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乙肝信息重归公民个人隐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0 21:09:41
三部委昨日对取消乙肝歧视发出“最后通牒”:不仅卫生、教育、人社部门的“乙肝歧视”规定要立刻废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内修改或废止。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定乙肝歧视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确私查乙肝的处罚责任,成为通知的亮点。(2月11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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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新修订的 《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之后,多个中央部门针对消除乙肝歧视,专门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相比于以前出台的有关法规,此番以“最后通牒”的方式,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的最后期限,同时明确泄露病患乙肝信息的处罚责任,态度显然要更为坚决,作用效果也可望更为彻底,倘若能够落实到位,堪为“釜底抽薪”之举。
事实上,早在2004年张先著案引起举国关注之时,很多报章就曾组织医学专家对禁止“乙肝五项”检查进行过专业探讨。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在医学科学上早已有了非常明确的结论。正因为如此,入学就业不检测乙肝项目,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国际惯例”,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数发达国家,都没有这个检测项目。而在乙肝知识普及不够的背景下,我们迟迟未能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不能不说正是乙肝歧视的根本源头。
此番对取消不合理乙肝检测项目做出“最后通牒”,并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追究问责,本质上就是要将乙肝信息有条件地重新归于公民个人隐私——除非是经卫生部批准的特殊职业,要求检测乙肝项目就属违规。当乙肝检查项目不再必须,当泄露病患乙肝信息将被追责,有关学校和用人单位就算仍然抱着乙肝歧视的念头,也将无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相当于政府部门使用行政和立法的方式 “强拆”掉横亘在全国亿万乙肝病毒携带者面前的这堵歧视之墙。
既然医学上已经有明确结论,特殊职业之外,乙肝信息无关他人健康与公共安全,就应该将其重新归于公民个人隐私——不检测乙肝项目是正常而普遍的,要检测乙肝项目只能是特殊而例外的。这既是对公民人权的尊重,也是政府部门在公民权益受损和社会公平正义面前应有的态度敏感和积极作为。30天的乙肝歧视地方政策清理期限之后,期待乙肝信息从此真正成为公民隐私,而不必再被强行暴露在外接受异样目光的审视。(舒圣祥)
三部委:入学就业体检不得查乙肝
2010-02-11 10:28:51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 周婷玉 赵超 张晓松)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三部门10日正式联合发布新规定,强调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消除中国数以亿计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病”,也将为消除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清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兴奋!历史在进步,我们看到了希望!”网友“旧补丁”在得知消息后,在中国著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写下自己的第一感受。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说,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入学、就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医学科学上讲,只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能状况能胜任学习或工作,就不能剥夺其权利。”
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约有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中国曾在《就业促进法》《教育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2007年中国还专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检查乙肝。
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乙肝项目检测仍是不少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必检项目,并以此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近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屡屡发生“乙肝歧视”事件,个别甚至引发血案。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工作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再对携带者入学、就业进行限制就是不公正。
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的相关政策。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次的新规定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与2007年规定相比,这次的新规定扩大了权益维护范围,2007年的规定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同时,禁止检查的项目也规定得更加全面,以前只是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这次进一步要求:“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此外,针对此前有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的问题,这次的规定明确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将依法给予查处;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将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还将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新规定还要求,有关部门要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尽快废止或修订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
转自新华网(C-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