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钱减刑"会让穷人很受伤--东方评论-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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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会让穷人很受伤
2010年2月11日 09:09

选稿:陆霖霖  来源:东方网  作者:谭浩俊
最高法9日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赔钱可以减刑、花钱可以买命,看到这样的消息,禁不住让人想起那些置工人的生命于不顾的黑煤矿、黑砖窑。
虽然按照有关方面要的解释,此举有明确的前提和适用范围,但是,一旦正式实施,就意味着此前很多被公认为不合法的“私了”行为,从此变成了合法的“公了”手段了,可以在案件审理中名正言顺地使用了。只是让人感到难以理解的是,在惩治犯罪过程中,到底是命重要呢还是钱重要?到底是公民的权利重要呢还是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重要?
我们知道,惩治犯罪,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在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戒的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挽救,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二是警示和教育其他人,促使其更好地执行法律,达到减少犯罪、减少违法的目的。
如果在惩治犯罪过程中,金钱能够影响案件审判,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定,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法律的威严也会受到影响。
其实,经济赔偿和刑事认定是法律的两个方面,经济赔偿属民事范畴,罪行认定属刑事犯罪两者并不矛盾。既不能以刑事审判压民事赔偿,也不能以民事赔偿取代刑事审判,两者必须同步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强,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足额赔偿,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济能力差,则可在其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作出合理赔偿。决不能因为其经济能力强就作出超越法律范围的赔偿,用民事干涉刑事,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减少法律的制裁。如果这样,法律就会变成有钱人手中的道具,他们就不会敬畏法律,就会在潜意识中蔑视法律、萌生更多的犯罪动机,反正钱能买命。
更重要的,这种审判方式一经确定,就会在穷人的心理上蒙上一层阴影,使其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并在与富人的权利博弈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要知道,在现实生活中,穷人与富人本就在地位上不平等、权利上不平等。黑煤矿矿主、黑砖窑窑敢于违抗法律、草菅人命,就是这种地位、权利不平等的表现。如果法律上再作出“赔钱可以减刑、花钱可以买命”的规定,对穷人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而对于有钱人来说,反正花钱可以买命,也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花钱”欺负穷人。
同时应当看到,由于“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在法律上很难作出科学认定,这也给了办案人员更多的自由操作空间,让办案人员与有钱人贴得更近,与穷人离得更远,与不公正走得更近,与公正走得更远,使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于有钱人。审判不公行为就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发生,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就会留下更多的漏洞。
我们担心,既然法庭上花钱可以减刑,那么,犯罪嫌疑人收监以后,是否也可以通过花钱买刑,加速减刑呢?
所以,对“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做法,必须慎之又慎,切不可贸然行事。即便作出了规定,也要尽可能地少用。这不仅是法律公正性的要求,也是社会正义的要求,更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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