设置带有保护线触头的电源插座,并将该触头与配电线路TT或TN系统中的PE线连成电气通路。

10.8.9 插座负荷宜按下述原则确定:连接固定设备的插座,按额定功率计;连接非固定设备的插座,住宅建筑每个插座按50W计;一般公共建筑每个插座按100W计。

10.8.10 家用电器的电源引线,应采用铜芯绝缘护套软线或电缆,其长度不得超过5m。“Ⅰ”类电器应采用带有专用保护线的引线,其线芯颜色应有明显区别。

10.8.11 插座的形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周围环境使用条件确定。

10.8.11.1 干燥场所,宜采用普通型插座。当需要接插带有保护线的电器时,应采用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

10.8.11.2 潮湿场所,应采用密闭型或保护型的带保护线触头的插座,其安装高度不低于1.50m。

10.8.11.3 儿童活动场所,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0m。

10.8.11.4 住宅内插座当安装距地高度为1.80m及以上时,可采用普通型插座;如采用安全型插座且配电回路设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时,其安装高度可不受限制。

10.8.11.5 对于接插电源时有触电危险的家用电器(如洗衣机等),应采用带开关能断开电源的插座。

10.8.11.6 对于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应采用符合该电压等级而又不同类型的产品,以防止将插头插入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

10.8.12 高级居住建筑,宜设置门铃和防盗报警装置。

10.9 舞 台 用 电 设 备

10.9.1 本节适用于城镇剧场舞台用电设备的配电及选型。

10.9.2 舞台照明光源通常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10.9.3 舞台照明每一回路的可载容量不应小于20A,并与所选用的调光设备型式相适应,使用容量一般可按2~4kW考虑。

10.9.4 舞台照明调光回路数量,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

调光回路数量、直通回路数量及天幕灯区电源容量可参照表10.9.4确定。

天幕灯区应设专用电源线路,其电源开关箱宜设在靠近天幕的墙上。

10.9.5 舞台照明灯光回路的分配可参照表10.9.5确定。

10.9.6 舞台照明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6.1 各道面光其灯光轴投射到台口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45~50度为宜,并能射进舞台进深3/5的位置。

10.9.6.2 各道耳光灯光轴经台口边沿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宜大于45度,灯光照射面积宜为表演区纵向的1/2以上。

10.9.6.3 柱光灯分别设在舞台两侧活动台口的框架上,其电源软电缆应能随活动台口水平移动,当不设活动台口时,灯具应设在梯形支架上。

10.9.6.4 侧光灯宜设在舞台两侧的一层天桥上,根据需要也可设置侧光灯吊笼,其光轴射到舞台台中轴线与舞台面的夹角以30~40度为宜。

10.9.6.5 顶光和顶排光灯安装在吊杆上,其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由栅顶电源接线箱引出,随悬吊钢丝绳上、下移动,并设置电缆收放装置。

10.9.6.6 流动光应装在舞台两侧可移动的灯架上,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三处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凹槽里。

10.9.6.7 追光灯一般设置在面光桥中心区及观众席挑台前檐、后墙或放映室内。

10.9.7 舞台照明设备的接电方法,应使用专用接插件连接,接插件额定容量应留有足够的裕度。

10.9.8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器的选型,对于乙等及以下规模的剧场可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当剧场为甲等规模时,宜选用带有微机的控制装置。

10.9.9 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时,为抑制谐波干扰,可采取下列措施:

(1)电源变压器宜选用接线方式为D,ynll的变压器;

(2)选用每一调光回路带有滤波装置的调光设备;

(3)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信号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等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m,若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屏蔽措施;

(4)电声、电视转播设备的电源宜由与舞台照明不同的变压器接引,或者为这些设备设置变比为1的高屏蔽隔离变压器。

10.9.10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宜采用单相配电。当采用三相配电时,可采用三相六线或三要四线配电,后者的零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2倍。

10.9.11 舞台电动悬吊设备的控制,宜选用带预选场装置的控制器控制,控制台的位置可安装在舞台左侧的一层天桥上,并宜设在封闭的小间内。

10.9.12 舞台电力传动设备(升降乐池、升降台、车台或转台)的起动装置可就地安装,控制电器按需要可设在便于观察机械运行的地方。

10.9.13 舞台照明负荷一般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需要系数的参考值见表10.9.13。

10.9.14 在舞台照明设备的供电系统中,接有在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时,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9.15 舞台监督、调度指挥用的声、光信号装置或对讲电话、闭路电视系统应根据剧场等级规模确定,舞台监督调度台宜设在台口内右侧。

10.9.16 舞台照明调光控制台的安装位置,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舞台表演区能在灯控人员的视野范围内;

(2)使灯控人员能容易地观察到观众席的情况;

(3)能与舞台布灯配光联系方便;

(4)调光设备与线路安装方便;

(5)调光控制台宜安装在下列位置:

a.观众厅池座后部,其观察窗开口净宽不应小于1.50m。

b.舞台口内右侧,靠近一层耳光室的挑台上。

c.舞台口大幕线内的地下室(地堡式)。

10.9.17 调光柜和舞台配电设备应设在靠近舞台的单独房间内。

10.9.18 舞台用电设备应根据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确定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10.10 医用放射线设备

10.10.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适用于固定式放射线诊断装置和放射线低线性能量传递治疗装置的配电设计。

10.10.2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配电设计,应充分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对配电设计的要求。

10.10.3 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特点,医用放射线设备的工作制,可按下列情况划分:

(1)X射线诊断机、X线CT机及ECT机为继续工作用电设备。

(2)X射线治疗机、电子加速器及NMR-CT机(核磁共振)为连续工作用电设备。

10.10.4 供电给放射线机的电源变压器、配电装置等电源设备,应靠近放射线科设置。

10.10.5 放射线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宜设置专用电源变压器:

(1)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超过5台时。

(2)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虽不足5台但其中含有CT机时。

(3)X射线机设备总容量超过100kV·A时。

(4)具备300张及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

(5)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低压电网不能满足射线机要求的供电质量时。

10.10.6 放射线科采用专用变压器仍满足不了其中个别放射线机的供电质量要求时,宜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放射线机设自动调压的调压器供电。

10.10.7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宜按下列规定设计:

(1)X射线管管电流400mA及以上规格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CT机、电子加速器应至少采用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线上,并且作到三相负荷平衡;

(5)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如果X射机需要设置为其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则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但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10.10.8 X射线诊断机(变压器式)瞬时最大负荷,可根据公式10.10.8计算:



(10.10.8)

式中S——X射线诊断机的瞬时最大负荷(kV·A);

I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mA);

E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平均值)(kV);

Esf——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峰值)(kV);

Fsf——X射线管整流电压的波形系数与峰值系数之积;

K——整流变压器初级线圈的利用系数。

各种直流高压发生电路的值见表10.10.8。

注:①二相全波(桥式)整流电路的X射线诊断机,在计算其瞬时最大负荷时,可采用单相整流相应电路的计算系数。

10.10.9 电源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0.10.9.1 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根据公式10.10.9-1计算:

(10.10.9-1)

式中 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A——在确定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单相、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1/2,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

Ssm——X射线诊断机瞬时最大负荷(kV·A);

η——X射线诊断机工作时的效率。单相、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8,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9。

10.10.9.2 放射线科设置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按其供电范围,由公式10.10.9.2计算:

(10.10.9-2)

式中 Sjs——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连续工作制放射线机及放射线科的其他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B——在确定放射线科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取;

C——用电负荷的相数,一般取3;

多台放射线机最大相的相瞬时计算负荷(kV·A),其相瞬时计算负荷值按公式10.10.9-3计算。

(10.10.9-3)

式中该相最大两台射线机的相计算负荷(kV·A);

该相其余射线机相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10.10.10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0.10.10.1 在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或长期负荷100%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头和保护装置。

10.10.10.2 如厂方供货已配套设置了电源控制柜,其设备不应重复设置操作开关和设备保护。但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装置,其线路隔离电器和保护装置,应比X射机按第10.10.10.1款的原则确定的计算电源电流大1~2级。

10.10.10.3 多台X射线机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线路应按公式10.10.9-3计算的瞬时负荷来选择线路保护参数。

10.10.10.4 其他继续工作制的放射线机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宜参照上述原则选用。

10.10.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0.10.1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10.10.11.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下述两个条件确定并取其较大者:

(1)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2)按公式10.10.9-3计算出多台放射线机的瞬时计算负荷,并以该负荷参与共用部分供电线路电压损失计算,以满足每台X射线机均能正常工作而确定的导线截面。

10.10.12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工作标志灯。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10.10.13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X射线机诊断室、治疗室、电子加速器的治疗室和CT机的诊断室、扫描室等室内的显著处,设置紧急切断主机电源的开关。

10.10.14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10.10.15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10.10.16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10.11 体育馆(场)设备

10.11.1 体育馆(场)电气设备,应根据体育馆(场)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10.11.2 体育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由体育工艺确定。

10.11.3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而对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供电,宜采用专用线路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装置(UPS)。

10.11.4 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0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0m。井内应有防排水措施。

10.11.5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理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10.11.6 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400m)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影计时房相连接。

10.11.7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0m。

10.11.8 游泳馆属潮湿场所,供游泳、水球、跳水及花样游泳的计时记分设备及其电源箱(柜)、插座箱及专用信号盘均应为防水、防潮型,室内的管线及用电设施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电源配电箱(柜)宜设在专用计时记分控制室内。专用信号盘安装高度低边距地为1.50m,插座箱底边距地为0.50m。


11 电气照明

11.1 一 般 规 定

11.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功效,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1.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节能光源高效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1.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1.1.3.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防止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11.1.3.2 重视空间的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11.1.3.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减少烦躁和不安。

11.1.3.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不和谐感。

11.1.3.5 有效利用天然光,合理的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指标。

11.1.4 电气照明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1.2 照 明 质 量

11.2.1 照度均匀度系指参考平面(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值,室内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2 一般照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501x。

11.2.3 交通区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的1/5。

11.2.4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室内一般照明光源的颜色,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使用场所可依照表11.2.4选取。

11.2.5 照明光源的显色分组及其适用场所可根据表11.2.5选取。在照明设计中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光源光效的关系。

注:金属卤化物灯中的镝灯可划在1组。

11.2.6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要求的色彩环境。

11.2.7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1.2.7。

11.2.8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

通常应控制r角(最远灯具和视线的连线与灯具下垂线间的夹角)在45~85度范围内的灯具亮度,并采用灯具亮度限制曲线进行验。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见附录C.1。

11.2.9 采用发光顶棚和间接照明时,发光面的亮度,在r角大于45度的范围,应限制在500cd/m2以内。

11.2.10 在眩光限制质量等级为Ⅰ、Ⅱ级时,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反射眩光应有效的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使视觉工作对象不处在也不接近任何照明光源同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内,或是在确定照明方式和选择布灯方案时,力求使照明光源处于适宜的方位。

(2)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浅色无光泽的表面。

(4)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采用局部照明。

11.2.11 直接型灯具应根据光源亮度和眩光限制质量等级按表11.2.11所列直接型灯具允许的最小遮光角选取。

注:①直管型荧光灯从端头看时可为0;

②直接型灯具遮光角的确定见附录C.2。

11.2.12 照明房间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1.2.12.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你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11.2.12.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1.2.12.3 在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房间(如办公室阅览室等),室内表面反射系数的照度比宜按表11.2.12选取。

注:照度比-系指装修或家具设备表面的照度与工作面水平照度之比.

11.2.13 当需要获得较完善的造型立体感时,宜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保持下列条件:

(11.2.13)

对于平面型作业,可采用方向性不强的漫射型照明形式。

11.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1.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局间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 局部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2) 由于遮档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 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 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 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1.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

11.3.2.1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11.3.2.2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或全部。

11.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见附录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4章的有关规定。

11.3.4 航空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当需要装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于45m;

(2)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至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的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其电源的控制装置;

(5)低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6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恒定光强的红色灯。中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9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应大于1600cd。高光强障碍标志灯(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应为白色光,其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有更换光源的措施;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1.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1.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起动点燃和再启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1.4.2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连续调光、防止电磁波干扰、频繁开闭或室内装修设计需要的场所,可选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光源。

11.4.3 在选择光源色温时,应随照度的增加而提高。当照度低于1001x时宜采用色温低于3300K的光源。

11.4.4 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1.4.5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种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1.4.6 当使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混光措施,并宜将两种光源组装在同一盏灯具内。混光比见附录C.4。

11.4.7 在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适于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或4500~6500K(适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应大于65。

11.4.8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的分类见附录C.5,

11.4.9 灯具的遮光格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遮光角宜为25~45度。

11.4.10 对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敞开式灯具。

11.4.11 在高空间安装的灯具,如楼梯大吊灯、室内花园高挂灯、多功能厅组合灯以及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等不便检修和维护的场所,宜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1.4.12 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楼梯厅等处,可采用较高亮度的灯具。

11.4.13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1.4.14 在选择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1.4.15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现行的《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1.5 照 度 水 平

11.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1x。

11.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1.5.2。

11.5.3 民用建筑照度标准所规定的照度,系指工作面上的平均维护照度。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1.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用于疏散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工作场所内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11.5.5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依据表11.5.5-1至表11.5.5-12所列照度标准值选取。一般情况下应取中间值。

11.5.6 对于民用建筑中的技术用房的照度值可按照下列标准采用:

消防控制中心、中央监控室150-200-3001x。

变电室、发电机室、空调机房、冷水机房、锅炉房、电梯机房:75-100-1501x。

11.5.7 对外出租办公楼、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以及正式国际会议厅等照明标准,可按200-300-5001x选取。

11.5.8 对于建筑装饰照明,照度标准可有一个照度级差的上、下调整。

注:①本表系引自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②本照度标准中只规定一个指标,在使用中可认为是中间值。

注:有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1x。

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2)理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注:①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

②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③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1x;

④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11.6 照 度 计 算

11.6.1 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至受照面距离的1/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的1/4时,可视为点光源。

11.6.2 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发光体间隔)且等距的成行排列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h--灯具在计算点上的垂直高度cosθ--受照面法线与入射光线夹角的余弦。

11.6.3 面光源系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源所具有的形状概念。

11.6.4 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方法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近似计算。

11.6.5 点照度计算适用于室内外照明(如体育馆、场)的直射光对任意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其中:

(1)点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平方反比法。

(2)线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方位系数法。

(3)面光源点照度计算可采用形状因数法(或称立体角投影率法)。

(4)当室内反射性较好时,尚应计及相互反射光分量对照度计算结果产生的影响。

11.6.6 平均照度计算适用于房间长度小于宽度的4倍、灯具为均匀布置以及使用对称或近似对称光强分布灯具时的照度计算,可采用利用系数法。

11.6.7 平均球面照度(标量照度)和平均柱面照度计算,适用于在有少量视觉作业的房间如大门厅、大休息厅、候车室、营业厅等的照度计算,可采用流明法。

11.6.8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1.6.8所列的维护系数。

注:①在进行室外照度计算时,应计入30%的大气吸收系数;

②当“维护系数”用“减光补偿系数”表示时,应按表中所列系数的倒数计算;

③维护照度除以维护系数即为设计的初始照度。

11.6.9 在选用光源功率时,允许采取较计算光通量不超过±10%幅度的偏差。

11.6.10 一般建筑照明的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的《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标准的规定。体育照明的测量方法见附录C.6。

11.7 照 明 节 能

11.7.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考虑照明装置的技术特性及其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1.7.2 光源

11.7.2.1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荧光灯。在显色性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三基色荧光灯、稀土节能荧光灯、小功率高显钠灯等高效光源。

11.7.2.2 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1.7.2.3 当需要使用热辐射光源时,宜选用双螺旋(双绞丝)白炽灯或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1.7.3 灯具

11.7.3.1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优先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1)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低于55%),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应低于40%,但室外投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

(2)根据使用场所不同,采用控光合理的灯具,如多平面反光镜定向射灯、蝙蝠翼式配光灯具、块板式高效灯具等。

(3)装有遮光格栅的荧光灯具,宜采用与灯管轴线相垂直排列的单向格栅。

(4)在符合照明质量要求的原则下,选用光通利用系数高的灯具。

(5)选用控光器变质速度慢、配光特性稳定、反射或透射系数高的灯具。

11.7.3.2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1.7.3.3 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1)直管形荧光灯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20%;高光强气体放电灯的电感式触发器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15%。

(2)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子触发器。

11.7.4 照明方案

11.7.4.1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适当选取照度标准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单位面积的安装功率。

11.7.4.2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1.7.4.3 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照明灯具与家具组合的照明形式。

11.7.4.4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1.7.4.5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1.7.4.6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1.7.5 控制和管理

11.7.5.1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决定电气照明点亮的范围。

11.7.5.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可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11.7.5.3 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开关和管理措施,如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节电控制器、限电器、电子控制门锁节电器以及照明自控管理系统等。

11.7.5.4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可采用集中遥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动控光装置。

11.7.5.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1.8 照 明 供 电

11.8.1 照明负荷应根据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地选择供电方案。

11.8.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11.8.3 民用建筑照明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值可参照附录C.6选取。在计算照明分支回路和应急照明的所有回路时需要系数均应取1。

11.8.4 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采用下列数值:

(1)白炽灯--1。

(2)荧光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5。

(3)荧光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4)高光强气体放电灯(带有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9。

(5)高光强气体放电灯(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0.5。

在公共建筑内不宜使用不带无功功率补偿装置时的荧光灯。

11.8.5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在每个分配电盘中的最大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1.8.6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也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1.8.7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线路供电:

11.8.7.1 当采用两路高压电源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干线应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11.8.7.2 当设有自备发电机组时,备用照明的一路电源应接自发电机作为专用回路供电,另一路可接自正常照明电源(如为两台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接自不同的母干线上)。在重要场所,尚应设置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用蓄电池组供电的备用照明,作为发电机组投运前的过渡期间使用。

11.8.7.3 当采用两路低压供电时,备用照明的供电应从两段低压配电干线分别接引。

11.8.7.4 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

11.8.8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1.8.9 疏散照明采用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时,正常供电电源可接自本层(或本区)的分配电盘的专用回路上,或接引自本层(或本区)的防灾专用配电盘。

11.8.10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1.8.11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灯具和插座混为一回路时,其中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但住宅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1.8.12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11.8.13 插座宜由单独的回路配电,并且一个房间内的插座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11.8.14 在潮湿房间(住宅中的厨房除外)内,不允许装设一般插座,但设置有安全隔离变压器的插座可例外。

11.8.15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1.8.16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10章规定)。

11.8.17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可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11.8.18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1.8.19 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1.9 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1.9.1 住宅(公寓)电气照明.

11.9.1.1 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以白炽灯、稀土节能荧光灯为主的照明光源。

11.9.1.2 住宅(公寓)中的灯具,可根据厅、室使用条件选用升降式灯具。

11.9.1.3 起居室的照明宜考虑多功能使用要求,如设置一般照明、装饰台灯、落地灯等。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1.4 可分隔式住宅(公寓)单元的布灯和电源插座的设置,宜适应轻墙任意分隔时的变化。可在顶棚上设置悬挂式插座、采用装饰性多功能线槽或将照明灯具以及电气装置件与家具、墙本相结合。

11.9.1.5 厨房的灯具应选用易于清洁的类型,如玻璃或搪瓷制品灯罩配以防潮灯口,并宜与餐厅(或方厅)用的照明光源显色性相一致或近似。

11.9.1.6 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开关如为跷板式时宜设于卫生间门外,否则应采用防潮防水型面板或使用绝缘绳操作的拉线开关。

11.9.1.7 高级住宅(公寓)中的方厅、通道和卫生间等,宜采用带有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11.9.1.8 为防范而设有监视器时,其功能宜与单元内通道照明灯和警铃联动。

11.9.1.9 公寓的楼梯灯应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公用照明灯可在管理室集中控制。高层住宅楼梯灯如选用定时开关时,应有限流功能并在事故情况下强制转换至点亮状态。

11.9.1.10 有关住宅(公寓)室内插座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8.5条的规定。

11.9.1.11 每户内的一般照明与插座宜分开配线,并且在每户的分支回路上除应装有过载、短路保护外并应在插座回路中装设漏电保护和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保护装置。

11.9.1.12 单身宿舍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并宜垂直于外窗布灯。每室内插座不应小于2组。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限电器控制每室用电负荷或采取其他限电措施。在公共活动室亦应设有插座。

11.9.2 学校电气照明

11.9.2.1 高等学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为150-200-3001x。照度均匀不应低于0.7。

11.9.2.2 教室照明宜采用蝙蝠翼式和非对称配光灯具,并且布灯原则应采取与学生主视线相平行、安装在课桌间的通道上方,与课桌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11.9.2.3 当装设黑板照明时,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高于水平照度直。

11.9.2.4 光学实验桌上、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上,以及设有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的课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11.9.2.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廓照明宜在上课后可关掉其中部分灯具。

11.9.2.6 普通教室以及合班教室的前后墙上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有三相380V电源插座。语言、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采用地面线槽配线。

11.9.2.7 视听室不宜采用气体放电光源,视听桌上除设有电源开关外宜设有局部照明。供盲人使用的书桌上宜设有安全型电源插座。

11.9.2.8 在有电视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笔记用的照明(如设置局照明)和非电视教学时使用的一般照明,但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1.9.2.9 演播室的演播区,推荐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1x(文艺演播室可为1000~15001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6~0.8kW/m2估算。当演播室的高度在7m及以下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高于7m时则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

11.9.2.10 大阅览室照明当有吊顶时宜采用暗装的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11.9.2.11 大阅览室的插座宜按不少于阅览座位数的15%装设。

11.9.2.12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或其他配光适当的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0m。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数较高的建筑材料,以确保书架下层的必要照度。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1.9.2.13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独立设置开关(在通道两端设置可两地控制的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用可调整延时时间的开关。

11.9.2.14 重要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1.9.2.15 图书馆内的公共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1.9.2.16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其配电范围不宜超过三个教室,且插座宜单独回路配电。

11.9.2.17 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采用专用回路配电。电气实验或非电专业实验室有电气设备的试验台上,配电回路应采用漏电保护装置。

11.9.2.18 每栋建筑在电源引入配电箱处应设有电源总切断开关,各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开关。

11.9.3 办公楼电气照明

11.9.3.1 办公室、打字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顶棚70%;墙面50%;地面30%。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的荧光灯灯具。

11.9.3.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11.9.3.3 在难于确定工作位置时,可选用发光面积大、亮度低的双向蝙蝠翼式配光灯具。

11.9.3.4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以不影响分隔出租使用。

11.9.3.5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如灯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应限制灯具下垂线成50度角有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其照度可在300lx(不需要阅读文件时)至500lx(需要阅文件时)。

11.9.3.6 当计算机室设有电视监视设备时,应设值班照明。

11.9.3.7 在会议室内放映幻灯或电影时,其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控制。会议室照明设计一般可采用荧光灯(组成光带或光檐)与白炽灯或稀土节能型荧光灯(组成下射灯)相结合的照明形式。

11.9.3.8 以集会为主的礼堂舞台区照明,可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其水平照度宜为200-300-500lx,并使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指舞台台板上1.5m处)。同时在舞台上应设有电源插座,以供移动式照明设备使用。

11.9.3.9 多加能礼堂的疏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疏散照明。

11.9.4 商业电气照明

11.9.4.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低压卤钨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的灯具。

11.9.4.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专用)(与柜台布置相协调)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11.9.4.3 营业厅的功能性照明设计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并应适应陈列柜台布局的变动。可选用配线槽与照明灯具相组合并配以导轨灯或小功率聚光灯的设计方案。

11.9.4.4 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布匹、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11.9.4.5 对于营业厅光环境设计,应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当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时,以采用高显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时,则可采用荧光灯、白炽灯或混光照明。

11.9.4.6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匹、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1x。对于肉类、海鲜、苹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白炽灯。

11.9.4.7 在自选商场中,可采用固定安装的一般照明。其光源应以荧光灯为主。

11.9.4.8 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11.9.4.9 对于导轨灯的容量确定在无确切资料时,可每延长按100W计算。

11.9.4.10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格栅或温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格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有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11.9.4.11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11.9.4.12 营业厅和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业建筑的楼梯间照明宜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并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

11.9.4.13 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1.9.4.14 大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组、分区或集中控制方式。

11.9.5 旅馆电气照明

11.9.5.1 1~3级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的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和稀土节能荧光灯光源,4级及以下旅馆可选用荧光灯光源。

11.9.5.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11.9.5.3 旅馆内建筑艺术装饰品的照度选择可根据下述原则:当装饰材料的反射系数大于80%时为3001x;当反射系数在50%~80%为300~7501x。

11.9.5.4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同时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11.9.5.5 设有舞池的多功能厅,宜在舞池区内配置宇宙灯、旋转效果灯、频闪灯等现代舞用灯光及镜面反射球。舞池灯光宜采用计算机控制的声光控制系统,并可与任何调光器配套连机使用。

11.9.5.6 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11.9.5.7 酒吧、咖啡厅、茶室、牛排餐厅等照明设计,宜采用低照度水平可调光,在餐桌可配以电烛型台灯,但在收款处应提高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水平。

11.9.5.8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1x。

11.9.5.9旅馆照明灯具宜选用下射灯。当厅室高度超过4m时宜配有大型建筑组合灯具。餐厅和多功能厅的布灯应结合建筑分隔使用的特点。

11.9.5.10 等级标准高的客房可不设一般照明,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11.9.5.11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也不宜低于170cd/m2。

11.9.5.12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度以外(即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300mm),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1x。邻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11.9.5.13 客房内插座宜选用两孔和三孔安全型双联面板。当卫生间内设有220/110V刮须插座时、插座内220V电源侧应设有安全隔离变压器,或采用其他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

除额定电压为220V以外的各种插座,应在插座面板上标刻电压等级或采用不同的插孔形式 。

11.9.5.14 卫生间内如需要设置红外或远红外设施时,其功率不宜大于300W,并应配置0~30min定时开关。

11.9.5.15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切断除冰柜、通道灯以外的电源开关(面板上宜带有指示灯),或采用节能控制器。

11.9.5.16 客房设有床头控制板时,在控制板上可设有电视机电源开关、音响选频及音量调节开关、风机盘管风速高低控制开关、客房灯、通道灯开关(可两地控制)、床头照明灯调光开关、夜间照明灯开关等。有条件时尚可设置写字台台灯、沙发落地灯等开关。等级标准高的客房的夜间照明灯用开关宜选用可调光方式。

11.9.5.17 客房各种插座及床头控制板用接线盒一般装在墙上,当隔音条件要求高且条件允许时,可安装在地面上。

11.9.5.18 高级客房内用电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装设有过、欠电压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

11.9.5.19 旅馆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服务台(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遥控,但客房层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健身房照明宜在男女服务间分别设置遥控开关。

11.9.5.20 旅馆的疏散楼梯间照明应与层层数的标志灯结合设计,并宜采用应急照明灯。

11.9.5.21 旅馆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牛排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客房层走道应设有清扫用插府。

11.9.5.22 旅馆的潮湿房间如厨房、开水间、洗衣间等处,应采用防潮型灯具。机房照明可采用荧光灯,布灯时应避免与管道安装的矛盾。

11.9.5.23 地球(保龄球)室照明应避免眩光,宜彩用反射型白炽灯或卤钨灯所组成的光檐照明。光檐照明应垂直于球体滚动通道方向布置。每道光檐照明的间距宜在3.5 ~4.0m。

高尔夫球模拟室可采用荧光灯组成的光檐照明并在房间四周设置。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同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1.9.5.24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1 9.6 医院电气照明

11.9.6.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11.9.6.2 诊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弦光。

11.9.6.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11.9.6.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11.9.6.5 儿科门诊和儿科病房内的电源插座和照明开关,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5m,距病床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m。

11.9.6.6 病房的照明设计宜与居室的照明设计相近。在有可能时,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另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11.9.6.7 在病房的床头上如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11.9.6.8 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1x;儿科病房可为1.01x。

11.9.6.9 手术室内除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其水平照度不宜低于5001x,垂直照度不宜低于水平照度的1/2。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1.9.6.10 手术专用无影灯,其照度应在20x103~100x103lx(胸外科为60x103~100x103lx)。口腔科无影灯可为10x103lx。

11.9.6.11 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1.9.6.12 每个手术室应有独立的电源控制箱。手术室的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装置以及接地端子等。

11.9.6.13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如为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范围之内,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见附录C.7。

11.9.6.14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部门的医疗装备电源,应分别设有切断电源的开关电器。

11.9.6.15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r照像机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可切断机组电源。

11.9.6.16医院的下列场所和设施宜设有备用电源:

(1)急诊室的所有用房;

(2)监护病房、产房、婴儿室、血液病房的净化室、血液透析室、手术部、CT扫描室、加速器机房和治疗室、配血室;

(3)培养箱、冰箱、恒温箱以及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

(4)消防和疏散设施。

11.9.6.17 成人病房和护士室之间应设呼叫信号装置;教学医院宜有闭路电视设施。

11.9.6.18 医疗建筑照明的照度值见表11.9 6.18。

11.9.7 体育馆(场)电气照明

11.9.7.1 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显色高压钠灯。同时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格栅,并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11.9.7.2 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使用的多样性。室内场地采用高光效、宽光束与狭光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室外足球场地应采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2度)泛光灯具,同时应有效控制眩光阴影和频闪效应:

(1)室内排球、羽毛球、网球、体操等场地照明,宜采用侧向投光照明;而篮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场地上空均匀布灯再配以侧向投光照明。侧向投光照明其灯具的最大光强射线与场地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度。场地照明最外边的灯具宜选用狭光束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度)。

室内天棚和墙面的反射系数宜大于50%,地面宜为20%,同时应采用无光泽饰面。对于综合体育馆的场地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并设有多种比赛用灯方案。

(2)室内拳击、摔跤、柔道等场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3)室内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时应控制光源投射角在50角范围内的亮度,同时尚应使天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墙面的反射系数不低于40%。当采用间接照明方式时,应配有水下照明。

(4)室外游泳池侧面照明,宜使光源最大光强射线至最远池边与池面的夹角在50~60度。

(5)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

a.两侧光带式布灯,其在罩棚(灯桥)上布灯长度宜超过球门线(底线)10m以上,如尚有田径比赛场地时,每侧布灯总长度不宜少于160m或采取环绕式分组布灯。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有宜为25度,至场地最近边线(足球场地)与场地水平面夹有宜为45~70度。

b.四角塔式布灯的灯塔位置,宜选在球门的中线与场地底线成15度,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度角的两线相交后延长线所夹的范围以内,并宜将灯塔设置在场地的对角线上。灯塔最低一排灯组至场地中心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20~30度。

(6)室外足球训练场地可采用两侧多杆(4、6或8灯杆)塔式布灯,灯杆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20,至场地最近边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75(采用6灯杆式时夹角可为45~60,采用8灯杆式时夹角可为60~75度)。灯杆应在场地两侧均匀布置。

11.9.7.3 在比赛场地内的主要摄像方向上,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体育馆(场)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体育馆(场)照明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C.8。

11.9.7.4 对于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均匀度,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11.9.7.5 足球与田径比赛相结合的室外场地,应同时满足足球比赛和田径场地照明要求。场地照明的光源色温宜为4000~60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

11.9.7.6 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应设置有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参照下列指标设计:

室内:1000~1100 lm/m2(池面)

室外:600~650 lm/m2(池面)

水下照明灯上口距水面宜在0.30~0.50m;灯具间距宜为2.50~3m(浅水部分)和3.50~4.50m(深水部分);

11.9.7.7 对于彩色电视实况转播照明可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1)光源的色温及显色指数应符合本章第11.4.7条的规定。

(2)场地照明应以垂直照明为设计依据,其检测点为场地区域距地1m的高度;垂直照度值选取方向宜平行于场地的边线。

(3)不同的运动项目,其摄像距离与对应的场地照度要求见表11.5.5-9。

11.9.7.8 体育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宜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11.9.7.9 场地电源装置及设备可见本规范第10章第10.11节的有关规定。

11.9.8 博展馆电气照明

11.9.8.1 博展馆的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高质量--光源的显色性和光色应接近天然光;

(2)合理的色彩--室内色彩宜接近无彩色、无光泽;

(3)防止镜面映像;

(4)利用光影效果,有良好的实体感;

(5)限制紫外线对展示品的不利影响。

11.9.8.2 对于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彩用三基色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和有紫外滤光层的反射型白炽灯。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以吸收波长小于300nm的辐射线。

11.9.8.3 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同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匀性,通常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11.9.8.4 对于有光泽或放入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为减少反射眩光,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可参照图11.9.8.4所示确定。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11.9.8.5 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为获得实体质感效果,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度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则应为5~10倍。

11.9.8.6 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通常可将光源设置在橱柜内顶部加装以遮光板,并可根据橱柜的尺度和展示品内容,设置导轨灯。

11.9.8.7 在灯光作用下宜变质退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以显示其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弱光展示区应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11.9.8.8 展厅灯光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调光系统,随天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照明的强弱,保持照度的稳定和节约能源。同时,亦宜考虑在特殊情况下采用程序控制各展厅照明的亮灭,以方便在个别人参观时的灯光管理。

11.9.8.9 当无具体展品布设要求时,在展厅地面可按每3~5m方格的交点设置三相和单相地面插座。其配线方式宜采用地面线槽。

11.9.8.10 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11.9.8.11 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11.9.8.12 博展馆照明的照度值见表11.9.8.12。

11.9.9 影剧院电气照明

11.9.9.1 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可根据视觉适应所要求的照度级变化,宜为2~51x。

11.9.9.2 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节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选用低亮度光源并使光不处在观众的视野之内),以及不致有碍正常演出和放映影片,并易于从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当使用调光式荧光灯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11.9.9.3 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使用需要可多处控制(如灯光控制室、放映室、舞台口以及前厅值班室等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11.9.9.4 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出口安全标志灯宜选用可调式(演出时减光40%;正常进出观众厅时减光20%;事故时全亮),以不妨碍观众的正常欣赏。

11.9.9.5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为甲、乙等级的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并可利用座位排号灯兼作疏散标志灯。

11.9.9.6 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高效灯具。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超低压36V以下的照明电源插座,也可与化妆镜组成镜箱照明形式。

11.9.9.7 为适应多种使用功能的需要,宜在门厅配置预留电源,供举办展览时连接临时照明之用。

11.9.9.8 当需要设置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等用电源时,宜在观众厅两则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1.9.9.9 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廓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控制。

11.9.9.10 在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应设置开幕信号,其信号控制应设在舞台监督调度台上。

11.9.9.11 舞台和观众厅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穿金属管或护套为难燃材料的铜芯电缆配线。有关舞台灯光设计及其配电,见本规范第10章第10.9节的有关规定。

11.9.9.12 在伸出式舞台区上空(顶棚上或吊顶内)应预留电动吊钩电源,以备演出使用。

11.9.10 景观照明

11.9.10.1 灯光的设置应能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能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景观照明通常采用泛光灯。

11.9.10.2 一般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是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以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

11.9.10.3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11.9.10.4 整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受照面的上半部的平均亮度宜为其下半部的2~4倍。

11.9.10.5 夜间景观照明的照度值可参照表11.9.10.5选择。

注:①表面反射系数低于20%,设置景观照明不甚经济;

②建筑物轮廓灯用电量大,不易检修(检修量大),当出现光源损坏而继续点亮时,会使夜间景观照明效果大大降低。

11.9.10.6 喷水的照明设计应避免出现眩光。当灯具置于水中时尚应注意水深对减光的影响。

11.9.10.7 喷水端部的照度可根据喷水周围明暗情况按表11.9.10.7选取。

11.9.10.8 喷水用照明一般选用白炽灯,并且宜采用可调光方式。当喷水高度较高并且 不需要调光时,可采用高压汞灯或金属卤化物灯。喷水高度与光源功率的关系可参见表11.910.8选用。

11.9.10.9 当喷水用照明采用彩色照明时,由于彩色滤光片的透射系数不同,要获得同等效果,应使各种颜色光的电功率的比例保持表11.9.10.9水平。

11.9.10.10 为使喷水的形态有所变化,可与背景音乐结合而形成“声控喷水”方式或采用“时控喷水”方式。

11.9.10.11 喷水用照明配电,宜采用漏电保护装置或其他安全措施,参见本规范第14章有关规定。

11.9.11 室外照明

11.9.11.1 路灯照明光源宜采用高压钠灯、高压汞灯、白炽灯等。路灯伸出路崖宜为0.6~1.0m, 路灯的水平线上的仰角宜为5度,路面亮度不宜低于lcd/m2。

11.9.11.2 路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4.5m。路灯杆间距可为25~30m,进入弯道处的灯杆间距应适当减小。

11.9.11.3 路灯照明的照度均匀度(最小照度与最大照度之比)宜为1:10~1:15之间。

11.9.11.4 庭园照明用光源宜采用小功率高显色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11.9.11.5 庭园灯的高度可按0.6B(单侧布灯时)~1.2B(双侧对称布灯时)选取,但不宜高于3.5m。庭园灯杆间距可为15~25m。

注:B--道路宽度(m)

11.9.11.6 庭园草坪灯的间距宜为3.5~5.0H。

注:H--草坪灯距地安装高度(m),草坪灯的设置应避免直射光进入人的视野。

11.9.11.7 室外照明宜选用半截光型或非截光型配光灯具。当沿道路或庭园小路配置照明时,宜有诱导性的排列(如采用同一侧布灯)。

11.9.11.8 停车广场照明可采用显色性高、寿命长的光源。

11.9.11.9 室外停车广场灯杆的配置位置不得影响交通。灯杆宜沿广场的长向布置,当广场的宽度超过30m时宜采用双侧或多列布灯。

11.9.11.10 采用投光照明的广场,灯具安装高度H可由下式确定:

单侧布灯时:



双侧布灯时:



式中H、B、a、S、单位均为米。

多列布灯时的B值可取两列灯杆间的距离。

11.9.11.11 高杆照明应采用轴对称配光灯具,灯具安装高度H可幢下式确定:

(11.9.11.11)

式中 R--被照范围的半径(m)。

高杆照明宜采用可升降式灯盘。

11.9.11.12 室外照明宜在每灯杆处设置单独的短路保护。

11.9.11.13 室外照明宜在值班室或变电室进行遥控,并在深夜可关掉部分灯光。

11.9.11.14 室外照明采用三相配电时应在不同控灯方式中保持三相负荷平衡。

11.9.11.15 城市中的隧道照明可选用荧光灯、低压钠灯,在隧道出入口处的适应性照明宜选用高压钠灯或荧光高压汞灯。

11.9.11.16 单向通行隧道入口区照明宜距隧道口5~10m开始布灯,布灯长度不应少于40m,其照度宜为1000~15001x(昼间)。隧道出口区的布灯长度不宜少于80m,照度不宜低于500lx(昼间)。

11.9.11.17 隧道内夜间照明的照度可为昼间照度1/2,出入口区的照度可为1/10并宜采用调光方式。

11.9.11.18 隧道内照明灯具安装高度(H)不且低于4m并宜采用连续光带式布灯。当采用非连续式布灯时,灯间距离(S)可按下式确定:

两侧对称式布灯:S≤2.5H

两侧交错式布灯:S≤1.5H

为避免出现频率5~10Hz时的“频闪”现象,此时:

(V--行车速度,km/h)

式中H、S的单位为m。

11.9.11.19 隧道内应设有应急照明。隧道内避难区照度应为该区段照明度的1.5~2倍。

11.9.11.20 隧道内的标志照明(如应急设备设置处、不许变线等标志灯)应设置在易于寻找和观察的明显部位。

11.9.11.21 隧道照明的控制可采用定时器、光电控制器、电视摄像监视等方式。

11.9.11.22 隧道照明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应急照明应由备用电源(旭自备发电机组)独立系统供电。


12 建筑物防雷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物防雷设计,对于有爆炸及火灾危险的建筑物防雷,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执行。

12.1.2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认真调查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1.3 不应采用装有放射性物质的接闪器。

12.1.4 新建工程应在设计阶段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并与有关人员充分协商合作,尽可能利用建筑物金属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12.1.5 按照本规范装设防雷装置后将会防止或极大地减少雷害损失,但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

12.1.6 年平均雷暴日数,需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资料确定。如有困难时,可参照附录D.1的数据选取。

12.1.7 按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建筑物的防雷分为三级。

12.1.8 山地建筑物的防雷,可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特点,参照本章有关条文采取防雷措施。

12.2 建筑物的防雷分级

12.2.1 一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1.1 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12.2.1.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1.3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12.2.2 二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2.1 重要的或人员密集的大型建筑物。如部、省级办公楼;省级会堂、博展、体育、交通、通讯、广播等建筑;以及大型商店、影剧院等。

12.2.2.2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2.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12.2.2.4 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12.2.3 三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3.1 当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时(见附录D.2),或通过调查确认需要防雷的建筑物。

12.2.3.2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12.2.3.3 高度为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雷电活动较弱地区(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15)其高度可为20m及以上。

12.2.3.4 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12.2.4 在确定建筑物防雷分级时,除按上述规定外,在雷电活动频繁地区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的防雷等级。

12.3 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3.1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应采用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或屋檐上的避雷带(见附录D.3),并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的网格。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当利用金属物体和金属屋面作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2.7.1.3款的要求。

12.3.2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第12.8.6条的要求。

12.3.3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12.3.3.1 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

12.3.3.2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

12.3.4 为防止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连接。当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的铠装电缆或穿钢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应与接地装置连接;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及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注:ρ为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12.3.5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12.3.6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1至12.3.6-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距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其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应按附录D.4选择。

当时, (12.3.6-1)

当时, (12.3.6-2)

(12.3.6-3)

(12.3.6-4)

式中S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m)。

Sa2——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已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Scd——防雷接地装置与各种接地装置或埋地各种电缆和金属管道间的地下距离(m);

Kc系数,按图12.3.6确定。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一。如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12.3.7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圈梁的钢筋连接一次。对没有组合柱和圈梁的建筑物,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敷设在建筑物外墙内的一圈D12mm镀锌圆钢均压环相连,均压环应与所有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连接。

12.3.8 防雷接地装置符合第12.9.8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为专设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3.9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连在一起。与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相连时还应符合第12.6.1条的要求。

12.3.10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30m及以上部分应采取下列防侧击雷和等电位措施:

(1)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2)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3)应将3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金属门窗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

(4)垂直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章第12.3.7条规定外,尚应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

12.3.11 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管线应采用金属管、槽配线,并应符合本章第12.3.7条及第12.3.10条(4)款的规定。

12.3.12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低压电源用电缆引入时(包括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当Y,yno或D,yno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外时,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场合下,应在变压器高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3)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时,除按有关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还应在低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

(4)当采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管埋地进出建筑物时,其长度应大于,但不小于15m。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管两端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进出线端要与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相连。

12.4 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4.1 防直击雷宜采用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或屋檐上的环状避雷带(见附录D.3),并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5m×15m的网格;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顶部四周装设避雷带,符合本章第12.7.1.3款要求的金属物体和金属屋面可用作接闪器。

12.4.2 对防直击雷也可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和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此时除应符合第12.4.1条的规定外,并将所有避雷针用避雷带相互连接起来。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12.4.3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

12.4.4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12.4.4.1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20m。

12.4.4.2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0m,但建筑物外廓各个角上的钢筋应被利用。

12.4.5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此时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的反击,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距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其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应按附录D.4选择。

当时, (12.4.5-1)

当时, (12.4.5-2)

式中S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Kc——系数,按图12.3.6确定;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其引下线与金属物之间的空气中距离应符合公式12.3.6-3的要求。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12.4.6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6.1 当低压线路全长采用埋地电缆或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的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槽接地,并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12.4.6.2 低压架空线应采用一段埋地长度不小于的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4.6.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均不应大于20Ω。

12.4.7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12.4.8 二级防雷建筑物的其他防雷措施还应符合本章第12.3.7条至第12.3.11条的要求。

12.5 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12.5.1 防直击雷宜在建筑物屋角、屋檐、女儿墙或屋脊上装设避雷带或避雷针(见附录D.3),当采用避雷带保护时,应在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的网格。采用避雷针保护时,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12.5.2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

12.5.3 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规定如下:

12.5.3.1 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宜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

12.5.3.2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的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子钢筋宜被利用。

12.5.4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的位置上装设两根。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构筑物中的钢筋,当符合本章第12.8.6条的要求时,可作为引下线。

12.5.5 防直击雷装置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及不共用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

在共用接地装置并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当符合本章第12.9.8条的要求时,应利用基础和圈梁作为环形接地体。

12.5.6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2.5.6.1 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如电缆转换为架空线,则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2.5.6.2 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12.5.6.3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12.5.7 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带或避雷针的引下线和接地装置,距周围架空线及架空管道的空气距离应满足公式12.4.5-1或12.4.5-2的要求,距周围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12.3.6-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将各种接地连在一起。

12.5.8 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道及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在进出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12.6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2.6.1 微波站、电视台、地面卫星站、广播发射台等通讯枢纽建筑物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6.1.1 天线塔设在机房顶上时,塔的金属结构应与机房屋面上的防雷装置连在一起,其连接点不应少于两处。波导管或同轴电缆的金属外皮和航空障碍灯用的穿线金属管道,均应与防雷装置连接在一起,并应符合第12.3.7条的规定。

12.6.1.2 天线塔远离机房的各种金属管道和电缆的金属外皮或穿全塑电缆的金属管道应埋地敷设,其埋地长度不应小于50m,两端应与塔体接地网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相连接。

12.6.1.3 机房建筑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本章第12.3.2条及第12.3.7条的要求。当建筑物不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围绕机房敷设闭合环形接地体,引下线不得少于四组。非钢筋混凝土楼板的地面,应在地面构造内敷设不大于1.5m×1.5m的均压网,与闭合环形接地连成一体。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宜采用一点接地,在室内不应与其他接地相连,此时距其他接地装置的地下距离不应小于20m,地上距防雷装置的距离应满足公式2.3.6-1或12.3.6-3的要求。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与防雷接地和保护接地连在一起,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2.6.1.4 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的室内接地网,宜采用绝缘电线或单芯电缆穿塑料管,在室外接地手孔井处与接地母线连接。

12.6.1.5 为防止同轴电缆及其保护管与电源线之间可能产生的高电位击坏设备,室内几种专用接地导线之间和电源保护接地之间,每隔不大于15m通过低压避雷器与附近的防雷装置和保护接地连在一起。

12.6.2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2)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与配电盘外露可导电部分相连,另一端与用电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保护罩相连,并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连接设备而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

(3)在配电盘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12.6.3 不装防雷装置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为防止雷电波沿架空线侵入室内,应在进户处将绝缘子铁脚连同铁横担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12.6.4 为防止雷电波侵入,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网、引下线和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和低压架空线等。

12.6.5 在装设防雷装置的空间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的最重要措施是采用等电位连接。

12.6.6 为降低电视前端与电源之间的电位差对电视机造成损坏,确保电视机的安全使用,共用电视天线系统宜采用穿铁管配线。其具体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5章有关规定。

12.6.7 当采用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时,应满足下列相应要求:

(1)防雷接地装置和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的接地装置之间应通过低压避雷器连在一起;

(2)电源为架空引入时,应在入户处的各相和中性线上装设低压避雷器,并将铁横担、绝缘子铁脚及避雷器的接地共同接到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的接地装置上;

(3)电源为电缆引入时,各相及中性线通过低压避雷器在进线箱处与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的接地干线连接;

(4)当采用上述措施时,中性线断线故障保护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12.7. 接 闪 器

12.7.1 接闪器的一般要求

12.7.1.1 避雷针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一般采用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以下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12.7.1.2 避雷网和避雷带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有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小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8mm;

扁钢截面为48mm;

扁钢厚度为4mm。

烟囱顶上的避雷环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12mm;

扁钢截面为100mm;

扁钢厚度为4mm。

12.7.1.3 利用铁板、铜板、铝板等做屋面的建筑物,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金属板之间具有持久的贯通连接’

(2)当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穿孔时,其厚度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铁板 4mm;

铜板 5mm;

铝板 7mm。

(3)当不需要防金属板雷击穿孔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12.7.1.4 屋顶上的下列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1)旗杆、栏杆、装饰物等等,其规格不小于对标准接闪器所规定的尺寸。

(2)厚度不小于2.5mm的金属管、金属罐,且不会由于被雷击穿而发生危险。

12.7.1.5 接闪器应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但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除外。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2.7.2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12.7.2.1 接闪器由下列各形式之一或任意组合而成:

(1)独立避雷针。

(2)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12.7.2.2 接闪器的布置应符合表12.7.2.2的要求。

布置接闪器时应优先采用避雷网或避雷带;当采用避雷针时,应按表12.7.2.2规定的不同建筑防雷级别的滚球半径采用滚球法计算避雷针的保护范围。

滚球法是以为hr半径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的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括利用作为接闪器的金属物)或接闪器和地面(包括与大地接触能承受雷击的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的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的保护。

12.7.2.3 单支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按下列方法确定(见图12.7.2.3):

(1)当避雷针高度时:

a.距地面hr处作一平行于地面的平行线;

b.以针尖为圆心、hr为半径作弧线,交于平行线的A、B两点;

c.以A、B为圆心、hr为半径作弧线,该弧线与针尖相交并与地面相切。从此弧线起到地面止就是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是一个对称的锥体;

d.避雷针在hr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按下式计算:

(12.7.2.3)

式中rx—— 避雷针在hx高度的XX′平面上的保护半径(m);

hr——滚球半径,按表12.7.2.2确定(m);

hx——被保护物的高度(m)。

(2)当时,在避雷针上取高度hr的一点代替单支避雷针针尖作为圆心。其余的作法同本款之(1)。

12.7.2.4 双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在的情况下,当时,各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当时,按下列方法确定(见图12.7.2.4);

(1)ADBC外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C、D点位于两针间的垂直平分线上。在地面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12.7.2.4-1)

在AOB轴线上,A、B间保护范围上边线应按下式确定:

(12.7.2.4-2)

式中x为距中心线的距离。

实际上,该保护范围上边线是以中心线距地面的一点O′为圆心、以为半径作的圆弧。

(3)两针间ADBC内的保护范围,ACO、BCO、ADO、BDO各部分是类同的,以ACO部分的保护范围为例,按以下确定:在和C点所处的垂直平面上,以作为假想避雷针,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见1-1剖面)。

12.7.2.5 双支不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在和的情况下,当时,各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当时,应按下列方法确定(见图12.7.2.5);

(1)ADBC外侧的保护范围,按照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CD线或FO'线的位置应按下式计算:

(12.7.2.5-1)

(3)在地面上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应按下式计算:

(12.7.2.5-2)

在AOB轴线上,A、B间保护范围上边线应按下式确定:

(12.7.2.5-3)

式中x为距CD线或FO′线的距离。

实际上,该保护范围上边线是以FO′线距地面的一点O′为圆心、以为半径作的圆弧;

(4)两针间ADBC内的保护范围,ACO与ADO是对称的,BCO与BDO是对称的,以ACO部分的保护范围为例,按以下方法确定:在hx和C点所处的垂直平面上,以hx作为假想避雷针,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见1-1剖面)。

12.7.2.6 矩形布置的四支等高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在的情况下,当时,各按双支等高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当时,应按下列方法确定(见图12.7.2.6)

(1)四支避雷针的外侧各按双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

(2)B、D避雷针连线上的保护范围见1-1剖面。外侧部分按单支避雷针所规定的方法确定。两针的保护范围按以下方法确定:以B、D两针针尖为圆心、hr为半径作弧相交于O点,以O点为圆心、hr为半径作圆弧,与针尖相接的这段圆弧即为针间保护范围。保护范围最低点的高度hr按下式计算:

(12.7.2.6-1)

(3)2-2剖面的保护范围,以A、B针间的垂直平分线上的O′点(距地面的高度为hr+h0)为圆心、hr为半径作圆弧与B、C和A、D双支避雷针所作出在该剖面的外侧保护范围延长圆弧相交于E、F点。E点(F点与此类同)的位置及高度可按下列两计算式确定:

(12.7.2.6-2)

(12.7.2.6-3)

(4)3-3剖面保护范围的确定与本款之(3)相同。

12.8 引 下 线

12.8.1 引下线采用圆钢或扁钢(一般采用圆钢),其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8mm;

扁钢截面为48mm;

扁钢厚度为4mm。

装设在烟囱上的引下线,其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12mm;

扁钢截面为100mm;

扁钢厚度为4mm。

12.8.2 引下线应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但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引下线除外。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还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取其他的防腐措施。

12.8.3 引下线应沿建筑外墙敷设,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也可暗敷,但截面应加大一级。

12.8.4 建筑物的金属构件(如消防梯等),金属烟囱、烟囱的金属爬梯等可作为引下线,但其所有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12.8.5 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为了便于测量接地电阻以及检查引下线、接地线的连接状况,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8m以下处设置断接卡。

12.8.6 利用建、构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屋顶上)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焊出一根D12mm或40mm×4mm镀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宜不小于1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两根钢筋(绑孔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2)当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孔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12.8.7 当建、构筑物钢筋混凝土内的钢筋具有贯通性连接(绑扎或焊接)并符合本章第12.8.6条要求时,竖向钢筋可作为引下线;横向钢筋若与引下线有可靠连接(绑扎或焊接)时可作为均压环。

12.8.8 在易受机械损坏的地方,地面上约1.7m至地面上0.3m的这一段引下线应加保护设施。

12.9 接 地 装 置

12.9.1 垂直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圆钢、钢管、角钢等,水平埋设的接地体,宜采用扁钢、圆钢等。人工接地体的尺寸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圆钢直径为10mm;

扁钢截面为100mm;

扁钢厚度为4mm;

角钢厚度为4mm;

钢管壁厚为3.5mm。

12.9.2 接地体应镀锌,焊接处应涂防腐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还应适当加大其截面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

12.9.3 垂直接地体的长度一般为2.5m。为了减小相邻接地体的屏蔽效应,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水平接地间的距离一般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12.9.4 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宜小于0.6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高温影响(如烟道等)使土壤电阻率升高的地方。

12.9.5 当防雷装置引下线在两根及以上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均应满足本章有关条文对各级防雷建筑物所规定的防直击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

12.9.6 对伸长形接地体,在计算冲击接地电阻时,接地体的有效长度(从接地体与引下线的连接点算起)应按下式计算:

(12.9.6)

式中Lc 有效长度(m);

ρ--接地体周围介质的土壤电阻率(Ω·m)。

12.9.7 为降低跨步电压,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装置距建筑物入口处及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水平接地体局部包以绝缘物(例如50~80mm厚的沥青层)。

(3)采用沥青碎右地面或在接地装置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超过接地装置2m。

12.9.8 当基础采用以硅酸盐为基料的水泥(如矿渣水泥、波特兰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以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宜作为接地装置,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2.9.8.1 每根引下线处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5Ω。

12.9.8.2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中的单根钢筋或圆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用于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10mm钢筋的截面积。

12.9.8.3 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体时,每根引下线在距地面0.5m以下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对第一级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4.24Kc(m2),对第二、三级防雷建筑物不应少于1.89Kc(m2),Kc值按图12.3.6确定。

12.9.8.4 应在与防雷引下线相对应的室外埋深0.8~1m处由被利用作为引下线的钢筋上焊出一根D12mm或40mm×4mm镀锌导体,此导体伸向室外,距外墙皮的距离不宜小于1m。

12.9.9 接地装置的工频接地电阻与冲击电阻的换算可按附录D.5计算。

12.9.10 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成闭合环状的水平接地体,可埋设在建筑物散水及灰土基础以外的基础槽边。

12.9.11 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接地电阻难以符合规定要求时,可用均衡电位的方法,即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水平接地体成闭合回路(其所形成的网格除另有要求外,如大于24m×24m时,应增设均压带),并将所有进入屋内的金属管道、电缆金属外皮与闭合接地体相连。或采用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宜大于公式12.9.6的计算值。为了防止反击,防雷装置应与电力设备及金属的接地装置相连。

12.9.12 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13 电力设备防雷

13.1 一 般 规 定

13.1.1 本章适用于以下电力设备的防雷设计:

(1)10kV及以下的架空线路。

(2)10kV及以下配变电所。

(3)与3~10kV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器和开关设备。

(4)10kV及以下容量在1500kW及以下的旋转电机。

13.1.2 电力设备防雷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雷电活动等情况,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13.1.3 雷电活动特殊强烈的地区,应根据当地运行经验,适当加强防雷措施。全国各主要城镇的年平均雷暴日数,可以见本规范附录D.1。

13.2 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

13.2.1 电力线路的防雷方式,应根据负荷性质、当地运行经验、雷电活动、地形、地貌、土壤电阻率的高低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3.2.2 对于城镇中的3~10kV架空线路,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铁杆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钢筋混凝土杆的钢筋可兼作接地引下线。

13.2.3 与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相连接的长度超过50m的电缆,应在其两端装设阀型避雷器、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其接地端应与电缆的金属外皮连接,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长度不超过50m的电缆,可在线路变换处一端装设。

13.2.4 3~10kV钢筋混凝土杆架空线路,当采用铁横担时,线路绝缘子宜采用高一电压等级的绝缘子。

13.2.5 3~10kV较长线路中的绝缘弱点,如木杆木横担线路中的个别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等,宜采有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13.2.5所列数值。

13.2.6 线路交叉档两端的绝缘不应低于其邻档杆塔的绝缘。交叉点宜靠近上、下方线路的杆塔,以减少导线因初伸长、覆冰、过载温升、短路电流过热而增大弧垂的影响和降低雷击交叉档时交叉点上的过电压。

13.2.7 电力线路与电力线路或与通信线路交叉时,两交叉线路导线间的垂直距离,当导线弧垂计算温度为40℃时,不得小于表13.2.7所列数值。对按允许载流量计算导线截面的线路,还应检验当导线为最高允许温度时的交叉距离,且不得小于0.80m。

13.2.8 3~10kV线路与同级电压线路、较低电压线路或与通信线路交叉时,交叉档一般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交叉档两端的钢筋混凝土杆(上、下方线路共4基),均应接地。

(2)3~10kV的电力线路,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或木横担钢筋混凝土时,应装设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3)3~10kV电力线路交叉的低压线路和通信线路,当交叉档两端为木杆时,应装设保护间隙。

门型木杆上的保护间隙,可由横担与主杆固定处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单木杆针式绝缘子的保护间隙,可在距绝缘子固定点0.75m处沿杆身绑扎接地线构成。通信线路的保护间隙可由杆顶沿杆身敷设接地引下线构成。

按交叉距离要求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表13.2.5所列数值的2倍。

如交叉距离比表13.2.7所列数值的2m及以上,则交叉档可不采取保护措施.

13.2.9 如交叉点至最近杆塔的距离不超过40m时,可不在此线路交叉档的另一杆塔上装设交叉保护用的接地装置、管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

13.2.10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和高、低压同杆的电力网,其杆身、铁横担PEN线等的连接见本规范第14.5.3条的规定。

13.2.11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其钢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铁杆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50Ω。

13.2.12 低压架空线路接户线的绝缘子铁脚宜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当土壤电阻率在200Ω·m及以下时,铁横担钢筋混凝土杆线路由于连续多杆自然接地作用,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13.2.13 沥青路面上的或有运行经验地区的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杆,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钢筋混凝土杆的钢筋、铁横担和铁杆也可不与中性线连接。

13.2.14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剧院、影院、教室等,以及由木杆和木横担引下的低压接户线,其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并应装设专用的接地装置,但钢筋混凝土杆的自然接地电阻不超过30Ω的除外。

13.2.15 有关低压网络TN系统中PEN或PE线的重复接地要求,见本规范第14.5.3.条的规定。

13.3 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

13.3.1 3~10kV的配变电所,应在每组母线和每回路架空线路上装设阀型避雷器,其保护接线见图13.3.1。母线上避雷器与变压器的电气距离不宜大于表13.3.1所列数值。

13.3.1.1 对于具有电缆进线线段的架空线路,阀型避雷器应装设在架空线路与连接电缆的终端头附近。

13.3.1.2 阀型避雷器的接地端应和电缆金属外皮相连。

13.3.1.3 如各架空线均有电缆进出线段,避雷器与变压器的电气距离不受限制。

13.3.1.4 避雷器应以最短的接地线与配变电所的主接地网连接,包括通过电缆金属外皮与主接地网连接。

13.3.2 与架空线路连接的3~10kV配电变压器,及当Y,yno或D,yno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一级防雷建筑内外为电缆进线时,均应在高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

保护装置宜靠近变压器装设,其接地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网中,与中性点的击穿保险器的接地端)以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连在一起接地。

13.3.3 在多雷区及向一级防雷建筑供电的Y,yno和D,yno接线的配电变压器,除在高压侧按有关规定装设避雷器外,在低压侧尚应装设一组避雷器。

13.3.4 3~10kV柱上断路和负荷开关应采用阀型避雷器或保护间隙保护。经常断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或隔离开关的两侧,均应装设避雷器或保护间隙,其接地线应与柱上断路器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且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

13.3.5 在多雷区或易遭雷击地段,直接与架空线相连的电度表宜装设防雷装置。

13.4 旋转电机的保护

13.4.1 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的保护方式应根据电机容量、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可靠性的要求确定。

13.4.2 单机容量为300kW以上到1500kW以下的直配电机,宜采用图13.4.2的保护接线。

13.4.3 单机容量为300kW及以下的高压直配电机,根据具体情况和运行经验,宜采用图13.4.3(a)的保护接线,也可采用图13.4.3(b)的方式,只在线路入户处装设一组避雷器和电容器,并在靠近入户处的电杆上装设保护间隙或将绝缘子铁脚接地。个别重要电机,可采用图13.4.2的保护接线。

13.4.4 当采用图13.4.2和图13.4.3的保护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图13.4.4的保护接线。

13.4.5 保护高压旋转电机用的避雷器,一般采用磁吹避雷器。避雷器宜靠近电机装设,在一般情况下,避雷器可装在电机出线处;如接在每一组母线上的电机不超过两台或单机容量不超过500kW,且与避雷器的距离不超过50m时,避雷器也可装在每组母线上。

13.4.6 当直配电机中性点能引出且未直接接地时,应在中性点上装设磁吹或普通阀型避雷器。

13.4.7 为保护直配电机而架设的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不应大于。

为保护直配电机的匝间绝缘和防止感应过电压,应在每相母线上装设0.25~.100μF的电容器;对于中性点不能引出或双排非并绕线圈的电机,每相应装设1.50--2.00的电容器,见图13.4.2和13.4.3(a);对于图13.4.3(b)的保护接线,每相应装设0.50--1.00的电容器与母线连接的电容器宜有短路保护。

14 接地及安全

14.1 一 般 规 定

14.1.1 本章适用于交流10kV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4.1.2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作特点、规模、发展规划和地质特点及操作维护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4.1.3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又可分为接地和接零两种形式。

14.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14.1.5 设计接地装置时,应考虑土壤干、湿、冻结等季节变化对土壤电阻率的影响。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要求。

14.1.6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4.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4.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可有以下三种:

14.2.1.1 TN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形式:

(1)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E.1图E.1-1。

(2)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2。

(3)TN-C-S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3。

14.2.1.2 TT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4。

14.2.1.3 IT系统

电力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5。

14.2.2 在TN系统的接地形式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或共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且必须将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同一接地装置上。

14.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14.2.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14.2.5 在TN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8章公式8.6.4.6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4.2.5)

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0——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

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满足公式14.2.5要求,则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4.2.6 在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即满足公式8.6.4.10的要求。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14.2.7 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正常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对地短路电流值均不得超过70mA(交流有效值)。若以连续供电为主要目的时,则以不损害设备为限度,可放宽此值。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连接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14.2.8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14.2.9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腚引出中性线。

14.2.10 在选择系统接地形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形式(例如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TN和TT系统)。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处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4.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4.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2)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3)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14.3.2 直接接触保护按照不同情况,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被绝缘的设备必须遵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a.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b.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

(5)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作为后备保护。

14.3.3 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方法:

(1)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包括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并辅以总等电位联结。

(2)使工作人员不致同时触及两个不同电位点的保护(即非导电场所的保护)。

(3)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

(4)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5)采用电气隔离。

14.3.4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超低压和功能超低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14.3.5 安全超低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使用安全超低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基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4.3.6 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接至同一接地装置。

14.3.7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线必须与下列导电部分互相连接:

(1)保护线干线;

(2)接地干线或总接地端子;

(3)建筑物内的输送管道及类似的金属件,如水管等;

(4)集中采暖及空气调节系统的升压管;

(5)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总等电位联结主母线的截面不应小于装置最大保护线截面的一半,但不小于6mm2,如果是采用铜导线,其截面可不超过25mm2;如为其他金属时,其截面应能承受与之相当的载流量。

14.3.8 在一个装置或部分装置内,如果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间接接触保护不能满足本规范第8章规定的条件时,则需要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包括固定式设备的所有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等电位系统必须与所有设备的保护线(包括插座的保护线)连接。

连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线,其截面不应小于接至该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保护线的截面。

连接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辅助等电位联结线不应小于相应保护线截面的一半。

14.3.9 在TN或TT系统中,一次侧为50V以上、二次侧为50V及以下安全超低压供电的变压器,宜采用双重绝缘或一次和二次绕组之间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安全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应接地。在正常环境中对于电压等级在24~48V范围内的安全电压,还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若采用普通变压器取得50V及以下电压,变压器二次侧应进行接地,且一次侧应装设具有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要与一次回路的保护线相连。

14.3.10 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

(1)手握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

(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

(4)住宅建筑每户的进线开关或插座专用回路。

(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与人体直接接触的医疗电气设备(但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等除外)。

14.3.11 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宜按下列数值选择:

(1)手握式用电设备为15mA。

(2)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如高空作业、水下作业等处)为6~10mA。

(3)医疗电气设备为6mA。

(4)建筑施工工地的用电设备为15~30mA。

(5)家用电器回路为30mA。

(6)成套开关柜、分配电盘等为100mA以上。

(7)防止电气火灾为300mA。

14.3.12 为确保消防电源的连续供电,消防电气设备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14.3.13 在TN-C及TN-C-S系统中如采用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需要重复接地时,要符合该装置的技术要求。

在TN-C及TN-C-S系统中,当用电设备与建筑物内各种装置外可导电部分采取总等电位联结措施时,中性线断线保护电器的接地装置,也应符合该装置的技术要求。

当技术上难以实现要求时,则可采用局部TT系统或TN-S系统。

14.4 保护接地范围

14.4.1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握式及移动式电器。

(2)电力设备传动装置。

(3)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5)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缆接线盒、终端盒。

(6)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各种金属接线盒(如开关、插座等金属接线盒)、敷线的钢索及起重运输设备轨道。

(7)在非沥青地面场所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8)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及其支架等。

14.4.2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并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的场所,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4.4.3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接地或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38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400V及以下的电力装置。但当维护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力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接地(或接零)物件时除外。

(2)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5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10V及以下的电力装置。

(3)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框架上的设备,如套管等。

(4)当发生绝缘损坏时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底座。

(5)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支架。

14.4.4 下述场所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保护接地: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14.5 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14.5.1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装置

14.5.1.1 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式要求:

(1)高压与低压电力装置共用的接地装置

(14.5.1.1-1)

(2)仅用于高压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

(14.5.1.1-2)

式中 R——考虑到季节变化的最大接地电阻(Ω);

L——计算用的接地故障电流(A)。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14.5.1.2 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电力网中,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按公式14.5.1.1-1、14.5.1.1-2计算时,接地故障电流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装有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计算电流等于接在同一接地装置中同一电力网各消弧线圈额定电流总和的1.25倍。

(2)对不装消弧线圈的变电所或电力装置,计算电流等于电力网中断开最大一台消弧线圈时最大可能残余电流,但不得小于30A。

14.5.1.3 确定接地故障电流时,应考虑电力系统5~10a发展规划以及本工程的发展规划。

14.5.1.4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达到上述规定值而在技术经济很不合理时,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Ω,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15Ω,但应符合本章第14.7.1.1的要求。

14.5.2 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由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可采用具有均压等电位作用的网式接地装置,以满足本章第14.7.1.1款的要求。

14.5.3 架空线和电缆线路

14.5.3.1 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其PEN线或PE线应重复接地。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在每个建筑物的进线处,均须重复接地(如无特殊要求,对小型单层建筑,距接地点不超过50m可除外),但对装有中性线断线保护装置的用户进户端,应符合本规范第8.6.5.5款的要求。在装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后的PEN线也不允许设重复接地,中性线(即N线),除电源中性点外,不应重复接地。

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但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网中,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30Ω,此时重复接地不应少于3处。

14.5.3.2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3~10KV高压架空柜配电线路的钢筋混凝土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30Ω。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的低压架空线路和高低压共杆的线路其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或铁杆应与PEN线连接,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钢筋宜与PEN线连接(但出线端装有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者除外)。

14.5.3.3 三相三芯电力电缆的两端金属外皮均应接地,变电所内电力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主接地网接地。当采作全塑料电缆时,宜沿电缆沟敷设1~2根两端接地的接地线。

14.6. 接 地 装 置

14.6.1 接地体

14.6.1.1 交流电力装置的接地体,在满足热稳定条件下,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体。在利用自然接地体时,应注意接地装置的可靠性,并不因某些自然接地体的变动(如自来水管系统)而受到影响。但可燃液体或气体、供暖系统等管道禁止用作保护接地体。

14.6.1.2 人工接地体可采用水平敷设的圆钢、扁钢、垂直敷设的角钢、钢管、圆钢,也可采用金属接地板,一般宜优先采用水平敷设方式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表14.6.1.2

当与防雷接地装置合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有关规定。

14.6.1.3 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等防腐措施。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适当加大截面。

14.6.1.4 在地下禁止用裸铝线作接地体或接地线。

14.6.2 固定式电力装置的接地线与保护线

14.6.2.1 交流接地装置的接地线与保护线的截面,应符合热稳定要求。但当保护线按表14.6.2.1-1选择截面时,则不必再对其进行热稳定校核。而埋入土内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表14.6.2.1-所列规格。

注:①表中数值只在接地线与保护线的材料与相线相同时才有效;

②当保护线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其截面不应小于2.5mm;无机械保护时4。

14.6.2.2 保护线宜采用与相线相同材料的导线,但也不排除使用其他金属导线(包括裸导线与绝缘线),也可由下述材料构成:

(1)电缆金属外皮。

(2)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尺寸与接地体同)。

当采用电缆金属外皮、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作保护线时,它们的电气特性,应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蚀。其导电性能必须不低于表14.6.2.1-1所列结果,否则禁止用作保护线。

对于接地线还可采用:

(1)金属管道(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除外)。

(2)建筑设备的金属架构(如电梯轨道等)。

(3)建筑物的金属构架。

当采用金属管道、建筑物设备的金属外壳和建筑物金属构架等作接地线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

(1)不论从结构和保证完整的电气通路上,它们均能保证不受机械的、化学的或电化学的损蚀;

(2)材料的导电性能必须与表14.6.2.1-1所列保护线规格相当;

(3)属于固定式(非移动型)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14.6.2.3 对接地线及保护线应验算单相短路的阻抗,以保证单相接地短路时保护装置动作的灵敏度。

14.6.2.4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包括配线用的钢管及金属线槽)。PEN线必须与相线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但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内部的PEN线可除外。

14.6.2.5 不得使用蛇皮管、保温管的金属网或外皮以及低压照明网络的铅皮作接地线和保护线。在电力装置需要接地的房间内,这些金属外皮也应通过保护线进行接地,并应保证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上述金属外皮与保护线连接时,应采用低温焊接或螺栓连接。

14.6.3 连接与敷设

14.6.3.1 凡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必须用单独的保护线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不应把几个应予保护接地的部分互相串联后,再用一根接地线与接地体相连。

14.6.3.2 保护线及接地线与设备、接地总母线或总接地端子间的连接,应保证有可靠的电气接触。当采用螺栓连接时,应设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且接地线间的接触面、螺栓、螺母和垫圈均应镀锌。保护线不应接在电机、台扇的风叶壳上。

14.6.3.3 保护接地的干线应采用不少于两根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相连。

14.6.3.4 当利用电梯轨(吊车轨道等)作接地干线时,应将其连成封闭的回路。

当变压器容量为400~1000kV·A时,接地线封闭回路导线一般采用40×4扁钢;当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及以下时,其封闭回路导线采用25×4扁钢。

14.6.3.5 接地线与接地线,以及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接地线与管道等伸长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如焊接有困难,可采用卡箍,但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

14.6.3.6 直接接地或经过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时,应采用单独接地线。

14.7 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

14.7.1 变电所接地

14.7.1.1 确定变电所接地装置的形式和布置时,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

在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时,一般不迅速切除造接地故障,此时变电所、电力装置的接地装置上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应符合公式14.7.1.1-1、14.7.1.1-2的要求:

(14.7.1.1-1)

(14.7.1.1-2)

式中Ejm——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热(V);

Ekm接地装置的最大跨步电势(V);

ρ——人站立处地表面土壤电子阻率(Ω·m)。

在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值宜适当降低。

当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势和最大跨步电势较大时,可考虑敷设高电阻率路面结构层或深埋接地装置,以降低人体接触电势和跨步电势。

14.7.1.2 变电所的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体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体。但对10kV及以下变电所,若利用建筑物基础做接地体,其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体。

14.7.1.3 人工接地网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均压措施。

14.7.2 手握式电气设备接地

14.7.2.1 手握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保护接地(接零)芯线,此芯线严禁用来通过工作电流。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单相接地时,自动断开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0.4x或接触电压不应超过50V。

14.7.2.2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应采用多股软铜线,其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4.6.2.1款的规定。

14.7.2.3 手握式电气设备的插座上应备有专用的接地插孔,而且所用插头的结构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插座和插头的接地触头应在导电触头接通之前连通并在导电触头脱离后才断开。金属外壳的插座,其接地触头和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14.7.2.4 对安全电压下使用的插头及插座在构造上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安全电压插头不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安全电压插座不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3)安全电压插座不应设置保护线触头。

14.7.3 移动式电力设备接地

14.7.3.1 由固定式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电源的接地系统有可靠的金属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力网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设接地装置,以代替上述金属连接线,如附近有自然接地体则应充分利用,其接地电阻应符合本章第14.5.2条的有关规定。

如根据移动式用电设备的特殊情况按本条上述要求接地实际上不可能或不合理时,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装置(包括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代替接地。

14.7.3.2 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力设备的接地要求,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接地(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设备除外):

(1)移动式用电设备的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距移动式发电机不超过50m,且发电机和用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时。

14.7.3.3 移动式用电设备接地线、保护线的截面,应符合本章第14.6节的要求。

14.7.4 电子设备接地

14.7.4.1 电子设备一般应具有下列几种接地:

(1)信号接地——为保证信号具有稳定的基准电位而设置的接地。

(2)功率接地——除电子设备系统以外的其他交、直流电路的工作接地。

(3)保护接地——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接地。

14.7.4.2 接地系统的形式一般可根据接地引线长度和电子设备的工作频率来确定:

(1)当,频率在1MHz以下时,一般采用辐射式接地系统。

辐射式接地系统,即把电子设备中的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分开敷设的接地引下线,接至电源室的接地总端子板,在端子板上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接在一起,再引至接地体。

(2)当,频率在10MHz以上时,一般采用环(网)状接地系统。

环(网)状接地系统,即将信号接地、功率接地和保护接地都接在一个公用的环状接地母线上。环状接地母线设置的地点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设在电源处。

(3)当,频率在1MHz至10MHz之间时,采用混合式接地系统。

混合式接地系统,即为辐射式接地与环状接地相结合的系统。

上述三种接地系统的选用可根据高频阻抗及射频电阻计算结果决定:

(14.7.4.2-1)

(14.7.4.2-2)

式中 L——从仪表或设备至环状接地体的接地引线长度(m);

b——接地引线宽度(mm);

λ——波长(m),其值为;

μ——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磁率;

α——接地引线相对于铜的导电率;

G——设备工作频率(Hz);

F——接地引线的高频阻抗(Ω);

Rrf——接地引线表面的射频电阻(Ω)。

但无论采用哪种接地系统,其接地线长度L=λ/4及λ/4的奇数倍的情况应避开。

14.7.4.3 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值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大于4Ω并采用一点接地方式。电子设备接地宜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但此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分开,两接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不论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还是分开接地系统,均应满足本规范第12章防雷有关条款的规定。

电子设备应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用屏蔽措施。

14.7.5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接地

14.7.5.1 电子计算机应有以下几种接地:

(1)直流地(包括逻辑及其他模拟量信号系统的接地)。

(2)交流工作地。

(3)安全保护地。

以上三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一般要求均不大于4Ω。在通常情况下,电子计算机的信号系统,不宜采用悬浮接地。

14.7.5.2 电子计算机的三种接地装置可分开设置。

如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其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装置中最小一种接地电阻值为依据。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则接地电阻值应≤1Ω。

14.7.5.3 为了防止干扰,使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地工作,对于接地线的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无论计算机直流地采用何种方式,在机房不允许与交流工作地接地线相短接或混接;

(2)交流线路配线不允许与直流地地线紧贴或近距离地平行敷设。

14.7.5.4 电子计算机房可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4.7.6 医疗电气设备接地

14.7.6.1 医疗及诊断电气设备,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采用保护接地、功能性接地、等电位接地或不接地等型式。

14.7.6.2 使用插入体内接近心脏或直接插入心脏内的医疗电气设备的器械,应采取防止微电击保护措施。

防微电击措施宜采用等电接地方式,并使用II类电气设备供电.

防微电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室内给水管、金属窗框、病床的金属框架及患者有可能在2.5m范围以内直接或间接触及到的各部分金属部件。用于上述部件进行等电位联结的保护线(中接地线)的电阻值,应使上述金属导体相互间的电位差限制在10mV以下。

14.7.6.3 在电源突然中断后,有招致重大医疗危险的场所,应采用电力系统不接地(IT系统)的供电方式。

14.7.6.4 凡需设置保护接地的医疗设备,如低压系统已是TN型式,则应采用TN-S系统供电,并按本章第14.3.10条之(6)款的规定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4.7.6.5 医疗电气设备功能性接地电阻值应按设备技术要求决定。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共用接地方式。如须采用单独接地,则应符合第14.7.4.3款规定的地中距离要求。

14.7.6.6 向医疗电气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结构,应符合本章第14.7.2.3款的要求。

14.7.6.7 医疗电气设备的保护线及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截面应符合表14.6.2.1-1及表14.6.2.1-2的要求。

14.7.6.8 手术室及抢救室应根据需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14.7.7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

14.7.7.1 直流电力设备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性的连接。

(2)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和接地体,除应符合载流量和热稳定的要求外,其地下部分的最小规格不应小于:圆钢直径10mm,扁钢和角钢厚度6mm,钢管管壁厚度4.5mm。

(3)接地装置宜避免敷设在土壤中含有电解时排出活性作用物质或各种溶液的地方,必要时可采用外引式接地装置,否则应采取改良土壤的措施。

14.7.8 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电力装置接地

14.7.8.1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为降低电力装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的阻值,可采用下列措施:

(1)在电力设备附近有电阻率较低的土壤,可敷设外引接地体。经过公路的外引线,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8m。

(2)如地下较深处土壤电阻率较低,可采用井式或深钻式接地体。

(3)填充电阻率较低物质,换土或用降阻剂处理。但采用的降阻剂,应对地下水和土壤无污染,以符合环保要求。

(4)敷设水下接地网。

14.7.8.2 在永冻土地区,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接地装置敷设在融化地带的水池或水坑中。

(2)敷设深钻接地体,或充分利用井管或其他深埋在地下的金属构件作接地体。

(3)在房屋融化盘内敷设接地装置。

(4)除深埋式接地体外,还应敷设深度约为0.6m的伸长接地体,以便在夏季地表化冻时起散流作用。

(5)在接地体周围人工处理土壤,以降低冻结温度和土壤电阻率。

14.8.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

14.8.1 一般规定

14.8.1.1 本节适用于澡盆、淋浴盆、游泳池和涉水池的水池及其周围,由于身体电阻降低和身体接触地电位而增加电击危险的安全保护。

澡盆和淋浴盆的安全保护要求,仅限于三级及以上的旅(宾)馆、高级住宅和公寓以及商业性浴池等场所。一般旅馆和住宅的上述场所可参照有关条款,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14.8.1.2 保障安全的保护应包括用于正常工作时的保护及用于故障情况下的保护。

14.8.1.3 凡没有提到的安全保护条款,应按本规范相应章节的通常要求执行。

14.8.2 装有澡盆和淋浴盆场所

14.8.2.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2。

14.8.2.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14.8.2.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于3区以外的地方。

14.8.2.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2.5 不允许采取用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2.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IPX7

在1区内:IPX5

在2区内:IPX4(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在3区内:IPX1(在公共浴池内为IPX5)

14.8.2.7 在0、1、2及3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2.8 在0、1及2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2.9 开关和控制设备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0、1及2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在3区内如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2)任何开关的插座,必须至少距淋浴间的门边0.6m以上。

(3)当未采取安全超低压供电及其用电器具时,在0区内,只允许采用专用于澡盆的电器;在1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在2区内,只可装设水加热器及Ⅱ级照明器。

(4)埋在地面内用于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各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4.8.3 游泳池

14.8.3.1 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或要求,应根据所在不同区域而定,区域的划分见附录E.3。

14.8.3.2 建筑物除采取总等电位联结外,尚应进行辅助等电位联结。

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及2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为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

具体应包括如下部分:

(1)水池构筑物的所有金属部件,包括水池外框,石砌挡墙和跳水台中的钢筋;

(2)所有成型外框;

(3)固定在水池构筑物上或水池内的所有金属配件;

(4)与池水循环系统有关的电气设备的金属配件,包括水泵电动机;

(5)水下照明灯的电源及灯盒、爬梯、扶手、给水口、排水口及变压器外壳等;

(6)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所有固定的金属部件

(7)采用永久性间壁将其与水池地区隔离的金属管道和金属管道系统等。

14.8.3.3 在0区内,只允许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设在2区以外的地方。

14.8.3.4 在使用安全超低压的地方,不论其标称电压如何,必须用以下方式提供直接接触保护:保护等级至少是IP2X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能耐受500V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绝缘。

14.8.3.5 不允许取阻挡物及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直接接触保护措施;也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及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的间接接触保护措施。

14.8.3.6 在各区内所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至少具有以下保护等级:

在0区内PX8

在1区内PX4

在2区内PX2,室内游泳池时

IPX4,室外游泳池时

14.8.3.7 在0、1及2区内宜选用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线或电缆。

14.8.3.8 在0及1区内,不允许非本区的配电线路通过;也不允许在该区内装设接线盒。

14.8.3.9 开关、控制设备及其他电气器具的装设,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0及1区内,严禁装设开关设备及辅助设备。

(2)在2区内如装设插座只在以下情况是允许的:

a.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b.由安全超低压供电。

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代电,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3)在0区内,只有采用标称电压不超过12V的安全超低压供电时,才可能装设用电器具及照明器(如水下照明器、泵等)。

(4)在1区内,用电器具必须由安全超低压供电或采用Ⅱ级结构的用电器具。

(5)在2区内,用电器具可以是:

a.Ⅱ级。

b.Ⅰ级,并采取漏电保护措施,其动作电流值不应超过30mA。

c.采用隔离变压器供电。

14.8.3.10 水下照明灯具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从灯具的上部边缘至正常水面不低于0.5m。面朝上的玻璃应有足够的防护,以防人体接触。

14.8.3.11 对于浸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应采取低水位断电措施。

14.8.3.12 埋在地面内场所加热的加热器件,可以装设在1级2区内,但它们必须要用金属网栅(与等电位接地相连的),或接地的金属罩罩住。

14.8.4 喷泉、喷水池、装饰展览池等亦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具体可参照本章第14.8节所规定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