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当公权“邂逅”物权:请您出示搜查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8 18:14:48

  《物权法》10月1日国庆之际正式实施,有专家指出,物权法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当之与公权力相遇时,公权力需要权过物权权利人,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便是公权力的滥用。

  《法制日报》的文章称,物权被很多人看作是遮风避雨的大伞。在物权法即将实施之际,不少人也许最关心的是这把伞遮挡风雨侵袭的效能,而其中最大的一类“测试”是,当物权遇到以行政权为代表的公权时怎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认为,“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民事权利分为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和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实际上,物权的排他性,就是划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界线之外,属于公共场所,是公权力活动的范围;物权界线之内,是私权利的活动空间。公权力要跨越这个界线,唯有两条:一是权利人同意;二是持有搜查证……

  现在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目标。但一讲依法行政,就有个倾向,好像依法行政就是要多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尽量完善的行政权限和行政程序。是不是行政法规尽量完善了就实现‘依法行政’了?不是。因为依法行政并不首先是行政程序问题,首先是公权力的界限问题。靠什么去限制公权力的滥用?要靠人民和企业的物权,靠物权所具有的排他性,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物权法如何兼顾保护民事主体私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仍将是其实施以后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落实物权法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应该说,物权法确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第二,物权法全面规定和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这是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全面规定和列举国有财产的范围……第三,物权法第55条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出资人资格和履行出资人义务……第四,物权法针对国有资产在经营中的流失问题作了特别规定。该条规定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大体上已经为国有财产的保护奠定了一个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我认为还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人曾提出应先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再制定物权法。我认为这个思路不妥当。国有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类型,首先应由物权法确定物权管理的共同基本原则和规则,在此基础上才可制定物权法的特别法。先制定特别法在程序上是不合适的。在物权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制定特别法就显得很有必要了……因此需要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部新的法典实施之后,是石入深潭片刻无声,还是陨石坠地山响水响,或未可知,但多年磨剑之后效果如何,确实也是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尹田指出:“(物权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自颁布后老百姓就从此得到了保护,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很幼稚的想法。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规则已经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