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问责制尚存“五易五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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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责制尚存“五易五难”

赵文权

2009年07月24日18:5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响强烈,充满着期待。同时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也反映,问责制的实施尚存在“五易五难”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规范。

  一是有过问责容易,无为问责难。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或公共安全事件的时候,才会有领导干部被追究、被问责,而对于平时大家司空见惯的懒散、拖拉、不作为、少作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求无功但求无过、遇到难题就躲、出了问题就推、有了荣誉就抢的混事官、太平官却少有问责,即便有也往往是“一阵风”式,过了这阵风就相安无事,缺乏严肃的整治。现实中也普遍存在怕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由于“法不责众”使得问责制对庸官、太平官有点无能为力,于是一些干部便甘当庸官、太平官,不求上进,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其实,问责制适用于所有不尽责、不负责的干部,只有让问责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使干部普遍感到压力,从而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识,有利于充分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问责制的推行,必须让一些庸官、太平官不好当了,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领导干部的“不作为、作为不力和乱作为”。

  二是公共事件问责容易,日常工作违规失职问责难。一些被群众检举揭发、被媒体曝光的,或出现群死群伤、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等想捂也捂不住的重大责任事故,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被问责很容易,而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失误或违规失职造成损失的,由于没有形成舆论热点,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被有关部门或领导隐瞒事实真相,将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集体决策”等为说辞推脱责任,逍遥“责”外。因此,问责制的实施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公开问责的事由、过程和结果,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民主评议制度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把公共权力摊在阳光之下,公共政策的决策执行民主透明,日常工作违规失职同样要被问责,领导干部才不敢懈怠。

  三是副职问责容易、正职问责难。随着问责制的推行,基层一些分管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等领域的副职,感到如履薄冰,不知道哪天会出事,可实际上这些分管领导责任大、权力小,真正的决策者是正职,正职决定的事情副职是没权否决的,可一旦出了事故或问题,处理时往往采取“丢车保帅”、“替罪羊”的办法,找分管的副职或具体操作的基层干部问责,以平息民愤,应付上级追查。在问责过程中,正职充当的是“法官”和“裁判员”的角色,想要对正职问责是很困难的。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科学的考核评价,对出现的问题必须分清正职、副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给予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可提高问责层面,在现有关于问责分级规定的基础上,将所有问责一律上调一级,这样可增加领导的警戒与畏惧心理,促使上级领导不断地督促下级提高警惕,做好工作,防患于未然。

  四是分工明晰权责明确问责容易,多头管理权责不明问责难。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做到有权有责、权责明确,依此奖励或问责都很容易操作。但是近年来“多头管理”模式依然存在,造成一些领域监督不力,比如,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不断,工商、卫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多个部门各管一段,遇到利益大家都争,碰到问题又互相推诿,出了事情又因权责不明而造成问责不力,留下真空地带。推行问责制,必须坚持权责统一的原则,在科学界定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明确责任范围,使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权责规范化、明确化。

  五是对被问责者“挥泪斩马谡”容易,重新起用难。当前社会公众对被问责者普遍没有同情之心,反而表现出高度的肯定和积极的支持,希望问责越严厉越好。在这种背景下,对责任人员给予严厉的问责,甚至“挥泪斩马谡”,公众是很容易接受的。但对于问责干部的重新起用,往往引发公众的质疑与不满,甚至对问责制的公信力、威慑力产生怀疑。建议社会公众理性看待被问责的干部,不能一棍子就打死了,要明确被问责的干部并不是不能重新起用。虽然对于那些事件影响很大、承担重要责任的问责干部不能起用或不能短期内起用,但有些干部并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专业特长慎重安排适当岗位或工作任务也是可以的。《暂行规定》对被问责干部的重新起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程序,如“第一年不得担任原职,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等,如果确实做到这些的话,是能够有效防止问责干部“带病复出”的。(作者单位:中共江西吉安县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