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要一“村官”挪用私分土地补偿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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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要一“村官”挪用私分土地补偿款获刑
http://www.jiaodong.net 2009-06-19 19:24: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肇庆6月19日电 (黄耀辉龙建全袁文瑛)利用任村民小组出纳职务之便,广东高要蛟塘镇新塘村委会某村村民黎某新,挪用、侵占村民土地征用补偿款一百八十多万元人民币,被高要市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黎某新表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当地法院十九日通报,被告人黎某新,男,三十七岁,高要市蛟塘镇新塘村委会某村村民,原该村民小组出纳。

  二00四年八月十四日高要市蛟塘镇新塘村某经济合作社与高要市蛟塘镇某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一份“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土地征用补偿费由时任蛟塘镇新塘村委会某村的村民小组长何某、会计何某生和出纳被告人黎某新协助管理发放。

  法院查明,二00五年三月一日,被告人黎某新利用任出纳职务之便,擅自从其保管的上述土地征用补偿款账户中,分别提取现金二十万元人民币交给佛山市高明某铝业有限公司出纳黄某玲,第二次又电汇八十万元到黄某账户,供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至当年五月十七日止,该公司分三次将上述款项全部归还。

  二00六年三月至二00七年四月间,被告人黎某新伙同该村民小组长和会计(已另案判处刑罚)密谋后,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协助蛟塘镇政府管理该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工作中,采取虚开该村征地款六十九点三万元和该村工业园征地款计提奖金十五万元现金支出单的手段,非法侵占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约八十点六四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新挪用、侵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并伙非法侵占村民小组集体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新在与村民小组长、会计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称,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村民小组出纳,协助蛟塘镇某经济发展总公司管理发放征地款的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借款公司使用该一百万元未超过三个月已归还,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从中谋取个人利益,但不影响法律对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故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