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我国高等法律教育中的几对矛盾与选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22:20:27
(流浪者按:这是本人在上月二四号于甘肃政法学院举办的甘肃籍中青年法学家聚会之第二个专题会议上——“高等法学教育反思”专题会上发言的部分内容。由西北师范大学
刚才刘老师讲的兴起,一谈就是四十分钟,把我的时间给挤占了。尽管如此,既然让我发个言,我就得发个言。大家或许不难发现,似乎早上的命题和下午的命题跨度非常大,可能早上的那个命题能讲好,未必一定就能讲好下午这个话题。现在似乎对学者们的期待太高,好像只要是一位学者,就能在任何一个领域都能很好地发言似的。不过针对法律教育问题,我们几位不仅仅是法学研究者,同时也是多年的法学教育工作者,所以都会对相关问题有些经验性的、甚至理论化的思考。所以,我也就勉强在这里发个言。
我觉得,法学教育问题,既涉及体制问题,对此,今天下午
第一个问题是,规范教育和思想教育,应当何者优先?我们的法学教育,自从我们上大学到现在为止,更多地突出的是思想教育,这个思想教育不是指政治思想教育,而是学术思想教育。例如柏拉图怎么说、亚里士多德怎么说、德沃金怎么说;孔子怎么说、孟子怎么说、毛泽东怎么说等等,但是到了我怎么说,法律怎么说的时候,论者们反而哑口无言。前些年从西南某大学调入北京某大学有一位教授,是我们非常钦佩的一位教授。他培养博士生时,有一个非常突出的要求,那就是要求学生认真地阅读柏拉图、阅读亚里士多德、阅读他所认可的学术经典。他指导的学生几乎千篇一律,对这些学术思想问题掌握的非常清楚。但当更进一步谈论我们当下的司法实践是什么状况的时候,他和他的学生会说这是下里巴人的事,不需要法理学研究。似乎只要认识了柏拉图等等,法治的什么问题就都解决了。果真是这样吗?显然不是如此,所以对他这样的在法学教育中过分关注学术思想的培养模式,我是非常怀疑的。所以这些年我更多地主张规范教育。这里有两个意义上的规范教育,第一个就是法条阅读和教育,即通过法条发现法理。这些年我在培养博士生的时候布置过几个命题,比如法律上的“应当”、法律上“可以”、法律上的“不得”、法律上的“必须”、法律上的“是”等等这些词汇,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要作者写成深入的博士论文,刘老师对此很了解。这些博士论文我个人认为写的还非常不错的。第二个是案例阅读和教育,这是刚才大家在发言中都强调过的。案例教学问题或判例教学问题,我也曾参观过美国一个大学的案例教学,那是美国一所著名的专科性法律大学,他们非常注重案例实务方面的教学。我也在英国的一所大学专门参观过他们的判例教学。我也有一些学生在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德国学习,在我和这些学生交流的时候,我问他们:学习中最困难的地方是什么?特别是那些在英国和美国留学的学生们普遍认为:学习上最困难的是,判例的阅读和分析。由于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在法学教育中关注案例教学的训练,到国外留学后老师布置给他们一些判例,首先必须把判例本身的内容弄懂,把两方的意见和要求弄懂,把法律上的一些术语弄懂,把法官裁决的理由弄懂,最后从中找出作为规范性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就案件内容,和其他各国来的同学在课堂上交流、论辩。对他们来说,当下最大的问题就是阅读案例很吃力。我国目前既没有这样的教学机制,也没有相关的学术训练。这是我们特别应当关注的问题:在法学教育中,究竟是规范教育优先,还是学术思想教育优先?我个人认为我们必须不失时机地把法学教育引导到规范教育上来。当然,这不是说规范教育就是灌输法条,而是说必须在法条中寻找法理,在判例中寻求法理,这是我谈的第一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司法理论优先还是立法理论优先。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更多地关注的是价值呼唤性的立法理论教育。这种情形,在理论法学领域里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形之下,我们对价值呼唤的教育,或者对立法层面的教育谈的尤多,但是对司法本身的理论问题,我们却非常陌生。但是我们培养的学生,恰恰更多的是要进入司法领域,而不是立法领域。即使将来有许多法科学生在行政机关工作、在企业工作、在事业单位工作,他们的基本职能,依然是在将来更多地参与到纠纷解决中,是从事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工作。法科学生作为一个企业的法律顾问、作为一个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只有涉及到纠纷的解决问题时,才能更多地有用武之地。在这样的情形下,究竟涉及司法的理论和涉及立法的理论,哪个更应当在法学教育中予以优先考虑?我个人觉得,法学教育更应当关注司法理论的问题。那么,究竟司法理论是什么啊?有没有一种司法理论啊?我国大学的法学教育中,有没有单独的司法理论教育啊?我想当然有!刚才
第三个问题是,法学教育究竟应该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即法学教育究竟要以精英教育为标准还是以大众教育为标准?我们究竟要在法学教育中发展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这个问题我在多年前,大概是2001吧?山东省法学会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会议,会议的主标题就是司法改革与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比较早地召开的有关法学教育方面的专门研讨会。在那次会议上,我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究竟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我当时提出中国的专科法学教育应当砍掉。当时山东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在的山东政法学院)的一位副院长,也是我的朋友在台上点着我的名数落我,说我们这位
第四个问题是,法学教育究竟应首先突出思维方法教育还是道义教育?大家知道,法学教育既涉及思维方法的培养问题,也涉及道义教育的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事实上西方有许多法学流派的争论就是从这里开始的。特别是价值法学和规范法学的论争,更是从这开始的。当然,这属于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是
第五个问题是:本科教育和硕博教育哪个优先?谈到这个问题,我想到前两年厦门大学现任校长,也是法学出身的朱崇实校长。在一个会议上,他提出了一个建议:说中国法学的本科教育可以取消掉。他这样的主张一出来,整个法学界为之哗然,教育界为之哗然。要不要取消法学本科教育?据说某位做领导的教授幽默地说,要取消,最好从厦门大学开始!另一位做领导的教授说:从长远看来,可能取消,这种建议也有理由。但是在当下看,是没可能取消的,或者至少是在可预见的十数年之内没有可能被取消。我则想说,既然不可能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就必然涉及在法学教育中,究竟本科法学教育和硕博法学教育哪个更为优先的问题。我认为,我们更应当注重扎实的、高层次、高质量的本科法学教育。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个人认为西北政法大学——我的母校、我们甘肃政法学院,突出本科法学教育,突出首先培养优秀的本科法学人才,这绝对是应当倡导的、鼓励的。中国未来司法实践第一线、行政实践第一线、企业法律实践的第一线……或许更多地需要的是高质量的本科法学人才,而不是充满了学究气的硕士
第六个问题是:应试教育和见识教育哪个更重要?为什么我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呢?在现有的、我们无法一时摆脱的国家教育体制下,高等法学教育中照例不得不加入许多应试教育的因素和内容。我们面临着好几个方面的应试教育:第一个是司法资格考试,对此,法学教育不重视也得重视,重视也得重视。但是我国的司法资格考试和国外的司法资格考试就很不一样。我们更多地体现的是应试特色,不是它的见识特色。考试中,我们往往给出的是标准答案,而不是通过考生的独立见解而得出的答案。这就使得高等法学教育不得不重视应试教育。第二个是公务员考试,其考试方式和司法资格考试没什么两样。第三个是研究生考试,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的研究生考试之命题方式、阅卷方式,和高考差不多。导师们也更多地倾向于提供给应试考生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答案。某大学让老师们命题的时候,要求老师专门出几套命题,并要出标准答案。这几年来,有些老师一直设法抵制,说不出标准答案,因为题型要么是简答题,要么是论述题,就这么两种题型。这样的题型,有些老师认为不应当出标准答案。但学校并不吃那一套。特
我谈的最后一点,也是第七个问题:在高等法学教育的方式上,应该强调商谈教育还是灌输教育,或者商谈教育与灌输教育何者优先?毫无疑问,不论灌输教育,还是商谈教育,这两种教育方式,都是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教学中所需要的。在我们阅读古代的教育资料时,可以发现,古代中国强调诲人不倦的灌输教育;而古希腊、特别是苏格拉底一脉的学者,更强调商谈教育。当然,究竟采取何种方式,和教育对象的程度、水平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所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更关注的仍是灌输教育这样一种教学方式。我们从昨天讲到到现在,主要是老师们在宣讲、灌输;我本人也从昨天晚上讲到现在,更多地是给大家宣讲、灌输。商谈、辩驳等方式运用的很少。但是,我更喜欢在我们的教学中,在学生
如上这七个方面的问题,如一开场时所说,我也仅仅是提出问题,我没有完全解决、也没有能力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我也衷心地期待着大家、特别是在座的各位学生共同思考,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博弈方案。
最后,我们甘肃政法学院的有些老师问我能不能写一首诗,因为我们这次聚会很难得。我平时喜欢舞文弄墨,喜欢写一些诗歌,近年来几乎每天一首,有可能每天好几首,尽管都是习作。今天下午,我接受了这个建议,但当我坐在下面写到一半的时候,没想到不小心给删掉了,我只能又重新写,重新写的和被删掉的似乎并不相同。我写了一首在格律上接近七律的诗,不怕献丑,念给大家,或奉献给大家!这首诗是这样的:
秋色斑斓画陇原,
情怀故里乘风还。
同商政法兴衰奥,
共议家国治乱玄。
把酒黄河书远志,
问学白塔论长安。
宏图壮美心头绘,
道统人间程序传。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